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97年度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政風室 報告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第一區工程處政風室主任 陳春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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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申報疏失或錯誤態樣 講師: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 時間: 101 年 9 月. 一、不動產(含土地、建物) 1. 漏申報本人或配偶繼承或早期買入之不動產。 2. 只申報房屋而漏報基地 / 只申報房屋基地而漏報房屋。 3. 漏報未登記建物(以為房屋無所有權狀或無庸繳房屋稅就不 用申報 )。 4. 不知建物共有部分有獨立建號而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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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97年度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說明會 主辦單位:臺東縣政府政風室 報告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第一區工程處政風室主任 陳春杏 第一區工程處政風室主任 陳春杏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1

綱 要 壹、前言 貳、基本觀念 參、填表前之準備工作 肆、填表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伍、結語 2 2

壹、前言1 一、面對財產申報法之態度 二、申報財產之重要性 (一)對政府而言 申報人應秉「透明財產、誠實申報」之態度, 遇有疑義主動向受理申報機關(構)查詢,以 正確申報財產。 二、申報財產之重要性 (一)對政府而言 公職人員之財產公開接受民眾查閱檢視,以 全民監督之精神,使少數不肖公職人員有所 忌憚,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 3 3

壹、前言2 (二)對申報義務人而言 1、裁罰金額重 故意隱匿財產:處20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財產來源不明:前後年度申報財產增加總額逾全 年薪資所得總額1倍以上,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15萬以上 300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處6萬以上120萬元以 下罰鍰。受罰後經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 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4

壹、前言3 2、裁罰確定公布姓名 3、裁罰時效長達5年 申報義務人受本法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 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3、裁罰時效長達5年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5年內不行使而 消滅。 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翌日起,其申報之 資料應保存5年,期滿即予銷毀。 申報資料至少保存5年 5

貳、基本觀念 一、應申報人員1 (一)法定申報義務人 總統、副總統 五院院長、副院長 政務人員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財申法第2條第1項第1至12款) (一)法定申報義務人 總統、副總統 五院院長、副院長 政務人員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 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 任第10職等以上之主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6

一、應申報人員2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 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 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 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曁管理、公 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 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 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 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7

一、應申報人員3 (二)代理申報義務人(財申法第2條第2項) (三)兼任申報義務人(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 (四)核定申報義務人(財申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 (五)指定申報義務人(財申法第2條第4項) (六)公職候選人申報義務人(財申法第2條第3項) 8

二、受理申報機關(構)1 (一)監察院 (財申法第4條) 總統、副總統 五院院長、副院長 政務人員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各級政府 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不分職等)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 政府機關首長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9 9

二、受理申報機關(構)2 (二)政風單位(或指定單位)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 非向監察院申報者,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 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 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 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10

三、申報種類及期間1 (一)就(到)職申報 (二)定期申報 (三)代理(兼任)申報 初任具申報義務職務或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 關(構)變動之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 內申報。(財申法第3條第1項) 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 年度之定期申報。 (二)定期申報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 (三)代理(兼任)申報 代理(兼任)具申報義務之職務滿3個月後,再 給予3個月申報期間。(施行細則第9條第3項) 11

三、申報種類及期間2 (四)新法申報 就(到)職在新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新法施行 後3個月內(97.10.1-97.12.31)申報財產,並免 為當年度之定期申報。 Q:「就(到)職申報」與「新法申報」可否擇一辦理? A:原則上須分別辦理,惟若就(到)職申報期間與新法申 報期間有疊合時,逕依新法申報。 須分別辦理 就(到)職申報 及新法申報 97.06.30(含)前就到職者 僅須辦理 新法申報即可 97.07.01(含)後就到職者 12

三、申報種類及期間3 (五)卸(離)職申報、解除代理(兼任)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卸(離)職當日【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或解除代理(兼任)當日之財產情形。(財申法第3條第2項) 13

三、申報種類及期間4 ※申報競合問題 申報義務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如 已辦理財產申報,可免辦卸(離)職申報;如尚未 申報財產,只需辦卸(離)職申報即可(得擇一辦 理)。(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 如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期間, 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應辦理就(到)職申報, 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財申法第 3條第2項但書) 14

