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規概要1 (第1條~第26條) 補充講義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班 104.10.16 講師:林炳坤
課程目標 1. 要避免政府採購糾紛,必須瞭解核心程 序所在。 2. 最主要的核心程序,源自規格裁量,採 購人員必須完全掌握。尤其程序正義與 專業參與的處理機制,適當延伸應用, 極有助於採購作業。 3. 政府採購的核心程序,乃由規格裁量延 伸至招標文件製作的各項重點、契約變 更(含同等品及後續擴充)為最具代表 性的作業,為減少糾紛杜絕觸及刑責, 本課程均就應留意之重點加以介紹。 4. 上課會避免填鴨,開拓視野、提升境界、 靈活思維才能觸類旁通無往不利。請大 家以輕鬆方式聽課、一以貫之! 5. 上完今天的課,我們再想想對工作上的 幫助,以及可以有什麼改變?
講師簡介 學歷證照: 主要經歷: 林炳坤 信箱:lin168393@gmail.com 7.台北縣瑞芳風景區管理所規劃建設組組長。 8.衛生署基隆醫院總務主任。 9.國立傳統藝中心副研究員。 10.台大醫院採購組長。 11.宜蘭縣政府資訊室(採購稽核委員)。 12.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南華大學、大同技術學院兼任講師 學歷證照: 交大碩士(書卷獎)、高考一級、土木技師、交通技師(榜首)、政府採購法專業人員進階資格、種子教師、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師資 主要經歷: 1.省公路局點工、鼎漢顧問公司規劃師。 2.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約聘工程師。 3.交通部路政司技士。 4.台北捷運公司助理工程師。 5.法務部總務司技正(政府採購法種子教師)、天一土木建築補習班兼任講師。 6.唐榮公司企管部經理、營建部經理、董事會主任秘書、鋼鐵廠代廠長(模範員工)。 林炳坤 信箱:lin168393@gmail.com 電話:05-2593900#500;0936-080235 採購法相關論著:(永然文化) 1.一本學會政府採購最有利標(看小故事學最有利標),張庭瑋博士、沈昌憲律師、陳依民科長審訂 2.政府採購鑽石法則,林錫堯大法官推薦,李永然律師、沈昌憲律師、楊清敏調查員審訂 3
課程補充講義綱要 1.政府採購法令的基本訴求 2.條文補充 3.結語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於97年12 月9日正式會議通過我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案,我國於98年成為GPA第41個簽署國。 預估未來外國對我國廠商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每 年折合新台幣約12兆,有利我國廠商開拓國外市場。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 日對我國生效,GPA適用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 應符合GPA規定,包括刊登英文摘要公告、延長等標 期、允許GPA會員廠商投標、招標文件內容不得限制 競爭等 (98年6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800271620號 函) 適用GPA門檻金額:(請參閱次頁)
附件一~附件三 比較表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工程 產品 (財物) 服務 (勞務) 適用狀況 附件一~附件三 比較表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工程 500萬SDR (約折合NTD2億3088萬) 第一年:1500萬SDR(約折合NTD7億5270萬) 第二年: 1000萬SDR (約折合NTD5億180千萬) 第三年: 500萬SDR(約折合NTD2億3088萬) 產品 (財物) 13萬SDR(約折合NTD600萬) 20萬SDR(約折合NTD923萬) 40萬SDR(約折合NTD1847萬) 服務 (勞務) 適用狀況 總統府 行政院 內政部.. 原則納入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含組織法 所涵蓋行政單位)。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未納入。 台灣省政府 北高市政府 納入中央以下次一級(sub-central)機關。 省府組織經調整後,目前僅餘秘書處、法規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其他改隸中央各部會之機關皆納入Annex 1 部分公營事業 國立院校 納入油、電、糖、印鈔、造幣、 鐵路、港務局、水、部分國立院校、 部分醫院。 部分加入國亦納入學校機構。 聲明中央印製廠印鈔機採購排除適用。
GPA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一) 無需立法規範 GPA 政府採購法 第一條 適用範圍 2、3 第二條 採購金額 細則6 第三條 國民待遇不歧視 6I、17、外國廠商參與非條 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四條 原產地規則 17、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五條 對開發中國家之特 別待遇 第六條 技術規格 26 第七條 招標程序 18 第八條 廠商資格 36、37、投標廠商資格認定標準 無需立法規範
GPA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二) 第九條 招標公告 27、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十條 選商程序 20、21 第十一條 投標及履約期 6I、28、招標期限標準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 29、採購契約要項、投標須知範本、契約範本 第十三條 投標收標開標決標 第二章、第三章 第十四條 協商 56、57、細則78 第十五條 限制性招標 22 第十六條 補償交易 43、44
