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富雄律師 tomio.xu@gmail.com 0953532157 著作權之認識與實務運用            許富雄律師            tomio.xu@gmail.com                 09535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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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富雄律師 tomio.xu@gmail.com 0953532157 著作權之認識與實務運用            許富雄律師            tomio.xu@gmail.com                 0953532157

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一: 甲與乙同遊阿里山,甲發現乙拍照時取景甚佳,故在 乙拍照之後,甲即站在與乙相同之位置與角度拍攝, 兩人均將照片上傳到部落格上供人閱覽,乙才發現甲 的照片,竟與自己所攝影者,十分相近,甚至雷同, 問:甲有無侵害乙之著作權? 案例二: A報記者為報導某立委緋聞事件,直接翻拍使用B報 獨家偷拍取得的緋聞女主角C女的照片,遭B報提告 違反著作權法,A報記者辯稱B報記者偷拍取得的照 片不具原創性而無著作權,有無理由? 2

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三: 比較下列兩個卡通圖案是否相同?右圖之作者有無侵害 左圖作者之著作權? 3

什麼是著作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3Ⅰ ①) 原創性 客觀上可感知之表達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著作權法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 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 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非不受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9)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4

什麼是著作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判決意旨: 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 「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 而來。 「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 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 性為已足。

什麼是著作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國內外實務上就有關創作性之判斷標準,乃採最低創 作性、最起碼創作之創意高度或門檻。 不以具有何種特殊技術層次或水平為必要,又稱之為 美學不歧視原則。

什麼是著作 著作的種類例示︰ 語文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建築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 表演 衍生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表演 衍生著作 其他 複合式著作 編輯著作 7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 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第一次」的權利 決定是否發表、何時何地發表、如何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 於著作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同一性保持權 禁止他人扭曲、割裂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之內容、形式或 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8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 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 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端視其著作之種類、性質,依著作權法特別明文定之, 並非每一種著作均擁有上述所有之權利 9

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一: 甲與乙同遊阿里山,甲發現乙拍照時取景甚佳,故在 乙拍照之後,甲即站在與乙相同之位置與角度拍攝, 兩人均將照片上傳到部落格上供人閱覽,乙才發現甲 的照片,竟與自己所攝影者,十分相近,甚至雷同, 問:甲有無侵害乙之著作權? 10

著作權之保護 最高法院: 案例一: 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因屬 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二人在相同地點、角度,並以相同條件完成拍攝之同 一風景照片(例如台北火車站或總統府建築),畫面 縱屬完全相同,但因均屬獨立之創作,皆享有著作權, 二者互不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11

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二: A報記者為報導某立委緋聞事件,直接翻拍使用B報 獨家偷拍取得的緋聞女主角C女照片,遭B報提告違 反著作權法,A報記者辯稱B報記者偷拍取得的照片 不具原創性而無著作權,有無理由? 12

著作權之保護 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攝影 著作有極大程度係依賴機械或電子裝置之作用及人 類技術之操作,引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被 攝客體再現於底片或紙張而完成,在攝影之過程中, 需決定主題,並對被攝影之對象距離、角度、光線 取決、焦距調整、快門掌控、構圖與選取背景、影 深之判斷進行選擇及調整,或對底片於攝影或沖洗 時進行修改等…(下頁)

著作權之保護 因此,攝影著作之創作性應考量下列各項因素: 1.主題的選擇: 攝影著作對被拍攝物之構圖、背景選取、距離、寬度、角度等之獨 立思維表現; 2.光影之處理: 攝影者利用控制光源之有無、強弱、照射點、照射方式等,藉以呈 現被拍攝物不同顯影程度或影深之獨立思維表現; 3.拍攝之技巧: 攝影者利用焦距之調整或快門掌控等智巧、技匠所呈現較為獨特之 獨立思維表現; 4.後段之修飾或組合: 對底片於顯影或沖洗時進行修飾或運用其他設備(如電腦)使經拍 攝後之影像產生變化之獨立思維表現。 至於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僅忠實體現該實物, 而無上開獨立思維表現者,因欠缺創作性,尚難認係著作 權法所指之著作。」

著作權之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 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 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 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 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 權之保護。

著作權之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按新聞事件之照片,係在新聞事件發生之瞬間攝取其 臨場之情形,基於事件發生之即時性,事實上不可能 預先於新聞現場佈置燈光、佈景、取捨角度,且事件 發生後,亦具有不可再現性,是以,新聞事件之照片 ,較諸預先設計之場景下所拍攝之照片,其困難度與 所需具備之經驗不遑多讓,尚難僅因照片性質上屬新 聞照片,即因而認為不具原創性,此在戰地記者所拍 攝之照片縱使僅係平實呈現實況,仍咸認為具有原創 性即足證明。

下列何者有著作權?

