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CISG概述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中影响最为广泛意义最为深远的一部公约。 2、 UNIDROIT 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分别于1972年8月18日和同年8月23日起生效 3、该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 该公约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好评和重视。
4、缔约国- 78 个 http://www. uncitral 4、缔约国- 78 个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980CISG_status.html 5、《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6、我国 – 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的适用 - (一)营业地主义 非“国籍主义”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的适用 - (一)营业地主义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事实上经常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 非“国籍主义” 注意:外商在我国设立的临时办事处, 代表处, 或联络处不应被视为某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营业地。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哪个营业地来判断跨国性呢? 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 第十条
甲乙两国均不是《公约》缔约国 甲国-A公司 乙国 -B公司 在丙国签订一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 合同未来所发生的纠纷皆适用丙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 查明丙国为公约缔约国,且未对公约提出任何保留,受理案件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该纠纷? A 甲国合同法 B 乙国合同法 C 丙国合同法 D《公约》 D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适用丙国法, 继而根据《公约》扩大适用,应适用《公约》 如果丙国是中国? C
(二)《公约》的扩大范围 第一条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扩大公约适用范围,使非缔约国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也可能适用公约。 我国作了保留。
《公约》的适用 甲公司,乙公司 - 营业地 - 中国 甲通知乙说他被授权代理他人购买货物, 但未告诉乙其代理的买家的公司和地址。 甲和乙签订合同之后,发现甲是美国丙公司的代理人, 丙公司是该买卖合同的实际买方,丙公司营业地设在美国。 甲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受《公约》调整? - 不适用公约 第一条(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飞机引擎的买卖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原油的买卖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气垫船的买卖 AC
(三)货物 不包括以下6项: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的提供法律咨询的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的互易合同 货物销售合同– 一方交付货物, 一方支付价款
待生产,待制造的货物 一般适用公约 除非买方供应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公约不适用: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 公约不适用: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 大部分判断标准 - 经济价值
混合合同 甲- 卖方 乙-买方 出售一套技术设备, 价值50万元 甲- 卖方 乙-买方 出售一套技术设备, 价值50万元 合同规定, 甲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 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并派出技术人员在一年期间内帮助乙方操作,维修设备,所需费用共近30万美元也由甲方承担,该合同是否受公约调整? - 不受公约调整。服务和劳务的提供占卖方义务的50%以上。 - 区分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货物还是提供劳务
公约不处理: 合同是否有效; 所有权是否转移 - 所有权转移: 自合同成立时 特定物 - 处于可交付状态时 非特定物- 被划拨到合同项下时 交付或转移占有时
美国甲公司卖给中国乙公司一批电子仪器, 由于产品有隐蔽的缺陷, 仪器烧毁并毁坏了进口商乙车间中的其他机器。 在合同中, 双方没有约定法律适用。 乙公司可否依据公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并损害赔偿? 如果同时也造成了乙公司雇员的人身伤亡,就此损失,乙公司可否依据公约向甲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A国甲公司与B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A和B都是CISG的缔约国,并未对CISG作出任何保留, 但甲乙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该合同是否受到公约调整? 2,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合同是否受到公约调整? 3,如果合同中仅约定:“本合同不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A国法,该合同是否受到公约调整? 4. 如果合同中仅约定:“本合同适用A国合同法”,该合同是否受到公约调整?
