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济 法 蒋逊明 027-87556452 jxm682000@yahoo.com.cn
概 述 一、法律与企业管理的关系 法律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制度环境,为企业管理提供依 据和指南,企业管理受其影响和制约: 概 述 一、法律与企业管理的关系 法律决定了企业管理的制度环境,为企业管理提供依 据和指南,企业管理受其影响和制约: 强制性规范给定了企业管理的约束条件,任意性规范 赋予企业管理法定范围内的自由; 法律制度决定了企业财产支配、流转的安全与效率; 法律制度性成本为企业运行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熟悉法律制度环境,依法管理 培育诚信观念,强化商业伦理 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
三、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教学要求 熟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主要的相关法律规定 培养运用相关理论及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发现现行立法之不足,探究解决方案
五、学习注意事项 注意对学习内容的整体把握 注意对概念的把握 注意相关问题的理论共识、分歧及其演变 注意把握不同法律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性 注意把握理论上共识与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性。 注重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而不仅仅是问题的答案。
六、课程考核 课堂表现(15%) 课后作业(15%) 闭卷考试(70%)
七、教材及其参考资料 教材: 刘泽海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 社,2010年6月第1版 主要参考资料: 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八、课堂的要求 课堂纪律 课堂互动 意见收集与反馈
基础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关系”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结果表现为“民事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系 自主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1 自然人 1.1 自然人 1.1.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例外:胎儿 死后(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
1.1.2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的两个问题: 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小孩在学校、幼儿园受害、致害的责任问题
1.2 法人 依法设立,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我国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3 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筹备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1.4 国家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1.4 国家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为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 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发行国债从而成为债务人。
思考1:下列各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哪一类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 XX省驻京办事处 XX大学办公室 XX公司 XX公司筹备组 私营企业
2、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 2.1 物 2.1 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客体还包 括权利,如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2.2.行为(给付) 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 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3.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 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 法律关系的客体。 2.4.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 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3、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 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 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 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 来限定的。
3.2民事义务 3.2.1民事义务及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 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 益的法律拘束。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3.2.2民事责任 ①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 事救济手段,旨在使被侵犯的 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 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 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十 种。
②民事责任的分类 类别一: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 A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同一个债务每个人都负有全额 履行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不得推定适用。
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形: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连带保证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股东及发起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B 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 任,为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C补充责任 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 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 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 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
②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无过错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 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要有如下情形: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 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 损害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 时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特例:过错推定 地面施工引起的侵权行为 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致人损 害的赔偿案件 《侵权责任法》另增加了5种情形
公平责任: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存在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 2.1 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有哪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
2.2 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 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 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 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 法的表意行为,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 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但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 的行为。
阅读材料: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 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的主要种类: 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等。
三、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 。 1、意思表示 1.1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案例: 乙对其单位老板甲诉说其穷困,甲对乙说“如果你叫我三 声爹,我给你十万块”,乙叫了甲三声爹。甲是否要支付 乙十万块钱? 素有“陶王”之称的大连人邢良坤,在央视《乡约》展示 他的五层吊球陶艺作品,称该作品至今仍为“世界之谜”, 并说:“如有人能仿制出来,我这个楼都给他了,3层 2000平方米,包括里面的资产都给他……”洛阳陶艺爱好 者孙震经过一年的摸索,仿制出“五层吊球陶器”。 孙震 索楼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判决?
