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各階段常見異常態樣經驗分享 教育部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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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各階段常見異常態樣經驗分享 教育部秘書處

簡報大綱 各階段稽核常見錯誤態樣 1.工程預算書圖 2.招標文件 3.評選作業 4.議價、決標作業 5.驗收作業

採購作業流程 開標、審標、決標 前置作業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僅公告金額以上) 招 標 履 約 驗 收 第2階 第1階 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 異議(均含) 、申訴(僅公告金額以上) 簽約 廠商對機關101條停權處分之異議、申訴(均含)

採購作業流程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蒐集標的資訊 採購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網路查詢系統 公共建設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採購類型 案件金額 決定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擬訂投標須知 契約草案 公告 廠商領標 押標金 投標 廠商請求釋疑 異議處理 訂定底價 開標 評選(審)會議 議價 資格審查 比減價格 決標 超底價決標 簽約 廠商保證金 決標公告 轉包、分包 工程品質管理 工程施工查核 履約爭議調解 仲裁 監辦 驗收 申訴 保固 不良廠商處理 補助案採購管理                                          

各階段稽核 1.工程預算書圖

單價編列及審查參考 工程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 工程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最新一期臺灣營建研究院定期發行「營建物價」刊物 各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 各市議會標準單價

單價編列及審查依據 請設計單位提供3家以上材料廠商報價單(含有效期間及其他條款,並經報價廠商簽章) 透過市場、相關同業公會、同行詢價等 斟酌數量多寡、區位、加工等價格條件詳實編列, 參考廠牌之功能、價格應合理相當,避免差異過大 得要求詳列各主要項目成本結構,例如:單價分析 設計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 條及相關規定內容,提供底價分析資料供訂定底價分析參考 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低報(例如:不平衡標)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各階段工程經費估算之一般流程表 (參閱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篇、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 8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 9

計畫成本組成架構圖 (續) 10

□ □

常見工程預算圖說問題 1.預算書編列不合理:預估經費低於應有合理利潤、未考量營建物價變動、部分工項單價偏低、超出計畫核定範圍、面積或內容排擠壓縮材料設備單價、未考量地域因素。 2.設計圖說不合理:完整性不足、規格數量差異過大、特殊造型或施工難度較高、介面整合增高施工難度。 3.材料設備限制競爭:設備及技術規範(資格或規格限制競爭、等級門檻過高)、採用特殊材料、要求材料設備試驗卻未編列試驗費用等。

4.限制特定工法:施工技術性及困難度高,有工程品質掌控不易、施工成本與工期增加之風險。 5.工期不合理:工期不足、有逾期罰款之風險。 6.招標文件不合理:契約條款、招標文件訂定之合理性(履約內容明確、降低承攬風險、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對廠商有不利之規定)、廠商資格不當限制、計價請款條件嚴苛、契約未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相關保證金不合理性。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04.03.17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 1.環境影響評估(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2.水土保持規劃書及水土保持計畫、3.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4.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5.用地取得、6.都市設計審議、7.候選綠建築證書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8.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與維護、9.建築許可(建築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許可等)、10.河川區域使用許可、11.鄰近、跨(穿)越鐵路、公路施工許可;捷運禁限建範圍施工許可;道路挖掘許可、12.管線箱涵處理及公用管線佈設許可、13.樹木保護計畫、14.評估其他標案影響、15.地上物處理、16.工程預算可支用情形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

2.招標文件

附註:上開格式僅供參考,招標機關得依案情需要修改之。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同  意  書 本廠商參加      (招標機關) 招標案(案號:       ),茲同意貴機關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65條或第87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要時,同意 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例如:申請人、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以作為認定基礎。 投標廠商: 負 責 人:             (請加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上開格式僅供參考,招標機關得依案情需要修改之。

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1 限非屬法規規定之團體會員方可投標,例如限定立體停車塔協會、旅遊品保協會列為廠商資格。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相關經驗或實績)之基本資格,限其取得期間(截止投標期限前數年內)或限定其金額或比例(預算金額之一定比率)。 開標前送樣品審查合格後方得投標。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亦非依據法令規定,卻限制廠商取得相關證照之人數。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信用證明限於等標期間內出具。

