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業之定義 11-2 保險業之設立 11-3 保險業之組織 11-4 保險業之營業範圍 CHAPTER 11 保 險 業 11-1 保險業之定義 11-2 保險業之設立 11-3 保險業之組織 11-4 保險業之營業範圍
11-1 保險業之定義 一、本國保險業與外國保險業: (1)本國保險業:指依本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經營保 險為業之機構。 11-1 保險業之定義 一、本國保險業與外國保險業: (1)本國保險業:指依本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經營保 險為業之機構。 (2)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本國 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 機構。 二、保險業之主管機關: 保險業之主管機關原規定為財政部,惟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以後,保 險業之主管機關改為該委員會。保險合作社除業務主 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社務主管機 關為內政部。
11-2 保險業之設立 一、保險業之設立程序: (1)本國保險業: 1.向金管會申請設立許可。 2.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 11-2 保險業之設立 一、保險業之設立程序: (1)本國保險業: 1.向金管會申請設立許可。 2.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 3.向金管會申請營業執照。 4.向當地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2)外國保險業: 2.向經濟部申請認許及分公司登記。
11-2 保險業之設立 二、保險業負責人: 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公司經理人、清算人及發起 11-2 保險業之設立 二、保險業負責人: 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應負責之人。 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公司經理人、清算人及發起 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業 務範圍內亦屬負責人。 三、保險業負責人資格條件: 保險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副理等負責 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11-2 保險業之設立 四、保險業最低資本額或營運資金: 各種保險業之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 11-2 保險業之設立 四、保險業最低資本額或營運資金: 各種保險業之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 各地經濟實況,以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 行政院核定之。依現行保險公司設立標準規定,申請 設立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外國保險業依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 每一分公司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為新台幣伍仟萬元。
11-3 保險業之組織 一、保險業之組織: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依其 他法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在此限。 11-3 保險業之組織 一、保險業之組織: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依其 他法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互保險公司之比較: (1)組成份子不同: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投資關係)。 2.相互保險公司:社員(投資及保險關係)。 (2)權力機構: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2.相互保險公司:社員代表大會。 (3)資金來源: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公司資產)。 2.相互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負債)。
11-3 保險業之組織 (4)盈餘分配: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 2.相互保險公司:社員享有。 (5)權益轉讓: 11-3 保險業之組織 (4)盈餘分配: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 2.相互保險公司:社員享有。 (5)權益轉讓: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無需經公司同 意。 2.相互保險公司:社員非經公司同意不得轉讓其權 益。 (6)經營目的: 1.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利益。 2.相互保險公司:社員利益。
11-3 保險業之組織 三、保險業之營業範圍: (1)兼業之禁止: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人身 11-3 保險業之組織 三、保險業之營業範圍: (1)兼業之禁止: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人身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不得相互兼營。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 險者,不在此限。 (2)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得視保險業發展情況,經主管 機關核准,獨立經營。 (3)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之禁止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 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4)保險業兼營其他業務之限制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法 規定以外之業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 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5)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6)保險合作社所簽發之保險單以參加分紅之保險契約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