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臺北縣 中小學 95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調查相關知能 主講者 吳錫欽律師
壹、前言 貳、調查知能 一、調查小組之組織及迴避 二、調查之原則 三、調查之程序 四、證據之取捨 五、調查報告之撰寫及提出 六、調查報告範例 參、分組案例研討 肆、結論
何謂真相? 真相在哪裡? 前立委馮滬祥涉嫌性侵菲傭案,遭到地院判決4年有期徒刑,馮滬祥不服上訴,還特地到菲律賓找人證實自己清白,但是案件經過高院審理,仍然維持原判。高院發言人溫耀源:「我們認為被告馮滬祥有罪,我們是經過,很嚴密的DNA鑑定,發現子宮頸的採樣,有精子細胞,經過DNA比對,和被告的血型相符。」 馮滬祥聽到判決,還是不服,他說他已經拿出這麼多證據出來,但是法官卻不採信,他決定要上訴到底。前立委馮滬祥:「今天這個判決是,反科學,反法律,也反人權的,我會很明確的再上訴。」 在案情審理過程中,馮滬祥還一度槓上刑事局,認為警方刻意隱瞞對他有利的證據,而法院認為,馮滬祥提交被害菲傭在菲律賓的翻供文件,屬於傳聞證據,因此也不能作為證明,因此還是判決馮滬祥4年有期徒刑。
是生命中的春天? 還是寒冬的起始! 城仲模疑似外遇對象,是一名王姓女教授,在南部大學任教,2人相識5個月,王女每次上來台北,幾乎都是城仲模親自接送,而且和城仲模家人熟識,爆出外遇醜聞,王姓女教授低調不回應。 城仲模疑似外遇對象,就是這名戴著紅帽的王姓女子,今年30多歲,南部大學任教,專長是生物科技,還是1名留學歐美的博士,樣貌清秀。 城仲模次子城兆緯:「我人在國外我還不清楚,媒體報導的內容,還需要去了解一下。」 王姓女教授在外遇事件曝光後,司法院曾經聯繫希望王女出面說明,不過遭到拒絕,願對這起事件作出回應。
性的衝動是一種本能 每一個人都有可能! 查命案、查毒品、視察麻豆百年淹水案,辦案認真屢破大案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居然要脅性侵女證人。 性的衝動是一種本能 每一個人都有可能! 查命案、查毒品、視察麻豆百年淹水案,辦案認真屢破大案的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居然要脅性侵女證人。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鍾忠孝:「涉嫌假藉職務之便,對於所承辦妨礙家庭案女證人,邀約在外討論案情為由,進而要求發生性行為。」 檢察官吳傑人以討論案情為由,三番兩次要求女證人到汽車旅館見面,進而要脅交換條件,發生性關係,被害人不堪其擾向特偵組投訴。
遲來的正義? 還是正義嗎? 18年前的案發地點,房子老早拆掉,門牌也更換,當時30歲的售屋小姐,被假裝要買房子的嫌犯,強盜性侵得逞。 遲來的正義? 還是正義嗎? 18年前的案發地點,房子老早拆掉,門牌也更換,當時30歲的售屋小姐,被假裝要買房子的嫌犯,強盜性侵得逞。 這批惡徒當時犯案累累,殺人強盜性侵樣樣來,早就有案子在高等法院審理,也因此18年前,檢方就把性侵害的部分,一併移送高院,誰知道直到去年,高院又把案子退回檢方。 這一拖快要20年,當時的少婦,現在已經是有了孫子的阿嬤,她還得再出庭,舊傷口再度被撕裂,氣憤要求檢方不要再找她。北檢主任檢察官林錦村:「檢察官沒有拖案啊,高等法院在去年,也就是民國94年的時候,以我們併的案件,沒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退到本署。」 雖然年代久遠,但被害人仍然記憶猶新,清楚描述施暴者的殘忍行為,檢察官因此將嫌犯起訴,但怎麼一個案件問了又問,一拖18年,當年的售屋小姐,如今年過半百,再也不願回想這段恐怖回憶,院檢意見不同調,如此拖案,也創下司法紀錄。
你也可能變成被告? 但別怕! 檢察官法官辦案,居然辦到自己變成被告!板橋法院以及地檢署最近在偵辦一起性侵害案件時,原告家屬不滿辦案方向,居然先後控告2名法官、1名檢察官辦案不力,涉嫌「瀆職」,家屬還多次到法院舉牌抗議,讓板檢板院相當苦惱。 一到板橋地方法院,涂姓男子來了多次,門口警衛對他可是大有印象。警衛:「你不要連門口都貼,趕快拆掉。」 涂姓男子是性侵案的原告家屬,自稱不滿檢察官的偵辦方向,還說檢察官辦案不力,前後控告1名檢察官和2名法官涉嫌瀆職,到處張貼抗議標語表達不滿。 原告家屬:「檢察官說案件是我辦的,我如果不辦,你也拿我沒辦法,你的證據那麼薄弱。」 不過他的舉動惹惱了檢察官和法官,因為無端成了被告,名字被到處張貼,不滿名譽受損,被告的檢察官也反告他妨害名譽,涂姓男子被判了1年4個月有期徒刑,卻演變原告和司法官互告的場面,在司法史上非常罕見。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1、調查小組之執掌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性依法應由性別平等教育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調查小組之執掌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性依法應由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處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 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2、或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直接調查之。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原則: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例外:1、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 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大綱 內 容 概 要 2、管轄權及受理機關 原則: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例外:1、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 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2、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得向學校 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3、調查小組之組成 1、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以三人較為妥 適。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調查小組之組成 1、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以三人較為妥 適。 2、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因應必要,小組部分成員得外聘。 4、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 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3、調查小組之組成 專家學者係指: A、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校園性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調查小組之組成 專家學者係指: A、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 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B、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 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 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 才庫者。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3、調查小組之組成 5、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 之代表。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調查小組之組成 5、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 之代表。 6、小組成員應含括多方面專長人員為宜。 