GPA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三) 無需立法規範 無需立法規範 61 61、62 第十七條 鼓勵非GPA國透明化 無需立法規範 第十八條 決標公告及決標通知 61 第十九條 國與國採購資訊及統 計 第二十條 廠商申訴程序 第六章 第二十一 條 GPA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國與國間爭端解決 第二十三條 不適用GPA案件 第二十四條 加入及退出條件等 無需立法規範
政府採購法法令架構 目前總計118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第17條) 計17條 第 二 章 招標 (第18條~第44條) 計27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第17條) 計17條 第 二 章 招標 (第18條~第44條) 計27條 第 三 章 決標 (第45條~第62條) 計18條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第63條~第70條) 計7條 第 五 章 驗收 (第71條~第73條) 計3條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第74條~第86條) 計17條 第 七 章 罰則 (第87條~第92條) 計6條 第 八 章 附則 (第93條~第114條) 計23條 目前總計118條 (法令要旨如文件十二)
條文要旨第一章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宗旨) 第 2 條(採購之定義) 第 3 條(適用機關之範圍) 第 4 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5 條(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第 6 條(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第 7 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第 8 條(廠商之定義) 第 9 條(主管機關) 第 10 條(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第 11 條(採購資訊中心之設置) 第 12 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第 13 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監辦) 第 14 條(分批辦理採購之限制) 第 15 條(採購人員應遵循之迴避原則) 第 16 條(採購請託或關說之處理) 第 17 條(外國廠商參與採購)
條文要旨第二章 第 二 章 招標 第 18 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 第 33 條(投標文件之遞送) 第 19 條(公開招標) 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 第 21 條(選擇性招標得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 22 條(限制性招標) 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 第 24 條(統包) 第 25 條(共同投標) 第 26 條(招標文件之訂定) 第 27 條(招標之公告) 第 28 條(等標期之訂定) 第 29 條(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 第 30 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第 31 條(押標金之發還及不予發還之情形) 第 32 條(保證金之抵充及擔保責任) 第 33 條(投標文件之遞送) 第 34 條(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 第 35 條(替代方案提出之時機及條件) 第 36 條(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第 37 條(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 第 38 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第 39 條(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第 40 條(代辦採購) 第 41 條(招標文件疑義之處理) 第 42 條(分段開標) 第 43 條(採購得採行之措施) 第 44 條(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情形)
條文要旨第三章 第 三 章 決標 第 45 條(公開招標) 第 46 條(底價之訂定及訂定時機) 第 47 條(不訂底價之原則) 第 48 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 第 50 條(不予投標廠商開標或投標之情形) 第 51 條(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之通知) 第 52 條(決標之原則) 第 53 條(超底價之決標) 第 54 條(未訂底價之決標) 第 55 條(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處理) 第 56 條(最有利標) 第 57 條(協商之原則) 第 58 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第 59 條(採購契約) 第 60 條(廠商未依機關通知辦理之結果) 第 61 條(決標結果之公告) 第 62 條(決標資料之彙送)
