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進階課程六小時)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進階班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進階課程六小時) 訓練機構:雲 林 縣 政 府 主 講 人:台東縣政府 工務處 處 長 翁義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4 月 25日
目 錄-1 壹、工程採購之生命週期……………………………………06 1.1 公共工程之基本認識…………………………………06 目 錄-1 壹、工程採購之生命週期……………………………………06 1.1 公共工程之基本認識…………………………………06 1.2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08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15 2.1 工程成本………………………………………………16 2.2 工程進度………………………………………………20 2.3 工程品質………………………………………………25 2.4 工程安全………………………………………………29 參、工程招標方式之探討……………………………………34 3.1 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之適用情形……………35 3.1.1 主辦機關應有的基本認識………………………36 3.1.2 採購招標策略分析及擬定方案…………………37
目 錄-2 3.1.3 各類採購金額之界定……………………………38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39 目 錄-2 3.1.3 各類採購金額之界定……………………………38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39 3.1.5 採購招標方式……………………………………47 3.1.6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選擇……………………52 3.1.7 工程招標策略之選擇……………………………53 3.2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54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54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59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72 3.3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78 3.4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82 3.5 後續擴充採購之辦理方式……………………………87 3.6 廠商資格訂定之案例說明……………………………88
目 錄-3 肆、「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利弊分析……………91 伍、技術服務廠商評選…………………………………………95 目 錄-3 肆、「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利弊分析……………91 伍、技術服務廠商評選…………………………………………95 5.1 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95 5.1.1 服務費用之計算……………………………………95 5.1.2 等標期及履約時程訂定……………………………97 5.1.3 評選委員之選任 …………………………………100 5.1.4 住民參與機制及重點評選事項 …………………101 5.1.5 廠商評選常見作業缺失 …………………………104 5.2 專案管理 ………………………………………………108 5.2.1 專案管理之目的 …………………………………108 5.2.2 專案管理之種類 …………………………………109 5.2.3 專案管理扮演之角色 ……………………………110 5.2.4 專案管理服務之項目 ……………………………111 5.2.5 專案管理機關應辦之前置作業 …………………112
目 錄-4 5.2.6 專案管理廠商於統包案件之進場時機……………113 5.2.7 專案管理廠商應迴避之情形………………………114 目 錄-4 5.2.6 專案管理廠商於統包案件之進場時機……………113 5.2.7 專案管理廠商應迴避之情形………………………114 5.2.8 專案管理與設計監造之比較………………………115 陸、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及其因應作法………………………116 6.1 規劃設計階段……………………………………………117 6.2 預算編列階段……………………………………………121 6.3 發包作業階段……………………………………………125 6.4 履約管理階段……………………………………………129 6.5 施工監造階段……………………………………………131 6.6 估驗計價階段……………………………………………135 6.7 品質控管階段……………………………………………137 6.8 驗收結算階段……………………………………………145 6.9 保固維修階段……………………………………………147
壹、工程採購之生命週期 1、1 生命週期說明-1 一、工程生命週期系統: 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固維修→營運管理。 (一)勞務採購: 壹、工程採購之生命週期 1、1 生命週期說明-1 一、工程生命週期系統: 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保固維修→營運管理。 (一)勞務採購: 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屬技術服務採購之範疇。 (二)工程採購: 施工階段之採購,屬工程採購之範疇。 (三)專案管理: 各階段如需專案管理工作,屬技術服務採購之範疇。 (四)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結合,建置工程生命週期之整 體採購觀念。
1、1 生命週期說明-2 循環系統圖 公共工程 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 施工、保固維修、營運管理 勞 務 採 購 工 程 採 購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1 二、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 (一)機關與各廠商間履約權責之劃分,應先予釐清 公共工程中有關契約規定雙方所應負責之權利 及義務,減少履約爭議,以確保品質及進度。 (二)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97.01.08工程企字第09700011700號函修正) 為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承攬廠商)、 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單位彼此間之權責, 減少履約中發生爭議。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2 (三)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重要條文擇錄: (工程會91.2.11工程術字第09100539690號頒布,95.04.06工程企09500118270號修正對於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者,應將相關權責訂明於契約中。) 第二點:工程各階段契約應予研訂,並注意下列事項: 1、範圍及工作項目。 2、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材料、機具設備 規格、施工規範、驗收標準等相關文件。 3、雙方權利義務及廠商不履約或違反契約情事 之處理規定及程序。 4、應考量與契約之關連性與必要性。 5、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3 第四點: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缺失,應追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有轉包情事者,得解除、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3、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承造人應賠償。 4、履約遲延情事,處罰逾期違約金或終止、解除契約。 5、技術服務成果不符,應限期改善、重作、減價收受。 6、監造單位未達品質要求時,應撤換監工人員。 7、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二)採購法責任:依採101~103規定,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4 第五點:施工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履約遲延情事,處罰逾期違約金或終止、解除契約。 3、驗收不符,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減價收受。 4、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5、起造人蒙受損失情事,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6、通知廠商限期更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 7、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適當之處置。 (二)採購法責任:依採101~103規定,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5 第六點: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 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 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 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6 第七點:採購人員有違反倫理準則之處置方式: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懲戒法、考績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如附表六 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四)主管知情不處置,應視情節,依法懲處。
