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 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法院组织 1. 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 ①存在两个法院系统。 ②在普通法院系统,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③为了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法国专门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
一、法国的法院组织 2. 法国普通法院组织 (1)最高法院 6个审判庭,其中3个受理一般民事案件。 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只审查原审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对事实的审理。最高法院通常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但根据1967年7月3日法律,最高法院至少对某些案件可以作出它自己的判决。 (2)上诉法院 只审理上诉案件。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和控诉庭。大部分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法国的法院组织 2. 法国普通法院组织 (3)初级法院 有多种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刑事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也称警察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 民事初级法院:大审法院 (为处理民事案件而设的法院)、小审法院( 只受理标的较小的民事案件)、商事法院 、劳动法院 、 社会保障法院、 农事租赁法院
一、法国的法院组织 3. 法国行政法院组织 (1)最高行政法院 两个职能:最高行政审判机关;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 (1)最高行政法院 两个职能:最高行政审判机关;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由法国政府总理担任,领导工作实际上由副院长负责。 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审判的职权有三种:对重大特殊行政案件的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复核审管辖权。
一、法国的法院组织 3. 法国行政法院组织 (2)上诉行政法院 权限为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3)地方行政法院 (2)上诉行政法院 权限为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3)地方行政法院 职权有两项:审判;咨询。
一、法国的法院组织 4. 权限争议法庭 组成:9名正式法官,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选3名法官,以上6名法官联合,再选2名正式法官,2名侯补法官。 职权: ①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②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冲突
二、德国的法院组织 1. 特点 ①和法国相比,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多元的法院系统 ②法院组织规模庞大、门类齐全,各支系统独立运转。主要的法院系统有六类:宪法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③除宪法法院外,联邦法院与各州法院属于同一系统(和美国相对);国家行政审判权分别由各专门法院行使 ④司法审级多样化。宪法法院:联邦和各州没有隶属关系,一审终审制。行政法院:分为三级,实行两审终审制。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三审终审制。
三、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 1. 法国 2. 德国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975年《民事诉讼法典》及其修改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1957年《刑事诉讼法典》及其修改 2. 德国 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 1950年《民事诉讼法典》及其修改 1877年《刑事诉讼法典》 1975年《刑事诉讼法典》
三、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 3.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的特征 ①在民事诉讼中不实行陪审制,只是在刑事诉讼中的重罪案件审理程序中实行陪审制。 ②由于不实行陪审制,也就没有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不构成证据。
三、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 3.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的特征 ③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自由心证制,证据的证明力及其采信一般由法官对证据的评价是否已达到确信的程度来决定;法官对证据的提出也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④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职权制,即职权主义。对于证据的调查,是由法院和法官起主导作用, 法官主动追究犯罪。(英美法系:对抗主义)
四、法律职业 法国法律家的理想品质:“表达上的明晰而简洁、能言善辨、风度优雅、言词有力以及规范严谨” 德国法律家的理想品质:“思维透彻、精确严谨、学识渊博、对学术论争的宽容大度、构筑法律概念以及把握法律生活多样性的能力等。” 法国法律家的代表:律师(大革命的传统) 德国法律家的代表:法学教授
四、法律职业 1 .法国的法律职业 法语中使用的Professions Juridiques(法律职业)一词包括法官、检查官、律师、公证人、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各个阶层。 法官:法科大学生学习4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可以报考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学院期限2-3年,开设一些实用法学课程,并进行相当时间的实习。法官生学习期满合格,由总统正式任命为法官,并得终身任职。 检查官:也来源于上述法官学院的法官生们。被称为“站着的法官”
四、法律职业 1 .法国的法律职业 律师:参加全国统考,合格者取得“律师业技能合格证书”,称为律师。见习律师要在律师事务所工作3-5年,并参加律师培训中心的培训,律师协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授予律师资格。 公证人:也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法律职业 2. 德国的法律职业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 第一次国家考试(同时为法律系学生的毕业考试)司法实务进修(2年半-4年)第二次国家考试 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者,就获得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称为“侯补文职人员”或“合格的法学工作者”,可以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高级行政官员、大学法学教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或管理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