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內部控制及 相關內審法規探討 芎林鄉公所 主計主任 黃義成
報告大綱 財物、代收及保管事項 內部控制宣導 內部審核注意事項(含採購監辦) 審計室有關的查帳缺失 相關案例探討
主要參考法令 國庫法 物品管理手冊 審計法 普通公務單會一致規定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出納管理 手冊 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 國庫法 物品管理手冊 審計法 普通公務單會一致規定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主要參考法令
財物事項-財產增加之作業流程 編填財產編號;依據財產增加單設置財產帳、卡,並黏貼財產標籤外,另二、三聯分送會計單位及使用單位。 經辦單位 根據發票、單據圖說及有關文件等填造財產增加單,移使用單位簽認。 會計單位 編製傳票列帳,同時於財產增加單編填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 財產管理單位 編填財產編號;依據財產增加單設置財產帳、卡,並黏貼財產標籤外,另二、三聯分送會計單位及使用單位。
財物事項(續) 財產: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財產增加-審核注意事項 會計單位應設置財產統制帳,依據財產增加單編製傳票,記入財產統制帳。 採購單位是否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
財產增減小叮嚀 每月終了 依據財產增減表及其結存表 核符後,附入當期會計報告 按期盤點 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 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年度終了 財產目錄=財產統制帳 核符後,附入年度決算
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盤點一次,並將盤查(點)結果作成紀錄 設置財產卡、財產明細帳 財產逐一黏貼財產標籤 查對其數量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盤點一次,並將盤查(點)結果作成紀錄 購置不動產應完成產權登記 財產盤點
財物事項-財產減損之作業流程 收到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登記,並自留第一聯登記財產帳卡外,另二、三聯分送會計單位及使用單位。 財產管理 單位 依使用單位所敘,減損情形及有關文件錄案陳核。 會計單位 審核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據核准移交、撥出、報廢及贈與等減損或失竊等)及編製傳票。 收到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登記,並自留第一聯登記財產帳卡外,另二、三聯分送會計單位及使用單位。
財物事項(續) 財產減損審核注意事項 財產之報廢是否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每件三仟萬元以上報審計機關核定) 移交、撥出、贈與、損失、報廢之財產,是否檢附核准文件、財產減損單及相關資料送會計單位掣製傳票。 失竊、未達報廢年限之財產,是否檢附審計部核准文件、財產減損單及相關資料送會計單位掣製傳票。
理賠金重置 財產減損-各機關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行政院92.6.16院授主會字第0920004010號函) 運用於原保險標的財物之現狀重置或工程在原範圍內,應屬適當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繳庫 無需重置或重新施作者,或重置後賸餘款,其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應予繳庫。 依規報損 發生保險事故之財物或已毀損之原施作工程已列帳者,仍需依規向審計室報損核定。
財物事項-購置非消耗品之作業流程 採購非消耗品,辦理驗收完竣後,填具非消耗品增加單並附於相關單據報支。 採購單位 採購非消耗品,辦理驗收完竣後,填具非消耗品增加單並附於相關單據報支。 會計單位 審核送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後,編製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 物品管理單位 於物品管理系統登錄及黏貼物品標籤。 應設置非消耗品清冊登錄管理,每月及年度終了編製非消耗品收發報表。
財物事項(續) 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分為消耗及非消耗用品。 購置非消耗品審核注意事項 採購非消耗品結報時檢附原簽准核可文件、非消耗品增加單及統一發票或收據。 審核原始憑證所載費用項目是否與原簽奉准之案據、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紀錄內容是否相符。 收據、統一發票應記明事項是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6點之規定。
購置非消耗品小叮嚀 收銀機統一發票 非消耗品檢核 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按期盤點,每年至少實施檢核一次。 應將盤存或檢核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代收事項(續) 收取代收款項審核注意事項 機關專戶之開戶,依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向縣府財政處申請同意後,至當地代理公庫金融機構開戶存管。 對於黏存單上所黏貼之相關收據、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滙入滙款通知書等原始憑證,應審核相關事項。 自行收納之款項,出納單位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機關專戶,並即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核對出納單位所送現金結存日報表每日自行收取之款項與當日開立之收據金額是否相符。
