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性別差異 平等對待多元性別 如何達到校園性別平等 陳麗玲律師 2013/5/3 萬能科技大學
陳麗玲律師簡介 台大法律系法學士 台大政治系EMPA碩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生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婦幼安全中心法律顧問(1995-2004) 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 (現任) 桃園縣社區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2000-2004) 桃園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1997-1999)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長(2005.4-2006.3)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長(2006.3-2008.12)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長(2008.12-2009.12) 桃園縣政府縣政顧問(2010.1__迄今)
性別平等之簡介 一、沿革:歧視女性性別盲婦女權益兩性平等 性別平等 (一)1975年聯合國第一屆世界婦女會議中,宣佈 未來十年為「婦女十年(Decade for Women)」 責成各國全力推動婦女權益。 (二)1979年通過「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公 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三)1980年聯合國第二次婦女會議重新思考「保障 婦女權利」和「促使婦女行使權利」間的差距。
性別平等之簡介 (四)1985年聯合國第三次婦女會議,提出「性別 盲」(Gender Blind),將婦女議題視為全人類 的問題。 (五)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婦女會議,通過「北京 行動綱領」(The 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行動策 略,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策的主流。
性別平等之簡介 二、意涵 (一)性別平等是一種攸關全社會、全人類幸福的價 值,而不是特性人口的福利,更不等於婦女福 利。 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說:“Empowering women means not only better lives for women, but better lives for all.” (二)性別平等是人類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類發 展的目的在於讓人類有更多的選擇,其核心概 念之三元素為平等、延續及培力。 “ Human development, if not engendered, is endangered.”
性別平等之簡介 (三)性別平等改變舊有男尊女卑之觀念 1.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 動參與的主體。 2.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 3.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 能真正促進性別平等,使各種性別有平等的 更多選擇機會與自由。 4.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 性不應缺席。
性別平等之簡介 (四)性別平等即在所有立法、政策擬定、計畫、 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 以及組織的建構過程中,把各種性別的觀點 與經驗完整的反應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執 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各種性別可以均等受 惠,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 符合性別正義的社會。 (五)性別平等的最終目標乃在實現性別平等,使 各種性別都一樣有更多的選擇自由,以促進 達到人類平等、和平、發展的遠景。
性別平等之簡介 三、目標: (一)法律上(de jure)的平等: 1.法律制定層面上的平等:任何人不可因性別 、宗教、信仰、族群的關係而被歧視。 2.消除任何歧視性的法律、法規和法條。 (二)實際生活上(de facto)的平等:落實於就業、 婚姻、政治與經濟的每個角落。 1.不同性別者(男性、女性或中性者)應 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2.不同性別者都應該可以成為改變的行動 者與受益者。 3.給予不同性別者擁有更多選擇的自由。
性別平等之簡介 四、實踐「性別平等」六大工具 (一)性別統計 (二)性別分析 (三)性別預算:編列預算時,讓不同性別者有 機會參與討論。 (四)性別影響評估:立法、政策或預算、方案 ,對於不同性別者影響。 (五)性別意識培力: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性別 平等訓練培訓課程。 (六)性別機制:從性別觀點檢討組織的架構與人力 分配(任一性別代表性問題)
性別平等之相關法規 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家暴法) 3.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 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 三、民法親屬篇 四、刑法妨害性自主章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
相關法規之精神與內涵 憲法 (一)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 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二)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 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6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 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四)大法官釋憲365、410、452、457、490、552、 554肯定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有維護「男女平等」 之功能。
