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會 執行秘書 邱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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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會 執行秘書 邱秋菊 政府採購法實務問題研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會 執行秘書 邱秋菊

政府採購法 沿革 87年5月27日公布,次年5月27日施行 90年1月10日修正第7條 政府採購法 沿革 87年5月27日公布,次年5月27日施行 90年1月10日修正第7條 91年2月6日修正部分條文,計修正33條,增訂5條,刪除1條 96年7月4日修正85之1 97年9月30日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立法背景 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政府採購法 本法架構(共8章,條文118條) 章次 章名 主要內容 條次 一 總則 政府採購法  本法架構(共8章,條文118條) 章次 章名 主要內容 條次 一 總則 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名詞定義、採購機關、主管機關、採購資訊中心、採購監辦、分批辦理之限制、利益迴避、請託關說、外商參與。 第1至17條 二 招標 招標方式及適用情形、採購規格、招標公告、等標期、招標文件、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與處理、廠商資格、黨營事業參與之禁止、補償交易。 第18至44條 三 決標 底價、開決標條件、決標原則、減價程序、協商措施、標價不合理之處理、不當商業慣例之禁止、決標公告。 第45至62條 四 履約管理 契約要項、契約終止、轉包、分包、契約變更、品管責任、分段查驗。 第63至70條 五 驗收 驗收人員、驗收期限、部分驗收、驗收不符處置、結算驗收。 第71至73條 六 爭議處理 異議、申訴提出、受理、審理、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審議判斷、調解建議、調解方案 、機關處置、調解費用、調解規則。 第74至86條 七 罰則 圍標、綁標、洩密之處罰、強制採購決定、強制洩密之處理、法人之連帶處罰。 第87至92條 八 附則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評選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採購環保產品、弱勢者保護、拒絕往來廠商之處理、軍事採購、駐外採購、採購稽核小組、施行日期。 第93至第114條

 立法目的(第1條)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因應加入世貿組織,簽署政府採購協定需要

政府採購標的 工程:建築物/道路/人行道/橋樑/隧道/室內裝修/修繕/拆除/疏浚/水電/機電/植栽/景觀等 財物:電腦軟硬體/辦公設備/電信設備/桌椅/文具紙張/車輛/房地產/租賃/食品/服裝/武器/彈藥等 勞務:規劃/設計/監造/研究發展/文藝表演/清潔/保全/印刷/法律服務/餐飲服務/交通運輸/廣告/勞務工/維修/殯葬等

政府採購(第2、7條),指: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適用範圍 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行為。(第2、3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第4條) 獎助、捐助、贊助、代收代付。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第5條) 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第40條) 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序。(第99條)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軍事機關之採購、緊急、駐外機構之部份採購程序亦在採購法規範之列。(第104-106條)

政府採購法與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 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 政府採購法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購法與民法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政府採購法與公平交易法 87年12月21日「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協商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政府採購案件,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處理。 第25條第4項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 行政刑法—罰則 圖利罪 政府採購法與民法 要約引誘、要約、承諾 招標、投標、決標、契約成立 (?) 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採購法第99條 促參法第48條

政府採購法與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第8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9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第11條) 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第12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第98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第69條)

政府採購法與相關法規 科學技術基本法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 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6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 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第22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不得違反我國 締結之條約及協定。(第25條) 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有關之採購,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49條)

性質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考量因素:名義、用途、經費來源、有無對價、有無特別法規規定 性質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考量因素:名義、用途、經費來源、有無對價、有無特別法規規定 1.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88.7.26.8811083)---例如 學生營養午餐 簿本 2.以互惠方式委請廠商印製印刷,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費支付,二者間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89.3.17.89006414) 3.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88.9.14.8812475) 4.遴選職訓機構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88.7.7.8809204)

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舉隅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3. 出租及變賣財物(公產管理法規) 4. 各機關決定補助、獎助或捐助對象,非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88.6.14.8807843) 5.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之採購行為。(88.7.5.8808992) 6.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95.7.5. 09500243340令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另有進用臨時人員要件 7.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所稱「抵換」者,因與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情形有別,甲公司如係主動向乙公司提議進行氮氧化物設備之改善工作,並將設備捐贈予乙公司,乙公司則提供該設備所產出之氮氧化物減量予甲公司,無本法之適用。 (97.10.24.09700426870 ) 8.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96.10.5.09600403120 ) 9.機關非依教師法或大學法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其以自然人為對象,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98.3.27. 09600115591 令 )

