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 优惠及办理 贵州国税所得税处 周国智 2016年6月 电话:0851-8690 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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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 优惠及办理 贵州国税所得税处 周国智 2016年6月 电话:0851-8690 6019

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办理提纲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五、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管理。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表填报。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号)、《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 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 2016〕1056号)。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1.新办(2011年1月1日后成立)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 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 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同时符合西开的可按15%减半。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 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 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 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 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汇缴年度条件:成立时间、人员及学历构成、 核心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研发费比重及归集 、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环境、安全质量及环保 。 (比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高)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 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 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2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同时符合西开的可按15%减半。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 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 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汇缴年度条件:依法注册并备案、人员及学历 构成、核心关键技术、销售收入、研发费比重  及归集、自主知识产权、生产手段能力及资质 、安全质量及环保。(比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高 )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基本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口径。 (三)基本政策变化。 (四)研发活动定义。 (五)负面清单(暂未适用目录)。 (六)加计扣除基本原则。 (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八)研究开发人员。 (九)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一)其他费用。 (十二)特殊收入的扣减。 (十三)委托研发。 (十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十五)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事项 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基本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 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 前摊销。

(二)研发费用归集口径 会计 01 高新技 术企业 02 研发费 用加计 扣除 03 范围逐渐缩小

(三)基本政策变化 负面清单 1 扩大加计扣 除范围 2 创意设计活 动 3 辅助账 4 优化程序 5

(四)研发活动定义 获得科学与技 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 学技术新知识 实质性改进技 术、产品、工 艺 基本定义 排除项 产品(服务)常规升级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 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 术等进行的重复或简单 改变 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 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 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 学方面的研究 排除项

(五)负面清单(暂未适用目录) 行业 标准 依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与代 码确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其他 标准 依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与代 码确定 主营业务占收 入总额大于 50%,该收入 总额需减除不 征税收入和投 资收益 原则上按年确 定

(六)加计扣除基本原则 1 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2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3 财政性资金:2种处理方式

(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含 共用) 折旧费用(含共用) 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 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人员人工费用(含外聘 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含共用) 4 无形资产摊销(含 共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 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 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以可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 额的10%为限)

(八)研究开发人员 按人员构成 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按聘用形式 本企业员工 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 辅助人员 01 按人员构成 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02 按聘用形式 本企业员工 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 03 辅助人员 指技工,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

(九)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可以叠加享受 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 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 1 可以叠加享受 2 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 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 3 调整计算举例(参见答记者问、政策解读)

(十)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费用 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方法 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

(十一)其他费用 研发保险费、评审费、知识产权费用、差旅 费、会议费等 合理性及直接相关性考虑,允许加计扣除 3 1 研发保险费、评审费、知识产权费用、差旅 费、会议费等 2 合理性及直接相关性考虑,允许加计扣除 3 非核心性研发支出,限额加计扣除 4 模板来自 http://docer.mysoeasy.com/ 统一计算公式,减少计算错误(先计算90%, 再确定10%限额) 5 按项目分别计算

(十二)特殊收入的扣减 直接形成产品 或作为组成部 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单品) 研发费用中对 应的材料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 直接形成产品 或作为组成部 分形成的产品 对外销售(单品) 研发费用中对 应的材料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下脚料、残次品、 中间试制品收入 不足冲减的,当 期研发费用按零 计算(不冲减其 他项目)

(十三)委托研发 独立交易原则 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需发票)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20%利润) 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01 独立交易原则 02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 (20%利润) 03 存在关联关系需提供费用明细 04 受托方包括机构和个人(需发票) 05 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十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原要求专账核算) 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01 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原要求专账核算) 辅助帐 02 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03 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参照97号公告样式编制 24

(十五)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事项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 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 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 除。 符合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 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 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 年。 亏损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优惠规定内容。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变化点。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 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 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3号)。

(一)优惠规定内容 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收企业不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 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认定有效期为3年(新办法偷税不影响, 涉密企业保密下按程序进行认定)。 与减半优惠不得叠加享受。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一)优惠规定内容 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 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 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合计指标申请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 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 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 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1 4 5 6 2 3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变化点 统一为10%,无大专要求 年收入5000万元以下:6%→5%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年收入5000万元以下:6%→5% 2 研发创新人员占比 统一为10%,无大专要求 3 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不再近三年取得,不得独占许可 4 缩短公示时间:15→10个工作日 5 有效期内跨省整体搬迁资格有效 6 动态管理:每年5月底前报上年知识 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 收入等情况

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一)基本规定。 (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 (三)转让所得的计算。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 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一)基本规定 政策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 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 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 业转让拥有所有权的技术5年(含,下同) 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 范围。 减半优惠与低税率不得叠加享受。

(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 1.享受优惠的技术范围。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 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 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 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 2.确定技术所有权属部门。技术所有权的权 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 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 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 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二)技术范围及相关确定部门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 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 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 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 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 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 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 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转让所得的计算 1.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 资产成本或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1.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 资产成本或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2.不得计入的收入;收入确认时间。技术转让 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 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 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 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 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 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转让所得的计算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 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 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 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 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4.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 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 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 5.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 税费):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 期间费用。

