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苗栗縣政府政風處
申報義務人範圍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 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本法第4條) 1.監察院 2.政風單位 3.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 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 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 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 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 (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就(到)職申報(本法第3條) 例如: 申報時間: 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 每年定期申報一次 ,同一年度 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該 年度之定期申報。 例如: 2月1日就職 可於5月1日前任選一天為申報 日,5月1日前交件。
代理及兼任申報(本法第2條、細則第9條) 申報時間: 代理及兼任滿3個月後, 於3個月內申報。 例如: 4月5日開始代理 7月4日期滿3個月 10月4日前申報
卸(離)職申報及解除代理 、解除兼任申報(本法第3條) 申報時間: 卸(離)職及解除代理日起, 以當日為申報日,2個月內交 件 。 注意:以卸(離)職當日為申報日。
定期申報(細則第9條) 每年11月1日 至12月31日
應申報之財產(本法第5條)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 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 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 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公職 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如何查財產(一)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歸戶財產及、所得總歸戶 1.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 稅捐處各分處全功能服 務櫃檯。 2.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 查調/財產資料及個人所 得資料查詢。 臨櫃申請財產清單、所得清單 ※以上調閱資料非即時財產,詳細財產資料仍以 申報人自己持有之所有權狀、存摺、存單、股 票等資料為主。
如何查財產(二)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不動產(土地、建物) 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網路電子地政謄本 地政謄本 汽車 監理站或監理所 車籍資料
如何查財產(三)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存款 金融機關 詢問申報日當日之餘額(或刷存摺、瀏覽定存單) 股票、債券 開戶證券商之集中保管櫃檯 申報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管餘額表」 其他有價證券 委託買賣之金融機構或發行公司
如何查財產(四) 財產類別 受理查詢機關 查詢內容 事業投資 事業投資公司 申報日當日之投資金額 債務 金融機構 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非出貸金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填表說明 請參閱您手中的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範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填表說明 ◎基本資料 ◎不動產(土地、建物) ◎船舶、汽車、航空器 ◎現金、存款 ◎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其他有價証券)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債權、債務、事業投資 ◎備註
(一)基本欄位 5
(二)不動產-土地 ★土地填寫方式:○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地號。 ★注意事項: (1)土地地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所有權狀」逐筆填載,避免按土地、稅單資料或推估方式填寫。申報人與配偶是否有繼承之土地,申報前應查詢瞭解后,據實申報。 (2)若一筆土地,屬多個地號,則每筆地號均需輸入。 (3)土地無論不論價值、面積或持分之多寡,均須申報,包含公共道路、農地、農用水溝、墓地,只要有土地權狀即須申報。
(二)不動產-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房屋、停車位填寫方式: ○縣市○區(鄉、鎮、市)○段○小段○建號。 ★注意事項: (1)房屋建號、面積與持分應依「所有權狀」逐筆填載,避免按房屋稅單資料或推估方式填寫。 (2)房屋之面積應包含陽台等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申報人與配偶是否有繼承之房屋,申報前應查詢瞭解後,據實申報。 (3)未登記建物(違建),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並加註係「未登記建物」。 (4)停車位若非附屬房屋而有單獨權狀,亦應一併申報。
(三)船舶 「船舶」:指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 ★注意事項:「船舶」指動力船舶及非動力船舶,如汽船、遊艇、漁船、帆船、舢板等而言。船舶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其面積計算方式係應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內之建物面積為準。
(四)汽車 ★注意事項: (1)應按汽車行車執照填載,「牌照號碼」得以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代替。 (2)汽車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包含失竊汽車、廢棄汽車(未報廢)等。
長年未使用或借名登記之汽車 如某項財產之取得原因是他人借用本人、 配偶或子女名義購置,應於備註欄填寫。
(五)航空器 「航空器」:指各種飛機、飛艇及滑翔機 。 ★注意事項: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六)現金 「現金」指申報日所持有之新臺幣、外幣之現金或旅行支票。 ★還記得申報標準多少嗎?