1、2 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7 各項附表 【附表一】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 分表(已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附表二】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 分表(未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附表三】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相關業務 法規之懲處規定 【附表四】廠商辦理公共工程相關刑事法規 【附表五】施工廠商相關業務法規之懲處規定 【附表六】機關人員辦理公共工程相關刑事法規
貳、工程採購之特性 工程施工管理上應以成本、進度、品質、安全等四者之平衡及最佳化為目標。如圖示: 目標: 成本→最低 進度→最快 品質→最佳 安全→最高
2.1 工程成本-1 原則與定義 原則: 工程費用須在預估經費以內。(Within Budget) 定義: 1.成本係為使商品達可用狀況,所耗用之有型與無形資 產,以貨幣單位表示。 2.狹義的定義: 僅指商品之製造成本,從最初原料到最後成品所耗用 之直接原料、人工及間接原料、人工及管銷費用。 3.廣義的定義: 除製造成本外,尚包括服務、運輸、儲存及標準化作 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
2.1 工程成本-2 成本分析及分類-1 成本分析係指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可作為訂定合理底 價之依據。除對製造、服務、運輸、儲存及合理利潤外, 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數量多寡等因素,均應列入考慮。 (一)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1.直接成本: 為完成工程之臨時設施及永久結構、而對直接參與的人 員、機具設備、材料所支付之費用。 例如:施工、機具設備、材料、試驗等費用。 2.間接成本: 不易分辨其歸屬於特定之工作,而須與他案分攤者。 例如:設備折舊、工程管理費、總公司使用之分攤、稅 捐、利潤、利息及保險費等間接費用。工程採購 案件通常約佔工程費10%~20%左右。
2.1 工程成本-2 成本分析及分類-2 (二)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及半變動成本: 1.固定成本:不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例如:機具設備費。 2.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變動之成本。 例如:直接原料、材料費。 3.半變動成本:隨履約標的之數量而部分固定部分變動之 成本。例如:倉儲。 (三)合理成本、合法成本及可分攤成本: 1.合理成本:與採購案有關且必須之項目。 例如:施工、材料、勞務費用等。 2.合法成本:法所允許支付費用。例如:試驗、保險費。 3.可分攤成本:與採購案有關、必須且可合理分辨其歸屬 之費用。例如:建照規費、空污費等。
2.1 工程成本-3 成本分析之作法 1.得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各主要項目及其子項、孫項之成 本結構。例如:各項目之單價分析。 2.進行細部分析審查時,可比較過去履約項目,包括規格、程 序步驟、所需機具、設備、檢驗程序、人工、人員技術、交 運時間、生產效率及數量、加班工時等。 3.數量應與完成履約之目的相當。 例如:可比較不同廠商間相同項目之單價及數量差異。 4.雜項費用及管理費用之合理比例。 5.評審單價及數量可尋求專家協助或採集體方式審查(適用於 藍圖、物料、規格等缺乏的案件,例如:研究發展案件)。 6.單價偏低之情形,有可能係誤報(例如:少1位數)或故意 低報(例如:先領款之部分高報,後領款之部分低報)。
2.2 工程進度-1 進度管制原則與作法 原則: 工程施工須在預定工期內完成。(On Schedule) 作法: 開工前:承包商必須繪製預定進度圖表(Progress Bar Chart),以供擬具施工計畫時,預估工程施工 進度及可能完成期限使用。 開工後:繪製實際進度圖表,施工期間隨時與預定進度 圖表做比對,作為進度之管制。 作 法:進度圖表為施工計畫之重要文件,一般以大比 率圖表繪製於工地事務所內以利控管作業。
2.2 工程進度-2 進度圖表之分類-1 桿狀圖 依形狀來分類: 1.桿狀圖(Bar Chart): 以長條桿狀型態繪製之施工進度圖。
2.2 工程進度-2 進度圖表之分類-2 網狀圖 2.網狀圖(Network Chart): 將各工程項目依作業時間前後之關係,以網狀型式, 並以箭頭線條連接而成之施工進度圖。 6 7 5 澆置混凝土 養護施 拉預力 要徑路線 固定接合 預力梁吊裝 基礎開挖 基礎施築 橋柱施築 預力梁 鋼筋鋼 腱組立
2.2 工程進度-2 進度圖表之分類-3 S曲線圖 3.S-曲線圖(S-Curve Chart): 工程施工各階段中,常因工程項目完成數量所佔權重比率不 一;工程初期由於先施做臨時設備、工作安排、作業人員之 教育訓練等工作進度呈現較少,工程中期由於工程項目全面 施工,而呈現遞增,工程末期(粉飾、收尾、工地整理等工 作)又呈現遞減之趨向;將以上各階段作業進度線條連接, 即可呈S型曲線形狀之施工進度圖。 工程進度曲線 數 量 工 期
2.2 工程進度-2 進度圖表之分類-4 其他圖表 4.其他進度圖表:日、週、半月、月、季及年報表等均屬之。 月進度管制表 填表日期:94年1月26日 工程名稱 行政院農委會○○新建工程 督 導 單 位 南區工程處 工程地點 屏東縣長治鄉 工程概要 地下一層地上三層SRC結構 監 造 廠 商 ○○建築師 開工日期 93年12月01日 承 包 商 ○○營造公司 完工期限 270日曆天 工程進度 估驗: 1.39 % 實際: 9.52% 預定: 9.23% 超前/落後+0.29% 工程費 191,000,000 累計工期 50日曆天 一、施工情形 本週 水箱蓋鋼筋組立 水箱蓋模板組立 水箱蓋RC澆置 止水帶送審資料提出 水箱蓋RC澆置計劃提出 B1F鋼筋加工 下週 1.B1F模板組立 2.B1F鋼筋組立 3.防水劑材料送審提出 二、遭遇困難 三、解決方案及建議事項
2.3 工程品質-1 品質管制原則與定義 原則:(To the Quality) 工程品質須在設計要求標準以上,並可達成三級品管之目標。 定義: 以合理的成本施作符合業主要求之工程品質,而其管理工程品質之過程即為品質管制。
2.3 工程品質-2 管制原因及目的 原因: (1)確保工程施工及材料之品質。 (2)節省工程建造成本。 (3)提升工程施工品質。 目的: 2.3 工程品質-2 管制原因及目的 原因: (1)確保工程施工及材料之品質。 (2)節省工程建造成本。 (3)提升工程施工品質。 目的: (1)防止施工及材料缺失瑕疵於未然。 (2)增加業主及各界之信賴度。 (3)確立各工程項目之作業標準。 (4)新工法、新技術及新材料之創新研發。
2.3 工程品質-3 工程品質管制之內容 (1)維持工程品質所需之日常管理及督導。 (2)提升工程品質所需之作業改善及校正。 (3)確保工程品質所需之檢驗查核及評鑑。 (4)遵照政府所頒三級品管制度之作業準則。 (5)製作工程品質管制計畫書。
2.3 工程品質-4 品質管制之程序 (1)決定目的或目標。 (2)決定達成目標所需方法。 (3)公佈標準、實施教育訓練。 (4)促使作業遵照標準實施。 (5)查核作業是否按標準進行。 (6)依查核結果,採適當處置。 (7)查核處置之結果。
2.4 工程安全-1 原則與重要性 原則: 工程須在安全措施下完成。(Under the safety) 重要性: 安全管理為營建工程中最重要之工作,若管理不善則可能發生下列傷亡之慘劇: 1.直接方面: (1)工作人員死亡,須負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2)工程下陷、傾斜或倒塌,增加成本及工期。 2.間接方面: (1)工作期間延長,增加管理費或遭逾期罰款。 (2)影響廠商信譽及業績,遭受懲處或投標。 (3)影響工程品質,無法通過驗收或遭扣款處分。
2.4 工程安全-2 安全衛生計畫項目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組織。 (2)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3)安全衛生方法及標準。 (4)安全衛生檢查方法。 (5)災害發生之應變措施。
2.4 工程安全-3 安全衛生管理方法-1 (一) Plan(計畫) 1、釐清作業設施、場所之緊急或適當防止措施。 2、規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規劃消防與避難訓練。 (二)Do (執行) 1、實施安全裝置、器具之定期檢查。 2、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實施消防與避難訓練。