五、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一)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 (三)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 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

(一)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 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 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 24个月,双满)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 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 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均按实缴出资计算。 唯一可穿透的政策,合伙企业涉农等则不行 。

(三)创业投资企业条件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 定,完成备案,经年度检查核实。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 定,完成备案,经年度检查核实。 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 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除需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 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 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 元。限于接受投资时符合中小的条件。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一)政策依据。 (二)一次性扣除。 (三)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四)加速折旧专门报表。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 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一次性扣除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 产(不分购置时间)。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 产(不分购置时间)。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以及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 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元的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三)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2015年1 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 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4个领域2015年1 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 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 4个领域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 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 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或加速折旧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 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 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 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 产。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 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 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加速折旧专门报表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 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 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 表》;年度申报时,填报附列资料《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 细表》和《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 除明细表》。 不需要办理专门备案手续。

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一)优惠政策内容。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有关需要说明事项。 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西部地 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 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一)优惠政策内容 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 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占总收入比重问题。各种补助、投资收益、 财产转让收入等从各方面取得的收入均应计 入企业总收入。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并明确: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年度中间 修订生效的仍然存在如何适用的问题。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唯一小部分修订、仍完全适用的目录)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各省市特色优势产业,第二轮西开特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三)有关需要说明事项 1.企业内外资身份认定,适用不同的目录。 某公司内外资。 2.鼓励类项目及认定问题。 1.企业内外资身份认定,适用不同的目录。 某公司内外资。 2.鼓励类项目及认定问题。 同一企业可适用多项鼓励类,《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新增分省市区的鼓励类限适 用于内资企业,如同时为限制类则不得享受 优惠(火电企业)。鼓励类业务收入确认。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 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 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 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

4 1 3 2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管理 由企业留存备查,保存10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如加计扣除核查不低优惠数的20% 后续核查 如加计扣除核查不低优惠数的20% 3 优惠印证资料 由企业留存备查,保存10年。 2 事后备案,即到即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1 纳税申报 大多预缴可享受,少数汇缴才享受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管理 备案时限。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备案。 备案时限。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备案。 备案频率。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定 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一次性备案。 同一优惠分项目备案。企业有几个研发项目、 所得项目的,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应当分别 办理备案。 总分支机构备案责任划分。部分优惠事项如二 级分支机构开展研发的加计扣除优惠、技术转 让所得减免,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总机构汇总。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管理 一般预缴享受、汇缴备案。加计扣除、就业 创业、创业投资额抵扣所得额、专用设备投 资额抵免税额在预缴期不能享受。 一般预缴享受、汇缴备案。加计扣除、就业 创业、创业投资额抵扣所得额、专用设备投 资额抵免税额在预缴期不能享受。 税务受理备案。表上项目填写清楚,资料清 单与纳服规范相符,签字章戳齐全即受理备 案。小微、加速折旧以申报代替备案。 印证资料均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保管期限。享受优惠事项 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 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 后10年。

八、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及管理 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稽查、 纳税评估等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稽查、 纳税评估等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每年汇缴期内2次由税 务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 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建议早做年度申 报争取在汇算清缴期内核查。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 (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表填报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主要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 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1.预缴表优惠分三大系列,为二级表。 2.新表优惠条块清楚、层次分明,要求企业 对享受的优惠要对号入座、正确填报,符合 哪些优惠条件、对应填报享受哪些优惠。预 缴时要把优惠落实到位。不能大量填其他。 3.在金三期准备中,准备锁死我省不涉及的 优惠、不能同时填报的优惠(避免企业误填 报),对列为“其他”的,确定每项“其他 ”可选择的优惠项目。

主表 附表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税基减免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 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所得减免 加计扣除 抵扣所得额 加速折旧(扣除) 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所得税额(2处) 高新技术企业 民族地方分享 其他专项优惠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主表A 税基减免额 加速折旧(扣除) 减免所得税额(2处) 减免所得税额(2处)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免税收入 附表1 减计收入 所得减免 研发费加计扣除 抵扣所得额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附表 3 民族地方分享 其他专项优惠

主表B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按收入总额定率征收的还可享受免税收入。 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定额征收调减定额后填报享受。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1.新表优惠分五大系列,基本为二级表,有必要 的优惠延伸出三级表;老表优惠实际仅二级(排 除通过纳税调整表反映的优惠项目)。 2.新表优惠条块清楚、层次分明,且收入(免税 、减计)、所得减免、加计扣除项目不再通过纳 税调整表反映(虽确为税会差异调整事项)。 3.新表涵盖新税法施行以来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有利于各项优惠的查询统计;而老表仅反映税 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未反映单行文优惠。

主表 三级明细 二级明细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7.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0.所得减免;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6.减免所得税额;27.抵免所得税额。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加计扣除 无三级明细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无三级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无三级明细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用于判断可否享受农林牧渔、小型微利企业、民族地区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 用于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研发加扣。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享受优惠、盈亏与否均须填报该表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优惠填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