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職教育法對於高職實習課程之評量與因應 俞克維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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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職教育法對於高職實習課程之評量與因應 俞克維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目的與對象 促進專業成長 發展職涯意識 培養專業職能 職業試探教育 國中、小教育階段 職業準備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以上 職業繼續教育 高級中學以上、職業訓練機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架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草案: 一、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二條) 二、明定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實施方式。(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四、明定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審查方式。(草案第五條) 五、明定實習課程評量之程序。(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實習課程評量等第及其獎勵與追蹤輔導門檻。(草案第七條) 七、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以下簡稱學校)。 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款用詞,明定本辦法適用學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所開設之課程。 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由教育部部定及學校自定,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四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 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 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 . 第一項明定各該學校主管機關對所轄學校辦理實習課程之績效進行評量,並明列評量項目。 第二項明定未實施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之學校,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得免予評量項目。

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評量重點 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之評量項目, 從大方向的就學校整體課程計畫中對於實習課程在校定課程的發展情況與學校的行政相關配套措施, 以及課程實施、經費編列與使用、校內師資專業與業師協同教學的成效、實習教材、實習場地…等多面向的實習相關項目。

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評量重點 此外,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校內實習、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對於校外實習, 對於實施校外實習的學校則另增加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以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等評量項目。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 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 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成效。 實習課程教材選用及編撰。 實習課程場地、設施與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維護。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學生參與實習課程人數。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 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占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人數比率。 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 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評量應納入校務評鑑為之;必要時,學校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前項受託評量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第一項明定本評量審查方式以納入校務評鑑為之,評量項目列為校務評鑑之評鑑指標;如有特殊必要時亦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學術團體、專業評量機構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第二項明定受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量機構之條件。

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評量方式 考量實習課程本身即為校務發展的一環,為避免重複,本評量應納入校務評鑑為之;必要時,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學術團體、專業評量機構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 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評量實施前,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 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 一、第一項明定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辦理評量之程序。 二、第二項明定委員代表組成。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評量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丁等:未達六十分。 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受評量學校對評量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於規定期限內改進,並將改進結果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一項明定評量等第及標準。 第二項明定獎勵及追蹤的門檻。評量結果甲等以上者,得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第三項明定對於評量結果所列建議,受評量學校應辦理事項。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實習課程評量子法(草案) 課程 教學 行政

技職教育法對於高職實習課程之評量與因應 簡報結束、感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