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辦補助計畫之    主計業務篇         -主計室報告 時間:102年9月3日(星期二) 下午1時30分至2時 地點:4樓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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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執行. 大綱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 ( 主計室網頁 → 相關法規 → 其他法規 )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Logo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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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年 度 會計系統及業務研習會 主辦單位:會計室 日期: 98 年 4 月 23 日. 研習會大綱 壹、校務基金財務狀況說明 貳、會計作業線上管理系統說明 參、支出憑證結報注意事項 一、統一發票&收據取得時應注意事項 二、憑證粘貼 / 借支 / 收據使用注意事項 三、報支出差旅費應注意事項 肆、Q&A意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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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補助計畫之    主計業務篇         -主計室報告 時間:102年9月3日(星期二) 下午1時30分至2時 地點:4樓會議室

大綱 壹、教育部委辦補助計畫主要法令規章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肆、主計作業系統說明 伍、違失案例

壹、教育部委辦補助計畫 主要法令規章

教育部資料參考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 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外教育部另訂:  1.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2.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3.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4.教育部補助經費、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5.教育部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審查原則  6.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  7.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校院協助高中   高職優質精進計畫經費要點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 一、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 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 據。 二、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 項,   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 據。 二、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 項,   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3)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通案性原則

簡易請購作業流程 使用單位 是 採購組 否 保管組 總務處 是 否 主計室 是 否 校長 採購組 使用單位填寫並核章: 1.上網請購一般業務需求 2.提供需求規範,逾10萬元應附採購規格表及底價建議表一份 3.特殊需求或計畫請事先簽准 使用單位 是 採購組 保管組 總務處 否 總務處審核 是 否 主計室審核或登帳 主計室 是 否 校長核定 校長 是 採購組 採購組承辦人 結 束

通案性原則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請購時應註用途或案據、依照法律或習慣應具 備之主要書據或形式。 (三)購置財物,請儘量集中辦理,一次填單,勿化 整為零,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財產分類標準 財產: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設備及圖書。 物品:金額在一萬元以下,或耐用年限二年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品。

通案性原則 (五)各單位購置(維修)財物時,請於請購單用途欄上確實填寫購置用途(維修財產編號及購置日期),切勿僅填物品名稱;例如購置內容為「影印」時,請將影印內容或影印用途敘明、維修核銷時,應檢附維修清單或維修明細項目,以利審核。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上經辦人與驗收證明人, 不得為同一人。 (七)採購款項以匯款逕付受款人為原則,除特案簽 准外,請勿代墊。 (八)報支獎品(如圖書禮券)時,應檢附領用人簽章 名冊。

通案性原則 (九)召開會議逾用餐時間或因應團體勤務特殊需要, 需由機關統籌提供餐點時,應檢具廠商發票或 收據(每份上限80元),並敘明散會時間,方符 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十)統一發票應記註事項 營業人之名稱,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採購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均應核實填寫, 勿以「一批」或「一式」概括,並註明廠牌規 格。 開立發票日期(年、月、日)、買受機關名稱 (勿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證明。

通案性原則 (十一)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 本校統一編號:69116809,若未輸入統一編 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 號後,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 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 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十二)各機關(構)員工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倘 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 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 憑證黏存單,向機關申請經費報支。