2.4 工程安全-3 安全衛生管理方法-2 (三)Check (查核) 1、辦理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 2、危險作業之督導。 (四)Action(改善) 1、災害發生原因之檢討與研擬對策。 2、安全資料之整理、收集及重要事項之記錄。
2.4 工程安全-4 工程公害施工管理重點 (1)選擇較低公害之工法施工。 (2)施工方法評估改善。 (3)選擇較低公害之機具施作。 (4)施工機具評估改善。 (5)研擬防護策略。 (6)施工中之公害管理。 (7)公害發生後之處理。
參、工程招標方式之探討 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之適用情形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 後續擴充採購之辦理方式 廠商資格訂定之案例說明
3.1 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之適用情形 公開招標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工程採購不適用) 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再邀請其投標。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 廠商議價。 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 (同公開招標,惟僅適用100萬以下採購案件)
3.1.1 主辦機關應有的基本認識 主辦機關在採購招標前應先行評估: 1、確立工程的目標及需求。 2、訂定工程的規模和預算。 3、選定契約型態及發包策略。 4、確定採購作業程序。 5、確定工程團隊各成員之職責。 6、監督工程進行。 7、及時作出應變與決策。
3.1.2 採購招標策略分析及擬定方案 先行確定採購性質(採2,7)及金額(細則6)。 依採購規模擬具『最佳化』之招(決)標策略。 擬定招標作業流程。(採18~23) 預估各作業期程及完成時間表。 收集工程設計準則、材料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製作招標文件及辦理招標。 上網公告。(採2,7) 決標及訂約。(採52) 履約管理及監造。(採70) 完工、驗收及接管營運。
3.1.3 各類採購金額之界定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 公告金額 100萬 100萬 100萬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 公告金額 100萬 100萬 100萬 ☻ 查核金額 5000萬 5000萬 1000萬 ☻ 巨額 2億 1億 2000萬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等標期、廠商資格、 技術規格訂定、廠商救濟權益、效益分析…。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1 傳統採購 1.定義: 由業主提出構想與需求,委由建築師或顧問公司,完 成預算書圖之編製,再發包給總包商,總包商再根據 契約內圖說及各項規範按圖施工。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議價。 3.決標方式: 一般均採最低標決標。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2 傳統採購優缺點 A、優點: (1)權責劃分明確:連續性流程,每階段工作責任(土建、水 電、空調、室內裝潢、周邊景觀等)均能清楚劃分。 (2)指揮統一:分包均由總包商統籌調派,業主無須介入。 (3)施工工期、成本控制較易:業主能以明確設計圖說及數 量發包,對預期成果及各部分工程成本均能全盤掌握。 B、缺點: (1)完成使用期限難以縮減:設計與施工無法併行,須分別 辦理招標,工期難以縮減,影響完成期限。 (2)工作團隊易形成對立:專業分工下,業主及設計單位與 總包商間互相對立,各工種施工界面,易形成糾紛。 (3)低價搶標、惡性循環:總包商為求順利得標,經常低價 搶標,劣幣驅逐良幣,嚴重影響施工品質。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3 傳統採購流程 主管機關 上級機關 主辦機關 設 計 設 計 承包廠商 監 造 施 工 完工/驗收 督導 上級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自(委)辦 C 契 約 交辦 移 交 設 計 設 計 承包廠商 峻工接管 D 負責 監 造 施 工 營運/養護機關 C S 執 行 完工/驗收 營運養護 完 成 營運/使用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4 統包採購 1.定義: 業主作成計畫需求書提出構想與需求,將工程之規劃、設 計施工、分包、材料機具採購等,經由一次發包,由統包 商負擔全責之承攬。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 僅邀請一家議價。 3.決標方式: (1)最有利標決標。(須符合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規定) (2)最低標決標。(須符合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規定)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5 統包採購優缺點 A、優點: (1)縮短工程執行時程:設計施工併案辦理,減少發包作業次數 及施工協調作業時程。 (2)提高施工技術:提升新式工法、機具及材料之使用。 (3)降低施工管理成本:統包商共同研擬較具效率之施工計畫及 資源運用,降低管理及施工成本。 (4)減少界面整合作業:土建與機電等界面,可透過單一契約由 共同投標廠商統籌界面整合工作。 (5)降低履約爭議風險:統包商應負設計、建造、材料、品質、 工程綜合損失,減少業主風險。 B、缺點: (1)競標費用較高:投入競標人力、物力,備標費用較高。 (2)責任大風險高:負工程成敗責任及承受物價上漲風險。 (3)統包的責任常遭誤解:常被業主曲解為『包辦所有範圍及責 任』,被迫允諾超出契約額外要求。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6 統包採購基本特性 1、提供技術風險利潤促進廠商研發創新之誘因。 2、將設計權責由業主轉移至承包廠商。 3、專業管理模式全權統籌代理業主。 4、可獲得廠商提供先期施工性分析回饋設計(feed- back)資訊傳遞方式。 5、導入邊施工邊設計(fast track construction)打帶跑 之作業方式。 6、導入定性選商辦法評審項目,如過去實績、創新概念、 策略聯盟、團隊經營等作業方式,可預先瞭解得標廠商 之履約能力及實力之程度。 7、前述這些思維的改變,促進了統包採購之發展。 8、統包商須負責任施工而承受工程成敗之風險。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7 統包採購流程 主管機關 上級機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 承包廠商 完工/驗收 設 計 採 購 施 工 品管 督導 上級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Turnkey 交辦 專案管理 契約 移 交 承包廠商 峻工接管 負責 設 計 採 購 施 工 品管 S D P C 執行 營運/養護機關 完工/驗收 完 成 營運/養護 營運/使用
3.1.4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8 傳統與統包之比較
3.1.5 採購招標方式-1 公開招標 一、公開招標: 1.應遵循採26條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得以有利 或不利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要件。 2.應注意採36、37條基本及特定資格之限定。 二、選擇性招標: ▓ 為特定個案辦理 ▓ 通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之邀標方式。(細則21) ▓ 個別邀請、公告邀請、依序邀請、抽籤。 ▓ 應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 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 (工程會89.01.19工程企88022422號函)
3.1.5 採購招標方式-2 選擇性招標 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不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 工程會89.01.19工程企88022422號函復台灣區營造公會 88.12.20台區營榮業0686 號函文旨: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 因其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金額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特性,且領有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 如分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管理及維護, 且各廠商須分別向各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 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 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 自即日起停止使用。
