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代辦發包作業說明會 主講人: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朱組長俊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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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代辦發包作業說明會 主講人: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朱組長俊星 1

簡報大綱 壹、組職與任務 貳、代辦業務 叁、採購稽核重點40項 2

壹、組職與任務 一、發包中心法令規定 二、發包中心組織架構 三、發包中心任務 四、籌辦期程 五、運作經費來源 3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人員輪調及管理要點 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法令規定 發包中心 法令規定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設置要點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人員輪調及管理要點 請至發包中心網站 (http://ubc.gov.taipei/) > 行政規則 下載 4

發包中心網址:http://ubc.gov.taipei/ 5

6

▪組員由採購量大的機關提供支援人力,以不超過55人為原則 二、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組織架構 簡任以上人 副主任1人 吳科長健羣 行政組 促參組 (財政局負責) 承辦人員 20人 11人 監辦 主任 黃技監 錫薰 聯開組 (捷運局負責) 財物勞務組 (勞務+財物) 工程組 (工程+技服) 組長1人 朱技正俊星 柯正工程司年芳 ▪組員由採購量大的機關提供支援人力,以不超過55人為原則 由工務局指派九職等以上人員 1.監辦作業:由洽辦機關之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2.上級監辦:由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由工務局指派八職等以上人員 由工務局指派八職等以上人員 自捷運局、都發局、交通局、自來水處及工務局(均含所屬)各遴選4人 1.收標作業及行政事務: 由秘書處及工務局遴選(各4人) 2.資訊系統管理、出納及會計:由工務局派員兼任(3人) 自教育局、產發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保局、文化局、觀傳局、資訊局及捷運公司 (均含所屬)各遴選2人 7

三、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任務 公開、透明、新形象,北市採購不一樣 設立窗口 統一發包 採購法 捷運法 促參法 聯合採購 發包中心 採購諮詢 現場 專線 一定金額以上 採購統一發包 專業發包 集中府內 開標室 發包過程容易公開透明監督 捷運局 聯開案 統籌 財政局 促參案 設立窗口 統一發包 成立任務編組以55人為上限(不含聯開組及促參組成員) 工務局主政 自各機關遴選承辦人員 訂定輪調升遷機制 採購法 捷運法 促參法 公開、透明、新形象,北市採購不一樣 8

四、籌辦期程 注意事項: 1、自105年1月1日起代辦案件應以公告底價為原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04年4月1日揭幕 第一階段 智慧型大樓完成 第二階段 智慧型大樓完成3個月 第三階段 代辦範圍 代辦非工程機關500萬以上工程採購 增加代辦非工程機關500萬以上勞務、財物採購 代辦本府各機關學校500萬以上採購 注意事項: 1、自105年1月1日起代辦案件應以公告底價為原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規定得不訂底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得不予公開底價。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其他經機關簽報市長核定採不公告底價。 【建議適用、準用最有利標採固定金額給付】 2、工程機關係指捷運局、捷運公司、翡翠水庫管理局、自來水 事業處、都發局、交通局、工務局。 9

五、運作經費來源 洽辦機關工管費 洽辦機關撥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作為發包中心運作經費。 代辦工程採購:洽辦機關應給付一定比例之工程管理費。 代辦財物、勞務採購:免收。 工程採購預算 額度 備註 500萬元以下部分 0.1134% 1.左列預算金額依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認定。 2.撥付金額應按預算金額級距分段計算。 超過500萬元至2,500萬元部分 0.0972%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 0.081%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0.0486% 超過1億元至5億元部分 0.0324% 超過5億元部分 0.0162% 發包中心專戶(工務局開立) 洽辦機關工管費 撥付 撥付額度 1.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規定編列。 2.發包中心受理代辦後1個月內撥付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運作專戶」。 3. 當年度1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間委託代辦案件,應於次一年度1月底前撥付。 撥付原則 10

貳、代辦業務 一、代辦事項 VS 不代辦事項 二、代辦採購內容 三、委請代辦應填具文件 四、開標人員權責分工 五、押標金繳納及發還 11

一、代辦事項 VS 不代辦事項 辦理流程: 代辦事項: 不代辦事項: 代辦本府各機關500萬以上之採購發包。 90%以上採購預算,均透過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平台發包。 提供採購諮詢服務。 底價:由洽辦機關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由其會辦人員開標當日交付開標主持人 文件把關 辦理招標 (僅提供電子領標) 開(審)標 (不含評選及不訂底價) 辦理 決標 辦理流程: 不代辦事項: 1.採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2.例行性採購,如:藥品、垃圾袋、及辦公事務用品等。 3.屬機關專業權責採購,如:社會福利、燈節、文化藝術及估(鑑)價案等。 4.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發包中心核准者。 特別事項:發包中心每年檢討並公布不代辦採購類型。 開標主持人:由發包中心人員→幕僚機關→洽辦機關人員擔任 授權使用退押標金章 專業分流增加效能 12