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2 實績或財力門檻較法令規規定更嚴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訂定特定資格未先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例如單次契約金額> 2/5*預算金額,或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或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200萬,廠商資格規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40萬元以上…截標前5年內…單次契約金額達1,36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400萬元以上並出具證明者」(3,200萬x1/10=320、3,200x2/5=1,280)。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訂定特定資格未先評估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廠商資格文件須逐頁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否則為無效標。 要求廠商於開標時應攜帶資格正本出席,或開標時須攜帶與承攬手冊相同印鑑出席。 影本尺寸與正本不一致,即認定為無效標。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或限國內之實績。 非依法令限設立於機關所在地之廠商方得投標。

資格不當限制競爭 -3 資格門檻未設限,允許依法不得從事與採購標的有關行業之廠商,亦得參與投標且得標。 辦理土木包工業得投標之工程採購,對於毗鄰地區認定違反法令。 投標廠商資格所定得分包情形,與招標文件標示之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扞格。 資格門檻未設限,允許依法不得從事與採購標的有關行業之廠商,亦得參與投標且得標。

案例: 某學校展演館裝修工程採購廠商資格規定: 營業項目應同時具備有室內裝修及音響器材進口及燈光及吊具布幕等相關設備之買賣及安裝業務。 據機關稱:吊具布幕係屬EZ99990其他工程業。 惟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EZ99990其他工程業」之細類項目名稱為「其他工程業 從事E101011至EZ15010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並無「舞台、布幕、吊具」等細類名稱。 如以投標廠商營業項目未包括「舞台、布幕、吊具」為由,將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即有違反本會釋例,且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基本資格 Error: 第4條(履約能力有關)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樣品)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對人數予以限制 )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5)廠商信用之證明;(截止投標期限前半年內出具,留意其證據力 )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Error: 廠商承做能力證明(相關經驗或實績)限其取得期間(截止投標期限前數年內)或限定其金額或比例(預算金額之一定比率)。 開標前送樣品審查合格後方得投標。 限制廠商取得相關證照之人數。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信用證明限於等標期間內出具。 §4-I-(1)與§5-I-(1)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rror: 特定資格(特殊巨額採購方能訂定) 第5條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採購契約,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 2/5*預算金額或數量,或累計金額或數量≦預算金額或數量 ) (2)具有相當人力者; (3)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 (4)具有相當設備者;(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 (5)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1)(3)款之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可放寬,不得限縮。 Error: 實績或財力門檻較(1)或(3)款規定更嚴(例如單次契約金額> 2/5*預算金額,或實收資本額> 1/10*預算金額) 例如:巨額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200萬,廠商資格規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40萬元以上…截標前5年內…單次契約金額達1,36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達3,400萬元以上並出具證明者」(3,200萬x1/10=320、3,200x2/5=1,280)。 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4條 Error: 第15條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Error: 限公部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之實績 限國內之實績。 第15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 非屬法令規定,規定須設立於機關所在地之廠商方得投標。 未注意依法僅可承攬登記地或毗鄰地區之採購者,如土木包工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八○○一五九二二○號 36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接下頁

承上頁 36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非屬資格標準第2條至第5條規定範圍,違反採購法第37條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原廠保固證明。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資格限制競爭 公告訂有廠商應行現場會勘,並將現場會勘單視為投標必要文件,其未附者視為資格文件不符,為無效標乙節,核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一)所定「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之情形。

資格限制競爭 某機關辦理抽水站增設抽水站機組工程(非特殊),預算2,880萬餘元,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等營造業以上廠商或機械設備製造業,並持有截止投標期限前5年內(限○ 年○月○日以後承攬)直接承攬單組4.0CMS以上防洪抽水站工程實績證明文件者」

3.評選作業

(評選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1 適用最有利標案件,是否確實依採購法第52條第2項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採購,且不宜以最低標方式辦理,簽報核准(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並依第56條第3項規定,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外聘委員有無徵得同意後始遴聘;有無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檢送各委員。 評選委員會名單於評選前是否確實保密。

