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鄒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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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採購基礎班 報告人:鄒慶琦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肆、招標文件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採購Q&A

零、前言 防範採購缺失策略及作法 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及策略,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99.2.6工程會-工程稽字09900055190號函) 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及策略,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合理訂定資(規)格,以促進競爭,並符合採購需求。 妥適訂定招標文件,以維護公共利益、公平合理、減少爭 議。 確實依規定開(審、決)標,以維護廠商合法權(利)益。 加強履約管理,以確保如質(期、預算)完成。 確實依規定驗收,以維公共安全及使用需求。 遇流(廢)標,當即檢討改進,以確保採購順利推動。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GPA案件,應留意相關配合措施。

零、前言-採購決策 101.3.3工程會-工程企字10100073930號函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說明: 一、行政院98年4月27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49320號函已停止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指示事項,且100年1月26日已增列本法第52條第3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第52條、第56條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並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採購效率及品質。 二、機關如經考量採購特性,而採最低標決標者,應注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及衍生採購品質不良情形,並可採用下列方式處理:

零、前言-採購決策 (一)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在招標文件訂定所必須之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例如廠商需提出承做能力證明、如期履約能力證明、廠商人員專門技能證明、信用證明;或就特殊或巨額採購另外訂定需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驗證等證明文件,以避免決標給無能力或財務不佳之廠商。 (二)具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況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 (三)如認為投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而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應依本法第58條規定及本會訂頒「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確實執行。

零、前言-採購決策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 搶標而損及技術服務品質,建議儘量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本會96年2月6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38140號函,併請查察(以上函文皆公開於本會網站)。 又各機關就具有共同需求特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得依本法第 93條及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四、採購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另可依本法第24條規定, 將設計與施工併為一標,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招標,並搭配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擇優良廠商決標。

採購倫理 工程會98.3.3-09800072680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本準則)所稱採購 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本準則第2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 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 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 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係 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定…」,屬上揭規 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準則。惟是否須依本 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需求簽辦 主旨:為辦理「 ○○○○○○ 」採購,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採購金額)本案奉核預算(經查訪行情,所需經費)新台幣95萬元,並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55萬元,屬○○○○○○之採購。 二、(招標決標方式、法條依據及理由)本案因○○○○○,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三、(招標文件)檢陳本案投標須知、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契約文件、契約書等招標文件稿供核。 四、(主持人、核定人)請核派本案開標主持人、底價核定人。 五、(採購目的及效益) ○○○○○○。

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一、財物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二)財物之性質,包括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 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各機關 辦理之財物採購,一般性者例如:各項辦公文具用品、 事務設備、圖書期刊報紙等;非一般性者例如公營事業 所需各項原材物料、醫療院所需藥品衛材及儀器、軍事 機關之武器彈藥等。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二、勞務之定義及性質(採購法第2、7條)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二)勞務之性質,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 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主管機關認定 之勞務。例如: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廣告服務之選 擇、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 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 券承銷商,均屬之。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壹、財物及勞務採購之定義及性質 註:財物的「變賣」及「出租」--非屬採購行為,不適 用採購法,不得利用招標公告刊登及救濟、不良廠商處 分。 註: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 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 --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 他相關法令規定。 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 旅遊等建設者。 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 第1項第5款委託民間營運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一、採購金額 採購前決定內容(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分案(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A.採購法第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6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v.s.預算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C.細則第13條: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主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 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正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工程會96.2.2-09600045980 主旨:所詢得否於招標時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 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6年1月25日公鄉建字第0960001058 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 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 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 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來函所述災 害搶修乙案,如為應時效之需要,分四區複數決 標,並限制投標廠商僅可標得一區之作法,尚屬 可行,惟應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上開限制,並一 併載明開標順序,以符公平原則,避免流弊。 正本:苗栗縣公館鄉公所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工程會99.4.21-09900139030 主旨:貴校擬就分散於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分別辦理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99年4月9日中總字第0990001290號函。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來函所述「預定同一時間不同廠商同時並進 施作工程,俾利暑假期間順利完成補強作業」乙節,建議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 採用複數決標,將來函所述4案併於一招標文件,分為4項,分項複數決標。 允許廠商選擇項次投標,不限投標項數,但限制個別廠商僅能得標之項數, 分項依序開標、決標。已達得標項數限制之廠商,如投標其他項次,其標 封不予開標。 (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得洽各項得標 廠商後續擴充之金額,如遇任一項次之得標廠商無法履約時,利用後續擴 充條款洽其他項次得標廠商就近接續辦理。 正本:國立中山大學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二、預算金額: 三、預計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 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 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 中一併公開。 三、預計金額: 1.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固 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辦法第2條: 1.22-1-1~15 2.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未達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最低標 公開招標 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一百萬以上 未達 一百萬 限制性招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一、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 如機電維護、印刷服務等,1年需辦理2次以上採購者, 如供應廠商至少六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三)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 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 場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 如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 行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 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第12-16款規 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 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 會90.03.01-90007222)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b)藝文採購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12款)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細則第23條之1 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 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 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2項:機關辦理本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 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 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 理。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GPL§22-I-(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88.7.20-8809662號函)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 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88.8.24-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 GPL§22-I-(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工程會88.6.2-工程企字第8807194號函)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工程會90.6.14-工程企字第90021084號函)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 數量者。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6-(3)併 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標的名稱]昌平~文心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 [序號]第01次招標 [標的分類]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第一次公開招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否 [依據法條]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採購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開標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14時00分 [領標及投標期限]即日起至民國100年08月03日12時00分 [履約期限]民國100年09月01日0時起至民國100年06月30日24時止 [履約地點]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財物採購性質]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未來增購權利]保留 [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錯誤態樣(工程會96.8.29-09600351690號函)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 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 件某條款。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 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 載。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 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 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 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 )

