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安全衛生 報告人:工安技師 陳炳宏 104年09月23日
報 告 大 綱 壹、前言 貳、安全的尊嚴 參、職業安全衛生法 肆、營建工程安全衛生實務 伍、結語
壹. 前 言
個 人 簡 歷 一、學歷: 1.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管理博士班 2. 國立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研究所畢 3. 國立交通大學營建技術與管理研究所畢 4.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畢 二、服務單位與職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院工安技師
個 人 簡 歷 三、經歷: 1. 中國技術學院建築系兼任講師。 2. 東南技術學院土木暨營管系兼任講師。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護制度評鑑員。 4. 榮獲94年全國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功蹟獎。 5. 榮獲98年全國模範勞工。 四、高考及格暨相關專業證照類別: 1. 高考專門職業工業安全技師及格證書。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代理人證書。 3.內政部建研所「綠建築種子合格師資證照」。 4.行政院環保署「甲級廢水處理技術員證照」。 5.行政院環保署「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證照」。
前言 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曾說:「對人要正面評價, 對事要負面評價」 ,亦即對人要欣賞其長處,要 用其所長,讓其短處變得無關緊要;對事採取高 標準的績效,做出最大貢獻 。 人生觀: 報最大的希望,為最大的努力,做最壞的打算。 怕它就去研究它,這是我面對困難時的習慣。 不能決定生命的長度,但可以改變它的寬度。
前言 品質環境誠可貴 安全衛生價更高 7
“三合一“管理系統 安衛管理系統 SMS 追求成長 永續經營 環境管理系統 EMS 品質管理系統 QMS
貳. 安全的尊嚴
各國勞工職業死亡統計(每10萬人) 國家 英國 美國 德國 義大利 台灣 人數 0.9 3.2 3.2 5.5 8.6
重大職業災害教育訓練分析 分 析 類 別 教 育 訓 練 已實施 未實施 合 計 災 害 人 數 2,620 8,353 10,973 分 析 類 別 教 育 訓 練 已實施 未實施 合 計 災 害 人 數 2,620 8,353 10,973 百分比(﹪) 23.88 76.12 100 事業單位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者8,353人,佔罹災者10,973人之76.12﹪, 勞工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導致災害者為已接受者之 3.19倍,造成不安全行為為災害之主要原因。 資料期間:71~103(10,973件)
103年職安法職災死亡主要行業 營造業 56.43%
103年職安法職災死亡災害類型
參考資料:營造業勞工不安全行為調查,勞委會勞研所,IOSH90-S325 職業災害之原因 不安全的環境 10 % 不安全的行為 88 % 人力不可抗拒 2 % 歷年來重大職災發生原因比較圖 所有的傷害事故及職業病都能夠 事先加以預防 參考資料:營造業勞工不安全行為調查,勞委會勞研所,IOSH90-S325
事故型態金字塔 嚴重傷害(死亡或永久失能) 輕微傷害(非嚴重傷害) 財產損壞(各類型態) 虛驚事故(無明顯損失) 1 10 30 600 175萬件各類事故
災害損失費用冰山模型 $1 職災與職病費用 $5 TO $50 較大的財產損失費用 (未保險的費用) $1 TO$3 未保險的其他 雜項費用 職災與職病費用 隱含的財產 損失費用 未保險的其他雜項費用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精神 罰責 職業安全 衛生法 內容 檢查與監督 權責與義務 管理範圍 安全衛生管 理與設施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一] 立法精神:遵重生命 危害防制:最基本安全衛生防護規定 管理體制:最低標準之管理 法令規範:法令強制規定 執行監督:法令付與政府監督檢查權利
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各級主管職責 1.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立法功能架構 2.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及職責 3.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與管理職責 4.主管機關勞動檢查與監督 5.職業災害與案例探討 6.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實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一] 勞動部於102年7月3日強化工作者職業災 害預防及安全健康保護,擴大適用範園 ,乃將本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 法,同時國內勞動環境及國際職業安全 衛生發展趨勢,先進國家職業安全衛生 立法經驗,其修正重點如下: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二] 一、擴大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 二、建構機械、設備、器其及化學品 源、頭管理制度: 為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 明定本法適用於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 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 動之人員,本法適用於各業。(條文第二條 及第四條). 二、建構機械、設備、器其及化學品 源、頭管理制度: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三] (一)為於源頭減少機械、設備或器具引起之危害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 具非符合安全標準或未經驗證合格者,不得 產製逐出廠場或輸入;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 未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設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符合安全標準者,應以登錄及張貼安全標 示方式宣告。