通案性原則 (十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 「各機關應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 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公共關係費 (十三)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       「各機關應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不得辦理    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公共關係費    、廣告費、業務宣導費支用,應合於業務需    要。」 (十四)資本支出執行率未達90%者,需議處相關單    位,且次年度預算將遭刪減。 (十五)當年度各項報銷憑證務必於年度終了(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通案性原則 (十六)健保補充保險費採取就源扣繳方式,處室辦 理演講、邀請專家出席及優質化、均質化之 計畫授課等個人費用申請時,於請購項目增 列健保補充保費辦理就源扣繳,以利出納組 依規定繳納。 計算方式: 個人酬勞總額× 2%=機關應付補充保費 (無論給付金額是否高於5千元皆須扣繳)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住宿事實者每夜住宿費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本校國內出差旅費支給一致規 費用別 職務等級 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住宿事實者每夜住宿費 每日膳雜費 交通費 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 機、汽車、火車、捷運、 輪船等費按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者不核給 路程,飛機以經濟座艙、 高鐵以標準車廂位為限, 且應檢附票根核實列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得 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 最高等級票價報支,但不 得另行報支油料、過橋、 停車費、計程車資等費用。 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4.學生核實檢據報支(報支 上限為莒光號)。 檢據者 未檢據者 簡任人員及薪級475元 (含)以上教師 1,600 800 275 薦任以下人員及薪級450元(含)以下教師 1,400 700 250 學生 按實檢據支給 以500元為原則 按實際因公 用餐數計支;早餐30元,午餐、晚餐各60元。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出差應詳填事由、地點,如「○月○日○○○ 赴○○機關(地點)參加○○會議(工作事項)   赴○○機關(地點)參加○○會議(工作事項)   」,不可僅填列洽公、開會、蒐集資料等。 二、凡出差地點在原台南市、台南縣永康市及仁 德鄉者,一律依公假處理,不核支差旅費。 豐原(含)以南之會議、研習,接駁或報到時 間在第一班自強號可抵達範圍者,交通費補 助最高標準為自強號。豐原(含)以北之公差 搭乘高鐵(含)以上交通工具則不再核給路程 假(半天)。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三、應邀參加他機關會議時,如已支領交通費、 膳雜費及住宿費,不可重複報支出差旅費。   膳雜費及住宿費,不可重複報支出差旅費。 四、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7點   規定,已支給出席費者,邀請機關學校得衡   酌實際情況,支給必要之差旅費,返校後請   勿重複報支出差旅費。 五、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標準   表:各機關出差之派遣,應嚴格控管,往返   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   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   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   旅費。

差旅費報支注意事項 六、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 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等,如未提供膳宿,得依本校國內出差旅   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   等,如未提供膳宿,得依本校國內出差旅   費支給一致規定報支交通及住宿費,但膳   雜費只能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   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報支1/2膳費(即1/4 膳雜費),如供兩餐(包括餐盒)則不補 助膳費。

貳、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請購階段自我檢核 執行前確認實施計畫擬辦內容與原編核准計畫相符;如 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  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  支用項目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  整對照表」報教育部核准後辦理。 所使用預算科目及計畫是否正確,若有錯誤請在請購單上修正後核章,並至請購系統修改。 用途說明欄請明確填列,如:印製101學年度優質化成果報告書 請購單應清楚列明物品名稱及規格,單位請勿用“一式”或“一批”如「文具」、「電腦耗材」請依原子筆、傳輸線等明細品項分列 。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請購階段自我檢核 請購單物品若過多請附請購明細表。請購明細表之格式應至少有品名、單位、數量、單價、複價。並請請購人及單位主管核章。 財產及非消耗品請購案請加會財管人員。 維修設備及器材請註明財產或非消耗品之財產(非消耗品)編號。 請購案若廠商(機關)須先付款再送貨(辦理)者,請同時辦理預付款項申請手續。 便當請註明開會事由、日期、起訖時間、地點,會議未超過用餐時間不得報支便當。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請購階段自我檢核 請購單物品名稱及規格與估價單應相符。 請購案超過1萬元(含)以上須檢附估價單,全年需用達10萬元以上請先送總務處辦理招標。 演講費請於用途說明欄註明演講人(含服務機關、職稱)、題目、日期、時間及地點;請購時加列2%機關負擔健保補充保費。 稿費、審查費等請註明字數、審查題目名稱及支給標準。 出席費應註明會議名稱、日期、時間、地點及出席人服務機關職稱。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核銷階段自我檢核 經手人與驗收或證明人不可為同一人。 買受人欄空白、書寫員工個人姓名、無「機關名稱」字樣之抬頭或無機關「統一編號」,均屬無效。 核銷時相關資料更改時,請經辦人在改正處簽章証明,並確認單據是否粘貼整齊牢固於憑證粘貼線上,不同受款人請分開粘貼核銷。 領款收據,請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並將核章欄位之核章欄位「庶務組長」修改為「出納組」。 三聯式發票核銷時「收執聯」、「扣抵聯」請一併黏附。 十萬元以上採購核銷,須附驗收紀錄。 外文單據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中文。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核銷階段自我檢核 發票(收據)購買日期、物品名稱及規格、數量及單價請廠商填寫清楚。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發票不得塗改,若有塗改請廠商重新開立發票。 收銀機發票無明細者請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章(含廠商名稱、統一編號或免用統一發票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 無法取得單據之支出,請填寫支出証明單報銷,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上。 核銷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註明實付金額並由經辦人簽章。 圖書禮券、獎品等除發票外,須附簽領清冊併案核銷。