[招標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的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其它 [採購金額級距]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執行現況] 已決標 [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依採購法第22條第01項第07款辦理 [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決標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預算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 [底價金額]新台幣1,195,000元 [得標廠商名稱]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新台幣1194966元 《附加說明》 本案前於99年11月21日上網公告(案號991121),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後續擴充」,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7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工程會88.12.30-8822236號函)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工程會88.10.14-8814908號函) GPL§22-I-(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GPL§22-I-(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 物。」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 賣之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 89.03.08-工程企字第89004915號函) GPL§22-I-(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 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 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 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工程會89.10.11工程 企字第89027993號函)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 案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 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 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及第 5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GPL§22-I-(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99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 號 主旨:貴府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2010年上海 世博會台灣館標售案」,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9年11月8日府產商字第0990116439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所載「本案所出售之標的物為4項商標權,其 得標金額4億5,888萬元整,係於公開市場參與投標採購其權利」, 按本法第2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 三、查旨揭採購決標公告(案號990145),貴府係依本法第22條第1 項第8款規定辦理,請注意本案競標前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 條之1規定簽准,並將底價之訂定(或依本法第47條不訂底價) 及監辦單位之監辦方式(是否參與拍賣會實地監辦或採書面監辦)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GPL§22-I-(8) 四、至於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後,得將採購競價過程及辦理結 果之相關文件,簽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可,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五、前揭決標公告所載得標廠商為「新竹市政府」,預算金額及 底價金額416,880,000元,諒係外貿協會辦理旨揭標售案之資料, 非 貴府辦理本案之採購資料,請查明改正。 正本:新竹市政府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貳、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 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 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 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 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例:員工旅遊 評選項目(權重)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20% 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10%) 二、服務品質25% 交通服務品質(5%) 住宿品質(10%) 用餐品質(5%) 旅遊景點品質(5%) 三、執行能力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5%) 導遊能力及經驗(10%) 廠商商譽(5%) 四、價格25% 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10%) 價格合理性(15%) 五、其它10% 創意(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 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 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 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一)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 款、第14款評選優勝廠商(四種服務)或勘選適合需要者(房 地產)、藝文採購,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採固定費用或 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 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 諾之內容。) (三)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 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 皆可洽減價。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適用案件及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 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2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 者議價或比價。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 價或比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 向原住民採購。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異質採購之決標方式 工程會95.5.23-09500191630 號函 主旨: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依95年3月22日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 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工程會95.8.14-09500306690 號函 主旨: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各乙份 (含修正規定對照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為擴大旨揭最低標作業須知適用範圍,並增訂得由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核定相關事項之授權 機制,爰為旨揭修正。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 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 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 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 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 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 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 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2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 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 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 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應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 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 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 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本法所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工程會96.2.7-09600061480號函修正第十點為應比照…。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1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原則執行政府採 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 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 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 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2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 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 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 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 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4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 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 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總評分法 異質最低標 異質最有利標(適用) 依據/適用/比照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異質最低標須知 (比照)§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96.4.2起) 異質最有利標須知 (適用)§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報上級機 X ○ 評選/審查 審查委員會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評定(審查)方式 總評分法 序位法 評分單價法 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方式 底價 建議訂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 同分同名次 細則§62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14,15 決標原則 最低標 最有利標 價格因素 評分審查時價格因素不予考慮 僅就評分及格廠商開啟價格封 決定最有利標前 價格已納入評分(比)/綜合考量 決標對象 評分及格中價格最低 (及格且)整體表現最佳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行政院98.4.27-09800149320函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及第 56條規定辦理;如欲採最有利標辦理者,並應依本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所建構之作業機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 本法)第52條已有規定,包含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並 無明定優先適用順序,亦無「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 標為例外」之明文。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須符合同條 第2項規定:「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 宜以最低標辦理者為限」,且依本法第56條第3項規 定,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評選程序,依本法第 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 至於採行最有利標之准駁,應由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 本於權責核處。如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招標,應先 報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無上級機關者如各縣市政府, 則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核處。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二、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本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業已採取下列措施。執行 之結果,各機關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工程之件數,自 95年至97年,分別為1,433件、846件及804件,決標 金額分別為493億元、318億元及123億元,件數及金 額已大幅減少,發生弊端之情形亦明顯降低。 (一)95年5月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明 定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正確程序。 (二)95年10月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提供「遴 選委員作業」功能,由系統依照機關之需求條件,自動 產生相對應領域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供機關進行外聘 評選委員之遴選作業,減少人為操作之可能;機關傳輸 決標公告後,系統自動以電子郵件洽詢評選委員評選過 程是否有異常情形發生,並回傳系統;並由系統自動以 燈號顯示異常標案,主動發覺異常案件,隨時查核。