條文要旨第四,五章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第 五 章 驗收 第 63 條(採購契約及委託契約) 第 64 條(採購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第 65 條(得標廠商不得轉包工程或契約) 第 66 條(違反不得轉包規定之處理) 第 67 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 第 68 條(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第 69 條(刪除) 第 70 條(工程採購應執行品質管理) 第 五 章 驗收 第 71 條(限期辦理驗收及驗收人員之指派) 第 72 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第 73 條(簽認結算驗收證明書)
條文要旨第六章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第 74 條(廠商與機關間爭議之處理) 第 75 條(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第 76 條(申訴) 第 77 條(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第 78 條(申訴之審議及完成審議之期限) 第 79 條(申訴之不予受理及補正) 第 80 條(申訴審議程序) 第 81 條(撤回申訴) 第 82 條(審議判斷以書面指明有無違法並建議機關處置方式) 第 83 條(審議判斷之效力) 第 84 條(招標機關對異議或申訴得採取之措施) 第 85 條(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之處理) 第 85-1 條(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方式) 第 85-2 條(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 第 85-3 條(書面調解建議) 第 85-4 條(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 第 86 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條文要旨第七章 第 七 章 罰則 第 87 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 罰)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第 92 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 金)
條文要旨第八章 第 八 章 附則 第 93 條(共同供應契約) 第 93-1 條(電子化採購) 第 94 條(評選委員會之設置) 第 95 條(專業人員) 第 96 條(取得環保標章之產品得優先採購) 第 97 條(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政府採購) 第 98 條(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 第 99 條(投資政府規劃建設之廠商甄選程序適用本法) 第 100 條(主管機關得查核採購進度) 第 101 條(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 第 102 條(廠商得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 103 條(登於公報之廠商不得投標之期限) 第 104 條(軍事機關採購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第 105 條(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採購) 第 106 條(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第 107 條(採購文件之保存) 第 108 條(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置) 第 108 條(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置) 第 109 條(審計機關稽察) 第 110 條(得就採購事件提起訴訟或上訴) 第 111 條(巨額重大採購之效益分析評估) 第 112 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 113 條(施行細則) 第 114 條(施行日期)
最有利標的走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九○○○九二八三○號 主旨:為利各界瞭解如何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文化創意 採購,避免一律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採購品質,茲提供可行方式如 說明,請參考。 說明:(節錄) 三、機關以最低標決標辦理文化創意採購之原因,除圖其作業程序較為 簡便外,亦有可能係受到行政院95年3月為減少機關辦理最有利標之弊端, 所提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指示所影響,此情形於行 政院98年4月停止適用上開指示後,已有明顯改善。 四、我國與先進國家之採購法,都以程序規範為主,只要各機關依法行 政,並於招標文件內明確訂定需求條件、成果目標,並善用採購法規定 的彈性機制辦理招標,相信政風、審計、上級及檢調機關不會刻意刁難。 本會鼓勵各級公務員及其主管,勇於任事,建構發揮創意之環境,以提 升施政成效。
最有利標是馬總統的政策-也會影響採購法令 《史記》中陸賈與漢高祖的對話 陸賈說:「從戰馬上可取天下;但能從戰馬上治天下嗎 ?」 戰馬上取天下,是靠硬實力(hard power) ;但治理天下 ,是靠軟實力(soft power)。 華人企業領袖的二十堂課 作者 / 馬英九/ 連戰/ 王 建煊/ 斌郝龍/ 陳長文/ 周 功鑫/ 嚴長壽/ 劉育東/ 白 崇亮/ 呂學錦/ 林垂宙/ 吳 重雨/ 李家維
探討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 理展覽活動,若訂定節省 展覽空間經費較機關原編 預算達20%以上,得以減省 經費之半數作為廠商獎勵 性報酬,是否合適? 同上,若訂定參觀人數達 一定標準值,可給予廠商 契約總價金10%之獎勵金, 是否妥適?