代收事項-收取代收款項之作業流程 依據收取現金、票據或滙入滙款通知書後開立收據,並將現金、票據存入公庫,將收據及相關繳款單據黏貼於黏存單。 業務單位 收到專戶存管之現金或票據或通知存入機關專戶之公文簽辦代收。 出納單位 依據收取現金、票據或滙入滙款通知書後開立收據,並將現金、票據存入公庫,將收據及相關繳款單據黏貼於黏存單。 會計單位 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收款書等原始憑證,編製傳票。
收取代收款項小叮嚀 不定期核對 開立收入傳票時 應按性質分別設立細目,以便個別管控。 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每日所送已開立收據,審核是否按編號順序開立,如屬作廢收據應予截角,確認已開立之收據均送回編製傳票。 核對機關專户存款收款書繳款日期及收據開立日期,以確定出納是否依規日期解繳公庫。 收據之開立一般係於款項收到時,如情況特殊需預開時,應先簽奉核可,方可開立。
支付代收款項之作業流程 提出動支經費申請,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編製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請款。 業務單位 提出動支經費申請,檢附原始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編製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請款。 會計單位 審核及經費控管及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原始憑證。 依核准之單據編製傳票。 出納單位 開立專戶支票或並填具滙款單,執行付款後,於翌日前將傳票連同單據,加現金結存日報退還會計單位登帳。
代收事項(續) 支付代收款項審核注意事項 代收之款項是否已確實入本機關帳戶。屬跨年度之計畫,委託單位是否已同意轉入本年度繼續處理。 擬支用之項目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符合原委託機關之計畫用途標準等。如涉及採購案件者,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擬支用之數額,有無超過原代收款項之額度。 對出納單位所編送支票、滙款單用印時,應審核相關事項。
支付代收款項小叮嚀 依公款支付時限(普通事項5日)辦理。 依委託單位要求是否將原始憑證檢送原委託機關審核列帳。 付款單據處理 年度終未完竣 如涉及辦理經費保留時,業務單位應函請委託機關辦理計畫經費保留。 結束 事項 如有賸餘款項,業務單位應即時處理,以免造成懸帳。
收取採購案件保證金之作業流程 收到現金或支票後開立收據;依據傳票填具專戶存款收款書後,款項存入銀行。 業務單位 收到得標廠商繳交之保證金,依據採購簽案或契約審核。 會計單位 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及編製傳票。 出納單位 收到現金或支票後開立收據;依據傳票填具專戶存款收款書後,款項存入銀行。
保管事項 收取採購案件保證金審核注意事項 報核之收據、黏存單等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 出納單位開立之收據金額是否不少於業務單位簽案或契約應繳金額、是否於收據備註欄內註明繳納方式。 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是否依契約所定金額於規定期限內繳入。 如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或將履約保證金轉換為保固保證金時,如轉換時有應補足之差額。
退還採購案件保證金之作業流程 收到廠商申請退還採購案件保證金及原出納管理單位開立之收據時,應審核是否符合契約可退還之案件,據以簽辦。 業務單位 收到廠商申請退還採購案件保證金及原出納管理單位開立之收據時,應審核是否符合契約可退還之案件,據以簽辦。 會計單位 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 編製傳票。 出納單位 依據會計單位傳票開立支票或填具匯入匯款委託書。 通知廠商領取或匯入廠商帳戶。
保管事項(續) 退還採購案件保證金審核注意事項 業務單位是否依據契約或廠商申請退還辦理,是否經業務單位審核達可退還或解除保證條件。 申請退還金額是否與採購簽案或契約相符、內容是否正確、與會計帳列金額是否相符。 業務單位是否定期檢查、清理已屆發還期限卻仍未退還之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或預付款還款保證金,並通知廠商請領。
收取有價證券、保管品之作業流程 收取有價證券或保管品後,審核及依據契約或有關資料簽辦。 業務單位 收取有價證券或保管品後,審核及依據契約或有關資料簽辦。 會計單位 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及編製傳票或登備查簿控管。 出納單位 當面清點並開立收據,依據會計單位傳票或核准文件填具公庫保管品申請書。 將有價證券、保管品存入銀行保管。
保管事項(續) 收取有價證券、保管品審核注意事項 有價證券是否已完成質權設定,即定期存單質權設定登記書應加註抛棄行使抵銷權。 對廠商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者,有效期是否逾契約規定期限長90日以上。 會計單位對於應由出納單位列備忘紀錄之存入保證文件、保管品,可以自行登備查簿作控管。 業務單位是否對有價證券或保管品辦理對保手續。
退還有價證券、保管品之作業流程 收到退還有價證券或保管品之申請,審核後據以簽辦 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或登備查簿控管。 業務單位 收到退還有價證券或保管品之申請,審核後據以簽辦 會計單位 審核黏存單所附相關收據等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或登備查簿控管。 出納單位 依據會計單位傳票或核准文件取具公庫保管品寄存證。 自銀行提出有價證券、保管品,退還廠商。
保管事項(續) 退還有價證券、保管品審核注意事項 是否經業務單位審核達可退還之條件或解除保證條件。 申請退還金額內容是否正確、與會計帳列金額是否相符。 退還定期存單時是否一併檢附「質權消滅通知書」。 原收取之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內容有多筆資料或同一封保管品有多筆資料時,重新送存時應留意是否其他非屬本次辦理之有價證券或保管品有一併送存回公庫。
