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措施簡介 內政部社會司 99年6月7日
急難救助的目的 社會救助法第1條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社會救助法第1條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一時性救助(消極) ─拉他一把,協助度過一時生活急困,免於掉入貧窮。 長遠性轉介協助(積極) ─協助其自立。
急難救助體系 社政體系-全體民眾 原住民體系-原住民 教育體系-學校學生 ※體系間相輔相成,已獲或可獲救助資源評估考量。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教育體系-學校學生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救助慰問金實施要點 ■其它及民間社團 ※體系間相輔相成,已獲或可獲救助資源評估考量。
社政體系急難救助 縣市急難救助 內政部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社會救助法第21~24條 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作業要點
縣市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社會救助法第2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 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縣市急難救助 問題 法制化 流程過長民眾 申請 公所 函轉 縣市政府 核定 撥款 經費來源─未能依照需求編列預算 流程過長民眾 申請 公所 函轉 縣市政府 核定 撥款 作業時間 ├ 約15工作天 ┤ 經費來源─未能依照需求編列預算 救助金額偏低─2,000至3萬元;每年平均3萬7,000餘件,約2億1,000餘萬元平均每案5,670元( 97年) 、5569元( 98年) 。 缺乏轉介服務。
內政部急難救助 二、急難救助對象:同社會救助法第21條 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 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二、急難救助對象:同社會救助法第21條 三、申請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 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 所提出申請,轉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 政府核定之﹔直轄市政府社會局或縣(市)政府 對於急難救助對象經核予救助後,仍陷於困境 者,得轉報內政部核定再予救助。
內政部急難救助 問題─ 訪查表填寫不完整 縣市政府未先行救助 立委轉介案件未視同受理案件先行救助 立委轉介案件未填妥訪查表轉縣市政府後再轉送本部核處
專案緣起 行政院於5月22日第3093次行政院院會通過「當前物價穩定方案」。 自96年以來,國際原油及原物料價格持續飆漲,對國內物價及民生帶來相當衝擊,且在面對國際性通貨膨脹、金融大海嘯等諸多的不利因素之下,造成我國民生物價上漲,以及失業人數上升等危機。 為降低上述危機對弱勢民眾之衝擊,除持續性方案外,政府分別於8月推動「馬上關懷專案」,9月啟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10月開辦國民年金制度,並通過「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對弱勢民眾提供實質支持與協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
專案目的 運用村(里)在地化急難救助系統 及早發現。 馬上關懷。 及時援助。 協助福利轉介與資源連結 快、準、有效率新機制
救助對象 急迫性個案─社會救助法第21條新增第5款為主要對象,補充縣市現行第1至3款之不足98.3.16修正已將第4款納入。 救助對象: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1至3款,仍為縣市急難救助。
「馬上關懷」、縣市急難救 助的區別 二者存在15項不同(差異比較表) 簡化流程 縮短時程 在地救助 速訪、速核、速發 「馬上關懷」、縣市急難救 助的區別 二者存在15項不同(差異比較表) 簡化流程 縮短時程 在地救助 速訪、速核、速發 相輔相成,提供弱勢民眾更周延的救助
受理通報窗口 1.村(里)辦公處。 2.鄉(鎮、市、區)公所。 3.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
申請書/通報表填列(一) 一、個案來源及流程 通報來源:□當事人求助 □當事人親屬 □村里辦公處 □鄰長 □ 社區發展協會 □學校 □機關 □ 機構 □團體 □ 其他 通報單位名稱及通報人姓名:╴╴╴╴ 聯絡電話:╴╴╴ ※諮詢性外均請受理,不要拒絕
申請書/通報表填列(一) 受理窗口:□╴╴╴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 受理窗口受理通報時間:╴年╴月╴日╴時╴分; (資料延擱原因及時間) 受理窗口通報核定機關業務單位時間:╴年╴月╴日╴ 時╴ 分 訪視小組個案認定時間:╴年╴月╴日╴時╴分; (約訂訪視或資料延擱原因及時間) 個案關懷救助金發給時間:╴年╴月╴日╴時╴分 ※