政府採購案件金額分類 巨額(2億、1億、2000萬) 查核金額以上(5000萬、1000萬) 公告金額以上( 100萬 ) 規範廠商特定資格/巨額採購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查核金額以上(5000萬、1000萬) 上級機關執行監督責任/上級機關監辦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工程採購公開閱覽 公告金額以上( 100萬 ) 採購資訊公開、公開預算金額、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原則應採公開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門檻金額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小額採購) 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得不訂底價 地方得自訂其額度 適用條約或協定之門檻金額(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廠商參與)

政府採購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19) 二、選擇性招標(20、21) 三、限制性招標(22) 四、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23、49) 五、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統包(24) 共同投標(25)

政府採購決標原則 一、最低標(訂底價、未訂底價)(52) 二、最有利標(適用、準用、參考 )(52) 三、複數決標(52) 四、最高標(細109) 五、標價偏低廠商之處理(58) 標價超出底價之處理(53-56)

政府採購作業程序 招標前作業 前置作業(適用GPL/共同供應契約/預算/自辦或洽辦/規劃作業時程/招標方式/決標原則) 相關核准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作業 上網公告(修正、補充) 電子化採購/領標/受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評選委員會 開、決標作業 底價訂定 開標/流標 審標 評選 減價/協商/決 標/廢標/保留決標 履約驗結作業 廠商交貨 施工/品管 驗收 不符改善/減價收受 保固/維修/結案 轉包/分包 履約爭議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選擇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

採購決定-招標(決標)方式 決標原則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採購案件 性質 工程 二億元 五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 十萬元以下 財物 一億元 勞務 二千萬元 一千萬元 招/決標 方式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1.22-1-1~15 2.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

政府採購防弊措施 二、主會計/政風監辦 三、施工查核小組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審計機關稽察 六、廠商異議申訴制度 七、利益迴避 八、刑罰 一、上級機關監辦 二、主會計/政風監辦 三、施工查核小組 四、採購稽核小組 五、審計機關稽察 六、廠商異議申訴制度 七、利益迴避 八、刑罰 九、拒絕往來廠商 十、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十一、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十二、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考試發證及管理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分類 招標爭議: 不良廠商爭議 履約爭議:主要案件類型: 招標文件規定---等標期、資格、規格 招標文件規定釋疑、後續説明、變更、補充 採購過程、結果---審標、決標 履約爭議:主要案件類型: 展延工期 違約扣款 物價調整 驗收 不良廠商爭議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 因可歸責廠商事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或致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者為大宗

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 招標爭議: 履約爭議: 不良廠商爭議 採購法74-85 、86 採購法施行細則102-105之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履約爭議: 採購法85之1至85之4 、86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不良廠商爭議 採購法101-103 準用招標爭議

爭議處理立法景背說明 處理無契約情況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確保廠商權益(符合GPA之規定)。 處理廠商與機關履約過程中之爭議 ; 仲裁、訴訟外之另一種選擇。 審慎處理不良廠商停權程序,給予廠商合理救濟管道,維持採購秩序。

採購之監辦監督查核及稽核 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監辦(12、13) 接受補助或委託代辦採購案之監辦(4、5) 中央、直轄市、縣市採購稽核(108 ) 審計機關之隨時稽察(109) 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採購事件得為機關提起訴訟、參加訴訟、 上訴(110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招標文件意涵:機關為邀請廠商投標所準備的一些相關文件。依採購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例如: 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草案、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招標機關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 投標須知係指廠商投標時所必須知道的一些相關規定,由於其影響廠商權益甚大,所以製作時應儘量完整。 招標文件製作常見之錯誤: 一、擅改法律文字,例如:更改或增列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01條、第103條之文字。 二、漏記法規規定,例如:漏記採購法第63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38條等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之規定 三、曲解法規規定,例如:曲解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程序。 四、違反法規規定,例如: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五、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否則為無效標;規定投標文件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六、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第56條辦理評選(不論金額大小),未於開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七、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例如:數量或數據有誤;前後矛盾;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 (續) 八、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或雖將價格納入,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 九、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例如:規定廠商簡報,10分鐘之簡報,其配分即占20%。 十、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例如:履約期限過短;逾期違約金過高。 十一、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十二、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生,例如:履約期限為日曆天者未載明特定假日是否計入;未規定廠商投保必要之保險。 十三、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十四、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例如:分批辦理採購,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十五 、不當限制競爭,例如: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出席。 十六、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例如:可在標價欄位印上「整」字卻不印,而規定廠商未寫「整」字即為無效標。 十七、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 十八、以單價決標者,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契約概說 一、契約(合約):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二、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機關辦理招標作業,發出招標公告或邀標通知,為要約之引誘,廠商依該招標文件規定,參與機關招標作業所為之投標行為則屬要約,至於機關之決標行為,則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要約所為之承諾,故機關決標時,代表機關與該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合意,該契約即為成立(?) 三、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之一方向他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四、契約之終止,乃繼續性之契約當事人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終止權,使繼續之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意思表示。