參、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選用 (三)96年5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 點」,提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品質,以利機關遴選具 專業、公正之外聘評選委員。 (四)96年4月及97年2月修正發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96年 4月及97年4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96年 7月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以建 立嚴謹明確之評選程序。 (五)97年8月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 點」之專家學者申請審查表,限制專家學者僅得填列2項專 長。 (六)97年8月修正外聘評選委員之遴選程序,機關得視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或利用工程會建置之專家 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惟如未能自該名單覓得 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 (七)督促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 標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查核。

擬請 鈞長指派委員共○○人,並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採購案小組委員建議名單 ○○○(請購單位)建議委員名單: 1. ○○○ 2. ○○○ 擬請 鈞長指派委員共○○人,並指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單位 姓名 職稱 委員兼召集人 委員兼副召集人 委員

參考簽 主旨:為辦理○○○請購「○○○○○○○」案,擬成立工作小組, 陳請 核示。 說明: 一、本案於○○年○○月○○日經第○○次會議決議通過採公開取得 及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方式辦理。 二、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為協助評選委員 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擬成立工作小組,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採購專業人員擔任。 三、工作小組建議由請購單位-○○○、資訊室、及總務室推派成員 擔任。 擬辦: 一、本室工作小組成員擬由○○○、○○○、○○○和○○○等4位 擔任。 二、併請○○○、資訊室提具參與成員以協助評選事宜。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1 壹、總則 一、本機關「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以 下簡稱本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 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 議價方式辦理。 二、本案由本機關成立評審小組,並參考「採購 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 標作業須知」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審。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2 貳、服務企劃書之提出 一、格式說明如下: (一)、服務企劃書需用A4紙張,本文以中文撰 寫,由左而右、由上而下、16號字直式橫印,任 何筆誤之修正需清楚訂正並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 如有圖表得不依上列規定編寫,封面不需編頁碼, 其餘每頁均依序編頁碼,每頁頁碼位置置於紙張 「下方中間」,總頁數以不超過40頁為原則(含附 件)。 (二)、服務企劃書應裝訂成冊(一律裝訂在左側), 封面請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 服務企劃書一式12份應併同其他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寄(送)達本機關。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3 參、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 一、評審分數滿分為100分,其評審項目及配分說明如下表: 評選項目 內容 配分 一、廠商履約能力 廠商簡介及組織架構。廠商合法認證及國際授權等級。辦理專案訓練及輔導認證之經歷 10 二、講師群資歷及實務經驗 可安排於本課程上課之講師群,需包含講師的資格認證、專業資歷、授課經驗等。 25 三、課程內容、時程安排及上課講師名單之妥適性 上課使用教材與選用版本。課程內容編排、上課講師名單及時數配置。上課時間及時程規劃。缺課或補課或加強學習的替代方案。 30 四、成本及價格分析 總報價及其組成之合理及完整性 20 五、回饋措施 得自行提出較優之回饋內容如:授課期間之服務、授課後至輔導考證之計畫、考證後提供學員後續服務項目等。 六、簡報及現場詢答 簡報、現場詢答 5 總分 100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4 肆、評審作業程序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 其所提服務企劃書由本案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 理書面評審。 二、投標文件經本機關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簡稱受評廠商),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三、各受評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先後順序及時間地 點,於資格審查合格後,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出席者 由本院代為抽籤,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 行通知。 四、本案評審小組依據評審項目及標準,經由書面審查、 簡報及詢答等方式,給予受評廠商個別評分。