申請書/通報表填列(二) 二、 申請書 申 請 人 基本 資料 姓名:╴╴╴╴ 性別:□男 □女 出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男 □女 出生:╴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H)╴╴╴╴╴╴(O)╴╴╴╴╴╴ (M)╴╴╴╴╴╴ 居住地址:╴╴╴╴╴╴╴╴╴╴╴╴╴╴╴╴╴╴ 戶籍地址:╴╴╴╴╴╴╴╴╴╴╴╴╴╴╴╴╴╴ 急難 事由 1. 事故發生者:□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非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 2. 事由:□ 1)死亡 □ 2)失蹤 □ 3)罹患重傷病 □ 4)失業 □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6)其他重大變故 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證明 文件 1. □戶籍證明(或身分證明)敘明:╴╴╴╴╴╴╴╴ 2. 申請事由證明: □死亡證明 □失蹤證明 □罹患重傷病證明 □失業證明 □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 □防治單位通報敘明:╴╴╴╴╴╴╴╴ 簽名 蓋章 1. 本表有關本人基本資料、急難事由、證明文件,均係本人據實提供;村(里)辦公處暨會同認定人員對於本人及家庭之訪視,係本人或家屬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關懷救助金。 2.同意主管機關如有基於個案評估及審核之必要調閱本人及家屬之戶籍或財稅有關資料。 申請人簽名蓋章: ╴ 年╴月╴日
個案訪查 本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本要點規定時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為核定機關。但第五點第二項情事之個案(即認定基準表第6類第2項)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核定機關(不須公所訪視) 。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單位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照認定基準表(附表二)辦理認定(認定表附表三)
訪視小組 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組成。 訪視成員: (1)核定機關之代表兼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3)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社會工作員或當地普受社會大眾信賴之公益團體代表。 (4)其他視個案問題性質,必要時得增邀地方政府社工員、與事故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 ※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擇1參加訪視
個案訪視認定(一) 4.訪視小組認定結果由核定機關最後核定 急難事實─ 1. 按照附表2所列6類別、11分項認定基準。 2.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並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3.以訪視事實為主要認定準據 4.訪視小組認定結果由核定機關最後核定
個案訪視認定(二) 生活境況─ 1.按照附表2所列6類別、15分項認定基準 2.家庭存款或收入、家庭經濟狀況 ─核定機關訪視前先請社會局處以電子閘門調閱參考;確遵保密與保護規定,嚴禁出示他人;家庭狀況以實際共同生活及具扶養事實為範圍。
個案訪視認定(三) 居住地訪視作業模式 (97年12月22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19851號) ※以戶籍地為管控樞紐,避免重複申領 居住地申請案件,由居住地訪視核定 訪視前應先與戶籍地社會處局連繫通報,瞭解有關救助情況,救助後回報戶籍地社會處局。 戶籍地填妥認定表「訪查內容」及「公所及縣市政府救助」二欄,並由主辦人蓋職章後傳真居住地縣市政府或公所。 居住地公所負責認定表個案評估以下各欄及審核,核定及發放救助金後,傳真回報戶籍地。 ※醫院居住地訪視係居住地確無可資訪視親屬之特殊情形
個案訪視認定(四) 作業要點五、 (增列第2項)第三點第二款救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並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認定結果核定及撥款: (一)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二)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財產未能及時運用於生活所需。 (三)已申請福利項目, 於尚未核准期間。