(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二)建立新化學物質、管制性化學品及優先管理 化學品之評估、許可、備查等管理機制; 增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四] 訂危害性化學品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雇主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 心健康保護: ,提供或揭示安全資料表、製備i青草及採取通 識措施之義務,並依其危害性、散布情形及使用 量等,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條 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 心健康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五] (一)為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路相關 疾病之危害,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 護,明定雇主就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椅 促發工作相關疾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 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重複性作業等促發 肌肉骨俗疾病等事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 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條文第六條) (二)對有害健康之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 境監測;監測計畫及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 中央主管機關。(條文第十二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六] (三)強化勞工健康管理, 明定雇主:應依健康檢 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條文第二 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四)明定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適用之事業單位,庭、僱用或特約醫護人 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 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二 )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七] 四、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 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 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作之規定; 修正懷孕中或分婉後滿一年之女性 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種類及 範囝;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 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好婊中或分挽後未 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八] 五、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 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 健康係護措施。(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一)對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增訂應定期 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以強化監督。(條文第十五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九] 六、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 之發展: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考量實務情形修正罰則 規定,並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之名稱 、或姓名等罰則。(條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九 條) 六、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 之發展: (一)為鼓勵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 極規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增訂中央主 管機關符實施績效評核並獎勵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十] (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二)增訂事業單位對於不合規定之改善,得洽請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 技術輔導,以確保服務品質。(條文第三十 六條)
職業安全衛生現況 △行政秩序罰 禁止使用、停工 罰鍰 確保職場勞工者 之安全與健康 建立舒適的職場環境 促進產業自主安全衛 生管理活動 △行政秩序罰 禁止使用、停工 罰鍰 確保職場勞工者 之安全與健康 建立舒適的職場環境 促進產業自主安全衛 生管理活動 △刑罰 拘役、罰金 徒刑