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5 五、「簡報及現場詢答」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評廠商未依本機關排定時間出席,若經本機關唱名3次未到者,視 同放棄「簡報及現場詢答」權利,評審委員逕就服務企劃書評分,「簡 報及現場詢答」項目以0分計。 (二)受評廠商於評審會議時,應由負責人或專案主持人出席並負責簡報, 出席現場簡報總人數不得超過3人。 (三)簡報時間8分鐘,現場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應答時間3分鐘, 評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簡報結束前2分鐘按鈴聲1短音,簡報時間截 止時按鈴聲1長音,受評廠商應即停止發言。 (四)本機關提供簡報時之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螢幕及110V電源插座, 其他設備均由廠商自備,上述設備相容性由受評廠商自行負責。 (五)受評廠商簡報資料以服務企劃書原有內容表達為主,不得更改原投 標文件內容。受評廠商現場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得納 入評分。 (六)受評廠商不得因澄清、說明或補充而主動要求變動所提服務企劃書 之內容及價格。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6 伍、評定方式 一、本案係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二、受評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且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達70分者,為不及格,不得作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本案各評審委員就各受評廠商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後,由本院彙整合計各受評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達70分者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均得列入符合需要廠商之議價排序。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7 四、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序位合計值相同之符合需要廠商有兩家以上者,則由總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標價仍相同者,以評審項目中「課程內容及時程安排之妥適性」一項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前項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五、受評廠商對本案評審小組之問題詢答內容,凡未降低其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對本案相關作業有利者,本機關得列入紀錄並請該受評廠商確認,將其列入議價條件,決標後據以納入合約。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8 陸、議價及簽約 一、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並 依序辦理議價。 二、序位第一之符合需要廠商於本機關指定日期進行議價, 若議價後仍超底價無法決標時,由序位第二之符合需要廠商 取得議價權,依此類推。 柒、其他事項 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依據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案例-初審意見 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納入評選。 由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 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 明1.採購案名稱、2.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 規定。4.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連 同廠商資料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再由該委員會開會, 就招標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確定評選結果, 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 利標。

肆、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其他,如:廠商評選須知。 工程會96.5.8-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肆、招標文件內容探討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 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 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工程會97.2.15-0970006101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 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 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 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 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肆、招標文件 一、參考工程會定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及財物或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刪。 二、招標文件製作重點: A.基本項目(案號、案名、標的名稱、採購金額) 例:本標案名稱: --冷氣機55台(財物)/冰箱等10項(財物)/大樓清潔保養(勞務)/空調保養維護 例:採購標的為: (採購歸屬)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須知範本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須知範本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GPL27.細則26)