3.1.5 採購招標方式-3 限制性招標-1 三、限制性招標:(採22-1-6) 1.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2.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3.另行招標,確有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5.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契約金額50%。 公告金額以上,若符合上開要件,得採限制性招標。 6.另依工程會97.12.23工程企09700536510號函,所稱 「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包括新增項目、 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3.1.5 採購招標方式-3 限制性招標-2 7.原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辦理程序: (工程會95.06.20工程企字09500221470號函)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 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 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 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8.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2條: (1)符合採22-1-1~7所定情形之一者。 (2)經需求、使用或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 及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首長核准,得採 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3.1.5 採購招標方式-4 限制性或不適用採購法 一、採購法第105條:(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1.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2.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 3.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4.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之採購。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 工程會為因應敏督利颱風引進強烈西南氣流所造成之災害特 以93.07.05工程企09300262210號函頒『各機關特別採購招 標決標處理辦法』辦理採購作業。
3.1.6 招標方式與決標原則之選擇 最低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告 金 額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3.1.7 工程招標策略之選擇
3.2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1 定義及符合要件 3.2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注意事項及常見缺失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1 定義及符合要件 定義:(採24) ☻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標。 ☻ 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 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符合要件:(實施辦法2) 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 1、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 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 確保採購品質。 2、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2 範圍及決標原則 範圍: 1.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包含基本設 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 2.投標廠商得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負責細部設計 或供應及安裝/得允許共同投標 。 決標原則:(工程會96.03.07工程企09600092330號函) 得採異質最低標及異質最有利標決標,惟應注意: 1.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 辦理 。(作業須知5) 2.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者,應採異質性最低標決標。(作業須知6)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3 作業須知-1 工程會95.05.19工程企字09500186800號頒布 一、應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效率、確保品質、可縮 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須知2) 二、統包辦理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 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須知3) 三、工期充裕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之理 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 案件,不應先行招標。(須知4)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3 作業須知-2 四、為免浮濫,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 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須知 5) (一)土地開挖工程。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 (十)油漆工程。 (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3.2.1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3 作業須知-3 五、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 術工法者,應採異質性最低標決標。(須知6) 六、機關採統包辦理,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 設計,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並將本辦法第6條規定 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 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採最有利標 決標者,應規定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並納為評選 項目。(須知7)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1 評估確認事項 壹、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 一、評估機關管理能力: 1.履約階段,可節省界面處理之人力與時間。 2.機關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審查及管理工 作。其不能勝任者,應委託專案管理。 二、考量委託專案管理: 應先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循預算程序編核。 三、簽報評估確認情形: (一)提升採購效率。 (二)確保採購品質。 (三)縮減工期。 (四)無增加經費之虞。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2 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貳、統包招標前置作業 一、決定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一)無論金額大小,皆須依「統包實施辦法」辦理。 (二)公告金額以上,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 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規定辦理。 (三)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 說、計畫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為宜。 (四)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 技術工法者,應採異質性最低標決標。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3 擇定廠商資格 二、擇定廠商資格 (一)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廠商基本及特定資格。 (二)得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三)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四)投標廠商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五)得規定投標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參閱附錄二:統包工程投標廠商資格示例 P.88) 1.投標之廠商組合方式: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2)單獨投標廠商。 2.廠商基本資格。 (應提出之證件)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4 訂定主辦機關需求 三、訂定主辦機關需求 (一)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並據以撰寫 機關需求書,列為招標文件之一。 (二)機關需求書為履約之重要依據,其內容應載明下列 事項:(1~4.為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 1.工作之範圍。 2.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3.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 營運等應遵循或符合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4.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5.機關審查得標廠商之細部設計所需時間。 6.預算金額。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5 服務建議書內容 四、訂定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 服務建議書應包括設計與非設計二部分,內容及大綱 如下,建議納入評選項目: (一)設計之服務建議書大綱 1.設計團隊組織。 2.設計構想及方案。 3.關鍵課題探討及研析對策。 (二)非設計之服務建議書大綱(施工為例) 1.施工團隊組織。 2.施工計畫書。 (三)服務建議書之附件。(作業手冊P.41) 例如:材料及設備品牌規格表(參閱附錄七)。
附錄七 ○消防局○分隊新建統包工程使用建 材、機電、空調設備之品牌規格表 附錄七 ○消防局○分隊新建統包工程使用建 材、機電、空調設備之品牌規格表 項次 項目 品牌 型號 優於需求說明書部分說明 備註 1 屋頂材料 依設計內容自行增加項次 2 室外牆面材料 3 室內牆面材料 4 室內地坪材料 5 室內天花板材料 6 電梯 7 發電機組 8 空調主機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6-1 成立評選委員會 五、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及訂定評審標準 (一)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及採行協商措施。 (二)訂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並特別注意: 1.應包括廠商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完整性及可行性、 標價合理性、完整性,避免訂定固定金額。 2.自94.01.01起,所有硬體工程,包括建築、橋樑、車 站、交通、教室等,應將生活美學納入評選項目。 (參閱附錄八:評選項目及配分表案例) (三)為利評選作業,可於招標文件納入協商規定,並確定廠 商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6-2 訂定評審標準 附錄八:評選項目及配分表案例 案例1:「○○學校○○大樓視聽設備與家具統包採購」評選項目配分表 評選項目 配分 說 明 廠商簡介、專業能力及實績 10 組織及人員素質,或得獎與傑出事蹟等。 實績與履約績效。 協力廠商相關資料。 傢俱與裝修使用材料及製作 25 材料特性、優點及相關證明。 品質管制能力及製作方式。 規格、設計、材料、施工詳圖及規範之完整性。 整體實用、美觀、安全性、便利性。 保固期限及耐用性。 視聽設備之功能及便利性 設備產品之等級特性及優點。 所有設備系統架構之完整性與優劣。 該設備使用之便利性(中文說明及操作手冊)。 整體空間設計與氣氛營造 對本案需求及特質之瞭解程度。 整體設計理念及創意表現能力。 動線規劃。 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單價及總價與其品質相較的合理與完整性。 後續與相關維修成本的合理與完整性。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7-1 訂定契約條款 六、訂定契約條款 (一)工程會已訂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等範本,並於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增訂第00402章「設計建造 (D&B)統包契約」及00403章「設計建造與供應安裝 (EPC)統包契約」,可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 統包契約條款。 (二)訂定統包契約,應將下列規定納入:(實施辦法8、9) 1.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施工。 2.設計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後方得辦理。 3.設計不符規定或無法依機關變更,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4.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7-2 訂定契約條款 (三)基於統包之特性,就下列契約事項應特別注意: 1.履約標的及工作範圍。 2.設計、施工或供應安裝等各項工作之規定。 3.契約價金及結算方式。 4.付款條件。 5.未達機關規劃需求之處理。 6.契約變更規定。 7.保險規定。 8.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權賠償。 (參閱附錄九:統包契約案例作業手冊P.49)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8 擇定等標期 七、擇定等標期 (一)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備 標所需時間,訂定合理等標期。(例如:廠商提出 服務建議書、繪製設計圖或製作模型者,均酌予 延長等標期,不宜逕以期限標準下限定之。) (二)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可參考工程會91.12.20 工程技字09100537120號函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附表二「機關辦理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作業自公告至收件時程表」, 酌予延長,並訂定適當之等標期。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9 辦理公開閱覽 八、辦理公開閱覽: 如屬特殊或查核金額(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應依工程會訂 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 標前辦理公開閱覽。 條文重點:(工程會98.03.24工程企09800113843號修正) 三、公開閱覽文件之項目:(預算金額得一併公開 ) 工程圖說、契約、標單、切結書、投標須知、數量表及 規格等樣稿。 四、閱覽廠商或民眾意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截止日後3日。 五、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不得少於5日。 七、應將閱覽文件置於指定適當處所,置專人負責彙整意見。 八、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 九、閱覽之文件,得由閱覽廠商或民眾抄寫、複印。
3.2.2 統包招標注意事項-10 其他 九、其他 (一)需委託專案管理,宜早辦理,避免設計及審查時程延宕、 審查不周、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不佳等缺失。 (二)應落實設計審查,避免圖說過簡、缺漏,仍同意施工。 (三)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 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統包實施辦法10) (四)如有統包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形,除依採購 法追償外,應提報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五)工程驗收完畢後,使用機關或受託經營、管理之民間機構 應立即接收,並妥善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應要求廠商於投標時及開工前,檢附負責人等有關人員對 相關法令已瞭解之切結書,預防及減少履約爭議之發生。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1 決定招標方式 (一)未事先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品質,或 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 (二)未事先評估確認可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 或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 (三)誤用統包方式辦理。