案例探討-公有財物失竊案處理 中國時報99.10.25彰化報導:今年八至九月偷遍南北六縣市政府大樓的官府大盜張傑評,彰化縣警方上月將他緝捕到案後擴大追查,清查出他還涉及全國至少廿所公、私立大學的校園竊案,初估行竊校園所得,約四、五百萬元。警方指出,受害的公立大學都沒報案,校方可能懷疑是「學生做的」,擔心曝光後影響校譽。 28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陳報作業流程 *立即向當地警察機 關報案並取得證明。 *保留現場拍照存證。 *向財物主辦單位報備。 值日(夜)或財物經(保)管或使用人提出書面報告 主辦財物單位會同 相關單位查核 檢討或召開會議研議財物經(保)管或使用人有無善盡保管或疏失之責,並擬具處理意見 簽報機關首長裁示 依首長裁示繕具查核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二份送縣府財政處 財政局會業務主管單位核簽意見後核轉審計室 審計機關審核 縣府財政處依據審計機關審核意見轉知財物原經管機關據以辦理除帳
名稱 (機關名稱): 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核表 數量 單價 總價 購置 日期 耐用 年限 保管人 使用人 (機關名稱): 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核表 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購置 日期 耐用 年限 保管人 使用人 存置地點 備註 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地點 原因 事實經過及處理情形 有關証明文件 □報案証明 □現場照片(拍照存証) □值(日)夜/財物經(保)管/使用 人員書面報告 □其他証明文件 查証結果 處理意見 機關首長、總務(財產)、 會計主管人員及主辦人員核章 經管 機關 上級
失竊應檢附文件 報損(廢、毀)查核表 報案證明 損失財物之清單 現場照片 位置圖 失竊
失竊視情形另須檢附文件 理賠金額繳庫收據影本 安全防護 措施 值日(夜)巡查紀錄表 設置保全或監視系統運作情形
汽、機車失竊須查明及檢附文件 汽、機車調派是否依規使用 報廢後未到期應退各項規費繳庫情形 車牌註銷 證明 理賠金額及未到期應退保費之繳庫情形 失竊後有無續領油料、修理費情形
財產管理 審計室有關的查帳缺失 出租未簽訂契約、計收租金 未收取保證金 未依申報地價調整列帳 尚未辦妥產權登記 財產未積極清理 未辦理定期盤點 未填具軟體保管單
內部控制的意義 內部控制是政府管理當局為達到政府施政目標,提供合理保證而設計的過程;其目的係為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作業活動的有效性與效率性 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相關法令規章的遵循 主要的任務:1、確保政府的政策及規定被確實遵行。2、避免資源之浪費、失竊與使用之無效率。3、確保會計與作業資料之正確性。4、評估各部門之績效,作為獎懲之依據。
「內部控制—整體架構」 五大要素 賴森本
內部稽核在內部控制流程中之運用 控制環境 風險評估 確認機關目標 達成目標 控制作業 監督(即內部稽核) 資訊與溝通 內部控制為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最高決策部門核准,藉以合理確保機關目標之達成。
內部控制之實施 為一持續性之作業,經由對各項經營與管理作業之不斷檢查,發覺與政府政策、作業程序、既定目標或預期標準乖離之事實,藉回饋系統反應至適當管理階層,並針對問題採取必要之修正行動,以確定政府之經營遵循原規劃之方向進行。並藉內部牽制手段達到相互勾稽之目的,以防止作業弊端之發生。其責任非屬於某一特定單位或部門,亦不限於管理階層,而為一由全體員工來不斷推動與執行之工作。
內部審核與內部控制的關聯 由於內部審核工作長久以來由會計人員執行的結果,使機關部分人員誤以為內部審核即是內部控制,以致對會計人員的期許過高。 事實上,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旨在協助內部控制目標的達成,而不能取代所有的內部控制,因為內部控制與機關組織內的每一位成員皆有關係,為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機制,一定要機關首長、業務、研考、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共同參與及執行,才能達到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內部審核原則及相關規定—說明執行內部審核需注意之相關規定等。
內部審核之實施原則 內部審核係指會計人員以客觀的態度,對政府機關內部的業務計畫、預算執行、會計文書、財務資料及各種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審核其處理過程是否適當合理,業務單位是否確實遵行,如發現須檢討改善事項,則提出書面報告,供機關首長或管理當局參考,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使資源(含人、錢、事、物)發揮最大效用。
我國政府部門內稽現況 外部審計(審計 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主辦單位:主(會)計單位 法律依據: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關) 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 主辦單位:主(會)計單位 法律依據: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稽核內容: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 內部 審核 主管機關:法務部政風司 主辦單位:政風單位 法律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稽核內容: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與處理;採購之監視;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 其他業管:建立內控與外控雙重機能的廉政運作機制 政風 考核 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主辦單位:人事單位 法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稽核內容:員額管理、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及待遇福利之審核 人事 考核 41
