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容 一、概述 二、两地市场差异 三、基本业务模式 四、业务方案要点
一、 概述
主要规则 两地证监会层面 中国证监会层面 香港证监会层面 所司层面 联合公告已于4月10日发布 沪港通《沪港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香港证监会层面 《证券及期货条例》 《监管交易自动化服务的指引》 所司层面 四方框架协议 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操作指引 港交所交易规则第14、15章 联合公告已于4月10日发布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已于4月29日分别发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6月13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主要制度要点 (一)适用规定 (二)结算方式 (三)投资标的 (四)投资额度 (五)投资者 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 (一)适用规定 上市公司将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 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二)结算方式 沪股通: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三)投资标的 港股通: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港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股票 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 (四)投资额度 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五)投资者
境外交易所互联互通情况 2012年,东盟交易所宣布连接计划,同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家交易所正式连接。 2000年,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签署协议,合并为泛欧交易所 2007年,纽交所和泛欧交易所合并组成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 2001年,新加坡交易所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跨市场的连接,但于2003年停止。
积极意义 第一,沪港通有助于推动中国金融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双向流动,激发市场活力。 上证综指 媒体舆论 新华社香港:盛赞“沪港通”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里程碑 金融时报等境外主流媒体:沪港通是A股市场和金融改革的一大举措,对A股市场的“对外开放”乐观其成 上证综指 宣布当日,上证综指从2098点上升到2146点,涨幅超过1.38%
积极意义 人民币自由流动 人民币国际化 第二,沪港通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 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人民币国际化 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进程,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突破口
积极意义 第三,沪港通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 上海 香港 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香港 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积极意义 第四,沪港通有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蓝筹市场建设。 共建沪港通 上交所 代表中国经济发展最优秀企业群体的主要上市地,一直致力于建设汇聚蓝筹股的世界一流交易所 港交所 高度国际化的交易所,集聚了大批国际机构投资者,也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重要地点 共建沪港通 有助于引入境外知名机构投资者与资金,提高A股蓝筹市场活跃度,是共同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全球影响力的积极尝试
积极意义 第五,沪港通有助于优化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 第六,沪港通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性方面具有创新。 这一创新机制既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两地结算机构共同参与,做到两个市场结算风险隔离。 投资者沿用既有的证券账户、经纪商和结算服务,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不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沪港通为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股票市场提供服务时,能够做到安全、高效、便捷。
上交所筹备工作进展情况 基本确定业务方案 正在起草规则与协议 稳步推进市场就绪 探索监察与风控合作 按计划进行技术开发 业务方案相关问题正逐步收口 沪港通所内业务流程和相关业务管理系统需求基本完成 正在起草规则与协议 四方框架协议已定稿、近日即上报,其他协议已完成初稿 实施细则近期拟上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正在起草中 稳步推进市场就绪 动员证券公司沪港通准备工作,89家会员申请参加,选择11家成为先锋会员 做好沪港通舆情分析工作,4月以来沪港通总体舆情导向正面 探索监察与风控合作 参加沪港通项目下两地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的谈判会议 建立两所监管合作机制,并就市场监察等问题取得共识 按计划进行技术开发 交付港股通交易后台软件,实现港股通基本功能的软件即将开发完成 主机设备及局域网建设,广域网部署有序推进
时间节点 4月10日 联合公告发布 4月29日 发布《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5月12-16日 北、上、深三地举培训,累计共650余名会员员工参加 5月20日 成立领导小组和业务专项小组 6月13日 证监会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7月初 《沪港通实施细则》上报中国证监会 7月底 相关协议定稿 完成会员系统技术开发及内部测试 8月 完成全天侯测试环境联合测试 香港推介 9月 全市场演练 全球推介 10月 沪港通拟正式启动