(例如:僅需簡單設計之土地 開挖工程,卻採統包方式招標。) (四)誤將監造工作,併案交由統包得標廠商辦理。 (五)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 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宜 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卻採最低標決標,影響招 標公平性與採購品質。(可採異質性最低標)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1 招標及決標 (一)採購需求欠完整明確。(例如:僅提出範圍輪廓、樓 層數或樓地版面積等少許使用需求,事前準備與規劃 付之闕如,前置作業成熟度不足。) (二)未載明工作完成後,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 質或特性。 (三)統包契約採一般工程契約或僅加少許設計條款,未載 明設計、施工、安裝、供應、測試、訓練、維修或營 運等所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設計準則及時程。 (四)主要材料或設備有特殊規範,未予載明。 (五)未載明評審標準或未確實審查及評選,致服務建議書 過於簡略,內容欠詳,衍生履約爭議與缺失。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2 招標及決標 (六)未載明廠商須提出設計、圖說、時程、數量、價 格或計畫內容等。 (七)評審標準,未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 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八)未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 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九)未規定設計有變更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 關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 得請求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十)未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 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2-3 招標及決標 (十一)未規定未依服務建議書執行、未達機關規劃需 求及設計疏失之處理措施與罰則。 (十二)未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 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 一切法律責任。 (十三)未於契約中明列設計審查事項、審查重點與權 責、設計審查時程(例如:審查時間點、圖說 修改或再審查時程等)及不計工期之計算標 準,致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工期。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3-1 履約管理 (一)招標前未評估需求、訂定工作範圍,致決標後不 當變更或契約內容與服務建議書產生重大差異, 且有降低品質及價值之虞。 (二)對於廠商之設計未實質審查、未留審查紀錄或未 依廠商提出預定進度審查,影響效率。 (三)未確實依所定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審查廠商所提之設計,影響品質(例如:廠商圖 說過於簡略、應提供之圖說缺漏,機關及專案管 理廠商卻接受其所提設計圖說,並同意施工)。
3.2.3 統包招標常見缺失-3-2 履約管理 (四)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變更,廠商向機關請求償付 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機關卻不願支付。 (五)統包廠商設計時程耽延或多次修正,致延誤履約 期限情節重大,機關未積極處理。 (六)設計審查過程未區分雙方責任,一律不計工期。 (七)廠商細部設計未經機關審查核定,即先行施工, 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未予制止。
3.3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1 定義及廠商類別 一、定義:(採25) 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 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 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二、廠商類別:(辦法2) (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廠商均屬同一行業。 (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廠商均為不同行業。 (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 三、符合個別採購之特性原則:(採用原則;辦法3) (一)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二)可促進競爭者。 (三)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3.3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2 家數及成員之限制 四、廠商家數限制:(辦法4) 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 五、廠商成員之限制:(辦法7)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廠商之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 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 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 定廠商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3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3 廠商成員權利及義務 六、廠商成員權利及義務: (一)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 人簽署。(辦法8) (二)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 之代表廠商繳納。(辦法9) (三)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辦法10) (四)成員有破產或重大情事,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由 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辦法10-1-6) (五)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所有成員之 通知具同等效力。(辦法13)
3.3 共同投標常見問題-4 請款及實績認定 (六)應規定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 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 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七)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 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
3.4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1 招標前提出者 一、允許投標前提出者,應訂明下列事項:(辦法2) (一)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 (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 再予開封及審查。 (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 (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3.4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2 內容應包括事項 二、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 目以提出一個為限,並須提出主方案。(辦法3) 三、替代方案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辦法4) (一)替代方案之項目及其詳細說明。 (二)替代方案與主方案差異之處。 (三)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等理由。 (四)可能涉及之各種有利與不利情形及效益分析。 (五)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3.4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3 不予審查及採用情形 四、不予審查之情形:(辦法5) (一)廠商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者。 (二)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三)與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之項目無關者。 (四)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不合規定程式者。 五、不予採用之情形:(辦法6) (一)降低原有功能條件。 (二)延長主方案之工期。 (三)增加主方案之經費。 (四)降低主方案之效率。 (五)對機關辦理之其他有造成類似前四款情形之虞。 (六)無縮減工期及經費、提高效率或低於所定條件。 (七)替代方案顯不可行。