我國政府部門內稽現況(續) 外部審計(審計 政府採購稽核 事務管理 工作檢核 主管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關) 主管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主辦單位:研考(企劃) 單位 法律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 稽核內容:策略績效目標與年度績效目標之評估 其他業管:政府治理、風險管理 績效評核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會 主辦單位:機關內部組成之採購稽核小組 法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8條 稽核內容: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之稽核 政府採購稽核 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行政院主 計處、交通部總務司、內政部營建署、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內政部消防署 主辦單位:總務單位 法律依據:事務管理彙編 稽核內容:出納管理、財產物品管理、車輛、辦公 處所、宿舍及安全檢核等項 事務管理 工作檢核 42
內部控制有關內部審核監督及查核重點(一) 應落實預算編製,一切收支應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切實依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與撥款。 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金及財務查核,加強銀行或公庫對帳單、收支單據及其他各種憑證原件之控管與核對,建立一切收支儘量透過金融機構辦理之機制。 應落實會計審核,帳項日清月結,隨時清理及勾稽。 各項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作到資訊透明化,公平、公開之採購要求。
內部控制有關內部審核監督及查核重點(二) 加強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使資源得以作最有效及最適當之配置。有關珍貴動產與不動產之管理應切實「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應隨時注意財務、出納、採購人員之操守及行為,如發現有異常者,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應針對不法、不當行為,建立事前及時反應機制,上級或主管機關於接獲反應時,應即妥為處理,適時導正。
發揮內部審核的功效 基於內部審核為內部控制重要的一環,會計人員除落實以服務導向之內部審核工作外,為發揮興利與防弊之功效,更須在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積極協助機關業務推動,並加強與業務單位間之溝通,秉持客觀合理,以健全財務行政及維持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 (一)內部審核原則及相關規定—說明執行內部審核需注意之相關規定等。
內部審核之執行與範圍 內部審核之方式 內部審核之 責任 內部審核之執行 內部審核之範圍 執行內部審核所需注意之相關規定,及會計人員瞭解內部審核之作法及所負之責任。 內部審核之方式 內部審核之 責任 內部審核之執行 內部審核之範圍 為利會計人員瞭解內部審核之作法及所負之責任,茲摘錄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以說明內部審核之方式、範圍、執行方法及負擔責任等,俾釐清內部審核之範疇及職責。
內部審核之範圍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一)內部審核原則及相關規定—說明執行內部審核需注意之相關規定等。
內部審核之執行步驟 1.擬定計畫:得依業務需要,擬定內部審核計畫 2.蒐集資料:會計單位應蒐集機關組織與職掌人力配備等有關資料 3.分層負責: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劃分範圍 4.行使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5.審核記錄: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記並予簽名或蓋章證明 ,留備上級機關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 蒐集資料:會計單位應蒐集機關組織與職掌人力配備等有關資料,作為內部審核之參考。 分層負責: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分層負責原則,劃分辦理之範圍。 6.改進建議:發現特殊情況或重要改進建議,應提出書面報告 7.檔案管理: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
內部審核之責任 依會計法第99條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依會計法第103條暨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內部審核功能分類 合規性審核 適正性審核 效能性審核
查核重點 報支經費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有無不當支出 會計處理及表報編造,是否符合規定 個案計畫執行績效 進度落後項目改進措施 適正 會計處理及表報編造,是否符合規定 個案計畫執行績效 進度落後項目改進措施 效能 追踪 往昔建議改進事項辦理情形