三、申報種類及期間5 EX1:若於定期申報期間,尚未辦理申報前即喪失申報身 分者(如:於11月20日離職),應如何申報? 定期申報開始 98.11.1 離職 98.11.20 之財產申報表 繳交定期申報 98.12.31前 卸(離)職申報 定期申報 二擇一 定期申報與卸(離)職申報得擇一辦理 15 15

× 三、申報種類及期間6 EX2:卸(離)職申報期間尚未辦理卸(離)職申報,即 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如何申報? 99.5.20卸職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 99.6.20再任 需辦理卸職申報 99.7.20 前 就(到)職申報 之財產申報表 繳交就(到)職申報 99.9.20前 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申報 16 16

四、應申報財產內容及申報標準1 (一)不動產(土地、房屋及停車位):不論價值多少, 均需申報。 (二)汽車(含重型機車):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三)船舶: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四)航空器:不論價值多少,均需申報。 (五)現金: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六)存款: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七)有價證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17

四、應申報財產內容及申報標準2 (八)事業投資: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九)債權: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十)債務: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十一)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 之財產:每項(件)20萬元以上。 注意! ※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應申報之標準亦各別計算。 ※每類財產達申報標準者才須申報;達申報標準者則該類財產每一筆都要申報。 18

五、應申報取得(發生) 時間、 原因(或價額)之財產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航空器: 應填寫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如係於申 報基準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 價額。 (二)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19

六、申報表格之種類 (一)向監察院申報之公職人員: ※無強制信託義務者: 使用附表一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具強制信託義務者: 使用附表一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使用附表三「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財申法第8條) 使用附表四「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 (二)向政風機構申報之公職人員: 使用附表一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三)向各級選舉委員會申報之公職候選人員: 使用附表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20

七、申報方式及範圍1 具有2種以上申報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 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併列於申報表內; 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 同一申報表申報。 夫妻均為應申報人員時,仍應於申報表中申報配偶 之財產。 申報義務人除申報自己達申報標準之財產外,亦應 申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達申報標 準之財產。 不同人財產分別計算 個人財產累加計算 21 21

七、申報方式及範圍2 申報日≠交件日 應申報之財產,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之財 產狀況為準,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達到申報 標準者,均應申報。 ※申報日:(查詢財產基準日) 係指申報人財產資料查詢日。該日期可於申報期間任擇1日,全部財產皆以該日為基準。 ※交件日:(申報表送件日) 係指申報人繳交申報表之日期。 22 22

八、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同時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之規範。 九、申報不實包括「漏報」、「短報」、「溢報」 之總和,請勿擅自扣抵。 十、故意申報不實之「故意」,包含「直接故意」 及「間接故意」 (例如:預見不補登存款有可 能導致申報不實之結果而仍任其發生)。 注意! 如未確實查詢財產即申報,縱使自認財產非不法 所得、非來源不明,仍會被認定具有申報不實之「 間接故意」,而無法解免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23 23

參、填表前之準備工作 一、選定申報日1 (一)選定方式: 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 於申報期間內自擇任一日作為申報日。 就(到)職申報、代理申報、兼任申報:得 於申報期間內自擇任一日作為申報日。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報:不能任 選,僅能以實際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兼 任)日作為申報日。 「申報日」與「交件日」二個日期均須在 申報期間之內。 查詢申報日 之財產狀況 繳交申報表 填載申報表 24

一、選定申報日2 (二)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建議可 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 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 (二)為避免申報人混淆致填報錯誤,建議可 採「倒填申報日」之方式為之,較能避 免查詢時發生財產數額之出入。 如:申報人擇定以11月15日為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 於11月18日至22日查詢「11月15日」當日財產數額, 復於11月27日填寫完畢,嗣於11月30日繳交至政風 單位。 申報表應填「申報日」為11月15日, 「交件日」為11月30日。 25

二、查詢財產狀況1 (一)可至下列機關申請查詢「歸戶財產及所得查詢 清單」: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財產稅資料查調」項 目查詢個人財產。 2、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之 「全功能服務櫃檯」項目查詢。 3、財政部財稅入口網之「線上查調」項目查詢。 ※須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申請。 26 26

二、查詢財產狀況2 ※申請之準備資料: 申報人本人(代理人)申請: 申請人(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填 載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如申請全戶之財產資料: 應攜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當日核發之全 戶戶籍謄本。 如戶籍內有已成年者(如:申報人之配 偶),應帶該成年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 並書立委託書,由該戶1人代表申請。 27 27

