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 報告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政風室主任陳有政 電 話:(04)23320445 電 話:(04)23320445 E-mail : ycchen@wracb.gov.tw
法律優位 法律保留 依法行政 法 採購法 理 情 公開 公平 合理 專業判斷 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 效率功能
法律優位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 )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案例:查某機關辦理○○採購案招標公告之【其他】欄位第2點規定,有關電子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等資料,以無效標論乙節,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業已違反依法行政,該部分之規定無效。
破除迷思- 1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破除迷思- 1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合法交易之正常利益所得亦罰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5條: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跟大姑買花違利衝 、公務員遭罰百萬 合法交易亦罰之 交通部○○前秘書室主任呂○○以機關名義向大姑經營的花店購買花卉十八萬二千餘元,被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一百萬元;呂女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這名大姑是呂○○的丈夫胞姊,屬於二親等關係;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二親等內的親屬均須迴避。呂○○聲稱她和大姑並不熟,且該監理所從民國八十二年起就和大姑家開設的鮮花店購花,而她在新竹監理所服務時,新竹新埔鎮就僅此一家花店,別無選擇。 【引自聯合報2007.08.24 】
跟大姑買花違利衝 、公務員遭罰百萬 雲林縣內某國小校長聘任女兒到學校擔任短期代課老師,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日前被法務部裁罰一百萬元 。 因該學校需要一名短期代課老師,沒有公開甄試即聘雇自己女兒,被人檢舉女兒代課期間總計領取十萬多元,得知可能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已將女兒解聘,但因確實違法,被處一百萬元罰鍰。 另鄉鎮市長違反的原因大多是雇用二等親內家人擔任臨時人員、工友,也都被裁處一百萬元。 【引自自由時報2009/09/22 】
採購與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理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3條所規範之關係人,遇有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之採購,處理方式如下: (一)開標前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該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 (二)開標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不決標予該廠商。 (三)決標予該廠商後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並得追償損失。 (四)履約中發現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另通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管機關法務部。 (五)視個案情節,例如發現廠商之聲明與真實不符,依採購法第31條、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辦理。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工程企字第0九八00二一三000號
破除迷思-2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貪污治罪條例 破除迷思-2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貪污治罪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5條第1項第3款)
○○部辦理委辦計畫,圖利○企管公司 不法延長委辦計畫執行期間致圖利廠商:依雙方所簽訂合約書規定「甲、乙方如認為本計畫執行期間有延長必要時,應於計畫結束日前敘明延長時間及理由向對方提出申請經雙方同意後執行」,本案○○公司於計畫預定完成日(88年6月30)前,未提出延長需求,本應處予罰款,承辦人許○未依規定對○○公司簽擬處罰逾期罰款,司長劉○○基於圖利交情甚好,連續批准同意計畫延長,使○○公司因而免除罰款及保留預算共計3,238餘萬元,圖利事實明顯。
拒絕往來廠商卻能得標? ○○土木包工業因違反政府採購法,94年10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卻能被鄉公所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決標,鄉公所明顯圖利廠商,鄉長遭收押。 ○○鄉公所94年發包經常性災害緊急搶修工程,直到第三次招標才發包完成,鄉公所且以限制性招標給予○○公司決標,但得標○○公司土木包工業得標金額竟較高,決標金額高達五百七十一萬餘元。
委託專業、技術-綁標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風人員圖利罪案例 某政風人員因調查廠商有無圍標不夠詳盡,嗣因檢察官查出廠商確有圍標情事,而被起訴圖利,考績會決議將該同仁移付公懲會懲戒一案。 該政風人員受理檢舉圍標案件,在查證過程發現有諸多疑點,惟部分佐證資料囿於政風機構權限無法取得及進行深入查證,逕以查無實證簽陳退還押標金。嗣經調查,本案廠商承認確有圍標情事,被依圖利罪起訴,並經考績會決議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涉嫌篡改工程標單 ○○鎮代主席遭起訴 (中央社╱嘉義市3日電 ) 嘉義縣○○鎮代會主席樊○○涉嫌私自篡改○○鎮三項工程競標標單,及勒索廠商,檢方今天偵結,依涉嫌貪污罪嫌起訴,並求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檢方指出,被告樊○○於95年10月間,因知道○○鎮公所將辦理「中坑里芎蕉山野溪工程」等三項工程的採購招標作業,樊○○透過管道取得廠商的投標文件,涉嫌利用半夜私自篡改工程標單,將低於工程低標價的金額改成高於低標價,還抽掉部分文件或支票,直接讓競標廠商喪失資格。 嘉義地檢署偵結,除了依涉嫌貪污等罪嫌,將被告樊○○起訴,審酌樊○○為鎮代會主席,竟不思以身作則,覬覦地方建設公帑,以非法謀取私利,事後,又倚仗主席身分,向得標廠商勒索財物,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求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破除迷思-3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刑法(洩密罪) 破除迷思-3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刑法(洩密罪) 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保 密 政俯採購法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保 密 政俯採購法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保 密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採購洩密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部辦理委辦計畫,洩密○企管公司 承辦人基於自身利益,洩漏招標案相關資訊:承辦人許○○與○○企管公司人員熟識,○○企管公司曾協助其製作研究所論文,外文資料翻譯資及介紹教職等,故於第二年該計畫招標前,將招標方式、人員薪資、預算編列範圍及議價之底價範圍等告知○○公司人員,致生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嫌。
