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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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 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综合管理办公室 姜丽娜 2015.4.17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监管各项工作部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提纲 一、总体要求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六、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八、加强内部结构治理 九、加强绩效考评 十、加强企业责任人薪酬管理 十一、清理和规范领导兼职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其他

一、总体要求 1.高校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直接出资人义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2.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实现高校与校办企业剥离,今后高校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办企业。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校办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尽快妥善解决校办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重大隐患。对高校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分红的校办企业,高校要尽快撤出投资。严禁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3.严格控制产权层级。校办企业整体级次不应超过三级。对因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的校办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难以监管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 4.清理无偿占用高校资产。高校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给校办企业使用,已占用高校资产的校办企业,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高校权益。高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高校各类资产办企业,已使用上述资产私自办企业的,高校应及时清理,界定国有产权,做好国有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5.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文化企业、大学科技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高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高校校名校誉(含简称)等无形资产办企业,对于有损高校校名校誉的企业要及时清理。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6.高校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统一领导事业资产与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主任要由高校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总会计师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国资、纪检、监察、审计、设备、科技、后勤、基建、房产等部门负责人。国资委应设立专门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讨论决策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代表国资委对校办企业具体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负有相应义务,承担相应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人员由高校主要领导及分管校办企业领导,国资、财务、审计、科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深会计师及法律顾问组成。高校已经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经资委)的,国资委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应将经资委并入国资委,具体行使领导小组的职能。经资委的人员构成、职责与领导小组一致。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 7.实行归口管理。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将高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包括孵化的高科技企业)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外。 8.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高校应建立完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国资委(领导小组、经资委)会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9.高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切实履行直接出资人职责。领导小组(经资委)代表高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切实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对直接出资的企业,高校要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10.资产经营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11.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决定。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决定。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12.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按照《工作规程》履行报批程序。产权登记和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办理备案。

六、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13.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校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要从校办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不设时间表、不设硬性考核指标或目标,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14.规范国有产权出让。校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校办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重大国有股权转让前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落实校办企业职工知情权,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防止化公为私和逃废金融债务。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15.明确改制总体要求。校办企业要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有序推进企业改制,通过合并、分立和重组,发展若干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高校事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改制完成的校办企业要统一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16.规范改制程序。被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校办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17.继续做好出版社改制工作。高校所属出版社尚未改制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出版改制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出版社,应划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改制的出版社公司,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报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加强内部结构治理 18.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校办企业应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禁违反决策程序,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规范校办企业内部控制,对企业内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19.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校办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校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0. 加强财务管理。资产规模较大的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总会计师岗位,由高校委派,具体领导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应为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成员。资产经营公司要理顺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九、加强绩效考评 21.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经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22.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23.深化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综合考虑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校办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校办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和改进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24.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领导小组(经资委)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遵照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校办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十一、清理和规范领导兼职 25.清理和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在校办企业兼职行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组部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行为。高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按规定委派到校办企业任职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校办企业,不再保留高校的各种待遇。校办企业负责人经高校批准可以在下属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其他额外利益;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退出现职或退(离)休后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严格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校要对违规兼职彻底清理,决不允许出现该清理不清理或者清理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26.明确责任主体。高校应将校办企业纳入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落实校办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主体。高校国资、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校办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加强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校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 28.加强审计监督。高校要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高校独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评价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国有资产保值情况。资产经营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所属各级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审计监督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十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29.加强制度建设。高校要细化分解校办企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高校或企业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并按照与委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承担履职责任。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未按照与委派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承担履职责任的,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0.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涉及高校对外投资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要求履行民主决策、报告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对相关高校给予通报批评;有违规违纪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高校和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负责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仍按本意见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 31.直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意见执行。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文资办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科学出版社按直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 32.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校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3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