職 業 災 害 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 、原料 、材 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 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 、 傷害或死亡 。
危害鑑別-危害的種類 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人體工學性 33
物理性危害 生理性 能量性 機械性 窒息 墜落 切傷 通風 跌傷 割傷 照明 X-ray 捲傷 噪音 紅、紫外線 壓傷 震動 夾傷 撞傷 能量性 墜落 跌傷 X-ray 紅、紫外線 震動 溫度(燙傷、凍傷) 壓力 電擊 34
化學性危害 化學物質形式 煙霧 (mist) 蒸氣 (vapor) 氣體 (gas) 燻煙 (fume) 煙塵 (dust) 液體 (liquid) 黏液 (paste) 化學傷害 火災 爆炸 人員中毒 慢性疾病 皮膚腐蝕 肺部灼傷 35
化學性危害之進入途徑 吸入 皮膚吸收 誤食 注射 擴散速度快,90%工業 中毒以吸入為途徑 一般而言,吸收速度慢, 可藉由沖洗去除之 經消化後,很快進入血 液 注射 錯誤地施打針劑
生物性危害 途徑 針頭感染 空氣感染 唾液感染 食物感染 皮膚感染 來源 昆蟲 黴菌 菌類 細菌 病毒 原生蟲 37
人體工學性危害 搬舉重物(肌肉拉傷) 下背部疼痛(姿勢不良) 過度疲勞
參.營建工程安全衛生實務
實驗室的安全問題 化學品、材料及實驗裝置的問題 實驗內容的問題 從事實驗人員的問題 新材料藥品的使用 實驗室無人化 特殊規格、試做的實驗裝置 短時間、單次實驗未事前安全評估 作業形態多樣化、未訂定作業標準 從事實驗人員的問題 自信過高、未加相關實驗安全訓練 對從事之實驗潛在危害、不了解
國內實驗室案例中之災害發生源分析 (近年來國內實驗室21個災害案例) 資料來源:勞研所工安警訊統計資料
一般實驗場所共通關鍵性問題 軟體部分 明顯缺乏風險評估觀念與做法 化學品、氣體鋼瓶管理不當 廢棄物管理不當(產源、貯存及處理) 非上班時段連續使用設備或實驗管制程序 電氣安全 標準操作程序(SOP)較缺乏安衛注意事項考量及異 常狀況處理措施 安衛訓練不足 安全衛生自動檢查部落實 Housekeeping 硬體部分 閒置設備、造成空間不足 Layout規劃不當
危害 營建危害鑑別(人、機、物、方法、時間) 所有人員 例行/非例行性作業及活動 所有設施 火災/爆炸 照明 人員跌倒/滑倒/墜落 工具、材料掉落 皮膚接觸/眼睛接觸/ 呼吸進入/食入化學物質 物料搬運/工具使用 機器組裝/試車/操作/ 維護/改裝/修理/報廢 高/低溫作業場所 危害 缺氧作業場所 能源傷害如電力/ 振動/噪音/輻射 廠內/外運輸 工作壓力/暴力 承包商作業 作業環境化學性危害因子 其他 高架作業 重複性工作引起之健康異常 護欄/扶手不足)
營建安全衛生設施 安全衛生法第五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 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機械、器具、設備 爆炸性、發火性 電、熱、能 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採伐 墜落、崩塌 高壓氣體
營建安全衛生設施 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 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 體 輻射線、高溫、低溫、振動、異常氣壓 監視儀表、精密作業 廢氣、廢液、殘渣 水患、火災
營建安全衛生設施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知通道、地板、階梯 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 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 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營建安全衛生設施 械、器具防護標準 作業環境測定 危害物標示 危險性機械設備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的義務 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12〉 1.年滿60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12〉 1.年滿60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2.年滿45歲未滿60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3.未滿40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的義務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3) 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25)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3.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4.特殊作業人員。 5.一般作業人員。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切實遵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25)
營建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充分瞭解本身及所屬人員 工作中可能發生之危險因素,並預謀對策告知 工作人員,以防止災害之發生。 進入工作場所工作時,應先瞭解工作環境中, 有無存在不安全衛生之情況,並遵照標準作業 程序工作,需注意特別規定之安全衛生事項。 工作時應佩戴適合需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
營建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作業場所內之雜物及危險物碎片應經常清除, 以免妨礙工作及傷害人員。 工作場所內之毒性及腐蝕性物料,應存放於安 全處所。 揮發性有機溶劑之容器使用後應隨時加蓋。 嚴禁亂丟煙蒂及隨地吐痰或檳榔汁。 勿使用不安全之工具及機械設備。
營建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機械之防護設備不得任意拆除,因修理、調整 而取下之防護設備應於修理、調整完畢後立即 裝回。 物料、工具應妥善放置,不得任意堆置在樓梯、 通道,以免發生危險。 可能有物體飛落之場所,應戴安全帽。
營建高架作業安全守則 工作時不可嬉戲。 使用梯子前、應先檢查有無損壞,梯腳是否穩 固。 梯子應避免置於出入口處,以防人員撞倒。 金屬梯子不可靠近電氣設備,以防感電。