契約概說 (續) 五、原則上解除權適用於一時性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終止權則適用於繼續性契約,例如租賃契約,惟於具體個案亦須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約定之內容為準,以工程承攬契約為例,因具有繼續性性質,有關其契約關係之消滅,包括契約之解除與終止兩種情形。 六、解除權之發生 概分為基於法律之規定(法定)及基於雙方當事人之約定(意定)二種。 法定解除權,又可分一般解除權與特殊解除權。 一般解除權,例如給付遲延(民法第254條)、給付不能(民法第256條 ) 特殊解除權,例如 民法494、495、採50、59、66 七、終止權之發生 亦可概分為基於法律之規定(法定)及基於雙方當事人之約定(意定)二種。 法定終止權:民法未設有一般性終止權之規定,僅散見於債編各論重要的繼續性契約。

案例一 自強活動二日遊 某機關辦理員工及眷屬自強活動二日遊,預計有員工及眷屬200人參加,經費預估每人約需新臺幣2,500元,如果你是承辦人,你要如何辦理這個採購案?

案例一 自強活動(續) 動動腦 找答案 補助個人不適用採購法 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分批或分別辦理? 履約地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案例一 自強活動(續) 動動腦 找答案 補助個人不適用採購法 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分批或分別辦理? 財物採購:車輛、餐飲、住宿、門票…等 勞務:旅行社統籌之勞務採購。 採購:保險、導引之專門服務…等 履約地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相關規定 採購法第14條: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 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 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 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 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案例二 採購過程中違失行為 A廠商為順利承包某標案而與B廠商及C廠商基於概括意思之聯絡,向B廠商及C廠商借牌圍標,共同謀議投標價(A廠商最低,其他圍標廠商較高),並由A廠商之銀行帳戶提款申購多張押標金支票置入各參與圍標廠商標封,由A廠商之職員統一攜至OO郵局投遞標單(掛號連號),機關開標後減價結果由A廠商得標,未得標之圍標廠商押標金支票領回後存A廠商銀行帳戶。

案例二 採購過程中違失行為(續) 動動腦 找答案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發現廠商有此種情形時,行政及刑罰方面應如何處理? 在行政方面,機關人員應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包括第31條、第48條、第50條、第101條、第102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在刑罰方面,廠商人員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不為價格競爭罪嫌,第5項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出借名義或證件罪嫌,相關廠商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罰金處罰。 注意事項:如何發現異常?毋矯枉過正。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相關法規 貪污治罪條例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項 )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十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八二○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25387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鍾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副本: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主旨: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依本會96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9550號函釋,本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 主旨: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菸酒菸字第0920022947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三、來函說明二所述疑義,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含超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不予發還。 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案例三 評選程序應注意事項 OO地檢署執行「蠹蟲專案」,偵辦「OO市眷村新建工程」、「OO市警政新建大樓」、「OO航站屋頂防水工程」涉及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發現官員向廠商透露尚在保密中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廠商向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學者及官員行賄;部分評選委員會委員收受廠商賄款,金額新臺幣數十萬元至百萬元不等,致行賄廠商得標。某委員依約在評選會中,評選OO公司為第一名,還在評選會議完成後,立即以電話通報廠商,回報履行約定的成果。

案例三 評選程序應注意事項(續) 動動腦 找答案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須注意那些規定? 案例三 評選程序應注意事項(續) 動動腦 找答案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須注意那些規定? 如何發現異常?委員選任?委員須知? 發現上開情形後,在行政方面,機關人員應注意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包括第31條、第34條、第48條、第50條、第51條、第59條、第94條、第101條、第102條、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委員須知。 在刑罰方面,相關刑責:校方人員疑涉(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嫌;(2)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收賄之評選委員疑涉貪污治罪條例貪汙收賄罪嫌,官員涉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罪嫌,投標廠商人員疑涉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嫌。