獎勵性報酬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準用最有利標各項子法均有類似規定) 第十三條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 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二款給付金 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準用最有利標各項子法均有類似規定)
與國家政策有關的政治議題探討 馬政府為了提提昇國家軟實力,提倡最有利標 國家體制效率不足,則大家再努力也是枉然,會輸在起跑點 馬政府為了提提昇國家軟實力,提倡最有利標 獎勵性報酬,應該是鼓勵民間廠商厚植軟實力非 常好的策略~建請馬總統參考 只要總統說要做,大家就會配合,什麼困難也沒 有 22
政府採購的法律性質 法務部見解:88.08.02法88律字第029742號函及92.03.03法律字第 0920005479號函示略以,行政程序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 限。採購法有關之採購行為,應依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不 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工程會見解:89.08.17(89)工程法字第89023471號函略以:依採購法 規定所為之決定(如不予開標決標、履約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 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如處分書製發、陳述意見及聽證、 行政處分效力等)…,採購行為屬私經濟行為,非屬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 1項規範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採異議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類似 公法之救濟程序;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爭議採調解或仲裁,類似私法之 救濟程序,以致政府採購行為被解讀為“雙階理論”。 結論: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行為是否為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各 界仍有不同之論述,而採購爭議之處理於採購法第6章已明定其救濟程序, 毋寧將採購行為之定性與救濟程序切割開來分別處理,不失為務實之作 法。
圖利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31條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7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受賄的刑事責任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法定公務員 中華民國 刑法第10條(摘錄)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 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2.條文補充
立法宗旨§1 政府採購其實比較著重興利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提到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強調的公平、公開的程序,效率及品質的目標,以及追求公共利益與公平合理,並沒有特別強調「防弊」。 政府採購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二項條文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 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想一想 公平公開 品質效能 為何政府採購比民間採購花費更多行政程序成本, 績效卻可能不如民間? 我們都是納稅人,卻默許以上的結果嗎? 辦理政府採購,必須像行政人員,還是生意人? 公平公開 品質效能
適用對象§3、§4、§5 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 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人或團體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4)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 受補助機關監督 細§2 * 關於上級機關(§9-2)行使事項,由監督機關為之 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5) 執行政府之預算,無論金額大小,均有適用 * 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細§4-2
考題說明 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 法之採購,依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機關指: (1) 新竹市政府。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 台電公司。 (4) 經濟部。 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依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所稱上級機關指: (1) 台北市政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受託之法人或團體擬依本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應報經核准之上級機關為? (1) 核准該法人或團體設立之主管機關。 (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4) 經濟部
補充解釋函 1 補助對象之選定及其辦理採購適用疑義 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之規範範圍。 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依其身分適用本法之情形如下: 若為第3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其 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第4條之規定適用 。 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 。 工程會88年12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函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四條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88年11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8819603號)
選定補助對象適用疑義 機關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 點」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 目及基準」補助兒童福利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保 母人員訓練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有關補助 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88年8月16日 (88)工程企字第811996號函
接受機關補助是否適用(採購案例) 例:某機關補助○ ○基金會260萬元辦理一活動,○ ○基 金會有自籌款130萬,全部採購金額共計390萬,採購項目 包含A(媒體宣傳)、B(宣傳品製作)及C(設備採購): 提示: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方式 採購項目 採購金額 機關 補助金額 基金會 自籌款 是否適用 1 A+B+C 390萬 260萬 130萬 y 2 A(媒體宣傳) 100萬 40萬 60萬 B(宣傳品製作) 90萬 30萬 C(設備採購) 200萬 160萬
補充解釋函 2 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適用疑義 農會、農田水利會、漁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 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本法之規定 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4條及第5 條之規定。 工程企字第8812604號、第8813028號及第8820910號函 不適用 ,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補充解釋函 3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之適用疑義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 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 適用 採購法;如係以員 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採購法。 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採購法 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 適用採購法 工程會88年7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08912號函 適用 不適用 適用 適用 不適用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四條 不適用
採購的定義、屬性分類§2、§7 Q:拆除違建、買保險、印製出版品為何種採購? 採購定義(§2) 採購屬性分類 工程之定作 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等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等 兼有2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Q:拆除違建、買保險、印製出版品為何種採購?
