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中介人 二、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cy) 三、保险经纪人 四、保险公估人 第三章 保险中介人
第三章 保险中介人 一、保险中介人 二、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cy) 三、保险经纪人 四、保险公估人 (一)概念 第三章 保险中介人 一、保险中介人 二、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cy) (一)概念 (二)保险代理人存在的原因 (三)保险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方式 (四)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三、保险经纪人 四、保险公估人
第四章 海上保险概论
第四章 海上保险概论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第四章 海上保险概论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与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海上保险,俗称水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一样,海上保险既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又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对海上保险的解释:
第四章 海上保险概论 A: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U.K] B. 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补偿因航海事故所发生损害为目的的合同。 除本章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就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航海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害负赔偿责任。(日本) C.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国)
(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及其范围 A、传统的海上保险标的: Xiamen New York Color TV sets 1000 sets --------------------- Xiamen New York Color TV sets 1000 sets Freight USD100000 船 舶 货 物 运 费
第四章 海上保险概论 B、19世纪后,英国的规定: (1)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2)运费、运价、佣金、期得利益等。 (3)有利害关系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责任。 C、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与此同时,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从原来的海上运输风险与责任,发展到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多式联合运输的风险与责任。这样,海上保险的内容与其名称越来越不相符,于是形成了广义的海上保险。这种广义的海上保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保包括一部分陆上危险在内的原来意义上的海上危险,叫作海洋运输保险;一是专门承保内河、湖泊、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等风险,叫作内陆运输保险。尽管如此,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差别,在理论上均属于海上保险的研究范畴。
二、海上保险的特征与作用 (一)海上保险的特征 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一些特征。 2. 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1.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3. 保障对象的多变性 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它所承保的风险是一种“移位”风险,即运输工具和运输货物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移动过程中的风险。在它们变换场所、变更位置的同时,保险标的完全暴露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之中,由此显示出海上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的一些特征。 4. 保险种类的多样性 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二、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般功能: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功能。 特殊功能: 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保障贸易的正常利润 协助融通资金 海上保险的功能有一般与特殊之分。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具有经济损失补偿,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组织防灾防损,促进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功能。另一方面,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国际性的保险,它又发挥着独特的功能。这种海上保险的特殊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 众人为一 一人为众, 第二节 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 一、海上保险的形成 1.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运输关系人形成了一种原则: (一)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早在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沿岸一带的海上贸易活动已初具规模。当时的商品贸易主要是零售交易,经营贸易的人也只限于行商。海上贸易也不例外。贸易与运输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船长就是船东,押运人又是货主。运输时船东和货主同处在一条船上,运输工具多为木制船舶,结构简单,抗拒海上风浪的能力薄弱。因此,船舶经常遭受海难,造成人财两空。为避免载货船舶因遇海难而发生沉没危险,当时唯一可供选择的办法就是抛弃一部分货物或船上用具人海,以便减轻船舶负担,保证安全,继续航行。但在决定抛弃时,对抛弃哪一种货物或器具,往往容易引起船东和在船上押货的各货主之间的无休止的争论,任何一方都不愿将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利益作出牺牲。为了避免因争论而贻误抢救时机,以利于紧急时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除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在运输关系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易为大家接受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在载货船舶发生共同危险时,由船长作出抛弃决定;因抛弃而引起的损失,由全体船、货关系人共同进行分摊。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逐渐形成为今天人所共知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众人为一 一人为众, 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逐渐形成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12世纪,英国《奥利昂判例卷》和16世纪法国的《海上指导》的出现,使完整的共同海损概念开始形成。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保险单):产生于意大利。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 1424年,诞生在意大利的热那亚。