二、 两地市场差异
香港市场投资者结构
上交所各类投资者成交金额占比(%)
香港市场换手率较低 2011 2012 2013 上交所 港交所 上市公司数 931 1,496 954 1,547 953 1,643 上市股票数 975 6,723 998 6,933 997 8,522 发行股本(亿元) 23,466.65 10,454.20 24,617.62 10,666.23 25,751.69 10,872.81 总市值(亿元) 148,376.22 142,174.53 158,698.44 177,982.62 151,165.27 189,031.75 筹资额(亿元) 3,199.69 3,975.59 2,890.31 2,484.13 2,515.72 2,978.73 总交易日数 244 246 243 247 238 年成交金额(亿元) 237,560.45 139,068.08 164,545.01 107,851.56 230,266.03 120,015.10 日均成交金额(亿元) 973.53 565.32 677.09 436.64 961.84 491.87 市盈率 13.40 9.71 12.30 10.52 10.99 11.28 换手率(%) 124.80 68.82 101.60 43.41 123.60 46.67
A+H股价格水平存结构性差异
市场经纪业务集中度高
产品丰富但仍然以股票为主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1)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2)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3)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4)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5)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6)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7)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8)
两地交易制度差异(9)
两所行情提供方式差异 上交所 港交所 收费原则 会员可向客户免费转发 收费 价格档位 最优五挡(Level2为最优十挡) 最优10挡 更新频率 5秒(Level2为3秒) 实时更新(只要有变动即更新)
差异举例:股份分拆、合并
三、 基本业务模式 32
沪港通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是指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完整架构 香港 内地 监管合作 沪港交易通 沪港结算通 沪港通是一项在上交所与港交所证券市场之间建立的股票交易机制。通过此机制,两地市场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地市场的交易所与结算所对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进行买卖及结算交收 香港 内地 监管合作 沪港交易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沪港结算通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结算」 ) 注释:* 联交所与香港结算均为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
沪港两地交易所的差异 上交所 港交所 上午九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至三点 上午九点半至十二点,下午一点至四点 交易时间 交易机制 T+1 单日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一般为10%;ST为5%) 没有涨跌幅限制 海外和机构投资者占主导 投资者构成 散户、国内机构投资者、QFII,散户占主 不同证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交易单位 整手股数 统一为100股一手 T+1 T+2 交收制度 统一为一分(0.01元) 不同股票的报价价位依据股价而定。股价越高,报价价位越大 报价价位 监察手段 能监控到投资者账户 能监控到券商账户,不能直接获得特定投资者信息,需券商配合
沪港通模式的特点 特点一:双向投资开放,资金封闭循环 特点二:双向额度管理,双重额度控制 特点三:双向人民币资金,最小化汇率风险 特点四:本地结算体系,跨市场风险隔离 特点五:标的范围选择,突出蓝筹市场特点 特点六:投资者准入限制,稳妥启动试点 特点七:主场原则优先,适当调整交易制度 特点八:考虑市场习惯,保留交易时间差异 特点九:尽量不增交易成本,收入对等分享 特点十:跨境监管合作,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港通交易参与人(者) 沪股通 香港证监会认可上交所、中国结算和港交所SPV成为自动化交易服务(ATS)提供者 港股通 中国证监会特批上交所SPV、联交所、香港结算提供港股通服务 香港证监会认可上交所SPV成为自动化交易服务(ATS)提供者 港交所认可上交所SPV成为特殊交易所参与者
交易订单传递顺序 • 港交所在上海新设一个公司,上交所将现有的香港 子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沪港通的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以港股通为例,投资者可通过内地券商提交买卖港股通股票的委托,该券商将委托内容向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报,由其转发至联交所交易平台进行撮合,成交后通过相同路径向券商和投资者返回成交回报,投资者通过券商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另外,投资者在参与买卖港股前,需与内地券商签订专门的业务合同,但无需重新开立股票账户,使用现有沪市A股账户即可。 • 港交所在上海新设一个公司,上交所将现有的香港 子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 境内投资者不需新开账户 • 内地券商开展沪港通业务属一般经纪业务,不新设审批事项 38 38
资金清算流 • 沪股通:整个流程都用人民币进行交收 • 港股通:中国结算承担货币兑换职能,在香港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 在结算方式上: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在结算货币上: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内地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中国结算按照商业化原则在香港与相关商业银行完成货币兑换后与香港结算用港币清算交收。 香港市场投资者仅限买卖沪市A股,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 • 沪股通:整个流程都用人民币进行交收 • 港股通:中国结算承担货币兑换职能,在香港将人民币兑换为港币 • 结算机构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39 39