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要约 承诺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 交付单据 交付货物 货物的品质担保 货物的权利担保
交付单据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 提单等物权文件,码头收据,仓储收据,保险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等等
交付货物 - 中国西安 - 甲公司 澳大利亚 - 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农产品的合同。 7月10日前交货。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 6月10日货物交由甲公司司机李某和张某从西安仓库用货车运往上海,再从上海港转船舶公司船舶运往悉尼。 问:本案中甲公司在何地完成交货义务?( ) A西安仓库 B上海港 C悉尼 D乙公司所在地 B
6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由火车运往上海港转船运往悉尼。 问:本案中甲公司在何地完成交货义务?( ) A西安火车站 B上海港 交付货物 - 中国西安 - 甲公司 澳大利亚 - 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农产品的合同。 7月10日前交货。 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 6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由火车运往上海港转船运往悉尼。 问:本案中甲公司在何地完成交货义务?( ) A西安火车站 B上海港 C悉尼 D乙公司所在地 A
卖方的交货义务 – 交货地点 1、有约定的依约定; Eg. FOB上海 2.货交第一承运人 - 在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示交给买方。此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处为交货地点。 3.某特定地点为交货地点;-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定或生产,则该特定地点为交货地点。 4.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
卖方的交货义务 - 交货时间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三、品质担保 约定的数量 约定的质量 约定的包装 货物相符-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特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约定的数量 约定的质量 约定的包装
(二)无其它约定时,货物还必须符合 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适用于特定目的 3.符合样品 1.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适用于特定目的 3.符合样品 4.货物通用包装,或者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一般以卖方营业地标准为准 A国 - 买方 B国 - 卖方 购买1000辆汽车 收到货后, 买方发现汽车是左方向盘 而在A国使用的汽车是右方向盘, 合同中对于方向盘位置没有特殊规定,买方以货物不符主张卖方违约。 经查明, 在B国使用的汽车是左方向盘。 -除非由于“特殊情况”,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口国的标准。
样品担保 美国的卖方向中国的买方出售一批相机。在谈判时,卖方向买方提供了样品,买方对样品非常满意,之后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 但合同中没有并未写入“凭样品”的字样。 之后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样品并不相符, 买方主张卖方违约。 - 公约并不要求合同中写入凭样品的条款或字样 只要双方以样品为基础协商订立合同,所交付的货物应具有卖方提供样品应有的品质。 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表明了,货物和样品在某些方面是不同的,或者样品仅供参考
买方的检验和通知义务 买方购买500箱化学药品,卖方在2008年3月1日交货,买方在2008年3月15日收到货物,由于检验药品需要租用专用实验设备和仪器,买方在两个月后租到仪器,再开箱检验时,发现药品少了50箱,剩下的450箱中,100箱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立即通知卖方货物不符,要求赔偿50箱货物短缺以及100箱质量不符的损失。 买方的检验义务- 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第三十八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 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 检验必须是全面而合理的专业性检验 第三十九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 通知必须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足以使卖方了解违约情况和采取必要的步骤加以补救
买方从卖方购进一批焦炭燃料,在装货前,卖方和买方共同制定了一位独立的验收员验货,验收员在验货之后出具了质量合格证明。买方随后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到达目的地,买方工厂的技术人员发现货物质量不符,检验证明有误,买方方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可否依据39条主张买方没有及时发出通知? 第四十四条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 以外的损害赔偿。 买方从卖方购买一套机器,具有制造商的产品合格证, 在安装调试后运行良好,但在一个月后发现机器运转不正常,无法继续使用。甲请当地工程师进行检修后,又恢复正常,但在两个月后又停止运行。甲立即通知卖方。
货物品质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及时检验 及时通知
四、权利担保 卖方保证: 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其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四、权利担保 瑞士甲公司生产某种机器, 新加坡乙公司欲向其购买30台这种机器,瑞士甲公司事先告知乙公司这30台机器中有15台已向瑞士第一银行设置贷款抵押,后瑞士第一银行因甲公司拒不偿还银行贷款,遂对该15台机器申请执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不能。
1.卖方原则上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例外:买方如果知道卖方的权利瑕疵但仍同意接受该货物的,卖方解除该义务。
中国- 甲公司 - 新加坡乙公司 出口一批机械仪表 新加坡乙公司- 部分转口到巴西,巴西进口商丙公司在销售该批仪表时,被巴西另一家公司指控该批仪表侵犯了其在巴西合法注册的专利权。 巴西法院最终判令丙公司承担巨额赔偿。 丙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追偿,乙公司赔偿了丙公司损失后,又向中国甲公司追偿。 问题一:如果该批仪表是甲公司按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生产并出口给乙公司的,甲公司是否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 问题二: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未告知甲公司将转受至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 问题三:如果乙公司在新加坡销售该仪表时被丁起诉专利侵权,乙公司出庭应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乙公司赔偿了丁损失后,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自己的应诉费用及损失。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应当赔偿,但乙公司将丧失要求甲公司承担权利担保义务的权利。- 43条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1)双方在订约时已知道买方将把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或在某一国家使用,则卖方对第三人依据该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请求,对买方承担责任。 两个例外: (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2)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所致。
注意: 买方擅自将货物销往卖方不知道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引起侵犯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卖方不负责任。 买方在获悉第三方权利要求时,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要求卖方对其销售的货物承担义务的权利。
支付货款 受领货物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 第五十三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 支付货款 受领货物
一、支付货款 1.付款准备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第五十四条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1)申请信用证或付款担保 (2)在外汇管制国家获得用汇许可及将该笔外汇汇出的许可
2.付款地点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无约定时,卖方营业地,卖方营业地有多个的,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付款; (3)交货付款或交单付款时,在交货地或交单地付款
3.付款时间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无约定时,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 (3)涉及运输的,可在合同中订明条件,在买方付款后,卖方才将单据移交买方 (4)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但如果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买方应在验货前付款
二、收取货物 (一)采取行动使卖方能够顺利交货 (二)及时接收货物 买方不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通常由买方自己负责 接收货物≠接受货物
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救济” 宣告合同无效 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分批交货合同
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 “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 “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49条,第64条);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第81条)
预期违约 履行能力严重缺陷 信用有严重缺陷 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 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中止履行 在另一方提供保障之后,必须继续履行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先发出通知,使对方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分批交货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A
分批交货 一批货物根本违约 –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 -宣告合同对该批次和今后的批次无效 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 -宣告合同对已交 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实际履行 46条- 卖方不履行 - 买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但不得采取相抵触措施 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 买方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46条- 卖方不履行 - 买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但不得采取相抵触措施 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 买方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62条- 买方不履行 -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实际履行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 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损害赔偿 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合同- 买卖100套机械工具,合同价为FOB$50, OOO 如果合同被履行,卖方将需花费$45,000元的支出。 其中$40,000作为因履行合同的成本支出(如,原材料,能源,劳工雇用或是每一生产单位的支付) 另$S,5000元作为合同存在已承担的企业日常费用(如,借款成本,一般行政管理费)。 (1)如果买方在卖方开始生产前解除合同,卖方可以获得多少损害赔偿? (2)如果在买方解除合同前,卖方己经生产了一些货物,花费了$15, 000元成本费用,这部分产品向第三者出售后获取$12,000,此时卖方可以获得多少损害赔偿?