二、代辦採購內容(1/2) 招標準備→公告招標階段 採購中心應辦理事項 洽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評估採購之需求性與效益性 提供採購諮詢服務 協助評估適當之招決標方式 接受委託代辦採購事宜 審查所送招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招標公告(稿)呈判 上網公告招標 全面採用電子領標,不提供書面領標 洽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評估採購之需求性與效益性 編製預算書及擬定招標文件 製作招標文件 政府採購預告及招標文件公 開閱覽 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後之修正 提送招標文件及底價單 流程圖1 13

二、代辦採購內容(2/2) 公告招標→決標簽約階段 採購中心應辦理事項 洽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通知洽辦機關招標訊息 受理廠商疑義、異議 核派主持人 領取投標文件、查核廠商停權紀錄 審查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文件 比減價作業 辦理開決標填製開決標紀錄 核收、核退押標金 決標資訊傳輸工程會資訊網路 洽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協助廠商對招標文件中規格、投標廠 商資格 及特定條款等之疑義及異議並為適當之處置。 未公告底價者提出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之底價、底價預估金額及單價分析資料。 機關派員出席開標、決標等會議,並派員監 辦及簽署紀錄。 會同審查履約能力、特定資格及規格,如有 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評選/評審/審查作業 決標後,領回開決標結果及投標文件辦理簽 約及歸檔作業 流程圖2 14

三、委請代辦應填具文件 代辦案件 招標資訊詳述資料 代辦採購委託書 收退文件檢核表 請至發包中心網站(http://ubc.gov.taipei/) > 作業流程及表單 下載 15

16

開標作業、審查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文件及製作紀錄 四、開標人員權責分工 中心人員→幕僚機關→洽辦機關人員 發包中心人員擔任 由洽辦機關 派員 由洽辦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人員 由洽辦機關依採購法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主持 開標人員 主持開標程序,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承辦 開標作業、審查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文件及製作紀錄 會同 審查投標廠商履約能力、特定資格及規格 監辦 監視開標程序 上級機關監辦開標人員 17

五、押標金繳納及發還 發包中心代辦案件: 退押標金專用章戳範例: 押標金應以洽辦機關為受款人 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蓋洽辦機關章戳,現場發還( 應授權發包中心使用洽辦機關退還押標金專用章戳) 洽辦機關自行辦理未能現場發還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及得標廠商之押標金 退押標金專用章戳範例: 用於未得標廠商使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18

採購稽核重點40項 從錯誤案例中學習 19

壹 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15項) 貳 招決標作業階段(12項) 參 履約管理作業階段(7項) 肆 驗收作業階段(6項) 20

採購稽核 重點40項類型 預算編列 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 其他 肆.驗收作業階段 驗收 參.履約管理作業階段 21 貳.招決標作業階段 公告刊登 底價 評選作業 開標作業 壹.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 預算編列 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 其他 採購稽核 重點40項類型 肆.驗收作業階段 驗收 參.履約管理作業階段 履約管理 21

簡 報 大 綱 招標前置作業階段 預算編列 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 招標文件 其他 補充事項 履約管理作業階段 履約管理 22

一、招標前置作業階段-預算編列_項次1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分批或分別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 (2)法令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 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 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 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四條所 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 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 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 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3

分批採購 VS 分別辦理 案例 24

一、招標前置作業階段-預算編列_項次1 Q1 分批採購與分別採購的不同? A 項目 分批採購 分別採購 定義 同一年度對同一標的或同一類似標的(得由同一行業別之廠商提供且由機關指定同一廠商提供者)辦理二次以上採購者,謂之。 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第十三條之要件,分別辦理:1.不同標的。2.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3.不同需求條件。4.不同行業別之採購謂之。 與法定預算之關係 與法定預算是否屬同科目或同分支項目無直接關係。 分別辦理同一年度同預算科目或同分支項目之採購。 核准 權責 合併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為採購金額,其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報請其上級機關核准;在未達公告金額者,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除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外,無辦理採購前應報准之程序。 辦理前之籌劃 年度一開始,即應籌劃該年度擬依分批辦理之採購,並依規定報請核准。 年度一開始,即應籌劃那些科目或分支項目擬辦理分別採購,並完成內部探討,以增益採購效率。 辦理採購程序 除應合併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為採購金額外,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 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 A 25