注意! 二、查詢財產狀況3 ※財產總歸戶、財產總所得資料雖得作為申報土地、 房屋、汽車、存款、股票、債券、事業投資等財 產之參考資料,然因該資料係稅捐單位為課徵個 人稅捐所設置之資料庫,故多為前一年度之財產 所得資料,且存款、股票、債券部分僅記載金融 機構名稱、證券名稱及利息所得、股利所得,並 未載明存款餘額與證券餘額。 詳細情形仍應以自己持有之所有權狀、存摺、 存單、股票等資料為主,建議仍應分項向權責 機關(構),如:地政機關、金融機構、證券公 司、股票集中保管公司、事業投資公司等,分 別查明為宜。 28 28

二、查詢財產狀況4 (二)可至稅捐單位申請查詢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 資料。 (二)可至稅捐單位申請查詢地價稅、房屋稅之課稅 資料。 (三)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或上網使用「自然人憑 證」下載不動產(土地或建物)謄本。 (四)存款及集保存摺請務必登簿查詢(使用網路銀 行、電話查詢亦可,惟宜留存紀錄證明)。 (五)存款帳戶於申報前最好能作一清理(如:登打 餘額或累積利息或註銷帳戶等),並以「申報 日」為準,依存摺填載。請勿自行刪減尾數以 整數申報,或將日後可能存入支出款項預先累 計或扣除。 29 29

肆、填表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一般注意事項1 (一)申報表應詳細填寫,可採下列任一方式申報: 1、人工填寫:字跡不得潦草或模糊,表末申報人欄 須申報人本人簽名或蓋章。 2、電腦繕打:表末須申報人本人簽名或蓋章。 (二)金額或數字之填寫方式應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 凡千進位處均應標明「,」號。 (三)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外幣(匯)須折 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匯率有即期、現金、買進及賣出等4種,可逕擇其 中1種為計算標準,並建議於表內加註所採匯率。 、 30 30

一、一般注意事項2 (四)若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時:應填寫 「總申報筆數:零筆」。 (五)若有增、刪、塗改時:應於該增、刪、塗改 處蓋章。 (六)各欄如不敷填寫時: 1、人工填寫:得影印該頁附於同類財產申報表 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 2、電腦繕打: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 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 (七)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 稱。 (八)交件日:繳交申報表至政風室之日期。 、 31 31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基本資料1 ★注意事項: 應填申報義務人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非本國人,應填「國籍」與「中 華民國居留證號」)。 應於申報期間擇定1日為「申報日」,作為查詢財 產狀況之基準日【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申 報僅能以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兼任)日作 為申報日】,各類財產應用相同之申報基準日。 應勾選「申報類別」(「新法申報」選項,僅適 用於實施後首次申報情形)。 應填寫「服務機關」、「職稱」及「機關地址」; 如有超過2個以上職務均須申報財產者,應逐一填 載。 32 32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基本資料2 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 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卸(離)職人員、解除代理人員、公職候選人應 另登載「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 應填寫聯絡電話,以利審核財產申報表時聯絡之 用。 已婚或有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者,應填寫配 偶及子女之年籍資料,並應一併申報配偶及子女 之財產。與配偶分居時,仍應填配偶資料;與配偶 離婚時可免填配偶資料,但仍應填未成年子女之 年籍資料。 33 33