沪港两地在监察方面的安排 监管合作 执法合作 两地证监会拟签署《沪港通项目下中国和香港证监会加强执法合作的备忘录》 投资者诉讼 两地投资者保护主管部门拟签署《沪港通投资者诉求处理合作安排》 监管合作 监察合作 上交所和港交所拟签署《沪港交易通监管合作备忘录》
四、 业务方案要点
交易标的范围 沪股通标的选择标准 : 仅包括股票现货,不包括衍生品 不包括B股 不包括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选择标准 : 不包括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股票 不包括同时在深交所和港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 不包含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A股对应的H股 (A股不在风险警示板)
交易标的信息 沪股通及港股通标的统计信息对比 沪股通标的 港股通标的 只数 568 264 占比 59% 18% 市盈率 9 11 投资标的市值(万亿人民币) 13.1 15.8 标的市值占当地市场比重 89% 83% 截至2014年3月31日
标的范围的调整 对于新增符合条件的股票,将被调入港股通标的范围; 对于曾被纳入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条件的股票,将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 基本原则: 调增的股票,投资者既可以买入也可以卖出; 调减的股票,投资者不可买入但仍可以卖出。
投资额度 总额度 每日额度 额度统计口径:买卖相抵后的净流量。 以交易环节发生的事项作为计算依据。限于报价或成交金额,不含交易税费和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利息等非交易行为产生的资金金额。 3000亿 2500亿 沪股通 港股通 130亿 105亿 总额度 每日额度
额度控制机制 总额度控制机制:总额度余额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若总额度少于一个每日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暂停接收新的买单。 总额度余额 = 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按平均成本)
额度控制机制 每日额度控制机制:沪港两所实时监控。开盘前以每日额度作为初始可用余额,开盘后实时扣减和计增。在持续交易时段, 若当日额度余额用尽时,暂停接收买单,但仍接受卖单,直至当日闭市。 当日可用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撤销+买单拒单+买单申报成交差额
个人投资者: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合计超过50万元; 需要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并签署相应的风险提示文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 券商完成对个人投资者准入的控制。 沪股通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港股通 个人投资者: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合计超过50万元; 需要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并签署相应的风险提示文件
券商准入及义务 内地券商从事港股通必须与上交所SPV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对于境内券商上,将需要制定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有义务向投资者揭示投资港股的风险,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告知、提醒和报告义务。 内地券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无需获得香港持牌资格;香港券商对当地投资者提供沪股通标的的投资建议,亦无需大陆持牌资格。
行情 两地交易所互换一档行情(最优买卖盘)行情,覆盖沪港通证券范围(含可买卖证券和可卖证券)。 对于两所转发的一档行情,交易所会员/参与者未经对方交易所同意,不得将对方交易所许可其使用的行情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也不得予以传播。
交易代码及简称 基于对于投资者获取交易信息一致性的考虑,标的证券的交易代码延用其在各自市场的证券代码,不会因为通过沪港通买卖而发生改变。 沪股通标的采用6位代码,证券简称不超过4个中文汉字; 港股通标的采用5位代码,一般股票英文简称最多15个字位,中文最多8个字位。 沪股通标的 港股通标的 代码 证券简称 600000 浦发银行 00001 长江实业 603399 新华龙 00019 太古股份公司A
交易日 由两地交易所在开通之前或下一个交易年度开始之前协商,并制定交易历。 基本原则是只有当两地市场都可进行正常交易和结算的交易日,才被定为沪港通交易日。 受影响天数:以2014年为例 方向 因 休市 因银行不上班 交易交收或风控交收无法完成 合计 港股通(南向) 9 11 20 沪股通(北向) 7 5 12
上午9:00-9:30 (*港股通投资者仅可参与9:00-9:15的输入买卖盘时段) 交易时间 遵循双方交易所公布的交易时间。 在圣诞前夕(12.24)、新年前夕(12.31)或农历新年前夕,香港市场将仅有半天交易。 沪股通交易时间 港股通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上午9:15-9:25 开市前时段 上午9:00-9:30 (*港股通投资者仅可参与9:00-9:15的输入买卖盘时段) 连续竞价 上午9:30-11:30 持续交易时段 上午9:30-12:00 下午13:00-15:00 下午13:00-16:00 (另,12:30-13:00可接受撤单)
交易货币 在沪股通中投资者以人民币报价、以人民币收付, 在港股通中投资者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收付。 香港投资者 香港券商 香港结算 中国结算 内地 内地投资者 内地券商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 人民币 人民币 港币 港股通 内地 香港
申报限制 最小报价单位 每手股数 遵循交易地市场安排。 沪股通最小报价单位是1分人民币; 港股通最小报价单位根据不同股票不同价位各有不同(1厘到5元之间) 每手股数 沪股通每手股数100股; 港股通每手股数每个上市公司各有不同
涨跌幅、指定交易 涨跌幅 沪股通标的证券涨跌幅为前收市价10% 港股通无涨跌幅限制 指定交易 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无指定交易关系 港股通投资者的指定交易关系与其A股账户相同
停牌及停市管理 对于沪股通标的范围内A股停牌,上交所不做额外安排。对于港股通标的范围内港股停牌,上交所不需要对内地券商发布相应信息。 对于A+H,因股价敏感信息未披露导致的盘中停牌,两所约定同步停牌; 对于临时停市双方约定:上交所临时停市,按约定方式通知港交所;香港市场出现台风及黑色暴雨等临时停市等事件,联交所亦会按约定方式通知上交所。