營建電氣作業安全守則 不可用濕手扳動電氣開關。 電線上不可懸掛物品 不可用手拉保險絲。 電線被覆如有破損,應立即通知電氣人員修理包紮,以免漏電。 不可在同電路上接裝過多之電器,以防止超負荷。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標示牌。 不可擅入高壓線及變壓器等危險地區。 非指定人員 不可隨意開動或關閉電氣機械設備。 電器起火時,不可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灌救,應使用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滅火。
營建倉儲及搬運作業安全守則 倉庫內嚴禁煙火,並保持整潔、乾燥、通風。 易燃物、易爆物應分別貯存於單獨之隔離倉庫。 物料堆置不得超過二公尺高,以免崩落傷人。 物料儲存不得阻礙通道、滅火器之使用及安全出入口。 堆積之物料,不得從下部抽取使用。 滾動圓筒時,勿用腳蹬。 搬運物料人員,應戴用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 搬運長形物料時,應注意不可觸及供電線路。 搬運重物應盡量利用機械搬運。 搬運物料時應先清除通道上之一切障礙物。
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盛裝有機溶劑的容器,應依危害通識規則規定 貼上應有之標示及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 項: 盛裝有機溶劑的容器,應隨時加蓋,以防揮發而受傷 害。 作業場所只能存放當天工作所需溶劑量。 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避免皮膚與有機溶劑直接接 觸。 勞工如有中毒現象,應迅速通知醫護人員或作業主管 人員,採取必要措施。 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勞工,應佩戴適當種類之防護具。
油(氣)作業安全守則 從事油、氣管線保修作業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 嚴禁煙火。 油、氣管線應定期執行自動檢查,發現有漏油 現象時,應立即關調掉所有電(火)源,以防止 火災。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災害補償 刑法 職業安全 衛生法 損害賠償 停工 罰鍰 勞工保險 業務過失 公共危險 雇主補足差額 自由刑、拘役、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一] 行政處罰 行政上秩序罰[義務之懈怠,致間接影響勞工權益者] ─ 罰鍰3萬元~ 15萬元[33][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 ex ■ 違反必要安全衛生設備[5-1] ■ 設置不符標準之機械、器具[6] ─ 罰鍰3萬元~ 15萬元[33] ■ 設置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8-1] ■ 危險性機械、設備未僱用合格人員充任[15] ─ 罰鍰3萬元~6萬元[34][通知改善而未如期改善] ex ■ 違反必要安全衛生措施[5-2] ■ 違反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14-2] ■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23-1]
職業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二] 刑事責任 行政刑罰[有惡性而直接侵害勞工權益者]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罰金[31] ex ■ 違反必要安全設備而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5-1&28-2-1] ■ 設置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而發生職業災害 導致死亡[8-1&28-2-1]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罰金[32] ex ■ 違反必要安全設備而發生職業災害導致罹災人數3人以上 [5-1&28-2-2] ■ 設置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設備而發生職業災害導致 罹災人數3人以上[8-1&28-2-2] 業務過失造成人員傷亡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三]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所生之責任]] 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民法第184條] ■ 客觀要件:行為須不法 ■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 ■ 客觀要件:行為須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力 致生損失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93條、194條] ■ 殯葬費、法定撫養義務費(民法第192條)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民法第193條) ■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損失,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 194條)
肆.結 語
實驗室現場主管的安全責任 要讓同學感覺到你對他們安全與健康的關心。 以身作則,言行一致,樹立典範。 以觀察、檢查及稽核來教育訓練員工。 要做適當的反應,以確保責任區的安全紀律。 確實掌控責任區內之危害及控制狀況,持續降低 責任區危害之風險。 要知輕重緩急,掌握重點,嚴密跟催改正結果。 記錄並建立追蹤改正系統,報告改正結果,嘉 許優良表現。
實驗室同學的責任 確實瞭解及遵循相關安全規定。 確實瞭解作業場所之危害狀況及其預防、控制 與應變處理之措施。 對於不安全狀況會立即向上反應。 對於他人不安全之觀念或行為會立即溝通、勸 導或制止。 接受安衛教育訓練,提昇安衛知識及技能。
Mission and Target 任務與目標 Work together with all Partner to create a safety and comfortable working environment 與大家共同努力打造一個 安全又舒適的工作環境 6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