破除迷思-4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刑法(偽造公文書罪) 破除迷思-4 只要沒拿錢,不要怕採購? 刑法(偽造公文書罪) 第213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4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借牌投標的迷思 機關採購仍以第一次開標最容易發生弊案,其主要原因為考量第一次開標若因家數不足而流標,則此標案必然無法順利得標,因而設法尋找符合的家數,導致圍標事件的弊端發生。 鑒此,民國91年2月乃增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將原有存在的借牌圍標手法納入該法規制,自此,該類任意或詐術圍標不法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其他:錯誤引用限制性招標 前○○縣政府計畫室蔡○○主任遭彈劾 監察院提案審查通過彈劾前○○縣政府計畫室主任蔡○○ ,提案監委柯明謀、謝慶輝指出,蔡○○辦理「農特產品展售暨旅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竟規避公開招標程序,採限制招標,同時指定特定廠商辦理,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中公開招標規定。
資格實務篇
資格標-常見錯誤態樣 1.設立、登記證明資格寬鬆過猶不及:未訂明與履約有關之廠商營業項目資格及履約主要部分,易生轉包情事,及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 2.廠商納稅之證明: -納稅證明來不及提供者,以前一期證明時,宜注意截標日期是否為廠商不可歸責致不及提供。 3.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非依法成立者,不可訂之。 4.異常之「人、時、地、資本、實績、共同投標」等綁標。
營業項目認定合格標? 機關可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應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於招標文件擇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得依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惟該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認定? 如投標廠商其所營事業以概括方式登記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會否因此被機關認定為不合格標? 機關除應依本法第50條、第51條及個案招標文件規定進行審標外,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 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示)
營業項目認定之解釋函? 所詢公司營業項目疑義乙案 依「公司法」第18條第2、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復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業已訂有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是以,依上揭法令規定,公司所營事業如載有上揭營業項目代碼或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係表彰公司所得經營之業務範圍,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包括「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等非屬公司法第17條所規範之許可業務,先為敘明。
營業項目特案認定之解釋函? 經濟部 97年1月31日經工字第09704600580號令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冷凍空調業,包括製造業、工程業及技術顧問業。惟為避免冷凍空調技術顧問業受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本條例之重複管理,並為避免該技術顧問業適用本條例之窒礙,僅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之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有關許可、申領登記證書與加入公會及第九條有關冷凍空調業分等之規定。至於未具技師資格或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從事冷凍空調工程相關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併予敘明。(工程企字第09704600580號 )
營業項目認定之解釋函?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事宜,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釋略以:「…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併為敘明。 至投標業者所具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單位需求,係由招標單位所採計確認,允屬招標單位權責。如涉資格條件事實認定問題,仍屬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供招標權責單位本諸職權認定。如就採購事宜仍有疑義,事涉政府採購法規範,可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經濟部九十八年八月四日經商字第○九八○二一○三七一○號函)
營業項目相關配套措施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二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第四條: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如何預防轉包行為 投標須知訂定轉包相關處罰規定,如未明示「主要部分」範圍,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較難拘束轉包行為 。 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1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2項) 其施行細則第87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4日工程企字第8809719函示,「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2項)。 鑒此,有關勞務、工程採購案請必須填寫「主要部分」於招標須知(工程會範本)第71條【(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