財物之變賣及出租適用疑義 公有財產變賣、出租(借)之作業方式,在國有財產法、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及省市財產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中已 有規定。 工程會88年7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60號函 Q:標售資源回收物品 (88年8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1863號函)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該法有關救濟規定。 工程會95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函 Q:不適用本法之閒置資產標售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招標文件仍應載明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生鮮農漁產品 工程會98年2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800048970號函 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 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因生鮮農漁產 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 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 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 「冷凍食品(肉品)」,如經冷凍處理,不符合上開意旨 「蔬菜水果」屬「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 保險業為服務業,機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 購 Q: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採購性質係屬 ? (1)勞務採購。 88年9月6日 (88)工程企字第8813123號函 Q: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之採購性質係屬 ? (1)勞務採購。 (2)財物採購。 (3)工程採購。 (4)兼有工程、財物採購之性質。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適用疑義(1)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 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95年7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43340號令) 以自然人為對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 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 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 定」等院頒規定核給費用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委託對象非屬自然人,或案件特殊非按上開規定所定標準核付費用,而採另行計酬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工程會96年3月14 日工程企字第09600102100號函)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適用疑義(2) 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4章(第25條至第38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至於仲裁代理人之委任屬本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工程會88年9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8813859號函 機關依公證法規定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並依規定支付公證費用,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96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600403120號函
職權委託適用疑義 機關職權委任或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 公立學校,或依法規委託非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 個人,且該法規對於委任或委託對象之選定已有 規定者,得依該法規辦理,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 機關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如無法規依據,且其辦理受託事務係收取相當對 價者,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88年7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44號函
執行原則 §6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 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執行原則 §6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 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 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 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 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名詞定義 §8、§9 廠商(§8) 機關(工程會88年6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734號函) 主管機關(§9-1項) 名詞定義 §8、§9 廠商(§8)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 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機關(工程會88年6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734號函) 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四項要件者 主管機關(§9-1項) 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 上級機關(§9-1項) 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 所隸屬之政府機關)。無上級機關者(細§5),由該機關執行本 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廣義的廠商(包含機關)
採購資訊中心§11 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資訊,建立價格資料庫,供 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 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工程價格資料庫 預算金額達1千萬以上者,機關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得標 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屬統 包者,為機關核定細部設計結果日起30日內,傳輸經機關核定 之單價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之價格資料庫必要者,得準用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
上級機關之監督§12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 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 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 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 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採購金額之認定方式 細§6 分批辦理: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 複數決標: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項目標的不同者,依 個別項目預算 有後續擴充:含擴充項目所需金額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預估需用金額 單價決標:×預估數量 租期不確定: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 甄選投資廠商: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後續邀標階段 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金額認定 機關無其他支出,而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以其使 用價值認定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採購金額:就採購標的於招標前認定 (細§6)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技術規 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等 預算金額: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細§26-1項) 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 (細§26-2項) 預計金額≒預算金額 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27-3);公告金額以上案件原則應公開預算金額(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11)
採購金額及招標決標方式 採購 規模 巨額 查核 金額 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 性質 工程 2億元 5千萬元 100 萬元 逾10萬元, 未達100萬元 10萬元以下 財物 1億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招 / 決 標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 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 、複數決標、 固定費率(用)決標 第23條: 未達公告辦法第2條: 1.22-1-1~15 2.22-1-16(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決標原則:同左 未達公告辦法第5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得 免提供報價單或企 劃書 ”政府電子採購網”有 提供”電子競價”功能
採購金額之認定 含後續擴充案例 機關辦理一清潔服務採購,服務期間1年,預算金額為80萬元,保留後續擴充2年,預算金額180萬元,其採購、預算及預計金額分別為: 提示: 有後續擴充者,採購金額含擴充項目所需金額 預算金額: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預估決標金額 採購金額: 預算金額: 預計金額: 80+180=260萬 80萬 80萬?