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 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準則15)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4、調查人員之差假及費用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調查人員之差假及費用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5、調查人員之迴避 1、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調查人員之迴避 1、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 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5、調查人員之迴避 2、聲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調查人員之迴避 2、聲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 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 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 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 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 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5、調查人員之迴避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調查人員之迴避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3、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 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 人員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 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 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4、迴避應全程迴避。
小組 迴避 組織 調查 內 容 概 要 6. 職務分工 1、應設召集人或主席。 2、設發言人 3、發言之限制:事件過程,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 大綱 內 容 概 要 6. 職務分工 1、應設召集人或主席。 2、設發言人 3、發言之限制:事件過程,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 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惟不得揭露當事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4、設撰稿人:負責調查報告之撰寫。 5、設幹事或記錄人員。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1、獨立性原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係基於行政權之 作用及受教權之保障,不同於司法審判之目的,依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獨立性原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係基於行政權之 作用及受教權之保障,不同於司法審判之目的,依 法有其獨立性,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及處理結 果之影響。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2、直接集中及迅速進行原則 1、直接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 大綱 內 容 概 要 2、直接集中及迅速進行原則 1、直接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 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 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2、集中調查及迅速原則: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 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 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2、直接集中及迅速進行原則 3、片面接觸之禁止: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 大綱 內 容 概 要 2、直接集中及迅速進行原則 3、片面接觸之禁止: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 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 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 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 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 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 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3、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1、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所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1、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所 做判斷應具有公平與正義性。 2、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4、意見充分表達 ,避免重複訊問原則 1、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意見充分表達 ,避免重複訊問原則 1、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2、應避免重複詢問,以保護受害人免於二度或 多次再傷害。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5、保密原則 1、保密之標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 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保密原則 1、保密之標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 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 之資料,應予保密。 2、例外:學校或主管機關認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 公共安全之考量者。 3、保密的主體: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 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所有人員。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5、保密原則 4、處罰: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 關法規處罰。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保密原則 4、處罰: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 關法規處罰。 