工程蠹蟲 南北通吃 聯合報 2006/09/21 台南地檢署表示,部分縣市重大公共工程,可能也有類似不法,將擴大偵辦。 工程蠹蟲 南北通吃 聯合報 2006/09/21 「交通部民航局中正國際航空站維護組整修第一航廈屋頂防水統包工程」及「新竹市第十七村、第十八村、第十九村新建統包工程」疑有行賄及圖利等弊端,台南地檢署昨天以被告及證人身分分別傳喚營建署公關室主任蕭文雄、建築師吳昌成、包商王明豹及評審共七人,昨天深夜聲押蕭文雄。 台南地檢署表示,部分縣市重大公共工程,可能也有類似不法,將擴大偵辦。 台南地檢署執行檢肅黑金的「蠹蟲專案」,偵辦台南市警政大樓新建工程弊案時,發現有不法業者專找評審委員下手,只要買通評審委員,工程就可到手。 以台南市警局警政大樓新建工程弊案為例,業者就透過管道取得委員名單,然後行賄評審委員,讓特定建築師事務所出線。 檢方並查出部分縣市重大工程也有類似不法情形。因為官商勾結方式有如蠹蟲,故以「蠹蟲專案」為專案名稱。 三個多月來,檢方查出「交通部民航局中正國際航空站維護組整修第一航廈屋頂防水統包工程」及「新竹市第十七村、第十八村、第十九村新建統包工程」,這兩項工程費分別為八千多萬及廿三億元,也發生上述的行賄及圖利情形,即有評審委員或官員收賄及洩漏機密資料,且兩件工程的部分評審委員重疊,因此檢方已展開調查。 台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曾昭愷、檢察官李駿逸會同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曾益盛,昨天指揮調查局搜索包括營建署、台灣桃園航空站、新竹市政府等十三處地點,並傳喚擔任評審委員的蕭文雄、包商及部分評審委員。 檢方表示,重大工程設計評審委員制度是在防弊,卻成了不肖廠商取得工程的利器。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工程弊案,也是以非法方式取得規劃監造標,再綁工程標,檢方將續查。

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採購評選委員是否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

案例四 文創產業有關之採購 ,採購法窒礙難行? 補助款指定用途無法活用? 文化藝術因競標而商業化? 超底價需減價? 98年文化藝術採購案件數914件,採購金額13.1億元,其中採最有利標機制決標者,案件計有369件,占總件數比率約41.5%,決標金額約7.5億元,占總決標金額比率約57.27%。

案例四 文創產業有關之採購 ,採購法窒礙難行? (續) 動動腦 找答案 案例四 文創產業有關之採購 ,採購法窒礙難行? (續) 動動腦 找答案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7條:「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並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適用。 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採最有利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 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者,得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屬藝文採購者,得採不經公告方式逕邀請具專業素養之藝文人士或團體,或經公告審查程序審查優勝廠商。 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

案例五 計價(漏項、數量) 總價承包契約,且合約特訂條款明定:「工程 價目表所列之項目、數量僅供承包商參考,承 包商投標時須自行按照圖說詳實計算估價,如 認有項目遺漏或數量不符者,須自行於各項目 之單價內調整,不另列項給付。」,機關是否 可以主張乙方於領標後投標前就此規定已有認 識,雖有漏項也不予給付?

案例五 計價(漏項、數量)(續) 動動腦 找答案 何謂總價承包契約? 工程圖說與標單數量差異或標單有所漏項,業主應否負 責? 案例五 計價(漏項、數量)(續) 動動腦 找答案 何謂總價承包契約? 工程圖說與標單數量差異或標單有所漏項,業主應否負 責? 得標廠商投標時未詳閱圖說與標單,並在投標前提出質 疑有無疏失? 業主可否主張合約已明定「標單內所列項目及數量,僅 供承包人參考」之免責條款作為拒絕廠商請求之依據? 此等情況,有無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之適用?

契約總價之意義: 「總價約定」者,乃契約雙方就工作物完成之報酬,預先約定一固定數額,原則上實際完工數量與原契約約定數量之增減,雙方互不負找補之義務(桃93訴1569)。 易編列預算 圖說或標單不完整,工作範圍易生爭議 漏項之意義: 所謂工程漏項,係指合約約定有應完成之工作項目 ,但在「合約詳細價目表」或「單價分析表」中缺漏該計價項目(高院95建上57)。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採購契約要項32: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分加減帳結算 2、工程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 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求調整契約金額之依據 依契約約定 契約未約定: 依採購契約要項精神,以「契約變更」相關條款予以請求(工程實務界之作法)(公平正義、超過10%) 依民法98條解釋工程契約中詳細價目表或標單上之工 作項目及數量,為締約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施作數量 ( ? ) 依民法179條將承包商實際施作超過契約約定數量視為機關之不當得利( ?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規適用原則-1 93/6/16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 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參法規定辦理。 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以下簡稱委外經營使用),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採購法: (一)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二)適用促參法者。 (三)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規適用原則-2 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依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應先查明確實符合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