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第九节 合同法中几种规范的合同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性质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调整范围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对等 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
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 法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组织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 法人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组织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它形式 公证形式 推定形式 合同书 信 件 数据电文
三、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解决争议的办法 标 的 数 量 质 量 价款或报酬 违约责任
三、订立合同的方式 要 约 承 诺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内容要具体确定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要具体确定 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条件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发信主义 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 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
新要约 撤回 要约 承诺 撤回、撤销 承诺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失效的几种情况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失效的几种情况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条 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
撤回的条件 撤回承诺的统治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作出的方式 通知 积极的作为行为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 承诺无需通知的,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的条件 撤回承诺的统治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及其法律后果 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该承诺成为一项新要约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已经在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承诺无效 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并且在要约中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承诺有效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概念 应具备的条件 生效时间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概念 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应具备的条件 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
二、无效合同 概念 特征 种类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1、具有违法性 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具有违法性 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征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种类
免责条款的无效 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约定性 明示性 免责性 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 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概念 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应具备的条件 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 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 欺诈、胁迫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违背真实意思 乘人之危 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四、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一)无效和可撤销的共同点 (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1、成立时起即无效 2、法院、仲裁机构认定 1、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情形不同 3、处理办法不同
案例分析 某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邀请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其施测1∶1OOO比例尺地形图。1999年1O月12日,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与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就签订合同进行了协商,当时邓某提出:化工总厂的地形复杂,要按高于国家规定的五类地形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费用。李某因不熟悉测绘各类地形类别的划分,答应了邓某的要求。双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月15日,化工总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费用待工程完成后,化工总厂提取全部测绘成果时依次付清;测绘作业最迟在11月20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
化工总厂财务处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收费标准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建议厂部变更工程计费标准条款,并暂停支付预付款。化工总厂向有关单位咨询得知合同计费标准远高于当时的测绘市场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便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研究院拒绝。11月15日,研究院电催化工总厂按约先付2万元预付款。化工总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12月10日研究院依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化工总厂违约,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化工总厂随后提出反请求,称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不熟悉测绘地形的划分,虚言化工总厂地形复杂、建筑物多、施测困难,致使李某签订了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示公平,请求裁决撤销合同。
问题 研究院与化工总厂的仲裁请求哪个合法,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旅客运输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 协议补缺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规则补缺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法定情况 价格上涨时 价格下降时 按原价格执行 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 按新价格 执行 按原价格 执行
(三)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 债权人 第三人
(四)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 1、同时履行规则 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未约定 2、顺序履行规则 互相负有债务、存在履行顺序 继续履行;中止履行 3、债权人发生变化 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可以拒绝;不得拒绝 5、债务人部分履行 可以拒绝;不得拒绝 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
(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行使
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六)合同履行中债的担保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 代位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行使时间:1年内;5年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概念 形式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协议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概念 协议变更 当事人双方协商 形式 依法变更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 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三种情况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让 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的原因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概念 终止后的义务 通知、协助、保密;结算和清理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概念
协议解除 解除的形式 法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
解除程序 法律后果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案例分析 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lO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
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前提 ——有效合同 产生原因 ——存在违约行为
种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不论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支付定金 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 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 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种类:自然的;社会的 履行期内发生 及时通知对方 负有举证责任 免责条件:
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7天(8月20日至2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库因电线老化,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忽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
四川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时,干辣椒己面目全非,根本不能食用了。四川公司见此情景,遂以发生火灾为由拍电报给湖南公司,要求湖南公司来人处理。湖南公司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四川公司赔偿损失,四川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湖南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问题] 1、本案中的火灾与暴雨是否分别构成不可抗力?请说明理由。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3、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0年6月,亚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华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东方公司提供汽车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000元,交货方 式为代办托运,12月底以前托运到东方公司所在地火车站。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之内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亚华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2%的违约金。 同年10月,东方公司致电亚华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5000件变更为2500件,亚华公司回电表示拒绝。东方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
亚华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亚华公司请求东方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东方公司拒绝。亚华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问题] 1.本案中,东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表明了什么? 2、在本案情形下,亚华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什么?
第八节 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涉外合同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当事人自行解决 第八节 合同法总则中的其他规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 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二、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当事人自行解决 诉讼时效 一般2年;特别1年 通过仲裁机构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节 合同法中十五种规范的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第九节 合同法中十五种规范的合同 买卖合同 水电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案例分析 2000年2月18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某外贸公司(被告)签订买卖棕榈油合同,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 O0O万元;该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定金1950万元,违约金为货款的4%,收货后即付清全部货款。交货时间为2OO0年3月10日以前;合同有效期自2O0O年2月18日至同年6月。合同还对质量及技术标准、包装等作了约定。同年2月22日,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195O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与某食品公司订立了由原告供应海王牌棕榈油1.5万吨、总价款13650万元的合同,
交货期为同年3月15日。同年3月20日,被告因无货可供,向原告提出终止合同履行,退回全部定金。原告同意退回全部定金,不同意终止合同。同年3月25日,被告退还该原告定金1950万元及其利息67万元。原告因被告不能交货而不能履行与其下家买方的买卖合同,造成可得利润损失65O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2、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