1.土地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1 ※不動產: 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建物。 ※不動產: 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建物。 1.土地 ★填寫方式: 「土地座落:○縣(市)○區(鄉、鎮、市)○ 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 公同共有」。 34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2 ★注意事項: 土地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填載前可先向當地稅捐稽徵所或國稅局調取本人及 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財產總所得資料(或上網 以自然人憑證下載之),並比對手邊土地所有權狀 或登記謄本,逐一填載土地地號、面積及持分。如 不確定是否有繼承、受贈土地情事,最好亦向地政 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亦得上網調取之)。 一宗土地有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須填載。 土地不論價值、面積、持分之多寡及地目(如:道 路用地、農地、林地、墓地等)為何,均須申報。 35 35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3 土地應填載登記(取得)之時間(可查土地所有權 狀)及原因(可查土地登記謄本),如係申報日5 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超過5年者不 必申報取得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者,則申報取 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可上網查詢或查土地稅單) 或市價(可上網查詢)。 36 36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4 ★常見錯誤態樣: 誤以為土地為上面沒有建物才算土地: 僅申報房屋未申報其坐落土地,為錯誤觀念,應一 併申報,並分別填載於土地、建物二欄位。 因不知地籍重劃而仍以舊謄本申報: 原則上只要能證明不動產之同一性,即可認為誠實 申報;惟仍請申報人以最新之資料加以申報,以利 後續之電腦比對,並可減少事後說明之累。 誤將數筆不動產面積及持分合併申報: 每筆不動產須單獨申報,不可逕將持分乘以面積而 為申報。請依申報表格式逐一填載,以減少事後說 明之煩。 37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土地5 ★常見錯誤態樣: 誤認繼承不動產毋庸申報: 我國採當然繼承主義,事後之繼承登記僅具「宣示 之效力」,亦即不動產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為全 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請一併申報。 不動產已滅失但未辦理註銷登記: 請申報時於「備註欄」說明並於事後說明時提出滅 失之證據(如:照片或事後補辦註銷登記)。 38

2.建物: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1 係指房屋及具獨立所有權狀之停車位。 ★填寫方式: 「○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39 39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2 ★注意事項: 建物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填載前,可先調取本人及配偶之財產總歸戶資料、 財產總所得資料,並比對建物所有權狀,逐筆填載, 避免按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填寫。如不確定是否有 繼承、受贈事實,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 本查填。 建物包括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房屋及 停車位,亦即包括有稅籍資料之違建在內。 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填載建號; 未登記建物(違建)應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 註係「未登記建物」。 40 40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3 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應分別填載於建物欄及土地欄。 建物應填載登記(取得)之時間(可查建物所有權狀)及原因(可查建物登記謄本),如係申報日5年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申報取得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可上網查詢、查房屋稅單或財產總歸戶資料)或市價。 41 41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建物4 ★常見錯誤態樣: 漏報共同使用部分或附屬建物: 此類不動產在交易上及法律上均具有一定之獨立性, 亦須單獨申報。申報前應注意是否僅申報主建物而 漏報附屬部分。 透天房屋之面積,誤以建物之建坪面積計算: 其面積計算方式係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登記 謄本之各樓層總地板面積為準。 42

Q1:如何查詢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土地: 申報人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地政相關系統查詢」→查詢「公告土 地現值」。 ※房屋: 申報人可至各縣市稅捐稽徵處查詢「房屋 稅現值證明」。 43 43

