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概論 (含相關子法及綠色採購) 講授人:採購組代理組長魏賢坤 訓練課程 政府採購法概論 (含相關子法及綠色採購) 講授人:採購組代理組長魏賢坤
簡介(一) 政府採購法(87.05.27公布、88.05.27施行) 內容八章─總則、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罰則、附則。 相關子法部分─計有四十六項,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採購金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相關作業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簡介(二) 學習目的: 簡化流程、效率提升。 最終效果: 透過訓練提升專業知識。
專有名詞介紹(一) 特殊軍事採購或緊急採購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不分類) (工程: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財物: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勞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查核金額 (工程: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財物: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勞務: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不分類)
【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辦公室用設備(電腦設備等)、電器類、其它】 專有名詞介紹(二) 未達公告金額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 小額採購(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共同供應契約(不限金額) 綠色採購(九十三年度百分六十) 【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辦公室用設備(電腦設備等)、電器類、其它】
政府採購法總則部分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1)。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2)。
政府採購法總則部分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6)
政府採購法總則部分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14)
政府採購法招標部分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18)
政府採購法招標部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1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 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20)
政府採購法招標部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政府採購法履約管理部分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65)
政府採購法驗收部分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71)
政府採購法附則部分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93)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94)
政府採購法附則部分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一、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 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四、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前項之採購,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105)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結 論 人與人之間,隨緣而聚,緣盡而散, 聚時盡其在我,散時盡其在人, 即是相逢,即是相識, 有恩便無怨,有愛便無恨, 得與失,獲得與付出,求心之所安, 讓幸福留點餘溫 文/吳若權 歡迎批評指教。
取得更多的相關資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web.pcc.gov.tw/) 本校總務處採購組網頁 諮詢服務 037-381164、校內分機: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