营改增试点政策(金融业) 二o一六年四月
主要内容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二、纳税人 三、销售额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计税方法 六、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纳税时间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概念 36号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概念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国税发〔1993〕149号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原营业税税目注释“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国税发〔1993〕149号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财税字〔1997〕45号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9号将“贴现”“押汇”作为贷款处理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贷款服务 .新增“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一)贷款服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贷款服务
(一)贷款服务 原营业税税目中贷款的解释“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税发〔2002〕9号第八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 )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三)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三)保险服务
(三)保险服务 财税〔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财税字【1997】45号 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废止)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四)金融商品转让
概念 投资 股权转让 股息红利
概念 财税[2002]191号 一、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境内的概念
三、销售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一)基本规定 证券交易监管费通过经纪代理服务差额扣除解决。即附件二销售额条款第4点: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具体规定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具体规定
(二)具体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具体规定
卖出价和买入价都是含税价。在填列附表三时,单独反映,年末时出现负差的,期初扣除额作清零处理。 (二)具体规定
(二)具体规定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具体规定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具体规定
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不包括“本金”,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应再就本金互相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2)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具体规定
(二)具体规定 即老合同可继续执行17%的税率 售后回租合约的利率水平和开票方式是根据签订合同时的税收政策来确定的,税制转换时,如不考虑给予过渡期,则可能产生老的合同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无法继续执行到期的后果。
(二)具体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本金部分已从计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应地,本金部分不得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 (3)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点规定执行。 (二)具体规定
基本延续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但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 。 (二)具体规定
(四)购买金融服务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买金融服务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
四、税率和征收率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实行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四、税率和征收率
五、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金融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 (一)基本规定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具体规定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具体规定
六、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指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国债按原国库券有关免税政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债为新增条款。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仅限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民银行对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贷款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联行往来中的联行是否包括境外母行以及关联方之间的往来。 一般来说目前外资银行与其母行及其关联方会在外汇管理额度之内进行人民币和外币的拆借,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营业税2002年9号文“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通过该平台以外的拆借,以及在平台上交易但不符合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本条属于免税政策,相关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号)规定执行。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6.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即征即退项目
此次税改的原则是基本延续过去已有的优惠政策。因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均延续了超过3%税负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未能享受此项优惠。 (三)即征即退项目
(三)即征即退项目 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在政策适用上也存在差异。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以改按“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7%)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2.2016年4月30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按“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跨境金融服务项目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四)跨境金融服务项目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七、纳税时间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一)基本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二)特殊规定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二)特殊规定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