2.英国发展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 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中心的因素 --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公会、海上保险法案。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第1部海上保险《涉及保险单的立法》 --伦敦市区的咖啡馆是商人、航运业者和保险业者习惯固定聚会的地方。伦敦塔街咖啡馆由爱德华·劳埃德经营。劳埃德把有关船舶、货物的航运行情、气候等方面的情报及时传播给前来喝咖啡的顾客,咖啡馆的生意因此而日益兴隆。 --1691年咖啡馆迁至伦敦的金融中心伦巴第街。 --1771年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和经纪人共79人各出£100,在新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咖啡馆属于共同筹资者所有。 --1734年劳埃德咖啡馆开始出版发行《劳合动态》(Lloyd’s List),至今颇负盛名。咖啡馆成为伦敦航运界买卖船舶、货物、经营海上保险的中心。 1771年劳埃德咖啡馆中的保险业人士和经纪人合计79人各自拿出100英磅资金,在新劳埃德属下组织一个社团。经过该社团成员协商,咖啡馆不再属于最早的主人所有,而属于共同筹集资金的劳埃德咖啡馆的常客们所有。这样一来,咖啡馆的经营管理由资金筹集者选出的委员进行,咖啡馆的原主人只负责收集情报和发行(劳合动态)的工作。于是,资金筹集者成了社团成员,原来的咖啡馆主人则成厂资金筹集者的仆从人员。因此,后来的劳埃德已经不是早期的咖啡馆,而是一个日益发展的保险与航运的大社团,其成员不断增加。 1871年以前,该社团成员各自相互组合,自由地进行保险交易,社团实际上是一种毫无约束的个人保险经营者联合团体。1871年英国国会通过(劳埃德法案),该社团被命名为劳埃德公司,又名劳合社,并从此获得法人资格。 劳合社与劳埃德咖啡馆不同,其工作主要不是卖咖啡,而是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与服务。为了更好地经营保险业务,劳合社开始订立内部规章制度,统一保险单格式。劳合社的成员分为保险承保会员和非保险承保会员等。前者是劳合社中保险经营的主体,承保会员是以个人名义接受承保,独自对被保险人负责,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这就是说,如果某承保会员无力承担其约定的赔偿责任时,其他会员没有分担其责任的义务。因此,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人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信誉及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另外,为了保证承保会员能够履行其债务,委员会还要求各会员提供经济担保。其保证金依各会员的承保业务量而异,但不得少于15000英磅。时至今日,其承保会员已逾3万,由会员组成的辛迪加也有300多个。但近几年来,劳合社每况愈下,处境困难。
咖啡馆由资金筹集者选出的委员经营管理,咖啡馆的原主人只负责收集情报和发行《劳合社动态》。 1871年,英国国会通过《劳埃德法案》,社团被命名为劳埃德公司,又名劳合社。要成为劳合社会员须交£15000的担保金。1996年,增加至£250000。 172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保险公司。拥有经营海上保险的独占权。 1829年《保险专利法》被取消,其他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并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1884年,经营海上保险的公司在伦敦成立保险人协会。 1906年,《海上保险法》出台,促进了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后来为许多国家采纳或仿效。 以上因素使英国成为现代海上保险的中心。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正式成立。我国海上保险才步入独立发展的道路。PICC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 3. 我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建国后)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正式成立。我国海上保险才步入独立发展的道路。PICC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 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自动撤离出境,从而从根本上结束了外国长达100多年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 1958年10月,中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只保留了以海上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涉外保险业务。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海上保险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1986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海上保险业务才得到迅速发展,保费收入大幅度增加。
三、海上保险的合同标的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者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此种保险单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单。这种保险单适用于载货船舶已定,投保人应将其船名和开航的大致日期等情况告知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只承保指定的货物交由指定的船舶,在指定的航次上运输的危险。 此种保险单是进出口货物的买方经常采用的一种保险单,其特点是保险单内船舶名称及开航日期两栏填写“船名与航期有待货主日后通知”的字样。货主接到国外卖方通知船名和航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签发批单,确定承运船名、启航的地点和日期,以此核算保险费的差额。 预约保险单是承保约定期间内若干批运输货物的保险单。通常以暂保单签订,不限制总保险金额。在每一次运输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航程等确定以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进行陈报,保险人据此计算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从而使保险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取得法律效力。此种保险单不记载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在装船时向保险人申报每船货物金额,以申报金额为保险金额。由于保险单涉及未来许多批货物,因此保险单内列有估价条款,规定保险标的物价值的计算办法。被保险人依据约定计算各批货物的保险价值,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自己的保障责任,可以在协议内对每船货物或运往每一地点的货物的责任制定一个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每次运输超过约定限制时,应事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此种保险单对每批货物按航程承保,但并未约定总保险金额,因此保险费不必预付,待装船后收取。 此种保险单是承保一个总保险金额内若干批货物运输的保险单。每次运输事项确定后,被保险人应将船名、航期、货物数量和运输货物金额通知保险公司,该次运输的货物金额即从总保险金额中扣减,直至扣减完毕,保单随即终止。然后统计货物申报内容及其价值,据以调整已缴保费,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