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分类定位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以个人条件包括个人学历、资历与能力来划分官阶,评定职称与报酬的一种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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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分类定位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以个人条件包括个人学历、资历与能力来划分官阶,评定职称与报酬的一种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分类定位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以个人条件包括个人学历、资历与能力来划分官阶,评定职称与报酬的一种分类管理制度。 其特点是官阶与职位并不统一。 官阶标志品位等级、地位高低、资历深浅,并确定相应的工资报酬多寡。 职位标志权力等级,代表职责轻重、所负任务的繁简。

职位分类:是指在对国家机关的职位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其职能、机构、编制的要求,按照工作种类和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的大小、所需要的资格条件等因素,对职位加以科学分类,区分不同的门类和等级,并制定出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以此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制度的依据。 特点:因事择人

职位分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及其意义 (一)确立: (二)意义 第一,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第二,有利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的实施 第三,有利于健全退休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 (一)综合管理类 (二)专业技术类 (三)行政执法类 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重要意义: 一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 二是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 三是容易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

三、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类 (一)领导职务 1.领导职务的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综合类领导职务的设置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应当设置以下综合类公务员: 如《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重庆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二)非领导职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设在厅局级以下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 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 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 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 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 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 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 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四、我国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三个内容: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3年)第十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5)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2)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3)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4)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5)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6)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7)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8)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2.建立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具有两个作用: 一是,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级别工资为主体、职务津贴为补充的工资制度)(不晋升职务,也可以提高工资待遇) 二是,级别是领导职务任职的资格条件之一。如担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最低必须是多少级公务员?

3.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级别晋升有两种情况: 一是职务晋升,级别相应晋升。职务晋升以后,其原来级别没有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可以升至其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如某公务员由处长晋升为副司长,原级别是16级,晋升后是否可以升至15级?如果原级别为17级,是否可以越级升至15级?如果原级别是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之内,是否晋升级别?

二是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公务员级别的晋升。主要取决于年度考核情况和资历。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在这种情况下,级别晋升与职务没有联系,这种级别晋升只能逐级晋升,不能越级,而且,只能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例如,科长和主任科员,只能在?至?级范围内晋升,而不能升至?级,公务员级别达到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后,是否可以晋升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