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宅專章 陳政雄 中原大學建研所老人建築研究室主持人 陳政雄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永久會員 日本建築學會正會員 各位建築界的朋友、各位未來的obasan ozsan: 這一節,由我來向各位報告老人住宅專章這個題目。 隨著年齡的增加,大家都會變老:不知不覺中,頭髮變白了,皺紋出現了,牙齒也掉了。 各位有沒有算算,再過幾年就要65歲了。什麼時候,第一次被叫obasan ozsan,感覺如何? 第一次,在公車上,被叫阿伯讓您坐,我有點錯愕。回頭看看,只有我,我就是阿伯。 社會的高齡化是未來一定的趨勢,台灣地區高齡化的速度也會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 以前,我們所學的規劃設計的理論,所用的資料集成,將來都必須加以修改,才能因應老人的身心特性。 社會中的老人多了,老人住宅的相關業務也一定會越來越多, 現在,老人住宅已經是台灣房地產的明星產業了。 例如:潤福的五星級老人住宅,300床全滿,隨時還有50位老人繳錢排隊等著要進住。 長庚的養生文化村,下個月要開放700床,3年內完成4000床的規模。 因此,為了現在的業務需要,為了自己的晚年有個良好的居住環境,不能不關心老人住宅問題。 我是陳政雄,是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的會員。 在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有個老人建築研究室, 各位如果需要今天的講義,可以連結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進入老人建築研究室的網站下載。
老人住宅專章 一、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三、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 規劃設計規範。 四、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今天要向各位報告的有四個議題。 內政部營建署為了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 於去年2003招集產官學研各界相關人員,研討配套辦法, 於今年2004年1月發布實施3個法規。 其中,與各位最有關係的有兩個。 一個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16章老人住宅專章。 第二個是,依據老人住宅專章所訂定的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的規劃設計規範。 老人住宅專章是原則,規劃設計規範是細節。 兩者相輔相成,反正照規範做了就有鼓勵優待,沒有照規範設計就不必看第16章了。 其次,還規定老人住宅的綜合管理要點,有點複雜,在這裡一併向各位作簡要的說明。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 推動方案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院台內字第0930016934號函修正核定 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內授中社字第0930017653號函頒
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 推動方案 壹、背景說明 貳、現況與探討 參、依據 肆、配套措施 伍、定義及適用原則 陸、方案目標 柒、實施期程 捌、實施策略 玖、採行措施、分工及實施期程 拾、經費來源 拾壹、預期效益 拾貳、管制考核
壹、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的人口轉型(population transition) 1920年之前 (前期)多生多死 1920-1951年(初期)多生少死 1951-1977年(中期)少生少死 1977年之後 (後期)人口老化 (陳寬政,Winsborough,李美玲1994) 台灣地區的人口,從1920年以前農業社會的多生多死,到1950年代工業社會的多生少死, 到1977年以後商業社會的少生少死,在5-60年之內就完成了人口轉型,是世界少有的例子。 未來,台灣地區人口將快速老化,而出現少子化、高齡化的現象。
壹、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未來人口金字塔 (行政院經建會:台灣地區未來人口推計2002) 從台灣地區未來人口金字塔可以看出: 綠色的是民國90年,台灣地區的人口非常穩重,很有份量; 0-14歲的小孩不少,15-64歲的生產人口很多,65以上的老年人口有一點。 藍色的是30年後的民國120年,我們應該都還在。 台灣地區的小孩人口變少,生產人口進入中老年人,老年人口增加。 人口成長率等於零,生死一樣多,人口總數約2400多萬人,比現在多一個院轄市。 咖啡色的是50年後的民國140年,小孩人口與生產人口急速減少,老年人口急速增加,出現頭重腳輕的現象。 這些生產人口要扶養這麼多的老人與小孩,很吃力。人口總數和現在差不多,2300萬人左右。 紅色的是100年後的民國190年,我們應該都出國了,都到陰國了。 台灣地區的人口急速減少,瘦身成功,只剩下現在的60%,約1360萬人。 但是,老人很多,年紀越大的老人越多。年紀越大的老人也越難照顧。
壹、背景說明 台灣地區未來人口與扶養比 (行政院經建會:台灣地區未來人口推計2002) 2004.10月底有214萬位老人,約占總人口的9.43%。 比2003年底的209萬位老人多出5萬人,平均每月多出5千位老人。一年多出6萬位老人,而且越來越快。
壹、背景說明 世界各地高齡化狀況 (陳政雄2002):日本厚生省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1999年) 行政院經建會人力運用與規劃處,2002(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140年人口推計) 另一件可怕的現象是: 台灣的高齡化速度,比其他各國都要快,是世界上少有的例子。 1950年,台灣的高齡者占總人口數只有百分之2.5而已。 1960年後,逐漸爬升; 到了1993年9月,台灣地區的高齡者占總人口的百分之7,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 依據行政院經建會人力處的推計, 2018年左右,台灣地區的高齡者占總人口的百分之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 2026年左右,台灣地區的高齡者占總人口的百分之21,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 並且,超越美國,趕上法國、瑞典等高齡先進國,直逼日本。 再看看日本的曲線,與台灣非常類似,只是起跑點比我們早得多。 所以,日本的許多經驗可以作為我們的借鏡。
壹、背景說明 世界各地高齡化速度 (陳政雄2002):日本厚生省人口問題研究所(人口統計資料集,1999年) 行政院經建會人力運用與規劃處,2002(台灣地區民國91年至140年人口推計) 台灣的高齡化速度與日本十分相似。 高齡化率從百分之7增加到百分之14, 日本只花了24年,台灣也只花了27年,都是世界上少有的例子。 所以,台灣沒有太多的時間來對應高齡化的各種問題。 必須像日本一樣,加快腳步,拼命想辦法,端出一道一道的好菜來。
壹、背景說明 內政部為因應台灣高齡化趨勢下的老人福利產業對策,補助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我國高齡化社會對策-促進民間企業投資安養產業之探討」報告建議,將民間投資老人安養設施產業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俾以優惠奬勵措施增加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誘因。
貳、現況與探討 人口‧家族 ‧每戶戶量減少, ‧年輕核家庭增加。 ‧高齡核家庭增加。 ‧三代同堂減少。 ‧獨居老人增加。 高齡化社會的少子化、長壽化現象,造成家族結構的變化。 三代同堂越來越式微,含飴弄孫的機會越來越少。 而且,小家庭越來越多; 台灣地區的老人家與子女同住的機會越來越少,高齡夫婦的小家庭越來越多。
參、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四、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 員會 通過「老人住宅」列為優先推動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目。(92.1-8)