請購、核銷注意事項 核銷階段自我檢核 自然人領據除請受款人簽名外,另應載明服務單位、職稱及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存款帳戶之局號、帳號。 數機關分攤支付款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另行保存,其他機關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發票或收據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影本應由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並切結負重複請領之責。 預算內經費與其他計畫或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科目別支出分攤表。 訂有合約者,應附合約副本或抄本,分批(期)付款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附合約副本或抄本。每次付款時請加具分期付款表。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 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1.人事費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  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二)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    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採行政指示辦理     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    係。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一)應按原定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 (二)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如實際執行支出     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三)各計畫經常門項目除另有規定外,流入未超      過20%,流出未超過30%者,由各機關、學校     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逾上開     比例者,仍應報教育部同意後辦理。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四)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 外,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    外,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    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    、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五)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    計畫預算規模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    )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教育部    辦理。(未依規定報准者教育部將收回原核定    經費)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六)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應逕付受款 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七)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教育部應予    收回,並得視情節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八)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    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為原則。但未執行項目之    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九)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    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部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十)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2日修正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外聘人員支給規定修 正如下: 1.本部(教育部)人員擔任之各類訓練班次,其鐘 點費應依內聘講座標準支給。 2.與本部(教育部)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擔 任外聘講師,其鐘點費應以1,200元支給。 3.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 查,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 屬會前準備工作,不得另行支給審查費。

100年度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預算執行情形共同缺失事項 教育部補助款及委辦經費執行情形部分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第 6 點規定,補助及委辦經費若有須變更 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送 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經查仍有部分學校未依規定辦理,以致 核與契約約定不符,而予以收回。 (二) 依前揭要點第8、10點規定,原始憑證應裝 訂專冊,並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辦 理結報。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優質化輔助方案

優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優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2.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3.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 。 4.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6.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優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7.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8.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 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 優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7.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8.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   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  化原則。 9.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之規範,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  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如文  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  夾、郵資等。

優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並得編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2)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 其 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規定辦理。

優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3)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4)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學 期每人新臺幣二百元。 (5)租車費每車每天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優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6)入學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 為限,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 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 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 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所提出之經營計 畫書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 之後續輔導具體作為,並經本署審核通 過。

優質化補助基準-資本門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 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 補助。 優質化補助基準-資本門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  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    補助。 (2)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    助。 (3)第二期程學校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    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優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 費以支應本項業務所需,且非屬學校內固 定支出者為限。 1.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 費以支應本項業務所需,且非屬學校內固 定支出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 編撰費。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 書使用。

優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5. 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 。 7. 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 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 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 學校財產管理。 8. 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 補助。

優質化其他注意事項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 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部核定 後辦理。 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 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 報部同意後始得支用。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均質化實施方案

均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 經費編列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表示。 均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 經費編列以新台幣仟元為單位表示。 3.各計畫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且項目名 稱應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4.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

均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5.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 入本項補助經費。 6.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 置,以節省公帑。 均質化經費編列原則  5.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   入本項補助經費。 6.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   置,以節省公帑。 7.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之規範,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   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   、資料夾、郵資等。

均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1)經費應依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 列基準表」編列,另得編列學生助學金、教 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 及新臺幣壹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惟物 品耗材費不得超過經常門總經費之20%。 (2)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生每次新 臺幣貳佰元計,惟材料費之總經費不得超過 經常門總經費之20%。

均質化補助基準-經常門  (3)高中職教師至國中授課,其鐘點費比照高中 職授課鐘點標準支給;其在校外授課時數, 仍應受原服務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 (4)學校因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 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之規定辦理。 (5)租車費每車每天最高不得超過壹萬元,但不 得支用於學校校車。

均質化補助基準-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 庫、教學相關設備或設施。 (2)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上述資本門經費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規定編列,即資本門需用於購置耐用 年限兩年以上且金額壹萬元以上之機械及設 備(含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均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 本項經費不予補助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費。 2. 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 給編撰費。 3. 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 科書使用。 4. 本項經費不得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 5. 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 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等。

