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實例研習(一) 華碩電腦與佳能股份交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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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實例研習(一) 華碩電腦與佳能股份交換案 盧 曉 彥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 資深律師

討論議題 一、背景說明 二、併購策略 三、併購時程及結果 四、換股比例評價 五、法律分析 六、結論及相關問題之提出 2

一、背景說明 3

併購前投資情形圖 能率投資 華碩電腦 持有約13.77%並指派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 佳能企業 4

華碩電腦 主要產品之營業比重 鏡片、磨造等技術 華碩為主機板、繪圖卡、與筆記型電腦的全球領導廠商 95年度營收(千元) 佔整體營收比重 電腦系統 181,355,644 46.98% 其他3C產品 192,991,818 49.99% 其他 11,691,722 3.03% 營收淨額合計 386,039,184 100.00% 3C整合產品尚欠缺光學技術、經驗,特別是塑膠、玻璃 鏡片、磨造等技術 5

佳能企業 主要產品之營業比重 今年將挑戰1,500萬台,主要客戶為日系及韓系廠商( 卡西歐 、三星、尼康等 ) 佳能為台灣前三大數位相機OEM及ODM廠商 主要產品之營業比重 主要產品 95年度營收(千元) 佔整體營收比重 光電產品 23,820,925 96.04% 其他 982,573 3.96% 營收淨額合計 24,803,498 100.00% 2007年上半年出貨量450萬台,全年出貨量約1,200萬台, 今年將挑戰1,500萬台,主要客戶為日系及韓系廠商( 卡西歐 、三星、尼康等 ) 6

二、併購策略 7

華碩併購策略 強化策略聯盟關係,跨入光學領域 結合雙方資源,拓展市場與降低經營成本 因應產業潮流,提升國際競爭力 佈局光學領域,取得關鍵的光學相關技術,發揮上下游產業 結合,使集團產業整體佈局更為完整 結合雙方資源,拓展市場與降低經營成本 降低關鍵零組件的採購成本。同時藉助佳能在日本的豐沛人 脈及資源,提高日本市場的成長動能 因應產業潮流,提升國際競爭力 拓展電子代工產品的多樣化,故藉由受讓佳能股份,縮短學 習曲線,一舉取得代工產能及產業鏈垂直佈局 8

鴻海目前是全球最大數位相機代工廠商,華晶科、 佳能分居第二、三大,故華碩取得佳能股份,除了 可延續數位相機代工業務外,也可順勢推出自有品 牌「ASUS」的數位相機,在數位相機市場跨出一 大步 華碩與全球第三大數位相機代工廠商佳能策略聯 盟,即可與鴻海在數位相機代工市場正式對決 9

三、併購時程及結果 10

併購時程 日期 事項 2007/7/24 華碩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交換案 2007/8/9 華碩向金管會申請增資發行新股 2007/8/27 金管會核准(12個營業日) 華碩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交換基準日於9/13 2007/8/27~ 向證交所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以「新股權利證書」方式上市買賣 2007/9/3 依公司法273條及有價證券交付或發放股利前公告 ~2007/9/6 證交所同意華碩以「新股權利證書」方式上市買賣(審核期間約10天) 2007/9/13 股份交換基準日 新股權利證書上市買賣 2007/10/2 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 2007/10/2~ 向證交所申請上市股票開始買賣(即新股權利證書終止上市日期) ~2007/10/17 證交所同意上市股票開始買賣(約15天) 2007/10/19 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即新股權利證書終止上市日期) 11

併購結果 換股比例 1(華碩):1.71(佳能) 能率集團 華碩電腦 持有約0.8% 持有約13.03% 0.12% 佳能企業 12

四、換股比例評價 13

評價模式 換股比例區間 (華碩電腦:佳能企業) 權重 權重調整換股比例 市價比法 1:1.63~1:1.67 80% 1.70~1.74 股價淨值比法 1:2.07~1:2.08 10% 本益比法 1:1.92~1:1.97 14

五、法律分析 15

股份交換之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 商業司函釋: 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所謂「他公司股份」包括三種:(一)他公司已發行股份;(二)他公司新發行股份;(三)他公司持有之長期投資。其中「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究為他公司本身持有或其股東持有,尚非所問。(經濟部九四、三、二三經商字第0九四0二四0五七七0號令) 。 16

商業司函釋: 公司法第156條第6項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所詢發行新股股數是否須占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一定百分比,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又他公司股份是否應與公司業務有關,公司法亦無限制規定。(經濟部九四、二、三經商字第0九四0二0一四五00號函) 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其所稱他公司,包括依我國公司法組織登記之公司及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經濟部九一、四、十六商字第0九一0二0七三八八0號) 。 17

股份「交」換與股份「轉」換之比較 項目 股份轉換(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股份交換(公司法) 1.受讓股份之公司是否限於既存公司 受讓股份之公司可以是既存公司,亦可以是新設公司。(企併法第29條及第30條) 受讓股份之公司限於既存公司(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第156條第6項) 2. 讓與股份應否達已發行股份百分之百 讓與股份應達已發行股份百分之百。 (企併法第29條第1項) 讓與股份未達已發行股份百分之百。 (經濟部91.5.1商字第09102077120號函及92.7. 25經商字第09202146940號函) 3.是否應經股東會輕度特別決議 讓與股份之公司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均應經股東會輕度特別決議同意。 (企併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只規定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決之。至於讓與股份之公司則未規定。 18