(七)存款 「存款」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注意事項1: 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即應申報:凡屬存款 (新台幣+外幣),不 論定期、活期存款種類 為何,或是否存放同一 金融機構,均應合併計 算其總額。
★注意事項2: 存款帳戶於申報前應作 整理以「申報當日」為 準,依存摺填載,不得 自行刪減尾數。
(八)有價證券 指股票、存託憑證、認 購(售 )權證、受益證 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 庫券、債券、基金受益 憑證、商業本票或匯票 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 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有價證券-股票 ※「股票」: 包括上市(櫃)及其他未上市(櫃)之股票。 ★注意事項: 上市、上櫃、 興櫃、未上市(櫃)、下市(櫃)股票,應將全部列入。並以其票面價值(10元)為準;其股數乘以票面價額即為總額,並非以市價計算。 名稱 所有人 股數 票面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嘉裕(上市) 吳建國 10,000 10 100,000 鴻海(上市) 陳美麗 2,000 20,000 台積電(上市) 吳俊男 7,000 70,000 三星科技(上櫃) 吳小玲 總申報筆數:4筆
有價證券-債券 ※「國庫券」指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ㄧ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方式及期限,由財政部洽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債券」指具有流通性、表彰債權之借款憑證,係由發行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投資大眾籌措建設經費或營運所需資金,並相對負擔債務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包含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 ★注意事項: 國庫券、債券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不是10元)計算。
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指集合投資人資金,交由投資信託公司管理投資,投資所得之盈虧分配予全體基金投資人之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注意事項: (1)基金受益憑證之價額,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以申報日之單位淨值計算,無單位淨值者,以原交易價額計算。 A.封閉型基金:逕以票面價額申報即可。 B.開放型基金:申報日之單位淨值;如無以最近一期對帳單或購買基金當日之單位淨值申報。 (2)共同基金項目「受託投資機構」欄位指申報人申購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銀行或證券商。例如:元大投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
有價證券-其他有價證券 ※「其他有價證券」指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或匯票,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 」。 ★注意事項: 其他具財產價值且得為交易客體之證券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 名稱 所有人 單位數 價額 外幣幣別 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福雷電(存託憑證) 吳建國 10,000 5 50,000 群益B2(認購(售)權證) 0.3 3000 國泰一號(國泰R1)(資產基礎證券) 11 110,000 總申報筆數:3筆
(九)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黃金條塊、黃金存摺、衍生性金融商品、高爾夫球證及會員證、植栽等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 ※「衍生性金融商品」指期貨、選擇權等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細則第14條)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上,即應申報。 。
(十)債權 「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包括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 。
(十一)債務 「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包括房屋、信用、融資、融券及理財短期借款等貸款或私人債務。
債權與債務 (細則第14條) 「債權」、「債務」 金額達新台幣100萬以上應逐一申報。
(十二)事業投資 (1)對於未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不論投資公司瀕臨破產,申報時有無投資價值,仍應以申報日投資金額據實填載。 (2)事業之投資型態為合夥者,投資金額按民法所稱合夥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司共有。惟各合夥人出資額應仍係各自可分,應以各合夥人出資額計算。
事業投資 (細則第14條) 「事業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以上應逐一申報。
(十三)備註欄 1 ※「備註欄 」對申報表各欄應填寫之事項有需補充說明者,如某項財產之取得時間及原因,係他人借用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項之先後順序逐一說明。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其理由,並能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實質審查時,提出具體事證供審查。
備註欄 2 ※「預售屋」或「繼承但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之財產可在備註欄註明。 ※ 「合會」應於備註欄內填寫會首名稱、會員數、每一會會款數額、參與會份及起迄日期。 ※ 「保險」 : (1)具「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性質之儲蓄型保險、投資型壽險、年金保險及無法確實區別其性質之綜合型保險,應於備註欄內填寫要保人、保險公司暨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繳交之保險費及領回保險金之方式。 (2)若係醫療險、意外險等,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不屬「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性質之保險,毋庸申報。
申報人簽章 1.此致受理申報機關(構)全銜。 2.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3.交件日。
※申報日≠交件日 1.申報日是財產狀況的基準日。 2.交件日是送交日期。
交件前再檢查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 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 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總申報筆數:零筆」。
完成申報後,可以更改嗎? 抽籤前可以補正填寫或更正再送件,但不得抽換舊件。(查閱辦法6)
裁罰一(本法第12條) 類別 罰鍰額度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裁罰二(本法第12條) 類別 罰鍰額度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 新台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本法適用對象(本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第2條第1項所定 之人員。
校長聘女兒代課 領10萬罰百萬 〔記者黃淑莉/雲林報導〕雲林縣內某國小校長聘任女兒到學校擔任短期代課老師,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日前被法務部裁罰一百萬元,縣府政風處表示,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從一百萬元起跳,罰得很重。 自由時報2009-9-22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 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罰則(本法第14條) 1.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本法第7條)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本法第8條) ※違反第7條或第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本法第15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 行為。 (本法第9條)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之罰鍰。
罰則(本法第17條) 公職人員違反第10條第4項 或第13條規定拒絕迴避者, 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 750萬元以下罰鍰。
問題1:某甲9月1日就職,應如何申報? 9月1日~11月1日間,任擇一日申報。 9月1日~12月1日間,任擇一日申報。
問題2:某甲9月1日卸職 9月1日~11月1日間,任擇一日申報。 限以9月1日做為申報日。
問題3: 某甲存款120萬,妻子存款80萬兒子存款20萬。 問題3: 某甲存款120萬,妻子存款80萬兒子存款20萬。 僅申報某甲120萬。 三者皆要逐一申報。
問題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股票不到100萬就不必申報。 2. 股票+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價值超過100萬就要申報 。
問題5:發現填寫內容有誤 限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補正。 實質抽籤前,仍可補正。 隨時可以補正。
問題6:下列何者必須申報? 個人債務達100萬以上。 個人事業投資達80萬以上。 個人存款達80萬以上。
問題7:定期申報的時間? 每年的11月~12月底。 每年的10月~12月底。 每年的 9月~12月底。
報告完畢 歡迎指教 苗栗縣政府政風處 財產申報承辦人 陳耿民 037-37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