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不動產撥、借用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接收保管組撥用科 蔡芳宜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肆、分期付款 伍、觀念釐清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捌、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玖、國有不動產借用法令概述 拾、問題討論 結語
壹、前言 撥用是什麼? 撥用的法令規定 行政院78年4月6日(78)財字第8509號函示 相類似的名詞:「轉撥」、「移撥」 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的差異? 特別法令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撥用之要件: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國施§9)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申撥原因:為公務或公共所需 申撥標的: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國有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定義之土地改良物 依土地法第1條意旨及民法第773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權利範圍,及於土地之上下之規定。 陸橋下空間撥用
貳、國有不動產撥用規定概述 撥用之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撥供宿舍使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及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但學產不動產等10種情形者,應辦理有償撥用 學產地(學校道路古蹟以外之用途) 國營事業機關之事業資產 軍方營改土地及眷改土地(道路以外之用途) 償債計畫土地(ex:防洪三期) 抵稅不動產、作業基金財產 其它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收費停車場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撥用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收費停車場」所需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申辦撥用時,應辦理有償撥用
叁、有償撥用與無償撥用的劃分 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有償撥用不動產時,土地之取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取償,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
肆、分期付款 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非屬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規定之適用對象 中央政府機關及國立學校因預算編列問題需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交國有土地有償撥用價款時,應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再行辦理
伍、觀念釐清 到底什麼時候要辦撥用?什麼時候可以不辦撥用? 國有財產 原則上→撥用 例外→價購、專案讓售、作價或領回 早期就使用,還要辦撥用?
伍、觀念釐清 要以哪個機關名義辦理撥用? 什麼是公用財產,什麼是非公用財產? 管理權責與實際需用機關之混淆 國有財產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舉例說明 什麼是公用財產,什麼是非公用財產? 國有財產法規定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撥用不動產原因→為什麼要取得這筆國有不動產?為了要辦什麼樣的工程?執行什麼樣的計畫?具體的寫,要透過這個欄位簡要的讓審核撥用案單位了解,這筆國有土地撥過來要做什麼使用 舉例:為校地需要,為興建○館舍工程需要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撥用不動產座落及面積→要撥的土地和建物在哪裡?位於哪個縣市、哪個鄉鎮市區、那個段、小段,?地號,有沒有國有建物或土地改良物要一起撥用?合計土地及合計建物面積各是多少? 國有土地上之國有建物或土地改良物,不管有沒有保存登記,於辦理撥用時,是必須一起撥用的!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興辦事業之性質→可參考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各項事業填寫 興辦事業之依據→有沒有特別法的規定?倘否?國有土地撥用填寫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即可 興辦事業之依據通常是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法規為主,如果沒有辦法找到法規,只要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求,都可以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申請撥用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土地改良情形: (包括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應載明門牌)→土地有沒有經過改良?有建築物或農作物? 土地使用現況及地上物權屬、使用人之姓名住址→填寫撥用前調查地上物狀況的結果,地上物是私人的?是公有的? 這兩個欄位是息息相關、緊密相連的。也就是說不可能有「土地改良情形」欄位填無,但是「土地使用現況及地上物權屬、使用人之姓名住址」卻調查出地上物權屬及使用人姓名!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相鄰土地之使用狀況及改良情形→需描述擬撥用之土地東西南北方位的情形,透過此欄位的說明,表達撥用土地之區位 撥用之不動產,有無名勝古蹟,其現況及沿革→應說明有無古蹟坐落於需撥用之土地 此欄位通常填「無」,除非撥用不動產為古蹟,撥用目的為古蹟之再利用或維護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與不動產管理機關協議經過(如為國產局管理之不動產免予填寫)→填寫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文件資料,倘撥用不動產為國產局經管,則填「無」 如果遇到無法協調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情形,該怎麼處理?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撥用之土地上改良物必須拆遷補償方式→這點的填列方式最容易有問題!應注意: 一定要與「土地改良情形」、「土地使用現況及地上物權屬、使用人之姓名住址」互相呼應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6點規定 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處理 最佳寫法:地上物(及租約)由本○負責處理,撥用後如有糾紛,由本○自行協調解決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撥用之不動產使用方式→呼應第1點「撥用不動產原因」,可以寫的更具體 舉例來說:當「撥用不動產原因」是校地使用時,「撥用之不動產使用方式」則可以進一步說明為學校範圍內之綠化、植栽、意象及周邊環境景觀工程等 有償撥用分期付款方式(應列明清償年限及每年清償金額) →依行政院核定之分期付款方式填寫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本計畫書之附件: (一)撥用土地建物清冊 (二)撥用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 (三)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 (四)撥用建物平面圖謄本 (五)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六)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屬國產局管理者,免附) (八)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證明 (九)立法機關及申請撥用機關之財政、主計單位同意有償撥用辦理分期付款之文件