3.4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4 得標後提出者 六、廠商於決標後須提出之資料及時限,應預留機關所 定審查作業之時間。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 計等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包含於標價中。(辦法7) 七、得標後提出,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辦法9) (一)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二)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三)採用替代方案之條件。 (四)採用替代方案後,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五)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六)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3.4 替代方案相關規定-5 審查機制 八、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機關審查作業所需時間。 其提出、審查、採用或不採用所費時間,不得延長 履約期限。(辦法10) 九、得標後提出,而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 方案有不予採用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 追償損失。(辦法12) 十、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成立審查小組為之,並得邀請專 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必要時並得將一 部或全部委託審查。(辦法14)
3.5 後續擴充採購之辦理方式 一、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 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細則6-1-3) 二、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 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 標。(採22-1-7) 三、採限制性招標與原得標廠商重新就後續擴充項目, 辦理議定期間、金額或數量後簽訂新契機,並得依 原先契約內容及各項價格訂定。 四、機關辦理後續擴充時,如須徵得廠商同意者,不得 強迫廠商必須接受,否則逕依採101~102處罰。 (工程會96.08.29工程企09600351690號函頒)
3.6 廠商資格訂定之案例-1-1 廠商組合方式 附錄二:統包工程投標廠商資格示例(節錄自統包模式 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 (一)投標之廠商組合方式: 統包商成員應涵蓋綜合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自來水管承裝商或 電器承裝業或冷凍空調工程業等廠商。其組合方 式如下列方式之一: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統包實施辦法4-1-2): (例如:廠商組合方式一覽表 ) 2.單獨投標廠商:單獨投標廠商所應符合之投標廠 商資格,同共同投標廠商。
3.6 廠商資格訂定之案例-1-2 組合方式一覽表 組合方式 一 二 三 備註 代表廠商 綜合營造業 建築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 工程顧問公司 自來水管承裝商或電器承裝業或冷凍空調工程業 1.共同投標廠商 應檢附共同投 標協議書 2.共同投標廠商 成員均需符合 該類投標廠商 資格 共同投標廠商 1.建築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 2.自來水管承裝商 或電器承裝業或 冷凍空調工程業 1.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 所、技師事 務所、工程 顧問公司
3.6 廠商資格訂定之案例-2 廠商基本資格 (二)廠商基本資格: 綜合營造業應提出下列證件: (1)○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分甲、乙、丙三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承攬工程手冊。 (4)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工程會以98.04.14工程 企09800159220號函依經濟部98.04.02經商字 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04.13起停止使用) (5)納稅証明。 (6)無退票紀錄證明。 (7)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1 最低標決標之優點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1 最低標決標之優點 一、最低標決標:(採52-1) 訂有底價,以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招標方式較保守,為一般傳統工程招標所慣用。 A、優點: 1.以最低價決標,節省預算支出。 2.決標過程較符合公正、公平原則。 3.廠商投標費用低、準備投標文件時間較短。 4.業主能以明確之設計圖說及數量估算進行發包,因此 較容易訂定底價。 5.潛在的不確定因素較低,業主所冒的風險較低。 6.完工期限及成本控制較容易。 7.『一翻兩瞪眼、直接又了當』,較不會受各界質疑。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2 最低標決標之缺點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2 最低標決標之缺點 B、缺點: 1.設計廠商以低價搶標,常有綁標情形發生。 2.施工廠商低價搶標、直接影響材料及施工品質。 3.廠商常忽略圖說及數量正確與否,僅依機關提供文件 估價,未真正估算實際成本,造成報價不正確。 4.設計者因受時限,未考量實際施工項目及數量反映成 本,致承包商編造各種理由要求變更設計。 5.承包商為攤提虧損,常以低價分包給下包廠商或僱用 廉價技術工或採用次級材料及工法。 6.承包商因無法承受虧損,常有倒閉或棄逃情形發生。 7.無法獲得優良廠商提供創新研發之施工技術及採用優 質之材料產品。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3 最有利標決標之優點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3 最有利標決標之優點 二、最有利標決標:(採52-3) 依所訂評審標準,就廠商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以最有利標為 得標廠商;招標方式較創新、具有挑戰性。 A、優點: 1.可依採購特性訂定評選項目,找出最符合需要之廠商。 2.決標予經評選最優之廠商,可以確保工程採購品質。 3.不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可以避免低價惡性搶標及偷工 減料之弊病。 4.可提高績優及較用心廠商得標機會,並激發民間自行研發 或引用最佳施工技術及採用最優質之材料。 5.導入定性選商模式(例如:過去實績、創新概念、策略聯盟 、團隊經營等),可預先瞭解廠商履約之能力。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4 最有利標決標之缺點 肆、工程採購以「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方式決標之利弊分析-4 最有利標決標之缺點 B、缺點: 1.投標廠商須花費較多之時間及金錢撰寫規劃、設計、施工 及品質管理之服務計畫書,備標費用較高。 2.須仰賴委員做關鍵性之評選,端視委員之專業能力及是否 能公正無私及可投入審查之作業時間等因素而定。 3.機關專業判斷之行政裁量權及採購人員品德操守等問題充 滿不確定之人為因素,直接影響評選之公平性。 4.逐案檢討異質性之具體事實及理由較難認定,且無標準。 5.96.03.22行政院長裁示『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 外』後,多數採購人員對工程採購案件均視為畏途,不敢 冒然採用,以免遭受質疑而惹禍上身。 6.機關被質疑屬意特定廠商,如無實力和獎金,不敢投標。