限制买入服务 对于港股通,上交所亦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标的证券实施限制买卖服务。
其他相关限制 沪股通和港股通都不允许投资者裸卖空; 沪股通投资者不参与内地融资融券业务,港股通暂不做融资融券安排; 沪股通暂不允许参与大宗交易;港股通暂不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外交易(类似于A股大宗交易) ; 限制交易所外撮合成交。
业务披露 上交所网站港股通专栏,披露以下信息: 沪港通交易历 当日可交易标的证券范围 当日参考汇率 当日可用额度(计划每隔5分钟) 总额度余额 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沪股通”专栏,披露沪股通有关信息: 下一个交易日的当日可用余额 下一个交易日是否允许买单申报
沪港通税费安排 原则 不新增投资者成本 交易费用 执行对方市场收费标准 税费 沪港通遵守现行规定 61
交易指令 沪股通业务仅支持限价订单。 沪股通不允许回转交易。 沪股通投资者可一次性卖出零股。 港股通支持整手买卖指令和零股买卖指令。 整手买卖指令支持回转交易 (T+0)。 零股买卖暂时仅可卖出不可买入。 港股通允许指令 整手买卖指令 开始前时段:竞价限价盘 持续交易时段:增强限价盘 零股买卖指令 限价盘,暂仅可卖出不可买入
投资者保护基金 原则:各自保护,照常征收。 香港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暂停征收。
公司行为 在港股通方面,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境内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港股公司行为处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在沪股通方面,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香港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沪股公司行为处理。香港结算在向境内上市公司、上交所、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沪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内地市场相关业务规定。
公司行为: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信息,不单独再对沪港通投资者提供披露信息。 沪股通下,香港投资者从本所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免费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香港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付费方式从信息提供商获取上市公司信息。 港股通下,境内投资者从港交所网站“披露易”免费获取上市公司信息。也可以通过付费方式从信息提供商获取上市公司信息。 境内券商将对内地投资者获取香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给予必要的协助。
公司行为:权益证券 对于投资者因港股通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权益证券,本所与中国结算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予以妥善安排。 港股通权益证券的处置: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不得买入 股票认购权利 能否行权有待进一步确认 非联交所上时证券 可以享有权益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沪港通结算基本框架 通过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建立CCP和CSD的联结,进行约务更替和交收。 境内 境外 境内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 3 3 境内券商 香港券商 上海交易所和 香港交易所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 香港结算 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 证券账户 2 2 1 通过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建立CCP和CSD的联结,进行约务更替和交收。 1 两地结算公司互相开立证券账户,用以持有证券;开立资金核算户,用于资金结算。 2 两地市场尽量保持各自主场的结算习惯,彼此遵守对方的业务安排。 3
沪港通结算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结算原则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结算原则) 制度安排 结算原则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结算原则) 制度安排 证券和资金都是T+2交收 港币结算(标的证券以港币计价和成交) 制度安排 成为中央结算系统(CCASS系统)的参与者,类别为“结算机构参与者”。 香港不设证券前端监控,因此可能发生证券卖空。 对于不能正常交收的证券,香港结算采取延迟交付的办法。 由于发达的场外市场的存在,每日交收效率超过99.5%。 中国结算 香港结算(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 两级结算、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人民币结算 制度安排 为境内参与人单独开立备付金账户和风控资金账户(分自营、客户),投资者账户根据现有指定交易关系清算。 中国结算 境内参与人(结算原则)
沪港通下换汇方案 沪股通下,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用人民币报价和清算,在交易环节不存在汇率问题。 港股通下,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采用港币报价,用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会员清算,涉及货币兑换的汇率。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换汇银行向中国结算提供双边参考报价及中间价。 中国结算及时通过上交所向市场公布。 当日日终,换汇银行根据换汇净额(根据首次清算结果确定)确定日终结算报价,中国 结算据此进行换汇。 中国结算将因净额结算产生的汇率盈余(亦可视为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汇率卖出价和买入价。 中国结算对买入交易和卖出交易分别使用调整后的汇率卖出价和买入价二次清算,确定 本币应收付金额。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