一、招標前置作業階段-預算編列_項次1 如何合法辦理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Q2 A 依採購標的、施工或供應地區、需求條件或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經評估為不同者,得分別辦理招標。(細1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 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細13.2) 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 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 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採14) A 26

一、招標前置作業階段-預算編列_項次2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工程保險費應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 理費相關項目中。 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第7點: 本工程辦理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 三人意外責任險及所約定附加條款等之投保, 其保險費由機關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 管理費相關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公司辦理 投保。 27

一、招標前置作業階段-預算編列_項次2 工程保險費應如何編列? Q1 A 機關應考量工程規模與特性,參照本府所頒「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予以估算編列,納編於稅什(雜)費或(工程)管理費相關項目內。但由機關投保者,本項費用納入間接工程成本估列。(經費估算8.6.2.3) 應於契約載明展延工程保險之費率。(經費估 算8.6.2.3) 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規定,機關同意全部暫 停執行或展延履約期限,廠商得向機關請求{2.5 加[ ]}%展延或停工日數之工程管理費用。 [ ]指保險費率。 A 28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3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 之基本資格。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5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限額為600萬元,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限額為225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限額為7500萬元,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專業營造業承攬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2)法令依據: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 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29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3 基本資格如何訂定? Q1 A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A 30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3 工程會102.5.23工程企字第10200183660號函:機關辦理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為強化對投標廠商承攬能力之鑑別度,請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優先考量依本標準§4.1.1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要求廠商應附具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31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3 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之差異? Q2 A 機關辦理採購對投標廠商之資格、契約之履約條件,應合理訂定之,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工程會89.2.9工程企字第89000683號函:該二款(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訂定實績規 定與第5條第1款訂定實績規定)之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 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 綜上,倘機關辦理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採購, 對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具有『相當』人力 者」、「具有『相當』財力」、「具有『相當』設備」等, 除依法令就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為規定者外,不 得對其資格條件予以限制。 A 32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4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 特定資格。 (例如:規定所無或過嚴之條件) (2)法令依據: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條:說明如后。 33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4 Q1 何謂特殊採購? A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資格認定6)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資格認定7)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A 34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4 Q2 特定資格如何訂定? A 「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 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 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 特定資格, 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具有相當人力者。 具有相當財力者。 具有相當設備者。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A 35

二、招標前置作業階段-廠商資格_項次4 Q2 特定資格如何訂定?(續) A 巨額採購: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3條: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 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形。 是以,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請依上開規定妥 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特定資格之廠商 參與投標,以避免影響採購品質及進度。 A 36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5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技術規格如有特殊標準或提及特定名稱,應 依規定辦理審查。 (機關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 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需於招標文 件載明其他標準或訂定較嚴之規格,或提及 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 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規定辦 理審查後再納入招標文件。採本府或工程會 工程施工規範審查函頒者,得免重複為之。) (2)法令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7點 規定:說明如后。 37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5 Q1 技術規格之訂定標準為何? A 1.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注意事項2) 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注意事 項3) A 38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5 何謂國際標準?何謂國家標準?可從何處查詢? Q2 A 標準法第3條第1項第6款:「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相關資訊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國際標準資料。 標準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相關資訊請參考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http://www.cnsonline.com.tw/。 A 39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5 技術規格如非屬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應如何辦理? Q3 A 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於提出技術 規格前應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注意事項7) 機關應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審查後再納入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6) 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施工規範如經本府或工程會工程施工規範審查函頒 者,得免重複辦理審查。 A 40

不當限制競爭-技術規範 案例 案例 非屬國際標準,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6、§7辦理 提及特定商名者應註明「或同等品」,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6~8、§11~12辦理 41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6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 「或同等品」字樣。 (機關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 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 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 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2)法令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說 明如后。 42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6 特定廠牌之擇定條件為何? Q1 A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 採用。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 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 之情事。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 均屬相當。 A 43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6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其提出時機及辦理方式為何? Q2 A 投標階段: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 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 者,為不合格之廠商。(注意事項10) 履約階段: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 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 同等品所需時間。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 使用。(注意事項10) A 44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6 Q3 「同等品」審查方式為何? A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 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注意事項12) 1.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 同等品。 2.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 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3.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 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A 45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7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不得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3之1:抄襲特 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46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7 參考廠商資料與抄襲特定規格,有何不同? Q1 A 參考廠商資料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 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 供研議後訂定。 抄襲特定規格係指逕行採用特定廠商所提供 之規格資料,致有綁標限制競爭情事,恐有 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A 47