防暴三法 (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保障性自主權 1.立法目的:防治性侵害犯罪、保護被害人權益 2.性侵害犯罪:違反性自主之罪行 性交: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或使之接合之行 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10條第5項) 猥褻: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3.各地設置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與保 護,並進行加害人追蹤治療。 4.中小學每學期至少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教育。 5.適當規範媒體對性侵害事件報導不得造成二度傷害。
防暴三法 (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1.「法入家門」之法:婚姻既是法律所定,法律須保護婚 姻中之被害人之權益。 2.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不是「家務 事」,而是「公共議題」,且侵害人權,破壞性別平等 之行為,國家公權力應介入。 3.家暴法中之家庭成員: a.配偶或前配偶。 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之人。 c.現有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d.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防暴三法 (保障人身安全,身體及性自主權) 4.不法侵害: a.身體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身體虐待、惡意遺棄、押賣、 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或行為體。 b.言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辱罵、警告、嘲弄或歧視言語 等。 c.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包括精神騷擾、追蹤、性虐待、經 濟控制及財務破壞等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 5.各地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24小時提供受害者協助 與保護。 6.保護令之申請提供受害者即時又有效之保護措施。 7.加害人處遇計畫,強制加害人接受教育、矯正輔導。 8.提供受害者之安置、就業協助、培力,受害者脫離家暴 得以獨立自主。 9.對於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性平三法之比較 一、三法之立法精神 二、三法之立法目的 1.依據性別主流化 2.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及禁止性別歧視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工作權) 1.保障工作權之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地位實質平等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保護被害人權益) 1.防治性騷擾 2.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保障受教權) 1.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2.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3.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上海地鐵社運婦女高舉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標語, 抗議上海地鐵呼籲婦女不可穿著清涼衣服上地鐵 上海地鐵社運婦女高舉 我可以騷、你不能擾標語, 抗議上海地鐵呼籲婦女不可穿著清涼衣服上地鐵
18
20
21
內政部統計2011年性騷擾案 件數:2010年289件,2011年378件,增加340% 被害人:學生族群,佔40% 性騷擾的行為樣態: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 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222件,58%;如開黃腔、 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打扮等羞辱、貶抑、 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數有88件,約佔23%。 地點:公共場所和大眾運輸工具最多 行為人:陌生人最多
性騷擾歷史 統計顯示:高達七成二的民眾曾遭受性騷 擾,但採取積極性行為者不到一成 應對方式:多選擇消極的向親友訴苦、忍 氣吞聲或說服自己不以為意(否定感覺) 原因:難以啟齒、不知申訴管道、舉證困 難、缺乏法律知識等。 24
補習班上課時… B老師是補習班的名師,不僅重點抓的 準,而且上課風趣,絕無冷場。但是, 卻有女學生向班主任報怨,B老師上課 很「黃」。除了愛講黃色笑話,而且常 愛用有色的相關語,博得全班男同學哄 堂大笑,而女學生卻好尷尬。班主任與 B老師協談後,說明是為了提高學生學 習效果,認為這些女學生小題大做,缺 乏幽默感….. 。 25
校園內老師與學生…… D老師一向與學生玩在一起,是頗受 學生愛戴的老師。一日,有學生拿相 機來學校拍照,剛好D老師經過,學 生熱情邀D老師ㄧ起照相。結果D老師 也異常熱情擁住一位女同學,臉還貼 近這位女同學的面頰,一起拍照。 事後這位女同學一面拼命拿肥皂搓洗 自己的臉,一面喊:「好噁心喔!」 26
搭公車時…… 麗娜是時髦愛美的女孩,一天穿著迷 你裙去搭公車。誰知搭著搭著,坐在 隔壁的男子,竟身手撫摸她的大腿, 她原本以為是不小心碰觸到,但是, 對方越摸越張狂,麗娜忍無可忍痛斥 對方:「你在幹什麼!」誰知那男子 竟毫不羞愧回答:「不用假了,你穿 這樣不就是要給男人摸的嗎?」 27
同事出遊時…… 梅蘭與一群男性同事搭遊覽車出遊,一路 上,大家說說唱唱,氣氛蠻愉快。當分配 房間時,有一位男同事起哄,要和梅蘭同 一間房間,其他難,同事也一起鬧著說 「梅蘭要公平,你就每個房間服務一小時 吧!」梅蘭芝到同事們只是開玩笑,但是回 到房間後,卻覺得很不舒服,整晚未闔上 眼……. 。 28
性騷擾?性侵害?