項目 股份轉換(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股份交換(公司法) 4.受讓他公司股份之範圍 受讓之股份限於讓與股份公司已發行之股份。 (企併法第4條第5款及第29第1項) 受讓他公司股份範圍有下列三種:  受讓他公司已發行股份  受讓他公司所持有之長期投資  受讓他公司發行之新股 (第156條第6項) 5.讓與股份之公司已發行特別股之處理 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於股份轉換後,由受讓股份之公司承受,且受讓股份公司於轉換年度,得依董事會編造之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分派股息,不適用公司法第228條至第231條之規定。 (企併法第30條第5項) 無特別排除適用規定,仍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 19

項目 股份轉換(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股份交換(公司法) 6.因股份轉換所產生之資本公積用途之限制 讓與股份公司之未分配盈餘,股份轉換後列為受讓股份公司之資本公積,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之限制。 (企併法第30條第4項) 無特別規定,仍應適用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之規定。 7.是否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不適用 無規定 20

項目 股份轉換(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股份交換(公司法) 8.交易對價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辦理股份轉換,得採取部分股份、部分現金的方式 僅得以股份作為對價 9.證券交易稅 免徵(企併法第34條第1項第3款) 財政部70年6月台財稅字第34635號解釋函釋:「……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持有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另一營利事業,而將股票過戶登記與被投資之營利事業,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依照上開規定,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惟實務上認為仍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21

項目 股份轉換(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股份交換(公司法) 10. 股東得否行使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可 不可 22

主管機關申請(報)作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經濟部商業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華碩電腦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申報 能率投資之內部人持股轉讓之事前申報 經濟部商業司 華碩電腦應於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華碩電腦應洽請證交所同意增資新股上市買賣 23

金管會證期局增資發行新股申報 法令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第1項及第2項:「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具公開說明書(第1項)。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第2項)。」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第3項:「發行人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於同日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 24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二、預定進度。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五、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之評估意見。六、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 25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2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4條第2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26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7條:「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違約之處理。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27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4條第3項:「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28

金管會證期局增資發行新股申報書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最近一年內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五、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六、律師依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八、證券承銷商依規定出具之評估報告。 九、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十、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29

十二、獨立之專家對本案表示其股份交換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十三、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書。 十四、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函影本。(無則免附) 十一、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十二、獨立之專家對本案表示其股份交換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十三、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書。 十四、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函影本。(無則免附) 十五、讓受股份之股東意向書。(如受讓股份為已發行股份) 十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十七、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本次依法律規定辦理併購發行新股之同意函。(無則免附) 十九、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應取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同意者,其同意函影本。(無則免附) 二十、讓受股份股東之場外交易申請書。(如受讓股份為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30

金管會證期局事前申報( 能率投資之內部人持股轉讓之事前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 金管會函釋: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等情形者,而須將其持有之股票轉讓予他人,則該受讓人為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民國93年03月02日台財證三字第0930100151號) 31

經濟部商業司變更相關公司登記應檢附文件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其他機關核准函(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含既存及各被分割公司資料) 股份交換契約書 股東名簿(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名冊)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公司變更登記表二份 登記費:(1)如有修正章程提高資本總額者,按所增加資本總額之數額每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2)僅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不涉及資本總額變動者,登記費一千元。 32

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增資新股上市買賣 法令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5-1條:「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商周知。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 33

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增資新股上市買賣應檢附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二份。 公司法第273條向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之資料二份。 屬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應檢送公開說明書(依交易所規定之方式及份數檢送,如於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時已檢送者免再檢送)。 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辦理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時已檢送者免附)。 交付新股向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之資料二份。 其他規定之文件。 34

六、結論及相關問題之提出 35

問題: 華碩電腦增資發行新股毋須事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同意? 法令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1條第6項:「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購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資產,並以股份或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作為對價者,如達下列標準之一,該未上市(櫃)公司除應符合第二項各款條件外,該未上市(櫃)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該項增資發行(含募集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或海外存託憑證者,亦應依第四項之規定提交集中保管,或出具書面承諾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兌回或轉讓: 一、未上市(櫃)公司因被收購所取得股份或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之入帳金額,占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或上市公司為收購所支付股份或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占其已發行及預計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未上市(櫃)公司其股東被收購之股份總數占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36

問題:是否可以「股份交換契約書」取代「讓受股份之股東意向書」? 證期局所公布「附表六-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申報書」應備文件第15項包括:「讓受股份之股東意向書。(如受讓股份為已發行股份)」。對此,證期局承辦人員表示為使送件審核順利進行,故應備妥「意向書」為申請文件之一,不可以「股份交換契約書」取代。 37

問題:公開收購人如以股份作為收購對價者,與「股份交換」之關係?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二、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公開收購人為外國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三、前款公開收購人之其他財產。」 證期局申請增資發行新股應檢附文件之「讓受股份之股東意向書」與「股份交換合作契約書」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司對於股份交換申請案之「股份交換契約書」之要求?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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