均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6. 若為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 得支領交通費。 7. 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所需 之機具、器材及設備維護費等。 8. 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 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年度高中職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 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均質化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9. 經查前一年度計畫辦理經費執行率未達70% 之學校,不得申辦本方案,未達80%之學校 ,如申辦通過,則酌予刪減計畫總 經費。 10.為協助學校落實執行推動本方案,各總計畫 學校及子計畫學校均得指定教師兼辦本項工 作,於計畫執行期間得視辦理狀況減授鍾點 ,總計畫學校每週以減授2至4節課為限,子 計畫學校每週以減授2節課為限,私立高中 職之授課時數得視經費補助情形酌予調整。

均質化其他注意事項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12月31日、下學期應於次年7月31日前執行完畢。 計畫執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請本署核定後辦理。 採購招標後若有結餘款項,限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若支用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需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校院協助高中高職優質精進計畫 叁、教育部委辦補助經費   編列注意事項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校院協助高中高職優質精進計畫

優質精進計畫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深化大學校院與高中高職合作聯盟之機制,強化校務行政之效能、強促進高中高職特色發展,以提供質優量足之高中高職供國中畢(結)業生適性就近選讀,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職及設有職業類科或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   

優質精進計畫 三、辦理內容 (一)申辦學校得依實際需求或參考高職學校評鑑結果 向大學校院提出協助項目,其項目主要為課程教  (一)申辦學校得依實際需求或參考高職學校評鑑結果 向大學校院提出協助項目,其項目主要為課程教 學、學務輔導、專業類科及教育資源等。  (二)申辦學校依其協助項目,由申辦學校與協助之大 學校院進行診斷評估後,共同規劃其課程教學、 師資設備、產業特色及生涯進路四大辦理主軸; 其內容得包括課程發展、有效教學、適性學習、學 習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輔導教師協同諮商、設 備更新、群科特色發展、區域產學建教合作、產 學研發合作、學生多元能力發展、學生升學及就 業進路發展等面向,以達成本計畫之辦理目的。

肆、主計作業系統說明

主計作業系統簡易流程 一般業務請(修)購、演講、出席審查、固定資產設備及電腦軟體等 步驟一:請購 已核准之「國立臺南家齊女子高級中學○ ○學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A-1語言人文深耕4-1人文社會科學人才培育課程實施計畫」 檢附核准之實施計畫及 預算表,並至請購網 http://210.70.250.76 /點選『先請後核』 依購案 程序會 簽相關 單位 執行 未核准 核准 業務單位 (維修財產物品請加註擬維護財產之編號,以利財管人員管理記錄) (外聘演講請加附演講者之帳號資料或影本供匯款用) 取消購案

主計作業系統簡易流程 步驟二:核銷(以匯款為原則,支付現金為例外請事先簽准) 1.材料、物品 由總務處製 消耗品相關 表單 2.非消耗品由  由總務處製   消耗品相關   表單 2.非消耗品由  總務處製增  加單 3.財產由總務  處製增加單 請購人 至請購 網點選 原購案 辦理報 銷並編 輯受款 人資料 總 務 處 核 轉 主 計 室 結 案 貨到總務處通知業務單位明細表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核 章 業務單位 點驗收 或證明 並核章 使用單位 保管、領 用,表單 後核章 財物移交 (總務處依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製作領、存、管表單)

主計作業線上系統說明 網址 http://210.70.250.76/ 1.點選網路請購 2.填寫帳號、密碼

主計作業線上系統說明 7.填寫用途說明 8.點選「經費編輯」欄之「計劃編號」及「經費用途」、「金額」(未知金額先key1元) 9.填寫品名、規格、用途欄 10.填寫單位、數量、總價 11.點選用途說明欄旁之"存入“ 12.即可列印後核章 3.點選部門請購查詢 4.點選新增請購 5.勾選財物(先請後核) 6.點選下一步

主計作業線上系統說明 外聘鐘點費報銷,請購人至請購網點選原購案、編輯受款人資料 4.勾選實支報銷 5.點選下一步 1.點選購案管理 2.選取欲核銷之購案單號 3.點選編輯欄之報銷

主計作業線上系統說明 外聘鐘點費報銷,請購人至請購網點選原購案、編輯受款人資料 6.點選編輯受款人 7.以受款人身分證字號填寫受款人代碼欄 8.填寫受款人姓名 9.填寫給付受款人金額 10.點選用途說明欄旁之"存入"