肆、招標文件內容探討 B.招標部分(招標方式) C.領標、投標、疑義 D.資格及證明文件 例: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相關之公司行號並持有公司登記或 商業登記文件/會員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例:規定資格證明文件之影本須加蓋規劃設計印鑑章及負責 人印章並書寫「與正本相符」字樣以資確認及保證。 例:「OO委外服務」採購,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訂 有「廠商備置性能良好每日運送八十公噸以上能力之車輛 (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影本)」之資格。 例:某託運勞務採購資格規定「限資本額伍佰萬元以上」 例:資格要求: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會員。

肆、招標文件內容探討 例:oo節oo圖案伸縮吊牌2款各15,000個 例: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下列各項資格文件 影本;本公司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⑴經濟部 公司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⑵最近1期廠商納稅之 證明文件影本。(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 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⑶投標廠商 聲明書。 例:某影像處理系統案, [廠商資格摘要]: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2.最近一 期或上一期之納稅證明、3.具有履約能力證明,需內 含:(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2) 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肆、招標文件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辦理。 工程會98.4.14-09800159220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 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1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 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 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及商 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 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肆、招標文件 四、準此,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2項廠 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 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98年4月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 98年4月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 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 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 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肆、招標文件 E.規格(規格說明書)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 作為判斷依據。 b.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如:JIS、 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肆、招標文件 F.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發還與不發還 案例:押標金限銀行本票、保付支票及現金。 案例:得標廠商如被取消得標資格,押標金或履約金逕行沒收。/決標後押標金逕轉為履約保證金。 案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未載明「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二項。 G.開標、審標、決標與簽約 案例:比價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 須檢附授權書)出席,並攜帶有關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

肆、招標文件 案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 --現金: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至營運分處出納繳足押標金,並將收 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匯入款者,請匯入: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 034-051-04727-5戶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並將收 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投標。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並抬頭指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為受款人, 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公司為受款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 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 或被保險人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其內容格式 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規定之格 式(請參閱http://web.pcc.gov.tw/網站)。 ……

肆、招標文件 G.是否採行財物統包 H.是否允許共同投標 I.是否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 J.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K.採購標的內容及履約時程 財物採購--應將採購標的項目、數量、履約範圍及交貨時間、 地點於招標文件載明清楚; 勞務採購--其服務項目、工作範圍、工作時程等應予載明。 履約期限,並應考量(1)一次交貨或分批交貨期限、完成 安裝經測試合格期限;(2)係日曆天或工作天?假日是否 計入?工作時間;(3)逾期違約金如何計罰;(4)履約 期限變更、展延等因素,併於契約中擇定。

肆、招標文件 L.計價方式 財物採購--其標的之報價條件除應考量交貨地點不同之成本外,如有安裝測試費、檢驗費、訓練費、操作費、維護費、稅捐等應予納入,屬國外採購者,尚應一併考量裝船(機)地或卸貨地買賣型態及運費(陸、海、空)、保險費、稅捐、報關提貨之負擔及報價幣別與匯率兌換基準。 勞務採購--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業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1)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2)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3)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肆、招標文件 M.價金支付條件 (a)預付款 (b)分期付款 O.契約之主要部分 機關應考量個案標的之專業分工情形,必要時得於招 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須由廠商親自履約之項目(細 則第87條);並應一併載明廠商轉包之責任。 P.其他 投標須知範本七十九、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 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 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 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 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 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肆、招標文件 例:廠商投標注意事項: (一)廠商應寄回之投標文件包括:1.「投標標價清單」﹝清單填妥標價後,再連同本項第「2.、3.、4.」等款文件裝入「投標信封」後,寄(送)本公司﹞。2.廠商參加投標繳驗證件審查單。3.資格證明文件(含公司執照或證明文件、有效之納稅證明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證明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招標規範(契約書、規格表)不必寄回﹞ (二)廠商應依規定填妥前項所列各項文件(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後密封投標。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名稱。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本公司於招標文件上所指定之場所。(廠商得自備信封按照上述(一)、(二)項規定辦理。) 例: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 (一)廠商未繳押標金者。(二)不依規定繳驗各項規定證件者。(三)投標文件寄達超過規定期限者。(四)標價清單不依式填寫或填寫不完整。(五)標價字跡模糊、更改處未蓋章及不能辨認者。(六)標封未密封交寄者。(七)變更標價清單式樣或塗改字或加字、減字者,或標單內另附條件者。參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本公司得停止開標,其所投標函及押標金由投標廠商領回,不得異議。