买方应支付的价格=合同价格x 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 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 买方要求减价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交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 买方应支付的价格=合同价格x 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 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 如买方购买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为一等品,价款为10万美元,假定交货时价值应为15万美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发现货物存在瑕疵,价值9万美元,买方接受货物,要求减价。 10x(9/15)= 6
卖方(一奶酪生产商), 买方(一食品加工商) 标的:一级奶酪 价款: 100,000美元 交货时间 - 6月1日,交货地点 - 买方港口 卖方依约发货,货物质量和包装都符合合同 途中- 意外事故耽搁了两个月 8月1日到达目的港时, 船上的奶酪的品质己降至四级品, 8月1日一级品奶酪价值100,000美元(同6月1日) 四级品值20,000 美元(同6月1日) 卖方的交货迟延以及为使这批奶酪符合使用标准而花费的额外时间导致买方食品加工厂停工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共计15,000美元。 买方可否要求卖方支付损害赔替?
第七十五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 --1000吨大米 -- 一级大米 每吨200美元,共200,000美元 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 二级大米订立合同时每吨为150美元 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动,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索赔多少? 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在此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假如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在此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为什么? 假如在第3)的情况下,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后,又从第三方购得1200吨大米,单价为350美元每吨,为了补进货物,买方另行支付5万美元,此时买方可获得多少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 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6.撤销合同 7.要求减价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9. 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0.请求损害赔偿
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卖方可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卖方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解除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中国- 甲公司 - 卖方 美国 - 乙公司 - 买方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 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乙公司拒绝支付价款。 1. 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衣料在8月25日才运到,此时乙公司可否主张合同已经终止? 3.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价款,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第六节 风险转移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 (一)风险: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如意外火灾、搁浅、沉船等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损坏。 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 不同于不可抗力
(二)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中国- 甲公司 - 卖方 美国 - 乙公司 - 买方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 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乙公司拒绝支付价款。 1. 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如果衣料在8月25日才运到,此时乙公司可否主张合同已经终止? 3.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价款,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 (一)涉及货物运输 1.货交第一承运人 前提是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1.货交第一承运人 前提是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2.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前提是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3.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买卖双方订立一份CFR合同 甲出售1000吨小麦给乙, 承运人装运甲的3000吨散装小麦运往乙国家。 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风险,货物损失1200吨,另有1800吨安全到达目的港。 甲宣称出售给乙的1000吨小麦全部损失,并认为依据CFR合同,甲对此项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小麦毁损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第六十七条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 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天津某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日本。 货物启运后,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 7月14日日本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以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转让该批电脑。 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达成协议,为了稳妥起见又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 7月29日,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遭海水浸泡,影响正常销售。 日本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日本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1)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大连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进水的原因。日本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2)如果在7月18日,天津公司收到消息,船上有1000部电脑遭海水浸泡,但在和日本公司签约时,天津公司并未告日本公司,此种情况下,第(1)问中的答案是否会发生变化? 3)如果在7月18日,天津公司收到消息,船上有1000部电脑遭海水浸泡。如果在7月19日天津公司和日本公司签订合同之后, 又有100台和之前1000台相连摆放的电脑也遭到浸泡,此种情况下,这100台电脑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二)在途货物 1.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2.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由卖方负责。
(三)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1.在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 (1)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不收取货物,则从其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至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