(http://clir.hinet.net/)首頁/網路電 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 ※須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申請。 Q2:如何申領網路不動產電子謄本? ※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 (http://clir.hinet.net/)首頁/網路電 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作業。 ※須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 )申請。 ※Hinet地政服務: (http://land.hinet.net/)首頁/地政電 子閘門/網路電子謄本/網路電子謄本申辦 作業。 44 44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船舶 ※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 ★注意事項: 船舶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45 45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汽車1 ※「汽車」: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如客 車、貨車,包括汽缸總排氣量逾250 C.C與電動馬 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但不包括其他機器腳踏車。 ★注意事項: 申報標準: 汽車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包括失竊或廢棄(未 報廢)之汽車等。 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46 46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汽車2 應填載登記或取得之時間或原因,如係申報日5年 內取得,尚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 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則以市價申 報。 ★常見錯誤態樣: 排汽量誤植:應依行照所載實際排汽量申報。 車牌號碼誤植:繳交申報表之前,應再行核對有無錯誤。 47 47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飛機、飛艇及滑翔機。 ★注意事項: 不論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應註明登記(取得)之時間及原因,如係申報日前5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者,以市價申報。 48 48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現金 ※「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注意事項: 申報標準: 總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現金或旅行支票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49 49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1 ★注意事項: 包括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新台幣、外幣(匯)存款均屬之。 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存 款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時,即應逐筆申報。 外幣(匯)存款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收盤匯率計算。 申報義務人應逐筆查詢(如刷簿、瀏覽定存單、詢問 金融機構人員等)每筆存款於「申報日」之確實餘額, 不得自行刪減尾數以整數申報,或將日後可能存入或 支出款項預先累計或扣除。 50 50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2 ★常見錯誤態樣: 僅申報財產概數:應申報之財產,應依實際狀況 確實申報,不可僅申報概數;若僅為一時方便而 估計錯誤,致誤差在社會通念無法接受之範圍者, 可能被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 誤以為多報可以抵免少報部分:不符金額計算為 「漏報金額+溢報金額+短報金額」。 同意他人以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義 登記不動產、存款、投資或買賣股票等:凡名義 上屬於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之財產而達 申報標準者,依法均應申報,惟宜於備註欄說明。 51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3 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若金額相差太大,則可 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 以未補登之存簿資料申報:若金額相差太大,則可 能因未盡清查財產之義務而被認為申報不實! 漏報利息:請於申報前先行補登存簿,以免日後說 明之累。 銀行於存簿補登後或申報日自動轉帳:如係不可歸 責於申報人之事由,申報人仍需提出存簿影本證明 確依存簿所載誠實申報。 預料受款人將於申報日領取支票存款但未領取:請 向受款人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確認。 同一銀行各別存款帳戶僅填列總金額,未區分存款 種類:須將每筆存款金額、種類(如定期存款、支 票存款等)逐項各別填列。 52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存款4 存款為零存整付,雖未到期,仍須依規定申報。 遺忘久未使用之銀行帳號:若金額龐大,依社會 通念認為不致遺忘者,可能會被認定為申報不實。 請於申報前清查,平時妥善保管存簿。 存單遺失(忘)致漏報:若金額龐大,依社會通念 認為不致遺忘者,可能會被認定為申報不實。平 時請妥善保管存單。 以存單申報,但銀行未依限入帳:原則上以非故 意申報不實認定。平時請妥善保管存單,並請於 日後說明時提出。 53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1 ★注意事項: 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 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 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 之證券。 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 之各類有價證券總額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即 應逐筆申報。 股票、債券部分,應至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臺, 索取「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 以利登載;至其他有價證券,則應向受託買賣之金 融機構或發行公司查詢。 54 54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2 股票包括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其他未 上市(櫃)股票、下市(櫃)股票,價值甚低 之股票(水餃股、壁紙股)亦應申報。 申報價額計算基準: 1、股票:票面價額(10元)。 2、存託憑證: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 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3、認購(售)權證: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或原交易價 額計算。 55 55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3 4、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票面價額計算;無 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 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國庫券:票面價額。 6、債券:票面價額。 7、基金受益憑證:以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 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如無單位淨值者,以 原交易價額計算。 8、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有價證券:以 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 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56 56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有價證券4 ★常見錯誤態樣: 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致股數發生變動或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發行公司辦理增、減資或下市致股數發生變動或 漏報自動配發之股利: 若股數與實際申報數誤差過大,且發行公司曾寄 發通知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者,則可能會被認為 申報不實。平時請即留意其股票之變動。 57

Q1:如何查詢個人「有價證券」資料?1 1、可拿股票簿本去刷,或向開戶證券商、期貨商、 銀行等查詢。 1、可拿股票簿本去刷,或向開戶證券商、期貨商、 銀行等查詢。 2、可至臺灣證券交易所/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查 詢。 惟投資人須使用電子憑證簽章登入註冊,且該查 詢系統之功能,包含個人開戶狀況、委託、成交 記錄及申購紀錄查詢,該系統已於96年6月28日正 式上線,得提供投資人跨市場、跨證券商整合性 的個人資訊查詢服務。 僅查詢開戶狀況、委託記錄及成交記錄,1個月內 方免費,1個月以上需另外收費。 58 58

Q1:如何查詢個人「有價證券」資料?2 3、可至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投資人服務 / 投資人 查詢個人資料作業程序,應由本人(代理人) 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書親赴該中心辦理。 因故未能親自申請,得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委 請證券經紀商查驗身分並出具證明書及填繳申 請書,以資憑辦。 59 59

Q2:如何查詢「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收盤資訊? 1、台灣證券交易所 (http://www.tse.com.tw/)首頁/交易資訊/ 盤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 2、證券櫃檯買賣中心(http://www.otc.org.tw/) 首頁/衍生性商品/認購(售)權證/收盤行情。 60 60

