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医疗执法监督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确保医疗及血液安全 卫 生 部 监督 局 医疗执法监督处 冯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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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医疗执法监督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确保医疗及血液安全 卫 生 部 监督 局 医疗执法监督处 冯 光

发言提纲 血液安全 医疗许可 医疗监管(专项技术) 打击无证 几点考虑

习总指示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血液与艾滋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号 “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血液与艾滋病 三、防控措施(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国。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世界卫生组织对血液管理的要求 “用于输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安全并普遍可及性,以及用血安全(universal access to safe blood and blood products for transfusion and safe transfusion practice)”。 血液安全包括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具有保障与血液及血液制品供应充足。 我们将血液及制品供应充足定义为血液资源安全。

采供血机构分类

我国血液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1998年至2010年 全国无偿献血者从32.8万增加到1180万,增长了近35倍;采血量从800吨增加到3935吨,增长了近4倍,年均增长12.6%。 “十一五”期间 自愿无偿献血人次由2006年的675万增加到2010年的1180万,增长了75%,年采血量由2006年的2295吨增加到2010年的3935吨,增长了71%。

采血量和献血人次翻番,人口献血率0.9%。

医疗需求急剧增长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我国的医疗服务呈现“井喷”趋势,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临床需求量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 全国医院门诊量由2006年的15.64亿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21.88亿人次,增长了39.9%; 医院入院量由2006年的5915万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10125万人次,增长了71.2%。 仅2010年与2009年相比,手术人次就增长了18.6%。

陈竺部长提出,到“十二五”末,我国的血液供应将在现有基础上再翻一番。2011年全国采血4164吨,如果实现翻一番的设想,2015年年全国采血就达到8324吨,全国人均年用血将达到6毫升以上。即使如此,距离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8毫升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巨大的需求空间和迅猛的上升态势,带来血液合理来源和血液质量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应该成为采供血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际千人口献血率的对比 俄罗斯: 北美>30 中国: 5-9.9 欧洲>30 亚洲:5-9.9 非洲<5 南美:5-9.9 10-19.9 北美>30 中国: 5-9.9 墨西哥: 10-19.9 欧洲>30 亚洲:5-9.9 非洲<5 南美:5-9.9 大洋洲>30 随着地图中红、橙、黄、绿颜色的变化,千人口献血率由小于5人提高到大于30人以上。其中,欧洲、北美、大洋洲最高;南美、亚洲次之;非洲最低。

个别地方血液供应紧张探因

血液制品面临新的巨大挑战 在血液制品供应方面,近几年,我国的血液制品(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等) 一直处于严重短缺状态,存在着血液制品供应紧张的危机。 目前,主要血液制品白蛋白的全国年产量仅为750~1000万瓶,而年需求量约为2000万瓶,其中大约55%左右的缺口需依赖进口。 我国的原料血浆采集与血液制品生产正面临着巨大挑战。

血液制品供应紧张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年单采浆量都仅相当于全国年基本需求投浆量8000吨的40%~50%,更低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1.2万吨的设计产能。

供应紧张的演化趋势不容乐观 由于部分采浆量大的浆站关闭,与2010年相比,2011年的单采浆量有较大幅度下降。预计2012年全国投浆量将减少近20%。白蛋白的短暂平衡将被重新打破,静丙、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也将更加紧缺。 目前,血液制品供应紧张情况复杂形势严峻。

应对机制 血液制品供应紧张应对机制 无偿献浆的试行与推广 临床剩余分离浆利用

无偿献浆背景 在发达国家,不论其采浆的形式如何,基本都推行的是无偿献浆理念。 这些国家通过无偿献浆,将得到的原料血浆交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加工成血液制品。