◆ 內部審核 相關重要法規及實務 內部控制與審核實務
主要法規 會計法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99.7.7行政院主計處處會字第0990004088A號函修正)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98.12.29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80007690號函修正)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98.12.9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80007312A號函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99.2.25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0995號函修正)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99.5.10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2791號函修正)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採購監辦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其他
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 100年1月13日函頒「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並加註「廣告」。 得免予適用情形:1攸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民生或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宣導方面 2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之宣導方面 3各類競賽、頒獎活動之媒體轉播事宜方面 4無宣導文字之事項方面:例如辦理活動 5國際政策宣導須符合他國法令方面 。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1條 1.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各項 (1)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2)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3)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收據有無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收據
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 是否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 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4)保管有價證劵、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主(會)計單位。 (5)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6)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7) 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是否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公庫、金融機構或儲匯機構取得之對帳單加以複核。 (8) 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良好,有無按規定作
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主(會)計單位有無每年至少監督盤點或抽查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長官。 (9)各種收入款項,以委託金融機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代收為原則,其彙解公庫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10) 各種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內部審核?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另支付以業務需要性為主,非必要之支出不得支付,內部審核又是「你在做、我在看」故需要合理化,不可吹毛求庛。
採購承辦單位負責? 實質及技術事項是什麼? 依照專業判斷認定 沒有標準答案的,公說公有理 廠商資格、規格、 底價訂定、 決標條件、 驗收方法 商業條款 付款辦法、 逾期罰款、 履約條件、期限 ...等
採購簽案(或請購單)注意事項 採購標的的性質(工程or勞務…) 採購金額(公告or查核….) 經費來源(納入那個預算年度及科目) 分批是否經上級機關核准? 或於預算書列明?
採購簽案(或請購單)注意事項 招標方式?(公開or限制性招標) 決標原則?(最有利標or最低價) 決標方式?(總價or單價) 簽案附件(草案): 投標須知;契約草稿
契約範本要注意的事項 各類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及金額? 是否有保留增購權利之金額? 付款方式? 履約期限? 逾期罰款?
內部審核?-開標前 是否有公告? 是否符合等標期的規定? 是否須上級派員監辦? 採最有利標者是否己報上級? 是否已達法定家數 是否查詢拒絶往來廠商?
內部審核? -開標 資格審查是否有依據並簽名? 押標金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宣佈廠商標價? 是否超過本採購之預算數?