5、原始文書之保管: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 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 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對外文書之處理: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 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 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6、權衡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1、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大綱 內 容 概 要 6、權衡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 1、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2、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 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 源之不對等狀況。 3、因權力差距,應避免對質,以保障弱勢之ㄧ方。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7、協力原則 1、協力之主體: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 之人或單位。 2、協力之作為:提供相關資料。 大綱 內 容 概 要 7、協力原則 1、協力之主體: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 之人或單位。 2、協力之作為:提供相關資料。 3、違背之處罰: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 可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查 則 原 調 內 容 概 要 8、職權進行原則 1、不受人的因素影響: 不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而中止調查。 大綱 內 容 概 要 8、職權進行原則 1、不受人的因素影響: 不因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而中止調查。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調查。 2、不受當事人聲請範圍之影響: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1、通知與送達 1、通知形式:以書面通知為原則。 2、送達方式: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 掛號。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通知與送達 1、通知形式:以書面通知為原則。 2、送達方式: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 掛號。 3、送達對象:對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應向其法定 代理人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 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4、送達處所: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得向該處 所為送達。 5、製作送達證書為證。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2、訊問處所選擇 1、被害人之訊問處所: 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隱私及安全。 2、行為人、證人之訊問處所: 大綱 內 容 概 要 2、訊問處所選擇 1、被害人之訊問處所: 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隱私及安全。 2、行為人、證人之訊問處所: 以學校內場地為原則,禁止公開。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3、訊問之順序 建議順序: 1、申請人:釐清調查事件之內容及證據。 2、行為人:了解行為人答辯之內容及證據。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訊問之順序 建議順序: 1、申請人:釐清調查事件之內容及證據。 2、行為人:了解行為人答辯之內容及證據。 3、證 人:了解相關人員之證詞。(證人係由當事人聲請或調查小組依職權認有必要者)。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4、訊問前應注意事項 1、調查小組應先作內部討論,安排主問人及釐清事 實爭點、訊問之重點及時間之分配。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訊問前應注意事項 1、調查小組應先作內部討論,安排主問人及釐清事 實爭點、訊問之重點及時間之分配。 2、調查小組應先審閱相關卷宗及證據。 3、安排相關受詢人之時間、路線,應注意以隔離、 錯開為原則。 4、了解受訊問人是否有其他人偕同。 5、準備錄音及筆錄設備。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5、訊問時應注意事項 1、召集人說明調查小組之公正性、專業性,並介紹 調查小組之成員。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訊問時應注意事項 1、召集人說明調查小組之公正性、專業性,並介紹 調查小組之成員。 2、告知被訊問人享有之基本權利及不陳述之法律效 果。 3、告知全程有錄音,並禁止當事人及其他人當場錄 音或筆錄。 4、告知當事人可聲請調查有利自己之證據。 5、應讓受訊問人能連續完整陳述為原則。 6、訊問之用語應簡單明確,並以是否符合「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為訊問重點。 7、訊問時之態度應懇切、有耐心。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5、訊問時應注意事項 避免對質為原則 8、訊問之立場應中立客觀,避免讓人「預設立場、 未審先判」之感受。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訊問時應注意事項 避免對質為原則 8、訊問之立場應中立客觀,避免讓人「預設立場、 未審先判」之感受。 9、訊問證人,宜與行為人、被害人隔離。 10、詢問過程不宜表現出調查人員之心證及情緒。 11、訊問過程中,訊問人員意見不一致時,不宜於 調查過程中起爭執,應先暫停調查程序,進行 協商。 12、對被害人性經驗之詰問應予禁止。 13、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 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14、訊問最後應給予受訊問人最後陳述之機會。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6、證據調查方法 1、證據種類及調查方法: 物證:係以其存在或狀態為證據,應令當事人辨 識,並告以要旨。 大綱 內 容 概 要 6、證據調查方法 1、證據種類及調查方法: 物證:係以其存在或狀態為證據,應令當事人辨 識,並告以要旨。 人證:以人之知識經驗為資料之證據方法。以會話 式陳述為原則,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 末,連續陳述。 書證及其他:宣讀、告以要旨、交閱覽。 2、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6、證據調查方法 3、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 大綱 內 容 概 要 6、證據調查方法 3、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 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 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4、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 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 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 生之效果。 