個案訪視認定(五) 附表二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修正增列第5類第2項;第6類第2項;備註1修正增列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 附表二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修正增列第5類第2項;第6類第2項;備註1修正增列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 第五點附表二修正規定對照表 第五點附表二備註1修正補充規定 類別5第2項補充規定
救助金計發 核發金額─參照核發基準攔,備註欄 2.3.4.規定。@ 範例說明(認定表附表三範例) 。
認定及審核 一、依照認定基準表(附表二) 查明急難事實、查明 個案境況。 二、填寫認定表(附表三) 三、個案應符合認定基準表規定,未符合即不發;並 非每一村里每月都要發放1件救助金;多案符合 多案核發,並無件數限制。
救助金審核 符合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二項認定指標 按照該項目核發基準最低金額,再按照備註欄第3點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金額為限。@ 以發給實際負責家計者為原則,不限定於戶長。 關懷救助金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或考量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方式,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經費運用(一) 由內政部以代收代付預撥縣市政府,98年度預算10億元;99年度預算8億元。 縣市政府預撥公所備用金,再視各公所執行情形予以調撥運用,不要1次撥付公所3個月經費,導致調撥困難。 建議採行方式:1.以各公所98年第4季執行數×0.8(99年預算數8億元為98年10億元之0.8)×0.6(縣市政府控留0.4做為不足之公所補撥及公所送憑證核銷並補撥使用),2.公所執行數達預撥數0.8時,將憑證送縣市政府核銷並請撥款。 採預撥-核銷-補撥之循環式作業,將使公所所需核發經費順暢且不至於中斷,並減少請撥款次數及達到儘速核銷目標,第2季之後每季經費留存縣市專戶,仍採循環式撥款。
經費運用(二) 行政事務費(97年12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2285號函) (一)包括:訪視小組人員誤餐費、交通油料費及民間人士意外 保險費。 (1)誤餐費:以實地訪視時間已逾正餐時間,發給每人誤餐費 新台幣80元以內(要有誤餐之事實) (2)交通費:以比照公務員出差旅費之交通費報支方式,亦即訪視 人員自其機關(團體)至訪視之往返公車車資;無公車行駛 之路程,以往返公里數及騎乘車輛使用燃料別、每公里耗油 量計發代金。但已報支出差旅費者,二項均不得重複支領。
經費運用(三) 行政事務費 (二)上揭原有規定外,新增按件計酬方式以供選擇運用,說明如下: (1)社會公正人士部分,得採按件計酬將誤餐費及車資併計,每件以新台幣100-120元支應,並授權由縣(市)政府依據路程遠近,在前揭額度內自行訂定。 (2)村里長及村里幹事部分,得採每件新台幣50元支應,惟不得再重複支領誤餐費及交通油料費,且以實際參加訪視小組個案訪視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之ㄧ支給;村里幹事已報支出差旅費者,不得重複支領。 (3)核定機關代表部分:得以出差方式報支差旅費,惟不得再重複支領誤餐費及交通油料費。所需差旅費由本部所撥行政事務費核實支應。 訪視費比照出差旅費善雜費額度內免徵所得稅97年12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2285號函
經費運用(四) 行政事務費 (三)有關核定機關行政人員部分,因處理「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之案件核定及核銷業務確有加班需要者,所需加班費得由行政費事務費支應(97年12月3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18359號函規定) 。
經費運用(五) 行政事務費 (98年2月3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01178號函) 1.有關核定機關代表辦理個案訪視,因受該機關出差有關規定限制,無法報支出差旅費者,得採按件計酬每件新台幣50元支應,惟不得再重複支領誤餐費及交通油料費。 2.本部撥付地方政府辦理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行政事務費每件200元,係本部撥款之計算方式,有關行政事務費應依照本部有關規定核實支用,並非每一個案之行政費僅限支用200元。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問題─ 馬上關懷並不是解決所有的社福問題 申請是福利權,受理申請再依規定核處,不要直接拒絕。 熟悉作業規定,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包括作業手冊、行政補充解釋、本部社會司網頁馬上關懷專區Q&A。 居住地受理及訪視認定,以及與戶籍地相互通報作業,避免重複申領情事。 跳脫低收入調查戶內人口、不動產限額、工作所得計算思維及作法。
重點提示 執行成果自99年1月改為月報,請依時限報送。 公告季報表請按「季」於次月15日前電子郵件填報 媒體申報受益者之姓名及ID,最遲請於次月15日前電子郵件填報,彙送函送財稅資料中心。 98.12.28年終檢討會檢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