大专院校学生、军人、白领、居民、旅游者等 中美两国采浆情况对比 比较项目 中国 美国 年采浆量(吨) 2000-5000 16000-17000 献浆员人数(人) 30-40万 800-1000万 献浆人群 农村人口、经济困难者 大专院校学生、军人、白领、居民、旅游者等 献浆间隔时间 不少于14天 3-7天,科学规律 采浆点数量 约110个 约550个 单次采浆量 无论性别、年龄、体重一律不超过580ml 根据性别、体重、体质等400-900ml不等 采浆次数 每年不得超过20次,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2000 ml 每年30-50次,无每年每人采浆总量上线

背 景

脐带血 储存的是爱 提取的是希望 【目的】引发关注和兴趣 【案例】 储存的是爱 提取的是希望 【目的】引发关注和兴趣 【案例】 各位准爸妈,大家上/下午好!我是广东省脐带血库的工作人员,我姓*。今天我会用15到20分钟的时间给大家讲解一下脐带血的基础知识。国家卫生部要求每一位产妇都有对脐带血知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了执行此项要求,我库组织举办了此次知识普及讲座来履行告知义务。

脐血库分布

国际行业动态 脐血立法 2010年3月: The prospect of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for cord blood in Korea -at the time of enactment of the 『Cord blood management and research act』 韩国出台脐带血处理和科研法案 2011年10月: 27 US States have Cord Blood Education Laws,covering 81% of US births 美国有27个州通过脐带血教育法案,覆盖全美81%的新生儿

规范自律 2011年10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34号

规范自律 2012年01月 卫生部关于开展 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卫办科教函 〔2011〕1177号

行刑衔接

浙江打非联络-追责和行刑衔接 浙江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转发卫生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全省各县、市(区)设立了公安机关驻卫生监督机构打非工作联络室。

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媒体关注)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二条 [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三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 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 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 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五条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 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 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 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 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医疗机构许可与校验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设置审批 登记许可 ◎医疗机构变更管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医疗机构许可与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许可与校验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54号) 《卫生部关于做好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

医疗机构许可与校验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基层医疗机构监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         卫办医管发[2012]56号 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 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利用率

基层医疗机构监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加强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监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依法加强执业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为民营医院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契机。 但民营医院整体发展依然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长期困扰着民营医院发展的人才成本高、医保定点难、抵押贷款难、税收负担重等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是民营医院深陷信任危机,患者不信任、行业不认可、政府不放心。信任危机是民营医院的最大软肋。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引产 假医生或套牌医生 医疗欺诈 造假病历套取医保 虚假广告 非法行医 主要问题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 1.医管司牵头开展“全国诚信民营医院”创建活动。 2.从民营医院发展好的专业,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 联合工商部门建立医疗广告监测系统,设立违法医疗广告投诉热线,开展民营医院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民营医疗机构监管 医师定期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 已开展的工作:召开工作会议,明确政策方向 2011年1月22日 2011年4月19日 2011年9月6日 卫生部第一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北京) 组织、宣传、发动,启动新一轮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发放了信息系统账号。受卫生部委托,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北京) 指导、审核、把关各专业业务水平测评全国统一考纲题库、培训内容、执业标准指南的编撰计划与规划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编辑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北京) 具体承担考纲题库、培训内容的编撰以及各专业执业标准指南的编写制定 卫生部第二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 (江苏无锡) 进一步明确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思路,初步完成了全国考纲题库;强调两个统一,即信息系统的统一,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平测评方法与内容统一 2011年1月22日 2011年4月19日 2011年9月6日 2011年10月11日

医院制度的诞生:救济院

医学有限,医生难为 有时是治愈! 常常是帮助! 总是在安慰 ! 确实,现代医学解决了很多人的病痛。可是还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比如说癌症晚期,比如说艾滋病,比如说肝炎,比如说流感等等。    有时是治愈! 常常是帮助! 总是在安慰 !