伍、違失案例

彈劾案例: 詐領差旅費、加班費及出席費,違法事證明確,依法提案彈劾 ○○○於擔任○長期間,明知請領差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加班費、出席費等,均應據實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詐領差旅費、加班費及出席費。 明知出差時間,未參與或未全程參與出境時間出國旅遊,依 規定不得請領出國旅遊期間之相關差旅費,竟隱瞞其藉機出 國旅遊之事實,於「出差申請表」登載不實公文書,致人事 、主計陷於錯誤,詐領差旅費共計10,536元。 明知實際上人在外地未加班,且已請領差旅費,竟於「加班 費請領清冊」偽簽每日加班4小時,詐領加班費共計3,804元 。 明知其於8月22日至25日係赴台北參加「○○訓練」,不可 能也未參加8月24日下午在花蓮召開之「○○會議」,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行起意,於簽到簿上偽為簽到並於 出席費印領清冊簽名,詐領出席費1,000元。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偽造文書、詐取經費,違法事證明確,依法提案彈劾、糾舉 其他案例: 為○○法院法官○○○藉職務之便,查詢與公務無關之私人資料達134筆,嚴重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並損害司法公信力,有違法官守則、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行政院○○會政務副主任委員○○○,不遵法制,逕自將路跑活動委由特定民間團體辦理,復教唆該團體浮編預算,藉以獲取渠原先允諾給予之政府補助款項,行事違法且教唆他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事證確鑿,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臺北縣○○所秘書○○○,假借機關首長名義,向○○○索取工程後謝金新台幣10萬元,得款後供己花用,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違失情節重大,已不宜續任現職,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法提案糾舉。

違失案例 99.2.23中央社--○○大學某教授承接民航局計 畫時,未徵求研究生的 同意,以專案研究助 理名義,偽造私章,支領每個月新台幣2萬7千 多元研究費用,前後達27萬元。桃園地方法院 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98.9.2聯合報--○○大學某教授執行教育部委 託研究計畫所申報支國內差旅費,其中有7次 實際上未到出差地點出差,卻請不知情研究生 填寫到出差地點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內 容,向學校請領出差旅費,地檢署依詐欺罪提 起公訴。

違失案例 99.4.6自由時報--○○大學某教授涉嫌利用妹 妹、先生及女兒名義擔任計畫研究助理,每月 領取報酬,台北市調查處現正偵辦中。 101.06.22中央社--○○大學涉嫌以不實發票核 銷國科會補助款案,查出涉案廠商的帳務資料 中,有多名國立大學教授、副教授向廠商取得 假發票核銷研究經費,並用於購買3C產品、禮 券等。全案已由調查局負責詐領補助款案,廉 政署負責其他貪瀆案件,由轄區檢方指揮偵辦。

違失案例 102.1.5中國時報--彰化地檢署偵辦國立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詐領公款,繼上個月起訴二名○師大教授後,昨日再依貪汙治罪條例追加起訴中○○大學四校共十二名教授、研究生。     同案並有國揚、學揚與利明三家業者,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與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102.1.10中央社--教育部長蔣偉寧接受媒體訪問 重申,教授出了狀況,對社會造成那麼大的衝擊 ,身為教育部長本來就該道歉,希望帶動學界深 刻檢討。他說,「公款公用」還是涉及假發票, 教授還是有錯。

違失案例 2013.3.6中國時報--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研究員以不實發票浮報、核銷,詐領學校公款,二個月前先後起訴十七人之後,近日又接獲調查局北機站移送的四十三名涉案被告,其中首度出現私立學校教授,另有六名○大醫院醫師。據了解,本案尚有中部與南部地區的眾多教授與研究人員涉案,總數多達百人以上。 辦案人員表示,公立學校與機構的人A錢,因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訴以貪汙罪;而私立學校的人A錢,雖然他們不具公務員身分,所A的錢也不是人民的納稅錢,但只要是以不實發票核銷,陷學校於錯誤,也涉及背信、詐欺等罪。

案例心得 機關同仁都要知道,不是主計人員蓋了章就可以非法變合法,金額再小都可能毀了一生。縱使法規有所不合理,仍應遵循現有的遊戲規則。

貪瀆及違法相關法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 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瀆及違法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貪瀆及違法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花錢買罪受 送錢的人不再沒事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 民眾洽辦任何公務,不必也不能送紅包(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果因為一時糊塗而賄賂了公務員,只要勇於自首或在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中自白,就有可能獲得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法官判處免刑、減輕刑責的機會。

結語 如各位師長有業務上的疑義, 非常歡迎蒞主計室洽詢,本 室同仁將竭盡所能提供協助 敬祝各位同仁工作順利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