履 約 驗 收
廠商低價搶標常見異常操作手法 採購涉低價搶標,廠商想順利完工並獲利可圖之手法。 -低價搶標後變更設計。 -討好監造,減省工料(偷工減料)。 -藉機拖延工期。 -要求接受同等品。 -施工估驗後倒閉。
低價搶標常見政風案例 貪很大 1萬預算追加到1億 (續) 低價搶標、變更設計、變更材料、變更施工方式,導致追加預算,來牟取不法利益,是最容易逃避審查、監督,而包藏貪污犯行之手法,政府發包工程,不只發包過程中應公平、公開,施作過程才是不肖業者做手腳的所在。 業界有一句行話「先搶下工程、後續再談成本」,承包商看中的通常不是勞務所得(工程勞務),而是砂石利益,既使每次發包工程,發包前均請專家、學者進行設計、預估工程款及剩餘砂石價購評估,到最後都會變卦。
低價搶標常見政風案例 貪很大 1萬預算追加到1億 業者施工後再找出各種理由變更設計、變更材料,這些新增項目或數量內部申請文件,外界注意不到,從中再暗藏不法利益,把利潤賺回來。 以○○1、2期景觀工程為例,工區地上的廢棄物,發包之初評估地上廢棄物約10立方米,清運處理費才8000多元。施工後業者提出河川地被掩埋大量廢棄物,看似合理,主辦單位又睜一眼閉一眼就通過,業者去買來棄土證明,就蒙騙審計單位,而領取這1億餘元。
工程最有利標常見政風案例 北檢偵辦南港展覽館弊案 ○○等人遭北檢起訴 余○○部分,依起訴書所載偵查中自白犯行,且行賄款項,余○○未收取任何款項,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遭台北地檢署求處重刑的參與南港展覽館評審的七名學者,為人師表,在國家重要採購案中利用職務求一己之私,私受投標廠商賄款,且事後毫無悔意,依法求處重刑。 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2年7月受經濟部國貿局委託辦理「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預算總額新台幣36億元。92 年7月22日為加速興建期程採用統包方式,採最有利標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內政部、營建署對已圈選評選委員、廠商資格有保密之責。郭○○賄賂7名評選委員後,○○公司在93年1月30日獲得最優先議價地位,最終以35億9319萬5000元得標。【引自中央社971212 】
品管之道德價值標準? 13師生中毒 光泉保久乳送驗 /2009-02-18中國時報 彰化溪洲國小13名師生前天上午疑喝了光泉全脂保久乳後,集體出現發燒、嘔吐等食物中毒現象。 衛生署要求光泉全面回收、下架與該校同批號全脂保久乳。並籲家中若有同批號光泉全脂保久乳,應即停止食用,直到全案釐清。廠方人員表示,有問題的保久乳是去年十二月五日生產,當天運作的三條生產線有一條出現爆管情況,汙染變質的可能性高。 光泉發言人表示,全省共流出七二○瓶,原因正在清查。為免疫情擴大,已要求光泉位在嘉義縣的工廠暫時停工檢視生產線,同時全面回收下架98.9.5到期三個供應溪洲國小同批號的保久乳。 觀察重點:事後負責 vs 機先防範
變更設計—最新解釋令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變更設計—最新解釋令 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前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變更設計—最新解釋令 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可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 。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二八三六號 (備註: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 )
變更設計—最新解釋令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變更設計—最新解釋令 其「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前以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及8820975號釋例,僅限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考量部分機關反映上開釋例造成該款執行上之不必要限制及分辨「契約以外」、「契約以內」之困擾,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該釋例;另考量原契約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亦應有所限制,本會89年9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22836號函一併停止適用,回歸本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限制。
變更契約考量原則 公平原則:考量是否影響不特定廠商投標標價變動或意願,如履約期限延長、物價風險調整、付款條件修正等 誠實信賴保護原則:專業、正當 1、可歸責甲方者(採購契約要項第20條)。 2、不可歸責乙方者(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 比例原則:變更設計項目、地點等
變更契約類型 人選-依招標須知相關規定,如計畫主持人 時間-變更時機(程序正義重於實質意義) 日期-延長履約期限有無影響公平性 地點-施做地點變更(正當、公平、比例) 經費-變更設計(分層負責明細表) >新增項目及後續擴充:【22.1.6】 >決算調整: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契約價金之調整
估價單與設計圖說不符之處理方式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變更契約-設計 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譬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規定。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一六一號 變更契約:考量影響不特定廠商投標標價變動或意願 (含變更設計、履約期限、物價風險、付款條件等) 1、可歸責甲方者。 2、不可歸責乙方者。 3、遇有不可抗力者。
變更契約-設計不當 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應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依技師法第19條、第39條及第41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時如有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應盡之義務等情事,應付懲戒。另依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違反上開規定者,得依同法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懲戒。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
變更契約-設計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企字第九OO二七二九三號
