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二次國家報告宣導 人事室制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次國家報告 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次國家報告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民國99)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民國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次國家報告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二次國家報告 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已於102年底撰寫完成,具體展現我國於98年至101年間,在建立性別平等機制、法規及於政治及公共參與、參與國際組織、人身安全、教育、工作、健康、福利、家庭婚姻、法律等各面向推動婦女人權之具體進展及重要成果。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二次國家報告 為提升我國婦女人權,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我國於96年由總統簽署加入CEDAW,100年6月8日制定CEDAW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使CEDAW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正式向國際宣示我國保障婦女人權之決心與作為。依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我國於98年撰提初次國家報告,本次報告係我國推動CEDAW相關工作所提出之第2次國家報告。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二次國家報告 此次國家報告係由行政院邀集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五院代表依照CEDAW條文及一般性建議內容要求共同撰寫,並邀請國內CEDAW專家學者指導,另為周延納入各方意見,於報告撰寫期間共舉辦23場座談會、公聽會及專家諮詢會議,廣邀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參與討論、提供建議,歷經近1年密集討論及溝通之過程,完成報告撰寫,並於102年12月提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會議通過。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二次國家報告 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將於今年6月邀請國外專家來台參與報告審查會議,提供我國推動婦女人權具體建議,屆時將邀請五院代表及非政府組織團體共同參與,透過CEDAW國家報告之發表建立國際對話平臺,俾與國際接軌。 我國自實施CEDAW施行法以來,政府即積極辦理宣導、檢討國內法規及完成國家報告,未來政府將持續就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業務,積極研處精進,以聯合國CEDAW的公約水準,促進我國婦女人權之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