“中国公共财政建设报告” 2012年6月,社科院发布 “中国公共财政建设报告” 2012年6月,社科院发布 9项公共服务中, 公众对义务教育的满意度连续5年在9项公共服务中排名第一。 对医疗卫生的满意度在6个年度均排名倒数第一, 这说明医疗卫生服务是当前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 对社会保障的满意度是6年来进步最快的指标。 2007年和2008年,排名倒数第二。 2009年,该指标上升至第七位;2010年上升到第六位。 2011年和2012年,该指标上升至第四位。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深化医改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个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大体系: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八项支撑: 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价格机制、监管体制、 科技创新机制与人才保障、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医药卫生法律制度 五个重点:四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 八项支撑 四大体系 一个目标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基本 医疗卫生制度, 实现人人享有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管理体制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基本 医疗卫生制度, 实现人人享有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运行机制 筹资机制 卫生服务体系 价格机制 监管机制 医疗保障体系 科技与人才保障机制 信息系统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法律制度 51

十二五主要健康指标(2011-2015) 紧紧围绕医改做好十二五卫生规划 人均期望寿命提高一岁,达到74.5岁 婴儿死亡率降至12‰ 紧紧围绕医改做好十二五卫生规划。 人均期望寿命提高一岁,达到74.5岁 婴儿死亡率降至12‰ 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2/10万 52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未来四年深化医改工作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也已明确。 三年改革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展错时执法制 晚间、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候”执法模式

完善行政处罚快速处置机制 24-48小时内完成行政处罚并及时送达

血液案例 0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采供血机构督导情况的通报(2012年) 02.卫生部关于黑龙江省海伦(世亨)单采血浆站违法采浆查处情况的通报(2010年) 03.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广东省、湖南省三起违法违规采血(浆)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2007年) 04.卫生部关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非法采供血液查处情况的通报(2006年) 05.卫生部关于吉林省德惠市人民医院经输血传播艾滋病事件的通报(2006年)

血液案例 06.卫生部关于对陕西省卫生厅组织查处西安瑞克生物制品公司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予以表扬的通报(2005年) 07.卫生部关于对吉林省长春市中心血站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5年) 08.卫生部关于贵州省贞丰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非法采供血液查处情况的通报(2005年) 09.卫生部关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建设农场医院非法采供血液查处情况的通报(2005年) 10.卫生部关于对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三起违规采血(浆)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2004年) 11.卫生部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医院违法采供血查处情况的通报(2004年)

血液案例 01.安徽某单采血浆站人员无上岗证案 02.贵州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采集跨区冒名顶替者血浆案 03.上海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雇佣他人冒名献血案 04.上海某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采集脐带血案 05.某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供血浆者血浆、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以及违反标准和规程过频采集血浆案 06.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采浆前未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及过量采集血浆案 07.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采集血浆前未按规定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案 08.某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从事采供血工作案 09.某单采血浆站非法倒卖血浆案 10.某单采血浆站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案 11.某县单采血浆站违反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采集血浆案

医疗案例 1.卫生部关于河南商水县医疗服务市场混乱查处情况的通报(2008年)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非法行医诊所查处情况的通报(2008年) 3.卫生部关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医疗服务市场混乱情况的通报(2006年) 4.卫生部关于河南省民权县城区非法诊所查处情况的通报(2006年)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南昌市查处无证行医情况的通报(2012年)

医疗案例 1.衢州徐樟土非医师行医案 2.因对药店无证行医行政处罚不到位谢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3.因对无证行医未及时查处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4.因对按摩室无证行医监管缺失史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5.因对乡村医师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6.因滥用职权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马某、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7.因对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末及时取缔查处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8.因带队检查无证行医场所刘某被控非法搜查罪案 9.因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10.因对非法行医处罚执行不到位王某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11. 上海尤某非医师行医案 12.谢某某在刑事缓刑期间仍擅自非法行医案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滥用职权罪 马××负责城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材料初审工作。2005年10月,被告人马××在××办事处光明居委会王××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初审工作中滥用职权,为王××代写其从医20年的虚假证明,致使王××通过执业注册并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6年5月27日,王××在诊疗活动中,致使患者××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学检验报告,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马××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搜查罪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医疗活动,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查处无证行医(无照经营活动)时,可以行使的权力: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公文写作 案件查处 我亦无他 惟手熟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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