(http://www.tse.com.tw/)首頁/交易資訊/盤 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Q3:如何查詢「基金」收盤資訊? 1、臺灣證券交易所 (http://www.tse.com.tw/)首頁/交易資訊/盤 後資訊/每日收盤行情(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sitca.org.tw)首頁/ 產業現況 分析/境內基金/基本資料/I01基金淨值。 3、境外基金觀測站 (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首頁/ 淨值查詢。 61 61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1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 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 品、高爾夫球證、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 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 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衍生之交易契約。 ★注意事項: 每項(件)達新台幣20萬元者,即應申報。 Q:如何計算「黃金條塊」是否達申報標準? A:慮及市場交易習慣,原則上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 「各別所有」之「全部黃金條塊」為「1項」計算其價值。 (法務部95年法政決字第0951114497函釋) 62 62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2 價額之計算: 有掛牌市價者,填載申報日掛牌市價,無市價者,登載該項 財產已知之交易價額。 Q:如何申報黃金存摺之價額? A:黃金存摺之價額以「申報日之掛牌市價」計算,故申報人須向 銀行查詢「申報日當天」黃金存摺之「買進」價格(亦即將存摺 內之黃金餘額回售給銀行之價格),與申報日之黃金餘額相乘後, 如逾新臺幣20萬元,即達申報標準而應申報。(法務部87年政 決字第019903號函釋) 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應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發該類證 書記載內容填寫。 Q:著作權應如何填報?金額如何計算? A:請參照著作權登記申請書記載內容填寫,金額分為自訂價格與 零售價格2種。 63 63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債權 ※「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注意事項: 債權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係指為方便社 員短期週轉、轉存股金、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辦 款項)。 「債權」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權 餘額為準,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債 權數額申報。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債權總額 累計達100萬元以上時,申報人即應逐筆申報。 債權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64 64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債務1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債務雖屬消極 財產,亦應申報) ★注意事項: 債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 等貸款或私人債務等。 「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 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 申報。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債務總額 累計達100萬元以上時,申報人即應逐筆申報。 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65 65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債務2 Q:申報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 (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時,應否 列為「債務」申報財產? A:申報人若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 者,因申報人非主債務人,不必列為債務申報。 惟如主債務人已無法履行其債務時,申報人自應 將其所負保證或擔保責任之債務,列為「債務」 申報。 66 66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事業投資1 ※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注意事項: 包括「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按儲蓄互助社非屬銀行法 第139條所稱金融機構,其社員股金依儲蓄互助社法不得有 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性質上與銀行存款有別)。 事業投資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實際投資金額申報。 可先從財產總歸戶、總所得資料,初步確認事業投資公司, 然仍應向事業投資公司詢問申報日當日之實際投資金額。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各別」之事業投資總額累計 達100萬元以上時,即應由申報人逐筆申報。 事業投資應註明取得之時間及原因。 67 67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事業投資2 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 獨資等事業之投資,不論投資公司瀕臨破產,申報 時有無投資價值,仍應依當時投資金額據實填載。 事業之投資型態為「合夥」者,投資金額按民法所 稱合夥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 公司共有。惟各合夥人出資額應仍係各自可分,應 以各合夥人出資額計算。 68

二、個別欄位注意事項—備註 申報義務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 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註欄」敘明理由,並於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核時,提出具體 事證供審核。 倘係他人借用申報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 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應於各財產欄位申報, 並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註 明實際使用狀況。 「預售屋」或「繼承但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之財 產,可在 「備註欄」註明。 他人將財產信託為自己名下,亦須申報,可於 「備註欄」註明。 69 69

A:與其他債權、債務累計達100萬元者,須申報 ※其他特殊財產:應否申報? Q:人民幣現金 ? A:視為外幣之現金,折合新台幣後, 與其他現金累計達100萬元以上者,即須申報 Q:合會? A:與其他債權、債務累計達100萬元者,須申報 Q:保險? A:無庸申報 Q:連動債? A:無庸申報 70

伍、結語 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為依法應申報之人員 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得向各該受理 申報機關(構)詢問。 向政風單位詢問 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為依法應申報之人員 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得向各該受理 申報機關(構)詢問。 向政風單位詢問 向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處(第一組)詢問 申報義務人身為執行公權力者,應超越私益, 優先追求公共利益,落實正確之公務倫理觀 念。 71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迴避法 72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