變更契約-分批設計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專業服務等規定,公開評選廣告代理商,簽訂長期契約,於契約期間以逐案分批方式議價辦理乙節,因長期契約之決標條件須包括契約價金,如價金之內容能敘明各種廣告所涉及之計費項目、單價,並於招標文件預先續明契約總價上限,即不必逐案分批議價,如有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項目,並可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 前揭契約項目及單價如不敷需要,於契約總價上限內,得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條(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或第二十一條(廠商要求變更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前揭契約,於契約總價上限之外,有辦理後續擴充之必要而須向得標廠商議價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七款之規定辦理。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三五O號
變更契約-實做實算結算 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其實際施作或供應結果較原契約金額有增減而須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者,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貴公司可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擇適當項次辦理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備註:因本會97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已有釋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工程企字第八九○二二八三六號
程序正義先於實質正義? 實例釋疑: 系爭採購雙方於94年9月28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契約價金為4,268萬元(變更後契約金額為4,312萬3,781元),於95年7月18竣工,同年9月25日驗收。申請人以部份項目實作數量超出契約數量110%,依契約第4條第3款約定,請求他造當事人給付417萬7,573元;他造當事人以申請人未於驗收前提出而予拒絕,雙方就此發生爭議,經協議不成,申請人遂向本會申請調解。
程序正義先於實質正義? (續1) 查系爭契約第4條固然約定:「工程結算金額按照機關核准之工程書圖契約總價結算辦理,契約工程定作之項目及數量以契約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之全部範圍,按契約總價結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辦理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施做項目之實作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得由一方提出,並經雙方會同相關單位核算,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變更增減」,但並未規定提出期限。 故申請人請求依契約第4條但書變更增減時,他造當事人應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變更。經雙方會算後,契約詳細價目表中施作項目之實作數量增加超過百分之十之金額為234萬元(已含5%營業稅)。
程序正義先於實質正義?(續2) 甲方: 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開標前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工地勘察,瞭解四週環境工地特性。 投標標價係廠商有關工程圖樣、施工說明書、規範書及投標須知或比價須知等各項規定切實計算,並經赴工地勘察實際情形後計列,得標後當負責履行無誤。 乙方: 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公開招標方式所簽訂之條件,且兼顧各投標廠商之公平性,於無錯誤或於訂約後未發生法律上足以改變契約內容之情事變更事由之情形下,不得以協調方式予以變更。
驗收-竣工日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驗收-竣工日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4條:「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準此,初驗尚非正式驗收之必經程序。工程企字第○九六○○○六四二七○號
主驗驗收三大焦點議題 「同等品」由誰認定? 限期改善/逾期罰款 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其他注意事項: 驗收團隊 部分驗收 變更契約追減施作項目
驗收-限期改善-1 採購契約要項 十八、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驗收-限期改善-2 採購契約要項 五十一、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機關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驗收-減價收受 貴院辦理採購發生短少或少數檢測不合格之情事,究應如何處理,應由 貴院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若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仍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規定之適用。 前項情形,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或採雙方協議契約變更之方式處理,毋需辦理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貴院本於權責執行契約時,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 關於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合約中未註明計罰上限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一○二號
驗收-減價收受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之前提,應以採購標的之驗收結果雖與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為限。本案廠商是否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應由 貴所依契約規定及驗收結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雖廠商經由「減價收受結案」者,於一般情形下,尚難構成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惟仍應查察有無構成同條項第三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工程企字第0九二00二四八五四0號
驗收-減價收受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前揭扣款、罰款金額,應符合此一規定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關於減價金額之計算方式。 前揭不符合契約規定之情形如已於契約載明得逕行扣款、罰款後收受,免辦理退貨或換貨,尚不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如契約無此規定,應依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退貨或換貨,廠商未依限辦理時再適用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規定。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O六二號
