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 主讲教师:唐芳(顺职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手机:13929108478 电子邮箱:4101703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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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 主讲教师:唐芳(顺职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手机:13929108478 电子邮箱:410170370@qq.com

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第二节 统计学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统计法: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 一、统计、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统计: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 。 政府统计:国家设立特定机构专门负责经济和社会的统计工作,为人们提供关于一个国家的现状和发展前景的重要的数量化信息。 政府统计的三大主要功能:信息、咨询、监督 统计法: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 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规范总称。

统计法: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统计法: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 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规范总称。 特点:调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四、统计法的作用 第一节 统计法概述 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规范统计活动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节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建国初:统计处 1952年:国家统计局 1958~1976年:中断 1977年以后:逐步法律化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建国初:统计处 1952年:国家统计局 1958~1976年:中断 1977年以后:逐步法律化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双重管理 经费管理方面:分级负责 业务管理:统一领导

最早统计法律:周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中华民国统计法》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最早统计法律:周朝 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中华民国统计法》

统计立法工作: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改;1987年《统计法实施细则》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第四节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统计立法工作: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改;1987年《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执法工作:全面检查、重点检查 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培养法律意识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政府统计调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的分类 第一节 统计调查的分类 政府统计调查: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特点:义务性、强制性 民间统计调查:自愿性、营利性

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及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调查对象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第二节 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统计制度的概念: 广义: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狭义: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统计制度的概念: 广义: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狭义: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调查制度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统计局制定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国家院各业务部门制定 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 狭义: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统计标准的概念: 广义: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 狭义: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法》第十一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 部门统计标准:在一个部门内强制执行 其他统计标准: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第三节 统计制度与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 部门统计标准:在一个部门内强制执行 其他统计标准: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统计调查方法 普查:专门性、一次性、全面性 抽样调查:非全面性、随机性 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全面性、经常性 第四节 统计调查方法 普查:专门性、一次性、全面性 抽样调查:非全面性、随机性 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全面性、经常性 重点调查:非全面性、非随机性(重点单位)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调查证件的概念:是统计调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的概念:是统计调查人员在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的意义: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公益;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证 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机关: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部队印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统计调查证件的发放程序:本人填写登记表,经聘用单位或本人所在单位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核准,由聘用单位或本人所在单位颁发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调查证件的应当标明的内容:照片、姓名、性别、年龄、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名称、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持证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概述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 客观性:对质量的要求 合法性:对程序的要求 相关性:对内容的要求

二、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管理的概念: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第一节 统计资料管理 统计资料管理的概念:指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审定、存贮等各项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管理的原则:谁组织统计调查,谁管理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审核的概念: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统计资料审核的概念: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或者签章制度 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二、统计资料的保管 第二节 统计资料的审核和保管 统计资料保管的范围:政府统计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其他统计文件 统计资料保管的机构和职责: 统计资料保管的机构:在政府统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管理 统计资料保管机构的职责:及时全面收集统计工作中的统计资料和文件;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改善纸介质的统计资料保管的方法和环境、用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统计资料提供的概念: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和统计公报刊载于媒体,或放置于开放场所,以便于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以及根据各级党政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汇总后供其使用的活动。 统计资料提供的目的: 为党政机关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为社会公众服务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第三节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统计资料公布的概念: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发布时间固定;公开、大众、官方、方便查找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的概念: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的概念: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分类:绝密、机密、秘密 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P37 统计法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保密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单项调查资料的概念:指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统计法第十五条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三、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统计法第十五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 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节 统计人员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机构的设置 统计机构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统计机构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统计机构的种类: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二、统计机构的职责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第一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国家统计局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 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员的职责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 第二节 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二、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统计、经济、计算机、法律、外语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

三、统计人员的职权 第二节 统计人员 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四、统计人员的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的概念: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 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的职责的概念: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 统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及其意义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1998年2月: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2004年6月: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2005年7月1日:颁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2007年4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修订,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及其意义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有利于规范基层队伍的管理;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有利于规范基层队伍的管理; 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机关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申请:守法,道德,专业,考试合格 受理:承办机关 审查:承办机关初审,实施机关终审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申请:守法,道德,专业,考试合格 受理:承办机关 审查:承办机关初审,实施机关终审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概念: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节 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概念: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持征人员范围: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 证书的使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的管理和统计继续教育: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加强证书的管理,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有过错 违反统计法律规范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虚报、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的行为; 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规定的行为;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违法进行涉外调查活动的行为。

一、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 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此权力; 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一)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概念: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特点: 主体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统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特点: 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概念:是指民事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概念: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统计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统计执法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节 统计执法案件查处程序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四节 统计违法案件处罚案例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概念: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行为;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 是否存在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统计人员是否具有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三、统计执法检查方式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方式分类: 按检查时间不同:定期检查、临时检查 按检查涉及范围不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 按检查主体不同:联合检查、单独检查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及特征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 第二节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概念: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一、统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统计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核对象; 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统计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的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的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二、统计行政诉讼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 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辩论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二、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二、统计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诉讼的应诉: 第三节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审查被告是否适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做好统计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