肆、招標文件 案例:本須知如有疑義,以本機關解釋為準,廠商不得 異議。 案例:如有變更事項或未盡事宜得於開標前另行公告或 開標時當場宣布補充。 徵選須知 -評定方式 -評審標準/配分/權重 -服務建議書撰寫

肆、招標文件 例:全份招標文件包括:開啟外標封後,如下列招標文件不齊全者 視為不合格標。 (1)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須填寫投標總價並用印後放入 標單封內投標)。 (2)採購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大型投標封) (3)投標標價清單。(標單封) (4)招標規範。(大型投標封) (5)投標廠商聲明書。(證件封) (6)出席人員授權書。(證件封) (7)以電子領標者需附電子憑據序號。(證件封) (8)押標金。(證件封) (9)其他:依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 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清單(證件封)。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一、開標前檢視(領投標程序) (一)通知監辦: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二)底價核定—預估分析(第46條及細則第53條)。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案例:採購折合椅12000張,預算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5,040,000 核定底價:4,560,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C 5,460,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投標 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二、開、審、決標 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一)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48條) (二)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細則第55條) (1)依第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2)無第50條第1項不予開標之情形(3)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4)無第38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三)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各款) (四)分段開標。 (五)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 不得逾預算金額(工程會96.10.2-09600396110)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於招標 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 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機關應於招標 前確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為利廠商瞭解預算金額之意義,機關得就已公開 之預算金額,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超過預 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投標標價清單(1)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 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 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 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 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投標標價清單(2)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項 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製造/供應者 一 雙偵測頭伽瑪照相機 1台 二 單光子電腦斷層掃描儀 三 機架(含監視器) 1組 四 檢查床(含手支架、頭支架) 五 工作站(電腦及周邊設備、軟體) 2套 六 軟體 七 筆記型電腦(含軟體) 1套 八 彩色印表機 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 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 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 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 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 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 格。(95.2.23-工程企字第09500066420號函)

案例 A B C D E 優先減價 第1次比減 第2次比減 第3次比減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採購法第58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 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 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 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 商為最低標廠商。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 重大異常關聯: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工程會94.7.14-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函 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89.01.19-89000318號函 三家投標廠商(龍捲風電腦公司、毅欣資訊有限公司、大 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 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同日向台灣銀行公館 分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 31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3家 廠商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 3家廠商有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 5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87條之罪者,茲依 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 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至於是否依本法第87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 檢調單位處理。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95.7.25-0950025692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 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 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96.7.25-09600293210號函 關於前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或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97.2.14-89000318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一 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 議,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

伍、開標、審標及決標 工程會93.12.10-工程企字第09300460910號函 -關於 某招標案之投標廠商OO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廠商, 可否就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官偵察終結之緩起訴處分 書,重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 定辦理乙節,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 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第2款「借用或冒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 訂約或履約者」情形,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 要件,如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發現3家廠商有先前採購 申訴審議判斷書所述情形以外之新事證,而認為旨揭 廠商確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者,應 依該條款重為通知。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驗收作業注意事項: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 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驗收時已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 位或使用單位會驗(71條)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 之檢驗人」之規定(71條) 辦理驗收人員已依規定分工(細則91)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 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 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 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 得免之。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程序,承辦驗收 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細則91) 驗收時有無製作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認(72條) 驗收紀錄至少記載下列事項:案號、驗收標的名稱及數量、廠商名稱、履 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與契約或貨樣規定不符者 之情形。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 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驗收結果不符者,廠商應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 於必要時得減價收受。(第72條) 一定期限完成驗收(細則第92-95條) 如確有變更契約之必要,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一覽表」之規定簽辦 (89.02.03-89003082/91.03.29-91012359修正)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機關要求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20)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21) 辦理契約變更前,均應先檢視變更事由之妥適性(尤其 是廠商要求變更事項)、同意辦理後~應確認變更原則、 釐清責任歸屬及檢討契約責任 機關要求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20)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21) 簽辦歷次契約變更,應載明「加帳及減帳淨值」之累 計金額,以釐清當次變更所對應之核准、監辦及備查 規定,並據以辦理。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致原決標價增加者,該增加之金 額,亦應依GPL61及62辦理決標公告或彙送。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例:如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改善期限而無法交驗時, 本局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 金,並列為不良紀錄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參加 本局同案物品投標。 例:某機關辦理會議設備採購,廠商雖依約交貨, 惟其中三台光碟機規定與契約不符,經退貨後 而由承辦人逕自同意改以同等級之機型替代。