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 1.要件:因公奉派出差。故請領出差旅費,以核准之「公差」為要件。 (一)支給標準 1.要件:因公奉派出差。故請領出差旅費,以核准之「公差」為要件。 2.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1個月之住宿費,超過1個月未滿2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8折報支;2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7折報支。 3.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業務費—國內出差旅費 1.應於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二)其他規定 1.應於15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2.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單程逾六十公里以上適用)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 (九職等以下包括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友 )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新臺幣 2,000 1,600 1,4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 650 550 500 原規定:四級三級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68 68
業務費—訓練講習 支給標準 1.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2.參加1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審核實務 車資,飲料,餐費,雜費,住宿費等(鐘點費、資料印刷費除外)經費有無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經費概算表不得有另外為公教人員保意外險的費用
業務費—訓練講習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A、B號函) 1.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5.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業務費—出席費 支給標準 1.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 2.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 3.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 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4.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
業務費—出席費 (二)其他規定 1.流會得支給必要交通等費惟不得支給出席費 2.出席費與審查費有所不同不得重複支給 (除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者外, 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 參考則否) 3.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出席費之審核 不得支領 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 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機關學校人員 外聘評選委員流會者
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一)支給標準-2 1.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2.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2)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2.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業務費—特別費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2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二)報支手續: (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07913號函)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二)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業務費—特別費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3 (三)預算執行: (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07913號函) (三)預算執行: 1.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之執行,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且下月之預算額度亦不得提前支用;如有有賸餘,得依預算法第61條規定,轉入以後月份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即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2.凡本職以外,另兼任其他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者,不論本職及兼職係屬同級政府或分屬不同級政府,均僅得選擇其中1個職務(本職或兼職)支用特別費。
審計室查核-常見缺失 出納任職已逾6年未實施定期輪調 內部控制及內部審核方面 機關首長未督促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有關資料及報告未建立檔案分類妥善保管 未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成立檢核小組定期實 施工作檢核並製作檢核報告 銀行存款對帳單未由會計單位收轉 出納任職已逾6年未實施定期輪調 會計人員未不定期抽查收據領用情形並作成紀錄 或會計單位未定期或不定期至銀行索取存款對帳單查證 出納任職..會計人員未不定期抽查收據—出納管理手冊4及43之規定不符
