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析 內政部政風處 中華民國104年03月26日
大 綱 壹 規範法規 陸 結語 貳 規範對象 叁 利益之概念 肆 利益衝突與因應 伍 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2
壹、規範法規 主要法規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89年7月12日 經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8900170290號令公布施行。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29條 3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壹、規範法規 競合時之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4
貳、規範對象 本人或其配 配偶或共同 偶信託財產 生活之家屬 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法第2條第 1項所定之人員 2親等以 內親屬 本人或配偶、 共同生活之家 屬、 2親等以內親屬 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營利事業 2親等以 內親屬 5
貳、規範對象 代理之適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其職務代理人,從目的解釋而言,應包括在內,故如有代理須財產申報職務之公職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予以處罰。 法務部96.10.05法政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 6
叁、利益之概念 利益 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 用、陞遷、調動及其他 人事措施。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 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 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7
叁、利益之概念 其他人事措施 聘用、約僱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聘用、約僱。 92.9.22法政字第0920039451號函釋 派遣人力之聘用、約僱。 97.3.5法政決字第0970003714號函釋 考績之評定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揆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規定,屬該條所稱利益。 96.10.4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 考績之評定 8
肆、利益衝突與因應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利益衝突? 指獲取私人利益,不包括獲取公益之情形。且此所謂「利益」不以「不法利益」為限,縱係「合法利益」亦在本法規範之列,蓋如所涉之利益係屬「不法利益」,則每涉及貪瀆罪責。 獲取利益? 9
肆、利益衝突與因應 因應之道—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命令迴避 申請迴避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命令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申請迴避 10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行為態樣 罰則 與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依據交易行為金額處以罰鍰(103.11.26修正公布)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關係人向機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 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後被命令迴避、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命令迴避而拒絕迴避 處新臺幣150萬元以上750萬元以下罰鍰 11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1 劉某擔任行政院院長、其弟擔任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渠等之弟為甲電機公司之負責人,並標得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大樓之空調主機更新等採購案及中央研究院天文數學館配線工程等採購案。 行政院院長、中央研究院副院長均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渠等之弟為親屬關係,甲公司為關係人。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為行政院長監督之機關、中央研究院則為任職之機關。甲電機公司與此二機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12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2 莊某擔任金門縣議會議員,其兄為某營造廠負責人,與金門縣政府及所屬縣立文化中心、國民小學、金門酒廠簽訂多項承攬契約。 莊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 、其兄與莊某為2親等親屬關係,故營造廠為關係人。 上開工程之交易對象為金門縣政府,屬受金門縣議員監督之機關。 經以交易金額裁罰新臺幣5億1925萬1146元。 13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3 呂某為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秘書室主任,為採購業務之主管,其配偶之姐黃女獨資經營鮮花店,由秘書室承辦人員向鮮花店採購花卉共新臺幣18萬多元。 呂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呂某與黃女為2親等姻親,為本法之關係人。 秘書室為採購承辦單位,呂某於執行採購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即使無指示採購承辦人向萬寶鮮花店訂購花卉,但在相關請購單、核銷單上核章,亦屬違反自行迴避之義務。 公職人員部分裁罰罰金,關係人部分,依交易金額裁罰。 14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4 蒙藏委員會於舉辦活動,籌組16名大專青年訪問內蒙古,其中4名學生可獲得來回機票全額補助,該會主任秘書之子亦報名參加,但因為在雪梨大學就讀,無法與其他團員一同往返,承辦單位遂簽陳該主秘之子列為全額補助的學生之一,並另外同意補助由雪梨前往蒙古之來回機票費用,主任秘書則簽呈內核稿並代為決行。 機票補助,具有經濟價值,屬於財產上利益。主任秘書決定補助名單與補助內容,在執行職務上會產生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經裁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法酌減為新臺幣34萬元。 15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5 基隆市陳姓國小校長,僱用其子之妻尹女為該校工友,並報請核准基隆市政府准予備查。 陳姓校長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 、媳婦尹女係1親等之姻親。 依工友管理要點僱用為工友,為非財產上利益中的「其他人事措施」。校長參與僱用程序,屬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為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及方法,影響尹女之僱用。 經裁罰新臺幣100萬元,案經訴願、行政訴訟,業已確定並公告在案。 16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6 南投縣洪姓國小校長,其子參與該校教師甄選,洪姓校長參與該校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歷次會議,並擔任主席,會中決定辦理教師甄選之程序、簡章內容、甄選委員之身分等事項,更於甄選後之教評會決議確認其子錄取為教師甄選正取之人選: 教師甄選屬非財產上利益之「其他人事措施」。 校長身為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會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經裁罰新新臺幣150萬元,經訴願、行政訴訟,業已確定並公告在案。 17
伍、違反利益衝突之罰則與案例 案例7 行政院甲委員會委員劉某因該會僅配有公務車,而無駕駛編制,需向人力外包廠商A公司簽訂派遣司機,故於該會主任秘書吳某請其推薦駕駛人選時,推薦其姐夫何某於其服務機關擔任駕駛,並將甫由阿根廷返國尚無身分證之何某護照影本交由該會人員,並交待何某逕找承辦科長陳某。何某不僅未曾到A公司應徵駕駛,且迅於其返國後2日,直接到甲委員會上班,A公司所需之人事資料,則由該會承辦人B小姐交由何某填寫後再郵寄給該公司。 雖劉某抗辯人力公司派遣駕駛到會非屬該會之人事措施,仍遭監察院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18
陸、結語 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相當嚴厲,在此籲請各位長官謹慎小心。 本簡報已收錄於本部政風處網站→為民服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資料,歡迎下載運用。 19
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