陸、履約管理及驗收 案例:某儀器設備維護合約書規定略以:「故障當機 工時不得超過全年當機率5%,若超過5%則依契約總額 1%計罰違約金…」、「單一當機事件超過10個工作日, 或當機工時累計已達200小時(含)以上,則甲方得逕 行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 --據查儀器維護可用率達98%~99%之間,其於100年3月7日當機至3月9日修復,故障停機時間為2.5日,修復後可用率為98.78%。 --請問是否須將廠商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案例:委託辦理…效能之研究 一、驗收方式: ■ 本案採分段查驗及期末成果報告1次書面驗收,其驗收得以下列 方式進行: □ 召開審查會議。 ■ 以書面資料審查。 □ 本案採分期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本案採一次書面審查 (□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其他:(請載明) 二、本案採分3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第1期款:於簽約完成後,給付契約總價30 %。 (二)第2期款:於97年9月30日前完成期中報告(1式五份),經機 關查驗認可後,給付契約總價40 %。 (三)第3期款:於9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期末報告(1式五份),經 機關書面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給付契約總價30 ﹪。

案例:「…分類代碼編訂計畫」 一、驗收方式: ■ 本案採分段查驗及期末成果報告1次書面驗收,其驗收得以下列方 式進行: ■ 召開審查會議。 □ 以書面資料審查。 □ 本案採分期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本案採一次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其他:(請載明) 二、本案採分3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第1期款:於簽約完成後,給付契約總價30 %(即 元整)。 (二)第2期款:於97年7月31日前完成期中報告(1式8份),經機 關查驗認可後,給付契約總價50 %(即 元整)。 (三)第3期款:於97年12月15日前完成期末報告(1式8份), 經機關書面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給付契 約總價20 ﹪(即 元整)。

案例: 「…知識庫…資料撰寫計畫」採購案-1 付款方式 第一期:廠商須於民國 年10月15日前,依契約之規定完成期中報告 書,所交提之文件經審查核可後,支付契約總價款45 ﹪之費用。 第二期:廠商須於民國 年11月30日前,依契約之規定完成期末報告 書,所交提之文件經審查核可後,支付契約總價款45 ﹪之費用。 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經機關核可後在 15 日內撥付。 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10 ﹪,於驗收後 15日內撥付。 需求說明 1. 得標廠商須就本專案提供至少一名專職人員並經本館同意,負責本 專案內容及資料之蒐集與匯整等相關工作。 2. 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14個日曆天內提出專案管理計畫書,內容應包 括對本專案之執行敘述,含專案管理、組織、人力、分工、職掌、 專案工作項目及時程、進度稽核點、品質管制、會議及紀錄。 3.交付文件包括: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成果報告書。 4.各項交付項目文件均為一式5份,以A4尺寸紙張製作,並裝訂成冊, 另皆須交付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一式3份。

案例: 「…知識庫…資料撰寫計畫」採購案-2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 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 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 權及著作人格權。 驗收事項與權責 1.得標廠商應依據本專案規定之工作時程及完成期限,完成相關工 作,並將應交付之文件送交本館審查及確認。 2.本館對相關文件之審查及確認以二週內完成審查為原則,並將審查 結果通知得標廠商;如需改正,得標廠商應於一週內完成改正,並通 知本館辦理複審及確認。 3.得標廠商於完成分階段所有工作,並交付相關文件及系統後,由本 館安排辦理分階段查驗工作,得標廠商應派員配合本館查驗人員, 就完成之工作,提供解說、操作示範及實地測試,以完成查驗程序。 查驗項目如發現有不符本專案規格需求者,得標廠商應於十四個日 曆天內完成修正,並通知本館安排複驗,以完成查驗程序。

敬請指教 結語 採購法第6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 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熟悉法令,參酌其他機關案例,審慎研擬招標文件,決標後善盡 履約管理責任,必能以最適當的經費為機關購得最優之產品及服 務,達成政府採購公平、公開及提昇效率、品質之目標。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