1.2意思表示的类型 明示 默示:推定和沉默 沉默构成意思表示必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 民法通则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48条第2款
2、民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2、构成要件: 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2.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此处仅介绍自 然人)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接受报酬、赠与有效 订立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9条)
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 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不相适应的行为:涉及不动产、知识产权、商事行为 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其效力待定 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身份行为无效 单方行为一般无效
2.2 意思表示真实 有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内心意图与外在表达相一致,不存在重大误解 2.3 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创设了附款制度,使得当事 人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进行限制。 附款主要有条件和期限两类,相应的形成了附条件和 附期限两类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必须具有或然性、可选择性、合法性。 期限具有确定性。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概述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2.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的合同行为。 2.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的合同行为。 2.2 代理权欠缺的代理行为。 2.3 尚未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2.4 无权处分行为。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3.1追认权人追认,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转化为有效民事 行为 追认权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债权人、处分权人)使 他人实施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辅助行为。 追认权为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追认一般须以明示方式进行,推定亦可构成追认,沉默不 可构成追认。
3.2 撤销权人撤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使之转化为无效 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撤销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 3.3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追认时,可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追认权人未在此期间追认,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 民事行为成立且有效 2、民事行为可撤销的类型 2.1 重大误解 2.1 重大误解 2.2 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例外:身份行为不适用显失公平 通过拍卖等竞价方式形成的价格不适用显失公平 特殊交易习惯不适用显失公平
2.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54 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不一致 例外: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第2款)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3.1 权利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受损害方享有法律赋 予的撤销权。 撤销权应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 3.2权利人行使变更权,变更后的民事行为有效。 变更权行使亦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进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 或撤销。
撤销权、变更权均为形成权,行为人仅凭单方意思 表示即可使得与其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如若权利人迟迟不行使权利,相对人利益和 法律秩序的稳定必受影响。 因此,法律为撤销权和变更权规定了1年的除斥期 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的,权利消灭,法 院不再保护。 参见《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合同法》第 55条第1项。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概述 2、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因 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特殊情形除外);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 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特殊情形除外);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自始无效、确定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物权变动与善意取得 (一)物权变动 1、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1.1 不动产登记 1.1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9)
例外情形: 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28、29、30) 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9) 地役权(158) 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55)
不动产登记(公示)的效力: 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权利推定效力(16、17)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善意保护)
案例1: 甲持有某套房产的产权证,乙拿了很多资料到房管部门主张该房产应归自己所有,房管部门无法确定房产的真正归属,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开庭审理中,乙提交了很多证据材料。甲只提交了产权证书,并说房产证是房屋归属的确权证书,房子就是我的。 法院认为,法律文书不能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相抵触,不能做出与产权证书相抵触的判决,建议乙先到房管申请撤销登记。 无奈之下,乙提起行政诉讼,告房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房管部门认为,行政不作为必须是以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行政部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对,能怎么作为呢? 请问该案该如何解决?
案例2: 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建成后,将房 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 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登记后,乙复 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 户登记。由于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房产登记簿上仅 登记丙的姓名。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 法院撤销。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 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乙 买卖并过户 登记 买卖并交付 丁 夫妻关系 甲 建房 登记 丙 占有 付款 买卖并交付 戊
阅读材料:七种重要的登记制度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当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对次变动予以登记。 涂销登记:消除已有的登记事项。 他项权利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 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物权法》19 条第1款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9条第2款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 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 生物权效力。20条
1.2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3) 交付的三种特殊方式: 简易交付(25) 指示交付(26) 占有改定(27)
特殊情形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特殊动产物权 的变动: 交付时物权发生变动 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
特殊情形2: 特殊动产抵押,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88)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动产抵押,其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189)
1.3 权利质权登记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 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226)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 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27)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 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8)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 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 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4)
2、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8) 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9)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0)
案例3:甲乙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原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判决生效之后,乙并未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将房屋转卖给丙,丙信赖乙出示的法院判决而与之交易。与此同时,甲将该房屋又转卖于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请问: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结论:以28、29、30条之规定取得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二)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在将 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之后,如买受人取 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 权人丧失所有权。 立法目的: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以保护动的安全;保护 公示的公信力。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标的物须为动产和不动产; 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登记名义人; 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受让人取得动产之占有或者已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受让人系善意。
善意取得法律效果: 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 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殊问题: 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
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 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 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2、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 算。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约 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情形为1年(民法通则135、 136)
3、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3.1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2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3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