5、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 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6、證據調查方法 6、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以書面為鑑定 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大綱 內 容 概 要 6、證據調查方法 6、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以書面為鑑定 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7、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勘驗時 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7、輔佐人到場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 人陪同。(含被害人、行為人及證人)。 大綱 內 容 概 要 7、輔佐人到場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 人陪同。(含被害人、行為人及證人)。 2、若是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3、輔佐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未成年人之輔佐人 應以法定代理人為優先。成年人之輔佐人,於 調查時調查小組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 或禁止其陳述。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7、輔佐人到場 4、律師為輔佐人時,不得代當事人回答問題,或 給當事人暗示及為其他足以影響調查進行之行 大綱 內 容 概 要 7、輔佐人到場 4、律師為輔佐人時,不得代當事人回答問題,或 給當事人暗示及為其他足以影響調查進行之行 為。但有在場權、程序異議權及最後陳述權。 5、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 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8、資料之提供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 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 大綱 內 容 概 要 8、資料之提供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 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 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2、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 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 供相關資料為止。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9、調查過程之紀錄 1、記錄方式:應全程錄音或錄影方式記錄,並製作 筆錄。 2、紀錄要點: 大綱 內 容 概 要 9、調查過程之紀錄 1、記錄方式:應全程錄音或錄影方式記錄,並製作 筆錄。 2、紀錄要點: A、人員出席應簽到,以確認受訊問人有出席。 B、證人之供述,如筆錄業經證人確認無誤, 應命其於筆錄上簽名。 C、勘驗時應製作勘驗筆錄。 D、筆錄除記載口述內容外,就被訊問人特殊反 應或異常之行為言語均應予紀錄。 E、受訊問人質疑筆錄之正確性時,得比對錄音 譯文,並予更正。 3、功能:1、調查程序及內容之記錄。 2、調查過程無不當行為之證明。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10、檔案之保管 1、學校或主管機關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檔案,應指定專責機關負責保管。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0、檔案之保管 1、學校或主管機關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 檔案,應指定專責機關負責保管。 2、原始檔案含全部事件之資料及證據,應彌封保 密不予公開。 3、報告檔案應以代號呈現當事人。 4、所有文書及證物應存有備分。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11、閱卷(資訊公開) 1、原則:不給予閱卷。 因涉及個人隱私及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依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1、閱卷(資訊公開) 1、原則:不給予閱卷。 因涉及個人隱私及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得以拒絕。 2、例外: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 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12、保密 1、保密客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2、保密 1、保密客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 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 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2、保密主體: 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查 序 程 調 內 容 概 要 12、保密 3、保密方法: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2、保密 3、保密方法: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 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 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4、對外文書: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 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 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據 捨 取 證 內 容 概 要 1、無罪推定原則 1、行為人未經證明確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 是前,應推定其為無此行為。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無罪推定原則 1、行為人未經證明確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 是前,應推定其為無此行為。 2、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事實。
據 捨 取 證 內 容 概 要 2、自由心證原則 證據之證明力,由調查人員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惟應注意以下諸點: 大綱 內 容 概 要 2、自由心證原則 證據之證明力,由調查人員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惟應注意以下諸點: 1、自由心證之前必須先有證據之存在。 2、未能發現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不得以推測 或擬制的方法做判斷。 3、認定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需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行為人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