如何認定採購金額?依主管機關函示 不同地點餐飲,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8809176 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採購,得分別辦理? 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採購?8810093 國小教科書之採購,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 版本,分別辦理 ?8810724 活動性質不同的體育活動,得分別辦理?8811051 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得分別辦理?8812214 各村落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仍自行分別辦理採購? 8813485 豬隻疾病疫苗採購,得分別辦理? 8813738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分別辦 理?8814610 不同報紙採購,得分別辦理?90026868
機關內部監辦§13 1/2 誰來監辦:主(會)計或/及有關單位 有關單位: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機關內部監辦§13 1/2 誰來監辦:主(會)計或/及有關單位 有關單位: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誰指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監辦方式: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查 監辦事項:辦理採購之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不涉及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有違法情形時, 仍得提出意見。 紀錄: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 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規定之特殊情形;書面審核 監辦者,紀錄應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機關內部監辦§13 2/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 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無有關單位者免。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 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 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告金額應低於查核金額 第1項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 主計處定之。
未達公告金額與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辦法之比較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監辦辦法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會同監辦辦法 適用案件 未達公告金額 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監辦單位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無則免) 監辦時機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監辦方式 實地監視或 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核准) 書面審核監辦(須經核准) 監辦事項 程序,不包括採購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4) 得不派員監辦情形 14種(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即可免派) 13種,但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不得免除監辦情形 4種 3種,且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而免除
分批辦理§14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有分批辦理採購必要者,應經上級機 關核准,並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細§13)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者,非本法所指之分批,依個別採購案之金額認定 (分別辦理) 法定預算書如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
利益迴避§1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離職後3年內不得接洽與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事務 涉及本人、配偶、3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 親屬之利益時,應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該等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 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 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 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 定,申報財產。 (細§14)機關首長
總則 第16條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1項之請託或 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1項之請託或 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請託或關說(細§16) 記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細§17) 通知之形式:除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 傳真或其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 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細§18)
通知的法令規定 細則 第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口頭通知,必要時得作成紀錄。 採購契約要項 (相互通知之方式) 十九、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 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 為之。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 後發生者為準。
通知的應注意事項 契約條款第一條(摘錄)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 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 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 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契約條款第二條(摘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依藥品契約明細 表及應將電話、E-mail、傳真機24小時開機, 於本院通知交貨之次日起3工作天內,依本院所 指定之品項、規格、廠牌、產地、單位及數量等, 運交本院所指定之地點(含本院暨本院所屬相關 分院之驗收單位及指定地點)辦理驗收。 問題:能否以電話通知廠商交貨?
通知的重要函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四四六四六○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四四六四六○號 主旨:所詢開標過程中對廠商之通知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1月5日北府工採字第0960006616號函。 二、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 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 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所詢於招 標文件預為載明「建議廠商派員到場接受機關之通知,廠商若未到場者,視 同放棄」,建議改為「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 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三、另標價偏低之處理,請依本會92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200123080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 行程序」(已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總則 第17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 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 與採購。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外國廠商定義 財物或勞務依其原產地認定 我國廠商供應原產地為日本之冷氣機 財物: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勞務:實際提供勞務者國籍(自然人)或登記地(非自然人) 兼有2者,無法認定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我國廠商供應原產地為日本之冷氣機 美商○○公司供應原產地為大陸之筆記型電腦
機關辦理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之適法性 因大陸地區廠商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屬「外 國廠商」,且我國與大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 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得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 定,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 勞務參與。 機關如需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或允許廠商提供 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者,仍須符合兩 岸條例及其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規定為前提。 工程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函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十 七條
公開招標§19 招標原則 經公告程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 應公開招標。 招標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 訊網路(§27)
選擇性招標§20、§21 須符合採購法第20條規定,2種作業方式 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經常性採購(第1款) 特定個案(第2款~第5款) 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除外情形: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 工程採購之標的內容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不符合建立合格廠商 名單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為 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工程會89 年 1月19日 (89)工程企字第88022422號 ) 有效期逾1年,應逐年公告並檢討。 有效期未逾3年,得免逐年公告。(細20)
限制性招標§22 限制性招標之簽辦,由何單位人員為之? 第六款之規定,百分之五十之定義勿混淆 細則23-1 第六款之規定,百分之五十之定義勿混淆 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準用最有利標,在最有利標課程將加以介紹 第十六款之特殊適用情形: 指定用途捐款辦理。(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二號) 房屋續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三七0號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工程企字第0九一00四二二一五0號 政策採鐵路運輸:(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一八五○號 基本工資調整:工程企字第09900413760號 未達公告之採購,第十六款之適用,在未達公告招標辦法予以放寬 契約變更,也視同限制性招標的辦理程序,並以適用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作為得否變更之審查依據(工程企字第09700536510號函)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23 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數更多,使用機 率更高 依未達公告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公開取得 取最有利標 均請留意「比價或議價」 三家投標廠商限制之突破(三家迷思?) 小額採購沒有三家估價單之規定 原住民地區採購(工程企字第○九八○○三八七三一○號)
統包§24: 可採最有利標決標的工程採購方式 統包 工期縮短,可挑選最有利標廠商,爭取金質獎 品質及對營造業水準具提昇效果 審查作業是關鍵決勝因素 21個月 27個月 統包 18個月(1年半) 就算拖延 3個月 設計後再發包 30個月(2年半) 拼命提前 3個月
學習曲線 一回生二回熟 完成品質 完成次數
共同投標§25 廠商資格-共同投標vs.分包廠商資格 採購標案廠商應具備資格a、b、c,因無單一 廠商可同時具備該等資格,實務上可採: 甲案、容許廠商「聯合承攬」 乙案、容許投標廠商資格不足部分得以分包廠商資 格代之 問題:何者較佳?