陸、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說明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範例→可逕至國產局網站查詢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固定,於填寫時,如遇到不需填寫的欄位,填「無」即可,不必將項目刪除 機關印信及騎縫章問題 裝訂成冊及證件正本或影本問題 先行使用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撥用土地建物清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格式 已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依土地謄本資料填寫 未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依地政機關實測結果填寫 土地改良物依原管理機關列帳資料填寫 未登記之不動產面積,如無資料可稽,需地機關可自行計算,撥用後完成登記後再以登記面積為準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撥用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 撥用建物平面圖謄本 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撥用土地地籍圖謄本 撥用建物平面圖謄本 請依須撥用之地號或建號,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或利用自然人憑證權限列印 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申請時機 撥用土地為都市土地 撥用土地位於國家公園區,應洽各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書 撥用土地非屬都市土地且位於國家公園區範圍外,免附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續) 請洽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申請核發或得以公函替代 僅撥用建物時,亦應申請建物坐落之土地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附案 縣政府核發之證明書,無妨礙都市計畫者→續辦撥用,倘有妨礙都市計畫,即不符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不得辦理撥用 解套方式 變更都市計畫 在都市計畫發布或變更前,已為公務或公共實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使用現況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除需有償取得之不動產外,得報經財政部同意後,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土地使用計畫圖 套繪地籍圖 工程案已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或規劃公司設計,可以標出申請撥用土地範圍之細部設計圖替代 尚未進行細部規劃設計,可以空白之地籍圖謄本逕行繪製 如撥用土地擬建築使用,圖面上尚需標明建築位置、樓層、面積及使用方式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函 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證明 原管理機關同意撥用公函 原管理機關自行召開之同意會議紀錄 有償撥用具體經費來源文件或預算證明 預算書 行政院核定函
柒、撥用不動產計畫書須檢附之文件 其他 國立大學院校申請無償撥用者,需附校務基金財務困難文件 撥用土地為林業用地或暫未編定土地者,應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取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變更作非林業使用之文件等(詳撥用要點第7點第4項規定)
捌、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各級政府機關在都市計畫發布或變更前,已為公務或公共實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使用現況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除需有償取得之不動產外,得由使用機關報主管機關核轉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同意後,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捌、不符合使用分區之用地取得 應檢具之文件 不動產清冊。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土地地籍圖謄本或建築改良物平面圖謄本。 有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 都市計畫變更沿革(含都市計畫分布、變更日期及各時期使用分區)。 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倘非國產局經管者,應加附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撤銷撥用函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函,或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同意而逾一個月不為表示或表示不同意之經過。
玖、國有不動產借用法令概述 各級政府機關為臨時性、緊急性需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時,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借用 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不得建築使用
玖、國有不動產借用法令概述 公用財產短期提供使用 不屬國有財產法第40條規定之借用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前提 可提供使用之狀況 政府機關或學校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已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之前提下,得無償提供從事下列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並訂定契約及規範使用者不得收益 可提供使用之狀況
拾、問題討論
重點整理 製作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前,應先釐清屬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並備妥: 製作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時,應注意: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管理機關同意函 製作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時,應注意: 計畫書欄位填寫必須抓住重點 第5點、第6點及第10點規定必須具聯貫性 行政院核准撥用後,依國有財產法第21條規定設置財產卡
重點整理 借用要件 需用之國有土地為國產局經管之非公用土地 有緊急性、臨時性需要 不得逾3個月且不得建築使用
結語 「撥用」為政府機關取得公共設施或公共建設途徑之一,其處理雖較徵收、重劃等案件單純,惟因涉及之法令及機關繁複,如無法掌握相關規定或限制,亦可能影響政府機關取得用地時效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需要得申請借用國產局經管之非公用土地,惟倘有長期繼續使用計畫,應回歸撥用機制取得管理,以符管用合一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