(評選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2 有無成立工作小組,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成員中是否至少1人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工作小組有無確實依規定擬具初審意見。 評選委員總人數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須辭職解聘情形;評選會議出席人數及外聘專家學者人數及比率是否符合規定。 評選委員有無依評選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再行辦理評選 ;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有明顯差異者,有無依規定處理;遇同分(同商數/同名次)時之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評選案)建議查明釐清事項-3 評選結果有無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議;有無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餘評選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有無未經議價程序即行決標;訂有底價者,其底價訂定時機是否符合規定。 評分彙總表、評選會議紀錄、最有利標會議紀錄未製作或未載明規定事項;有無依規定將評選(決標)結果通知廠商及刊登公告;刊登公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1 2 3 4 5 項次 評選會成立 委員名單之保密措施未臻周延(對委員分繕個別發文)。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初審意見應記載事項有遺漏或內容有欠覈實,如未就全部評選項目或委員指定項目分析並敘明意見或未具體敘明廠商間之差異性等。 3 招標準備 未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或檢討未臻確實。 4 評定最有利標 委員辦理評選,未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未彙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 5 決標資訊公開 決標公告未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評選委員之姓名及職業。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6 評選會成立 外聘委員未自工程會建議名單遴選,卻未依規定程序敘明未能自該名單遴選理由,或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7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對於同分、同商數、同名次之處理違反規定,例如: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其處理方式未依該辦法第8條第2款(以報價較低者為優勝廠商),卻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第15條之1規定辦理 8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工作小組未擬具初審意見 9 工作小組之成立 未成立工作小組,或成員未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定。 10 協商及決標程序 決標程序違反規定,例如: 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者,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者,於評定優勝廠商後,未再洽優勝廠商議價;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11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之相關事項,例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未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須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12 評定最有利標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或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未提交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13 評選項目(價格或簡報)配分或權重不符規定 14 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未訂定或不明確。 15 履約管理 未依契約、服務建議書或承諾事項切實履行,影響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效益

常見最有利標案件稽核缺失 項次 採購作業 缺失型態 16 招標文件載明事項、評選項目及子項 準用最有利標採購,以固定費用(率)決標者,未與優勝廠商辦理議約程序。 17 採購評選結果未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18 評選會成立 評選委員未具備與採購案相關之專門知識。 19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違反法令規定,例如: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或不符合二階段原則之規定;自創法規所無之評定方式。

4.議價、決標作業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主旨: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88)工程企字第8820217號 主旨: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有關「標價及減價單」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88年11月25日台(88)總(二)字第88147551號函。 二、首揭招標案件,台北市私立金格電腦短期補習班投標文件所附「標價及減價單」,預填「最低價優先減價」及第1次至第3 次各次減價金額, 貴部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1條第1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該補習班提出說明,以確認其原意。 三、建請 貴部爾後勿於招標文件隨附含減價欄位之標價單,以免投標廠商誤用。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開、審、決標處理不當 案例:採購「○○○椅」15,998張,預算4,959,38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3,199,600 核定底價:2,863,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3,423,572 3,327,584 3,199,600 不再減 B 4,527,434 C 3,628,285 第二次擬訂底價:4,143,482 核定底價:4,127,4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3,759,530

重大異常關聯(1) A廠商 B廠商 C廠商 甲標案 乙標案 丙標案 某公營事業於同一日開甲、乙、丙三件標案,A、B、C 三家廠商同時投標,機關依GPL§48辦理開標,開標後發現押標金有連號之情形。 A廠商 B廠商 C廠商 甲標案 MD96424 QA85976 MD96428 乙標案 MD96427 QA85975 MD96425 丙標案 MD96429 QA85977 MD96426

重大異常關聯(2) 某機關辦理之採購,其中甲廠商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料表) ,其廠商中文名稱卻為乙廠商名稱,另廠商投標文件格式、內容及影印瑕疵處,均有相似或雷同之處。

肆、底價 訂定底價-未符細則第53條程序 不訂底價採購案-未依規定時機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不出建議金額。 規劃、使用單位未提出分析、未確實訪價 採購單位未說明建議底價原由 未切實蒐集相關資訊進行分析及簽報 議價案件未參考審查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公開招標訂有底價採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者,未依細則#54參考廠商報價核定底價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報價內容逐項訂定 不訂底價採購案-未依規定時機成立底價審查委員會,未依規定審查並提不出建議金額。 公告底價-未依細則第53條分析及簽報核准。