著作與著作權 案例二: 比較下列兩個卡通圖案是否相同?右圖之作者有無侵害 左圖作者之著作權? 23

著作權之保護 案例二:寶貝熊非凱蒂貓 台商原創非仿冒 案例二:寶貝熊非凱蒂貓 台商原創非仿冒 TVBS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70308124309 記者:周欣怡 攝影:莊其源 台北 報導 由台灣人自創的寶貝熊卡通圖案,遭到日本的Hello Kitty凱蒂貓控告仿冒侵權,而被告上法院,官司纏訟5年,高院更一審判決大逆轉,法官認為,熊不是貓,判決國人原創的寶貝熊沒有仿冒。 這可愛的戴帽子娃娃,您直覺它是什麼呢?民眾:「Kitty呀!Kitty貓,是不是?」記者:「你覺得它很像Kitty貓喲?」民眾:「對呀!很像kitty貓呀!」記者:「哪裡像?」民眾 :「眼睛。」 想也不想就被人叫是Hello Kitty的娃娃就是他,名叫寶貝熊,有著一雙可愛的大眼睛,小巧的鼻子,最特殊的就是它頭頂上千變萬化的可愛帽子造型,來和正版Hello Kitty比一比,2個都是有著純真的眼神,同樣沒有嘴巴,不過很大的不同是,Hello Kitty有鬍子,兩者鼻子的顏色也不同,另外,Hello Kitty是日本知名品牌,但寶貝熊可是正港的台灣之子。 不過,日商堅稱,台灣的寶貝熊是仿冒Hello Kitty,因此告上法院,官司纏訟五年,更一審判決出爐。圖片公司員工陳先生:「我們的熊的耳朵是圓的,貓的耳朵是三角型,這是最大的差異。」 原來,寶貝熊還可以脫帽,結果帽子一脫,寶貝熊就明顯看得出來和Hello Kitty長的很不一樣,而高院法官也依照這張原樣,推翻了前一次的判決,認為熊不是貓,寶貝熊自然沒有仿冒,而且貓還得賠償熊的損失,78萬元加上5年的利息。 24

著作權之保護 25

著作權之保護

著作權之保護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民事判決 「主張他人之著作係抄襲其著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 觸被抄襲之著作,構成二著作實質相似。」

著作權之保護 如何證明他人抄襲(侵害著作權)? 接觸 實質相似 EX.業務往來、師生關係、相同領域、、、 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 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 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 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 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著作權之保護 你認為陳同學到底有沒有抄襲九把刀的作品呢?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一) 民事責任(一) 侵害著作人格權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判決登報請求權 30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二) 民事責任(二) 侵害著作財產權 侵害排除與防止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著作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 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判決登報請求權 31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三) 刑事責任(一):侵害重製權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32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四) 刑事責任(二)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 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 33

著作權遭侵害時之救濟與責任(五) 刑事責任(三)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明示出處: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4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案例: 小英是個喜歡借書、讀書、藏書的學生,好不容易向 圖書館借到「哈利波特」第7集,還沒看完還書時間 就快屆至了,只好請學校外面的影印店幫她把書印下 來「典藏」,老闆卻跟她說:「根據著作權法,書籍 不能整本影印,一次只能印三分之一。」 36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案例: 小美為繳交老師交代的暑假歷史作業,上網找了一 堆資料,利用文書排版將這些網路資料,剪剪貼貼 成一篇二十幾頁圖文並茂的書面報告,並做了一個 網站,每天瀏覽人數上千,深獲老師肯定,主動將 小美做的網站報名校外比賽,獲得第一名,小美並 贏得1萬元獎學金,全校師生與有榮焉。突然有一天, 小美家裡收到一封署名「王大明」的存證信函,指 出小美獲獎的網站多處抄襲其網站的論述與照片, 請求予以移除,並賠償其損害10萬元,否則將提出刑 事告訴!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38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 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39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空間: 48: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 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 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 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 份為限。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 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40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理使用≠沒抄襲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合理使用? 校內作業: 校外發表: 著作權法22: 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合理使用? 校內作業: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或為評論研究或其他正 當目的之必要而引用,但應明示其出處(著作權法51、52、 64、65)。 校外發表: 明示出處:V 為明示出處:X 合理使用≠沒抄襲 41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案例: 學校即將舉辦園遊會,入場卷每張100元,小綠擔任學 校園遊會之學生代表,為了使整個園遊會更加熱鬧,於 園遊會當天,利用學校的廣播器材,播放某知名歌手剛 推出不久的專輯音樂。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 24Ⅰ) 合理使用的空間: 47Ⅲ:學校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 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5: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 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獨樂樂 VS 眾樂樂? 收聽廣播、收看電視之行為: 單純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 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只是單純接收 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沒有利用著作的行 為,不必去取得授權。 反之,如有另外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 播送的效果,應另外取得授權!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獨樂樂 VS 眾樂樂? 播送CD、DVD、影音檔案之行為: 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公開演出 著作權法26: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 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 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 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 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要另外向詞 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案例: 小蕙平時喜歡上網用E-mail與朋友、同學分享各種訊 息,某一天打開電子信箱,突然收到一封署名A出版 公司之警告信,指稱該公司擁有著作權之數十張圖片, 遭人擅自在網路上公然散布、流傳,經該公司調查後, 發現來源大部分出自於小蕙的E-mail帳號,請小蕙於 10日內主動與該公司聯絡、說明,嚇得小蕙不知如何 是好。 47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26-1: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26-1: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 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 收著作內容。 48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合理使用? 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V 張貼於網站上供公眾瀏覽:X 利用E-mail轉寄給親戚朋友? 49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與隱私權保護之兼顧:舉手之勞 50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案例: 小君帶自己的筆記型電腦到學校,利用電腦教室的學 術網路上網,痛快地打開BT,輕鬆抓到最新的流行音 樂MP3與電影。 51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P2P(Peer to Peer): 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下載=重製 下載同時,也在上傳! 22: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26-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52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下載 91: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 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91Ⅳ: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53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上傳 92: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合理使用? 法院:公開傳輸,亦有其合理使用的空間。 54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別以為別人不知道! 55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56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57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58

著作權之限制與合理使用 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 權侵害。(著作權法91Ⅳ) 著作權人提告的權利 vs 合理使用人須負擔的風險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63

網際網路常見之著作權問題 這就是風險!!!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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