性騷擾或侵害的程度 性騷擾 性挑逗 性賄賂 性要脅 猥褻 強暴 30
言語或行為。例如講黃色笑話、不當的身體碰觸、 打性騷擾電話、刻意暴露身體等。即使沒有明顯 的身體侵犯行為,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不論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對異性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 言語或行為。例如講黃色笑話、不當的身體碰觸、 打性騷擾電話、刻意暴露身體等。即使沒有明顯 的身體侵犯行為,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不論 動機為何,都已經構成性騷擾 31
什麼是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至少有以下幾種樣態: 1、威脅性交換之性騷擾 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以要求、交換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2、敵意學習環境之性騷擾 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及同事,蓄意營造或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而不利於當事人的騷擾。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展示令學生感到受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3、利益交換之性騷擾 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 32
性騷擾分類 語言騷擾 肢體騷擾 視覺騷擾 過度追求的騷擾 權力位階的騷擾
語言騷擾
語言騷擾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讓人覺得不舒服、很噁心的話都是 語言騷擾! : 故意講述色情笑話、故事 說黃色笑話 開黃腔 對別人的衣著、外表、身材給予有關性方面的評語 不必要而故意談論有關性的話題 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用生殖器官罵人。 講髒話。 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覇」、「洗衣板」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 探尋他人之性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
案例分析-言語 妳們女生,真是的,看看你們,夏天制 服薄,裡面也不穿內衣、胸罩,害得男生 不能專心上課。 身材發育的那麼好,可以去拍寫真集了。 每日以手機簡訊傳遞具「性」之暗示言 語,造成他人極度困擾。 36
肢體騷擾
肢體騷擾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動作 和「性」有關, 讓別人不舒服或不自在的動作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動作 和「性」有關, 讓別人不舒服或不自在的動作 故意碰觸或撫摸別人的別人的身體例如臀部、胸 部、頭髮。在大眾交通工具上,故意緊貼著別人 的身體 故意擦撞 強行搭肩膀或手臂 故意拉扯別人的衣服,例如掀別人的裙子、脫別 人的褲子。 阿魯巴 傷害罪
案例分析-身體 空闊的教室裡就小美一人在自習,這時一 男生走進教室,當他快走到小美面前時, 他突然猛地拉下褲子,露出下體。受驚的 小美大聲尖叫,男生則迅速逃去。那次自 習的遭遇至今仍讓小美心裡害怕,覺得噁 心,她再也不敢一個人自習了 。 39
視覺性騷擾(圖片及文字騷擾) 故意給別人看色情的圖片,上色情網站,E-mail色情圖片。 在網路上散播、討論有關『性』的事情。 偷拍別人,並且把照片或影片給別人看,或是在網路上散播。利 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性生活之訊息 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尖叫 具有性暗示的手勢或動作(自抓下體) 獻寶(暴露狂) 用曖昧的眼光打量他人 展示淫褻圖片、色情書刊、海報等:例如:眼神猥褻、強迫觀看 性暗示的媒體。
案例分析-非言語 專門用望遠鏡窺視他人寢室或教室之類 的行為、甚至偷拍! 故意做出大動作以碰觸他人的身體,造 成意外的假象,甚至做出滿臉歡意狀道 歉,使受騷擾之人有口難言。 假借擁擠之人潮,摩蹭他人身體 42
過度及不當的追求騷擾 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 力分手: 死纏爛打型 對方已經明確的拒絕交往, 但是仍然不斷用電話、簡訊或寄信給喜歡 的人,讓對方覺得很不舒服。 跟蹤糾纏型 跟蹤或偷窺喜歡的人。 先說先型贏 雖然對方不同意,但是仍然告 訴大家我是他的男(女)朋友。
權力位階的騷擾 『權力大的人』強迫『權力小』 的人做出不喜歡或不適當的接觸。 例如老師對學生的騷擾 老闆對職員的騷擾 上司對下屬的騷擾
性騷擾特點 針對「性別」或「性」的歧視,造成對他 人人格尊嚴的侮辱,其形式有三: 1.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 言詞或態度, 形成敵意環境 2.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 3.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 45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6/23發布 以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為主 性別平等教育法 2004/6/23發布 以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為主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 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 罪之行為。 46
性平法十四條三項: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 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罰則: 性平法第十四條ㄧ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 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 別者,不在此限。 性平法十四條三項: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 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罰則: 性平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學校違反以上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47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處理 性平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 或法規規定通報,並應將該事件(於三個工 作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 48
2.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 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 者。 一、申訴或檢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條) 1.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 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 管機關申請調查。 2.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 者,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 者。 49
申訴時效: 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性別平等教育法:無時效限制 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發生後十年內 50
二、申訴案件受理 「性平法第二十九條」: 1.學校或主管機關於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理及組調查小 組) 2.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51
2.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 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 協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三條: 1.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 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 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調查處理。(僅受理校園師生、學生間) 2.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 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 協助。 52
三、學校之處理流程 1.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2.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 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 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 工作。 4.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 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 用。 53
5.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 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關資料。 6 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 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 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關資料。 6.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 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7.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 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權力不對等) 54