據 捨 取 證 內 容 概 要 3、自白之效力 1、行為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 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者,得為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自白之效力 1、行為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 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者,得為 證據。 2、自白任意性由何人負舉證舉證? 3、自白需且與事實相符。 4、自白不得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
據 捨 取 證 內 容 概 要 4、傳聞法則 1、行為人以外之人於調查程序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傳聞法則 1、行為人以外之人於調查程序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2、傳聞證據有是否正確陳述(明確性)、是否忠 實陳述(真摯性)、是否記憶有錯誤(不正確 記憶)、是否正確認知事實(知覺錯誤)等危 險
證 據 取 捨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意見排除法則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據 捨 取 證 內 容 概 要 6、經驗及論理法則 判斷不得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 判斷之論據,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理之 所無。 大綱 內 容 概 要 6、經驗及論理法則 判斷不得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 判斷之論據,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理之 所無。 論理法則: 即合乎邏輯法則。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1、提出之義務 1、調查小組為調查後應將調查結果向性別平等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懲處建議。 大綱 內 容 概 要 1、提出之義務 1、調查小組為調查後應將調查結果向性別平等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懲處建議。 2、經性別平等委員會人認可後,由委員會向學校或 主管機關提出。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2、提出之效力 1、原則:事實之認定有終審效力。 性別平等委員會對事實之認定,學校及主管機關 不得變更。 大綱 內 容 概 要 2、提出之效力 1、原則:事實之認定有終審效力。 性別平等委員會對事實之認定,學校及主管機關 不得變更。 2、例外:得要求重新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 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3、供法院認定事實之參考。 調查報告對事實之認定,法院應予審酌。法院就 事實為不同之認定,應有相當之理由。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3、處理建議 1、調查小組為調查後應將調查結果向性別平等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懲處建議。 大綱 內 容 概 要 3、處理建議 1、調查小組為調查後應將調查結果向性別平等委員 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懲處建議。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 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4、調查報告之內容 1、申請人、行為人之記載:(應以代號表示)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調查報告之內容 1、申請人、行為人之記載:(應以代號表示) 2、申請人或檢舉人聲請調查事實之陳述:(得僅記 載要點)。 3、行為人之答辯:(得僅記載要點) 4、證據調查之記載:應記載調查過程及調查之內 容,包含證人之證述、物證之查證、文書之查 驗及現場之勘驗…等。 5、認定之事實:調查小組認定之事實及為認定之 理由為調查報告必須記載之內容,可分開敘述 或合併敘述。其主要內容為: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實之有無?該事實之具體內容及情節?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4、調查報告之內容 6、理由:說明判斷事實有無及陳述事實真偽所依據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調查報告之內容 6、理由:說明判斷事實有無及陳述事實真偽所依據 之證據及得新政之理由。(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 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實之真偽) 7、處理建議:就調查認定之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實者:應建議依相關法令 將加害人移送權責機關懲處。並得得建議對加 害人為第25條第二項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實者:但有應注意事項或改 進之必要者,亦可提出建議。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4、調查報告之內容 ◆對被害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得建議 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 大綱 內 容 概 要 4、調查報告之內容 ◆對被害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得建議 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 作權。 8、法律依據:認定及懲處有法律依據者,應於調 查報告中明載,供相關單位參酌。 9、結論:即主文
查 告 報 調 內 容 概 要 5 、調查報告之公佈及版別 1、公佈內容; ◆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 予以說明。 大綱 內 容 概 要 5 、調查報告之公佈及版別 1、公佈內容; ◆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 予以說明。 ◆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2、調查報告因應相關機關之需要得製作不同之版 別。
臺北縣○○市○○國民○學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申請調查案件報告書 申請人: 地址: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服務單位: 就申請人所提性侵害及性騷擾申請調查案件,經調查後決定如下: 主 文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成立or不成立,懲處或處置之建議) 事 實 (兩造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及提出之證據) 理 由 (判定之理由)(含證據取捨之說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調查小組委員:
分組案例研討: 研討議題 1、行為人如是校外人士,該如何處理?行為人是學生,應 否通知家長? 2、知悉申請人或行為人與調查小組之成員於私下有多次會 面協談時,該怎麼辦? 3、調查小組之成員多數被聲請迴避時,該怎麼辦?聲請人 可否以調查人員與行為人係同事之關係,聲請迴避? 4、行為人於調查時拒不到場,該怎麼辦? 5、當事人均請求律師陪同,該怎麼辦?
分組案例研討: 研討議題 6、行為人要求告知申訴人姓名,否則拒不陳述,要如何處 理? 7、行為人要求閱卷,該如何處理?要求更正筆錄,該如何 處理?行為人若是老師,要求與學生對質時,該如何處 8、當事人對他方或證人進行騷擾或威脅時,如何處理? 9、調查小組之意見紛歧,無法達成共識時,如何處理? 10、調查小組可否要求行為人之輔導人員當證人?或將該 輔導人員納入調查小組成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知能培訓 臺北縣 95 中小學 敬 請 指 教 感謝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