分包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管理 優點:連帶責任,可只對代表人通知 主包商 機關 共同投標廠商 機關 分包商
規格§26:政府採購的核心程序 需求與規格的訂定 訂定 招標文件 階段 決定 決定招標與決標方式 訂定廠商 訂定契約 資格 條款 價格機制 開標決標→履約驗收 訂定 招標文件 階段 開標決標及 履約驗收階段
採購規格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 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 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 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 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 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 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 此限。 探討:政府採購只能買到符合國家標準的次級品,是這樣嗎? 74 74
採購資格規格綜合研討 實務研討:(採購法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審查 作業”) 辦理藥品採購,由於廠商須有藥商資格,藥品也 須出具藥品許可證,機關若以內部品質作業規定, 審定廠商藥品之「療效」是否符合使用需求,對 部分廠商取得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判定為不 合格之情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75 75
採購規格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第六點規定:「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 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 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 後再行辦理:…」 審查機制: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 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 協助。 (三)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 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問題:抄襲特定廠商規格(如次頁),如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是否即可符合採購法令規定? 77
同等品審查與決標方式實例探討 某機關採購棒球球棒,採最低標決標,規格為Mxx牌或同等品,同等 品審查時機為交貨前。廠商提出Sxx牌球棒為同等品,機關如何審查? 探討: 自行審查:學校的認定結果,能否服眾?如未通過,得標廠商能否接受? 如通過,未得標廠商能否接受? 開會審查:有無該等【專家】?願不願意幫機關背書? 委託審查:能委託什麼人(機構、團體)? 【餐飲服務】一桌三萬元,適不適合列舉廠牌【容許使用同等品】? 還是採【最有利標】較妥? VS.(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明訂規劃、設計單位應符合採購 法之規定,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且應提供符合其材料、設備設 計規格,其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以列示同等品參考廠牌時, 至少應列舉二家以上互不相關之個別廠商名單,對獨家產品及專利工法 等應主動提報主辦機關核辦,並建議採購方式,不得隱瞞。
同等品?
(重要實務)契約變更、同等品及替代方案 招標文件註明「某甲品項得使用廠牌A、廠牌B、廠牌C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使用前,向機關提出。針對某甲品項: (1)廠商如提出擬採用廠牌D之同等品,應提出何種資料供機關審查? (2)承上,機關應如何審查? (3)列舉之廠牌與未列舉廠牌使用上有無差異? (4)若未同意使用同等品,廠商欲採用廠牌D,可否辦理契約變更? (5)廠商可否要求採用替代方案方式,使用同等品?
同等品、契約變更及替代方案比較表 區別 發動者 適用法條 價差 審查 使用替代方案 廠商 本法35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能減不能增,如減少時最多可獎勵50% 要 使用同等品 採購法26條注意事項 能減不能增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本法22 契約要項21 機關要求契約變更 機關 契約要項20 可減可增 結論: 1.招標文件未列之廠牌,使用同等品只有時機上未受限制,其餘與廠商要求契約變更相同。 2.替代方案具有鼓勵效果,有機會製造雙贏。 3.容許使用同等品,如何審查會造成一定的壓力;最有利標擇最優者較易採購優良產品。
3.結語 法律不會保護好人,法律 也不會偏袒壞人;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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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保障 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 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句。」 行政程序法: 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 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 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 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 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 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 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智慧 智慧 知識份子不是囿於知識的人 知識份子不是囿於知識的人 86 86
人生就像最有利標 您要做的,就是 把手上的牌打到最好 報告完畢 人生就像最有利標 您要做的,就是 把手上的牌打到最好 敬祝 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