審計室查核-常見缺失 出納管理方面 1.開立帳戶未提供縣府核准公文或未報縣府核准 2.專戶提款未經主辦會計簽章 3.零用金支付未隨時登入零用金備查簿及於憑證上加蓋付訖及日期章 4.自行自代辦經費提列零用金 5.零用金用途未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 開立帳戶未提供縣府核准公文或未報縣府核准-與新竹縣庫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不合 專戶提款未經主辦會計簽章—與會計法101條不合 零用金支付未隨時登入零用金備查簿及於憑證上加蓋付訖及日期章 -與出納管理手冊24不合 自行自代辦經費提列零用金作為代收款代辦經費零星支用-與零用金管理注意事項2不合
審計室查核-常見缺失 財產管理方面 1.出租場地予員消合作社未簽契約或未收取租金及分攤水電費 2.場地使用管理未收取保證金 3.場地租借之申請書未事先編號及設置控管表 4.未設置縣有財產資料卡並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審計室查核-常見缺失 財產管理方面 5.財產帳列與財產卡資料不符 6.財產已逾耐用年限不堪使用,未積極辦理報廢 7.部分資產設備閒置未使用 8.電腦軟體未由管理單位填具軟體保管單及未辦理清點並作成紀錄
審計室查核-常見缺失 財產管理方面 9.土地未依最近一期申報地價調整列帳 10.未列財產帳及未貼標籤 11.經管建築物未取得所有權狀或未辦妥產權登記
審計室查核-常見缺失 物品管理方面 1.管理單位未登帳或設置收發分類帳…亦未辦理非消耗品定期盤點 其他方面 2.管理單位未會同會計及檢核單位盤點並編製盤存表 其他方面 1.代收款、代辦經費核有部分款項已毋需支用,仍久懸帳上尚未繳庫 2.預付費用未依規定期限清理
審計室有關的查帳缺失(續) 代收及保管事項 存款對帳單未由會計單位依規程序送出納單位,據以編製專戶存款差額解釋表。 收據印製未報准或領用(使用)情形未設置紀錄卡登載,或作廢未依規辦理,或經收款項未依據規開立收據及編製收入憑證月報表。 代收款、代辦經費核有部分款項,或尚未繳庫,或已毋需支用久懸帳上。 代收款、代辦經費項下誤列有歲入預算科目。
審計室有關的查帳缺失(續) 代收及保管事項 代辦費項下列支屬特別費性質之經費,未專款專用。 補助計畫之規劃及核定未盡周詳,或補助款未依原訂工作計畫或指定用途使用,或計畫結餘款未依規妥適處理。 工程保固金已逾保固期間,尚未清理。 有價證券未送存代理公庫保管,或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等久懸帳上未積極清理,或未由金融機構加註「抛棄行使抵銷權」字樣。
◆ 內部審核 違失案例研討 內部控制與審核實務
近年來財務弊端案例(一) 出納人員偽造銀行或公庫對帳單、繳款收據,在會計人員未嚴格審核之情況下,導致代收代付、暫收暫付等專戶存款被挪用。 統一收據未依規定控管或出納人員以臨時收據代之,給予出納人員可乘之機,造成公帑受損。 經辦人員收受現金,未及時清繳,循環挪用;或以虛偽之報價單、清冊、發票、收據或其他各種憑證假報銷,應付代領款項代領實際並未支付,或延遲支付等方式挪用公款,中飽私囊。
近年來財務弊端案例(二) 未依規定辦理採購,洩漏底價,逕行指定廠商,或驗收不切實,不法圖利廠商,收取回扣。 未依採購合約所訂條款切實執行,如逾期完工,未按合約規定處罰,或擅自塗改合約規定,不法圖利廠商。 未依規定編列預算,逕行收支或挪移墊用,造成資源浪費,公帑受損。 虛報或浮報經費,支領無法令依據之獎金或津貼等。 上級機關補助款、委託研究經費未依核定項目執行,挪作他用。
採購實務面之缺失 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分割預算辦理採購逃避稽核 不當限制投標資格、特殊規格綁標 高估採購預算 勾結廠商圍標 洩漏底價 利用職權關說護航索賄或不正當利益 無正當理由變更設計追加預算 履約期間漠視廠商偷工減料 變更合約內容圖利廠商 不依合約辦理驗收、利用職務向廠商借貸或藉婚喪喜慶向廠商索取財物
「一般事務費」與「特別費」不當混用 案由:某機關96年度於「一般事務費」科目列支1至10月以首長名義致贈婚喪輓聯及花籃費用計7萬餘元。案經審計部年度財務抽查,發現該等支出均為該機關首長對業務往來單位或民意代表等之致贈,逕以一般事務費科目列支,核與該科目定義用途存有未符之情形。 改進措施:特別費之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因公務所需,以首長名義致贈婚喪輓聯及花籃者屬之,與一般事務費列支同質性費用有所區別。
不當動支經費辦理未依法申請房屋增建工程 案由:某機關於民國95年間,為充分運用其第二辦公室頂樓,作為該機關反毒大使團排練之場地,自行簽案動支業務費辦理增建韻律教室及健身房工程,案經審計部年度財務抽查核有下列違失: 1.該機關年度預算並未編列該工程所需資本門經費,逕以經常門業務費勻支辦理。 2.該工程之施工,並未依建管法規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及完工驗收後之使用執照等情事。 改進措施:依預算法第10條規定︰「…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本案房屋建築之增建因屬資本門支出,該機關宜透列預算辦理,以符預算編列與執行之規定
出納侵占應繳國庫之易科罰金,並以跳號 開立收據方式掩飾犯行 案由:某機關兼辦出納陳姓法警,於90年12月至94年1月間連續侵占受刑人依法應繳國庫之易科罰金等289萬餘元,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7月以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改進措施:為確認開立之收據均已送會計單位編製傳票,會計單位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22條規定,對於收據使用單位每日所送已開立收據,審核是否按編號順序開立,如屬作廢之收據,審核是否已截角作廢。
某學校自行收受捐款未繳入公庫、出借場地收入坐抵費用 案由:某校91學年度因學校電腦教室嚴重不足,為推廣資訊教育,改善教學環境與設備,爰由廠商捐贈電腦設備,並於課後由廠商到校辦理學生電腦教學,以提升資訊素養。 改進措施:歲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應全數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等規定辦理。
結語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應確實瞭解內部審核之具體作法。 ●機關首長之支持。 ●機關內各業務單位之配合。 ●良好之溝通及協調能力(人際關係)。 ●適時提供有效之資訊,供決策階層參考。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