肆、開標、議價、比價 補助法人或團體之機關未盡監督責任。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未依規定監辦。 機關離職人員代表廠商參與會議。 不分段開標者,開標後未即宣布各廠商標價。 開標決標會議限制廠商遲到者不得入場或參與說明、減價。 開標、議價、比價紀錄 內容缺漏/誤繕日期/簽到表代簽 開標後廢標,紀錄表卻記載底價金額或比率(違反底價開標後決標前仍應保密之規定)。 未開封之底價繼續沿用,卻未簽奉首長或授權人核准。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1 時間未到先行開啟標封;或先行審查資格。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於開標前即訂妥底價(漏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濫用4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開標決標。 開標前發現有重大異常關聯未為適當之處理,仍續行開標或開啟該廠商標封。 廠商外標封無法辨識參與之標案,仍計入開標前合格廠商家數 廠商明顯不符合資格(例如資格規定為甲等營造業,但投標廠商為土木包工業或雜貨店),卻仍計入合格家數。 當場補充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廠商接受方與開標。 截標後開標前仍接受廠商繳納押標金。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2 符合家數規定開標後審標結果,合格廠商家數未達3家,未續行開(決)標。 拒絕接受未填寫抬頭之金融機構支票或本票。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押標金抬頭填具之機關之名銜誤繕為他機關之名銜。 誤解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致有應開而未開,或不應開而開之情形。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所載截止投標與開標時間相同,機關甫依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地點進入開標程序,卻有廠商此時始攜帶標封匆匆前來,機關表示已逾截標時間,礙難受理,廠商卻聲稱在在截標前確實已到場。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3 僅一家廠商電子領標,無廠商郵(親)購,卻有3家廠商投標,仍續行開標。 機關辦理採購一再出現「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未附押標金、標封內空無一物或擺放報紙,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情形,卻毫無警覺。 投標須知未規定與許廠商補正非契約必要文件,惟開標當場卻允許廠商補正投標文件缺漏或失效部分(例如:資格文件未附或失效允廠商補繳)。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事前未通知廠商限制議價次數,於議價達3次(或開決標紀錄填滿)即不允廠商續行減價。 議(比減)價時,暗示廠商減價幅度。 2家以上廠商比減價時,卻同意1家廠商以減至底價得標。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4 已進入(平)底價未宣布決標仍要求廠商繼續減價。 履約地點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未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或公告金額案件,無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規定之適用,卻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招標文件備有減價單,要求廠商事先填妥優先減價及後續3次減價數額,開標後原報價即已進底價,致生決標金額究竟應以何為準據之爭議。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無正當理由(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開(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開(審、決)標作業缺失 -5 開標優先減價,優先減價廠商書寫願以底價承作,逕予決標。 2家以上廠商比減價,卻任由其中1家廠商以書寫願以底價承作方式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依序洽各優勝序位廠商議價結果均議價不成,未行廢標,續重行洽優勝廠商2度議價。

契約單價調整 錯誤行為: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58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89020421) 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需注意事項。(95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8320號函)

5.驗收作業

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 契約規定與查驗項目、時點 履約管理文件 不合格之處理 限期改善 退貨調換 減價收受 驗收作業/主驗人

查驗1/2 施工期間,廠商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機關工地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機關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應負之責任。(契約範本11-7) 機關工地主任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機關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契約範本11-7-2)

查驗2/2 查驗規定及其費用分擔原則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細100)

驗收1/3 1.工程、財務採購應限期驗收,勞務採購得準用之(71) 2.驗收相關作業規定(細90~95) 3.得部分驗收或減價收受(72) 4.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起算保固期(細99)

驗收2/3 驗收結算之相關規定如下: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竣工查驗之規定)。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不等於正式驗收)。

驗收3/3 驗收結算之相關規定如下(續) : 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紀錄。 工程或財物採購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漏項、數量漏列 工程採購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契約要項33)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工程契約範本第4條之3) 新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4(3) 。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保固 保固期: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契約範本:非結構物1年,結構物5年) 保固期內瑕疵之改正:通知廠商於期限內免費無條件改正 廠商不為改正之處理及費用負擔 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