肆、配套措施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5條) 二、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 範。(6章) 三、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21項)
捌、實施策略 一、將老人住宅納為社會福利設施。(內政部) 二、將營利事業組織經營老人住宅業列為 營利事業登記項目。(內政部、經濟部) 三、對老人住宅投資提供優惠貸款。(經建會) 四、提高老人住宅容積率。(內政部) 五、投資獎勵(租稅減免)。(財政部)
捌、實施策略 六、協助民間排除用地取得障礙。(縣市政府) 七、抗爭排除。(縣市政府) 八、加強老人住宅建設宣導。(縣市政府) 九、建立老人住宅供需資訊。(縣市政府) 十、營運不善與營運期滿之管理。(縣市政府)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內營字第0920091103號令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3條: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 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 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 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4條:老人住宅之臥室 ‧居住人數不得超過二人。(夫婦) ‧樓地板面積應為九平方公尺以上。 (3m*3m,不含浴廁、廚房、收納空間)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 一、居室服務空間:(私密性:老人自用) 居住單元之浴室、廁所、廚房之空間。 二、共用服務空間:(半公共性:老人共用) 建築物門廳、走廊、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共用浴室、 廁所及廚房之空間。 三、公共服務空間:(公共性:老人+社區居民) 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服務管理室之空間。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 一、浴室含廁所者,每一處之樓地板面積 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1.75m*2.25m) 二、公共服務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應達居 住人數每人二平方公尺以上。(1.9m*1.05m)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5條:老人住宅之服務空間 前項服務空間之設置面積規定: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 超過二十人者, 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 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 公尺,並應附設廁所。(20人*2㎡/人)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Σ△FA=△FA1+△FA2+△FA3≦0.2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 (容積鼓勵20%) FA:基準樓地板面積。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 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 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Σ△FA=△FA1+△FA2+△FA3≦0.2FA 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 百分之五。(浴室、廁所、廚房)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6條:老人住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Σ△FA=△FA1+△FA2+△FA3≦0.2FA 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 之五,不包括梯廳。(門廳、走廊、浴廁) △FA3: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 之十。(公共餐廳、公共廚房、交誼室、管理室)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7條: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 一、二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應設專供行 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或其他設施 通達地面層。該昇降設備其出入口淨 寬度及出入口前方供輪椅迴轉空間應 依本編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出入口淨寬度80cm以上,輪椅迴轉空間150cm以上)
第十六章老人住宅 第297條:老人住宅服務空間之規定 二、老人住宅之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 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 梯、共用浴室、共用廁所應依本編第 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 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 規劃設計規範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台內營字第0920091112號令訂定
第一章通則 1.3 適用對象 本規範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 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 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
第一章通則 1.3 適用對象 (陳政雄 2004)
第二章外部空間規劃 2.2人行道安全措施 ‧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 ‧排水溝格柵方向 應和行進方向垂直, 格柵淨孔距 不得大於1.3公分。
第二章外部空間規劃 2.3 室外引導通路 2.3.2 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 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分,並應在室內 及室外設置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 輪椅等候空間。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1 居住單元組合方式 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合或混合組合。 3.2 基本簇群規劃原則 宜以六人至十人組成基本簇群。 3.3 生活簇群配置 宜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5 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 ‧距離居室單元小於10m。 ‧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 ‧設置呼救系統。 ‧防震、防火構造, 可就地避難。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7 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 ‧每二戶陽臺應相連通, 設置容易開關推開門。 ‧提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 申請認可,不受限制。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應設置緊急照明燈。 ‧樓梯淨寬度應 大於九十公分, 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 或使用旋轉梯。(*直梯) ‧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 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 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 一‧四公尺者免退縮。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1 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級深級高應統一,並依下列公式計算: 65≧2r+t≧55 (r:級高 t:級深)