三、招標前置作業階段-技術規格_項次7 如有抄襲特定規格,涉及之法令規定為何? Q2 A 1.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 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各機 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 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 議。」 A 48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0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招標文件應使用本府函頒或工程會契約範本, 並就個案特性及機關業務需求增刪條文。 (2)法令依據: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之17: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致錯漏頻生。 49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0 Q1 A 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是以,使用本府訂頒之各類契約範本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63條規定? Q1 有關工程會100年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053070號函略以:「貴府如以本會訂頒之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為主,同時配合貴府單行規定,並依據所屬採購類別之性質、規模及特性,參考過去履約爭議案例,邀集貴府法規委員會及各機關召開會議,在不違反本法及本會所定範本之精神下,逐條討論修訂適用於貴府之採購契約範本,以供所屬各機關學校採用,尚無違反本法第63條規定。」是以,使用本府訂頒之各類契約範本尚無違反採購法第63條規定。 A 50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0 Q2 A 本府函頒範本或工程會契約範本內容可否予以增刪,其應注意事項為何? Q2 機關參考本府契約範本訂定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契約時,仍應就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檢視,如有增刪契約條文內容之必要者,在不違反公平合理之原則下酌予增刪後納入契約,並應注意招標文件內容之一致性,以杜爭議。 工程會訂頒有資訊服務採購、統包工程採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等契約範本,其範本適用之履約型態有別,各機關辦理各型態採購案,除一般性工程、財物及勞務可對應採用本府訂頒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外,其餘請採用工程會訂頒之各式契約範本,以符採購法第63條之規定。 A 51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1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依採購個案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履約過程之抽查驗機制」。 (財物及勞務採購應加強注意訂定抽查驗機制) (2)法令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說明如后。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之11:招標文件過簡,例如:未載明終止或解除契約條件、查驗或驗收條件;未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 52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1 Q1 A 何種性質採購案件應訂定抽查驗機制? 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一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第二項)。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第五項)。是以,除工程採購案件外,財物或勞務採購案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者,應於履約過程,明訂廠商品質管理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抽查驗機制及其對應之扣罰約定,以確保其履約品質及落實驗收程序。 A 53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1 Q2 A 抽、查驗結果之效力? 參酌工程會96年5月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55550號函釋,關於「抽、查驗結果」之效力,採購法第70條第2項已有規定「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故經查驗合格之部分,機關於驗收時得免重複辦理。 分段查驗尚非驗收,如查驗結果與日後驗收 結果有異,應以驗收為準,其驗收結果不合 格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A 54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2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應將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納入招標文件,作為履約績效管理之依據。並於辦理公開評選時,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15%。 (2)法令依據: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第2點:公 告金額以上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應將本 要點納入招標文件,作為履約績效管理之依據: 1.個案未達公告金額,但併案招標後屬公告金額以上。 2.情況特殊經簽報本府專案核准者。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第14點: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除情況特殊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目之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15%。 55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2 Q1 A 廠商如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增、扣分時,應如何於評選結果呈現? 註: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過去履約績效」項目之合格分數,,經評分不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1.增/減分1點即增/減「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配分10%。 A 3.「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配分權重不得低於15%。 4.原始分數+記點增/減分+「優良廠商」增分=實際分數 5.減分結果最低為該「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配分之零分。 6.增分結果最高為該「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配分之滿分。 56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2 Q2 A 機關辦理評選時,應如何查詢廠商增、扣分之紀錄? 請由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址:http://gpis.taipei/員工專區(點選進入員工專區)/履約績效管理系統/履約績效填報與查詢 查詢廠商增、扣分紀錄。 每增/減分一點,即增/減該「過去履約績效」評選項目配分之百分之十。 A 57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3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涉及資訊安全之採購,招標文件應採用工程 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參考本府資 訊局訂定之「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委外資訊業 務派駐人員管理規範」、「臺北市政府資訊 局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安全作業要點」保密規 定,納入契約文件據以執行。 (2)法令依據: 工程會104年1月27日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20條:保密及安全需求。 58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3 Q1 本府資訊局訂定之保密規定何處可下載? A 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http://gpis.taipei/) 首頁>採購事務>招標文件範本>資訊安全相關 規定 下載 A 59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3 Q2 針對可能涉及資安問題之採購,本府有何相關規定? A ㄧ般性保密規定於府頒採購契約已有明訂,各機關如有採購個案特殊需求,例如資安、保密問題、履約過程之抽查及監督機制,可採用工程會訂頒之「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資訊安全及保密規定,已明訂於契約第20條(保密及安全需求),並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共通規範辦理;及參考本府資訊局訂定之「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委外資訊業務派駐人員管理規範」及「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安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自行訂定相關抽查、監督及審驗規定,納入契約文件據以執行,作為查核管控之依據。 A 60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3 Q3 A 涉及資安之採購可否允許大陸廠商參與? 可參考工程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釋內容辦理: 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適用GPA之採購,如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得依GPA第23條規定排除GPA之適用;非適用GPA之採購,無須特別理由,即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在臺陸資廠商: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有國家安全疑慮者,軍事機關得依本法第104條規定辦理;一般機關得依本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採不公告方式(限制性招標)選擇合適之廠商辦理。 A 61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3 Q3 A 如何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工程會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示: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參與。 上開陸資資訊服務業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查詢(http://www.moeaic.gov.tw/投資法規/陸資來台 投資/參考文件: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 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產業事業清冊)。 A 62