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少年保護與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少年保護與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113 專線) 醫院 (驗傷、醫 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醫 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 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家 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 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調查處 理機制 55
調查小組成員 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 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 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 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 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56
四、提出調查報告 性平法第三十一條: 1.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 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 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 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時程)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 57
五、議處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 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 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 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58
六、申復與重新調查 性平法第三十二條 1.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 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2.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3.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 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59
七、提起救濟(性平法第34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 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 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 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60
校園性騷擾案之申請與救濟 程序 1.學生輔導中心為受理單位 受理條件依第29條規定 2.受理後三日內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議 3.通報(校安系統或113) 4.會議中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此案是否為 媒體事件) 5.結果報告 6.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議
7. 書面通知雙方,若不服,於20日內以書面具 明理由向申訴委員會申復 8 7.書面通知雙方,若不服,於20日內以書面具 明理由向申訴委員會申復 8.若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原調查認 定的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召開性別平 等委員會議重新調查 9.對申復不服,於20日內提起救濟 a.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b.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c.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案例 1.某校T教師與B學生 2.某校B與C學生 3.男學長過度追求
事件屬實之懲處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地之措施
加害人 被害人 1.應建立檔案 2.轉至他校時,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 人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學校若沒有做,罰錢) 1.保密原則 2.保護原則 3.心理輔導
未婚懷孕學生事件輔導 法源:性平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對未婚懷孕女學生的照護: (一)懷孕初期 學務處:請假、宿舍床位(生輔組)、教育 (衛保組)、心理(輔導中心) 教務處:課業(課務組) 總務處:舒適課桌椅
(二)懷孕中期 學務處:偏重生理、心理的教育輔導 (三)懷孕末期 學務處:偏重生理、心理的教育輔導外, 加入懷孕末期可能的疾病或臨盆 現象 總務處:安全空間
(四)生產 學務處:產假(生輔組)、育嬰(衛保組)、 情緒(輔導中心) 教務處:學業成績的核算 (五)產後返校 學務處:集乳室(衛保組)、心理(輔導中心) 教務處:課業輔導 無論那一個時期,學務處均為第一線。
師長態度 1.同理、接納 2.幫助 3.堅守單位職掌原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要精神為建構友善健康的 校園學習環境。 不是要製造對立,而是要彼此相互尊重,共創 安全、健康、快樂的校園。
懂得自我保護,勇於尋求協助 輔導老師、導師 專業機構諮詢討論 113諮詢通報(通報不曝光) 110緊急救援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源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頒布[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三章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四章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五章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六章罰則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2 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 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 13 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 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 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 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 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 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14-1 條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 助。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 15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 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 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 關課程。 第 16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 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 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 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 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三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 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 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 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0 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 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 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2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 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 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 23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 或工作權。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 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 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 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6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 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 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 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 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第四章 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 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 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 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者。
感謝聆聽 歡迎指教 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 陳麗玲律師 www.sunnylaw.com.tw monciachen@gmail.com 03-3338497(F)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