驗收-竣工日之逾期罰款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驗收-逾期罰款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二六二七
驗收-逾期罰款 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一)定額。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一項扣抵方式,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驗收-懲罰性違約金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八條(第2項)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驗收-懲罰性違約金 另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應檢視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相關紀錄,並與現況比對。如有不符且致機關遭受損害,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對施工廠商:依約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二)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之責任。 (三)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工程管字第0九五00三七六七五0號
驗收-懲罰性違約金 主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為提昇工程品質,茲研擬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採扣點方式辦理,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 二、請於公共工程相關招標文件內,明訂委辦專案管理廠商、委辦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檢送工程採購及勞務採購之契約修正參考條文供參,詳附件2及附件3。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
驗收-懲罰性違約金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之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核計者,其涉及「驗收扣款」之執行疑義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所稱「實際施工成本」,其金額是否須扣減「驗收扣款」,應以扣款原因是否與該工程之實際施工成本有關而定,其如屬懲罰性之扣款,應不予扣減。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號
其他-關於不法利益之概念 ◎不法利益與正當利潤區別: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95號 •公務員圖利罪,必須所圖得之利益,係屬不法之利益,始能成立;故屬於正當利潤部分,應予剔除,不能一併計算在圖利罪所得不法利益之內……符合規格之物品市價與投標金額之差額為合法利潤;不符合規格之物品價格與符合規格之物品之市價,其差額始為不法利益。
其他-關於不法利益之概念 ◎下列判決可供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要必以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私人不法之利益,始克當之。○○任職嘉義縣○○鄉鄉長期間,遇有工程發包時,均有事先通知○○君參與投標之情形,縱有違反行政上之禁令,但呂君如承包之工程完峻,經驗收後,領取之工程款,係承包工程之代價,難認為不法之利益,且承包工程所得之工程款扣除成本、費用後,尚應有合理之利潤,原判決謂○○承包之每件工程款扣除成本、費用後均超過五萬元以上之不法利益,其論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不相違」(89年台上字第3459號)
其他-背信罪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 公務員基於公法上之規定,關於職務之行為,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於服務機關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服務機關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雖因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特例規定之構成要件,而不成立瀆職罪名,仍非不可以背信罪相繩。
其他-僞造文書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他-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其 他 : 總標價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案件之 執行程序
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本程序之執行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之規定。 二、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不得拒絕。 三、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說明欠合理者,除廠商已表明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外,仍得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執行程序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一、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機關執行程序 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不予發還。 二、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執行程序 三、同前。(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但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四、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例如於決標會議時,當場限期三十分鐘內)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執行程序 (一)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繳交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同前第三點) ◎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二)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 之執行程序 (三)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審計單位關注焦點?廠商有無共謀分贓) (四)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不接受決標或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不予發還。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