四、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招標文件_項次13 Q3 A 如何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續) 本府投標須知第13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已列有不允 許該等廠商投標之勾選項目。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13項有關廠商不得為陸 資資訊服務業之聲明事項。 工程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增修情形如下: 第8條第6款第1目:分包廠商不得為陸資資訊服務業 之情形。 第8條第23款: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通知義務。 第16條第19款:廠商應配合之資訊安全責任。 第18條第1款第15目:履約期間成為陸資資訊服務業 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A 63

五、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其他_項次14 (1)稽核重點: 依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所載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 (2)法令依據: 100年4月15日府工採字第10011441400號函示: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請確實依採購案件性質詳實檢視「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各階段作業之檢核項目,以減少採購違失情事,提升採購品質及效率。 64

五、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其他_項次14 Q1 共四種表格,如何選用? A 各類採購:填表A1 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填表A1及A2 (未達查核金額之財物採購應填何種表格??) A1: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A2: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採購案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A3: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A4: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採購作業自我檢核表 A5:財物採購前自我檢核表 A 65

五、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其他_項次14 Q2 各階段檢核適當時機點為何? A 應就採購案類別特性,於各階段(招標前、招標階段、開決標(後)階段)作業時程,由各權責單位檢核人員(承辦人員)、複核人員(直屬主管)擇相關項次依序檢核並核章後,再附於招標前、招標階段、開決標階段陳報公文中併陳,並俟決標後由採購單位依序彙整,列為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併採購案存檔。 A 66

六、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補充事項 品管費用編列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品管要點6)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遴聘專職品管人員至少2人。 1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工程,至少遴聘專職品 管人員1人。 未達1千萬元工程,遴聘兼職品管人員至少1人。 品管費用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 依據,訂有專職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 有專職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品管要點17) 67

六、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補充事項 招標文件製作 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應含有「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並依標案特性填列及勾選。 第4點:保險契約應將機關列為定作人,機關、廠商、契 約全部分包廠商、[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及[專案管理廠 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第6點:營造工程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自負額規定 每一事故: 天災自負額為__?__(營造綜合保險)。 天災、試車自負額為__?__(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其他自負額不得高於__?__元。 招標文件應含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 定一覽表」。 68

六、招決標前置作業階段-補充事項 招標文件製作(續) 工程採購應列有「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及「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 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於契約主文第11條 第2款附件中依案件性質、工程項目、實際需要及臺北市 政府工程施工規範規定列入工程範圍內材料、設備提送監 造單位審查之文件、樣品。 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 規定並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列入工程範圍內材料、設備 應辦理檢驗之項目。 工程採購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契約主文第15條 應勾選「有初驗程序」項目。 提醒事項:營養午餐採查驗或驗收?? 69

七、履約管理作業階段-履約管理_項次29 (1)稽核重點: (2)法令依據: 工程採購,應依「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及「材料、設備檢(試)驗一覽表」辦理審查及檢(試)驗。財物及勞務採購應依契約規定辦理抽查驗。 (2)法令依據: 工程契約第11條:工程品管 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5項:說明如后。

七、履約管理作業階段-履約管理_項次29 何種特性之財物及勞務採購,需訂定履約的抽查驗機制? Q1 A 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5項: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及2項規定, 對於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查標準,並得於履約過程中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採70.1、採70.2) A

七、履約管理作業階段-履約管理_項次29 工程採購檢試驗之依據為何? Q2 A 1.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2.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第3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 購,廠商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提報品質計 畫」。 A

七、履約管理作業階段-履約管理_項次29 工程採購檢試驗之依據為何? Q2 A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並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工作;其所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A

簡報結束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