第四章共用服務空間 4.3 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步鼻端 起算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 ‧直徑應為二‧八公分至四公分, 週長在十二公分左右, ‧與牆面留設 三公分至五公分之空隙。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3 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 6.3.2 階梯昇降機 ‧獨戶雙層老人住宅, 可選用階梯昇降機 或 個人用住宅昇降機。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5 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室內應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建造時需考慮溫度及溼度。 ‧鋪面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 ‧石片、木板、塑膠材質時, 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 ‧避免使用滑石粉等保養。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以拉門或摺疊門為佳, 應設長柄式把手及 簡易開啟開關。 ‧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 或光電感知器自動溫水給水。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共用浴廁應留設 直徑一五○公分 之迴轉空間。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1 浴廁空間及設備 規劃設計原則 ‧水平與L型固定扶手 或搭配上下、左右 可動式扶手。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8 盥洗設備 6.8.2 浴槽規劃設計原則 ‧地板距浴槽外緣高度 宜為30-60公分。
第六章設備及設施 6.9 其他 6.9.2 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 每層昇降機間、直通樓梯間 應設置等候避難空間。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內授中社字第0920077970號令發布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 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維護 老人居住安全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老人住宅,其基本設施及 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六章老人住宅規定者。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四、老人住宅之居住對象為年滿六十歲以 上且生活可自理者,同住配偶之年齡 不得低於五十歲。 五、老人住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七、建築基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 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 上。(600㎡20㎡/人=30人= 1 生活簇群= 3 基本簇群)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七、建築基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 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在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八、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籌建核准: (一)老人住宅籌建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 (評估分析書、興建計畫、設備總說明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 (四)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八、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籌建核准: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通過之會 議紀錄或議事錄,財團法人並應檢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基地位置圖及相關各樓 層平面圖。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十、經核准籌建老人住宅,依法應辦理土 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 持處理及維護者,申請人應於核准籌 建一年內,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一年。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十一、不須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 評估、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或已完 成第十點應辦理事項者,申請人應 於一年內,依建築法規定向直轄市 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依法興建 。 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 過一年。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十三、經營老人住宅,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老人住宅登記, 領取老人住宅登記證後,始得營運。 十六、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以租賃為主, 不得出售。(?)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 二十一、老人住宅經營者得視入住者需要 提供下列生活服務事項: (一)文康休閒活動服務。 (二)社區參與活動服務 (三)餐飲服務。 (四)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 協助引進之服務。
老人住宅專章 陳政雄 中原大學老人建築研究室主持人 陳政雄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永久會員 日本建築學會正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