伍、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5.1 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 5.1.1 服務費用之計算-1 伍、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5.1 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 5.1.1 服務費用之計算-1 規劃設計服務費用籌措及支應方式:(注意事項4) (一)先期規劃費用,得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當年度相 關預算科目等經費支應。 (二)先期規劃,以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推估實需費用。 (三)綜合規劃、設計費用,得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或服 務成本加公費法編擬預算。 (四)綜合規劃、設計費用,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 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服務成本加 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 酬法及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等4種方式,擇符合 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5.1.1 服務費用之計算-2 (五)先期規劃及綜合規劃、設計費用,均應以公告固 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發包。辦理決標時, 無須議減價格,但仍不得免除議約程序;其議約 時,不得降低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評選時廠商所承 諾之事項。 (六)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有關初步踏勘、測量、 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與調 查、材料調查與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 驗、勘測或研究者,得予另加。
5.1.2 等標期及履約時程-1 一、等標期: (注意事項5) 為確保規劃設計品質,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或 用途,依(附表二)之參考時程,明定各階段評選作 業自公告至截止收件之合理時程。 二、履約時程: 依(附表三)之參考時程,明定得標廠商合理之規劃 設計時程。 三、得延長或縮短時程: 得依個案之複雜度酌情予以延長;如於緊急或搶救 工程必要時,得酌予縮短時程。
5.1.2 等標期及履約時程-2 附表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作業自公告至收件時程表 單位:日 35 25 建築工程 6 50 45 附表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作業自公告至收件時程表 單位:日 35 25 建築工程 6 50 45 水土保持工程 5 40 防波堤工程 4 60 捷運工程 3 橋梁工程 2 道路工程 1 一佰億元以上 十億元至一佰億元 五千萬元至十億元 一億元以上 五千萬元至一億元 備註 綜 合 規 劃 設 計 先 期 規 劃 項 次 作業階段工程經費 工程種類 時 程
5.1.2 等標期及履約時程-3 附表三:服務廠商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作業時程參考表 單位:月 3~6 建築工程 6 24~28 附表三:服務廠商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作業時程參考表 單位:月 3~6 建築工程 6 24~28 12~24 3~12 10~18 6~10 水土保持工程 5 14~18 10~14 8~10 8~12 防波堤工程 4 39~49 12~39 12~14 10~12 捷運工程 3 16~30 10~24 6~12 10~11 6~8 橋梁工程 2 18~30 道路工程 1 一佰億元以上 十億元至一佰億元 五千萬至十億元 五千萬元至十億元 備註 綜 合 規 劃 設 計 先 期 規 劃 項 次 作業階段工程經費 時 程 工程種類
5.1.3 評選委員之選任 委員遴聘應注重多元化、異質化,兼顧產官學研各領域之專業 能力、實務經驗及聲譽,避免出自同一任職單位,並依下列 方式辦理:(注意事項6) (一)除依「經費估算手冊」有關工程分類,應就標案管理統專 家學者資料庫中所提供5倍人選及機關成員遴聘,另應參 考附表四所列有關生態、都市設計、景觀及人文藝術等多 元性之專家學者辦理遴聘。 (二)委員之迴避應從審議規則第14及14之1條規定辦理。 (三)應要求其提出書面同意評審意見,由機關公告,於獲其允 諾後始予遴聘。(準則4-5: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 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多元性專長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專業及特殊人數1/2。
5.1.4 住民參與機制及重點評選事項-1 為使工程之規劃設計特色化、社區化及在地化,機關應依下列方式,納入住民參與之機制:(注意事項7) (一)先期規劃階段之需求計畫擬定 ,應透過住民座談或公 告之方式,徵詢在地住民之意見。 (二)訂定招標文件時,應邀集在地住民與評選委員會座談, 以確實掌握住民之需求。 (三)應要求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須提出住民參與之執行 理念及方式,並納為評選項目。 (四)廠商應派規劃設計人員充分瞭解所在地之自然生態、文 化景觀之特色,並與在地住民溝通需求與理念。 (五)規劃設計過程中,應邀集在地住民舉辦至少一次說明 會,且得邀請原評選委員檢視評選階段與在地住民座談 之共識,以獲致最佳化之規劃設計方案。
5.1.4 住民參與機制及重點評選事項-2 規劃設計服務之重點評選事項:(注意事項11) 一、先期規劃: 服務建議書內容,應特別注重廠商、計畫主持人與主要工 作人員之信譽、經驗與能力,及特殊專業之使用及功能 需求外,並應考量下列課題(如不適用得述明理由): 1.都市及景觀設計。 2.自然生態。 3.綠營建(能源節約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等)。 4.公共藝術。 5.防災與減災。 6.設施維護管理。 7.住民參與。 8.其他機關要求納入項目。(生活美學、地方特色等)
5.1.4 住民參與機制及重點評選事項-3 二、綜合規劃、設計: 服務建議書或圖說,應視個案擇定,並納為評選項目: (一)建築工程類: 建築配置、平面、立面、剖面圖及結構系統、機電、空 調、消防及特殊專業(例如:醫療生化、演藝、音效、 無塵…)等之必要圖說及工程造價。 (二)非建築工程類: 應依不同工程屬性,除設計圖及工程造價等專業性圖說 外,尚應包含環境現況、視覺景觀、生態衝擊、設計創 意、文化資源保護、剩餘土石方回收再利用、防災與管 理維護及其他機關應配合之措施。
5.1.5 廠商評選常見作業缺失-1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 人員未全程出席。(組織準則8-2) 二、評選委員會為違反法令之決定,機關未予制止。 (採3、6、倫理準則) 三、委員會之決議,不符合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及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2人及1/3之 規定;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規定,仍 提付表決;委員有因故未能繼續擔任,未另行遴選 補足,致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影響評選作業之進行。 (審議規則9、10)
5.1.5 廠商評選常見作業缺失-2 四、出席之評選委員遲到早退,未全程參與,或由他人 代理,並拒絕評審。 (審議規則6-1) 五、允許廠商於簡報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及提出變更或 補充資料,並將該資料納入評選。(最有利標10-3) 六、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時,即判定其為無 效標。(最有利標10-4) 七、廠商須報價格者,僅比較不同廠商價格高低為計分 基準,未考量該價格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之品質等 非價格項目,是否合理、完整,以作為評分或評定 之依據。(最有利標8-1-3)
5.1.5 廠商評選常見作業缺失-3 八、未依評選標準評分、評比,而以某一投標廠商之表 現或取各廠商平均值作為比較各廠商優劣之評分、 評比基礎。(最有利標8-1) 九、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之差異 時,召集人未提交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 複評,逕採去頭(不計最高分)或去尾(不計最低 分)之計分方式辦理。(審議規則6-2) 十、評選時任意變更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例如:變更 配分或權重;變更評選項目或子項。(最有利標19)
5.1.5 廠商評選常見作業缺失-4 十一、委員未於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 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機關於評選後,未彙 整製作總表,載明相關內容。(審議規則6之1) 十二、委員有應辭職或應予解聘之情形,機關未依規定 辦理。(審議規則14) 十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起,仍就該採購案參加 投標、作為其分包商或擔任工作成員,而機關未 發現或發現時仍決標予該廠商。(審議規則14之1) 十四、已訂定由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者,機關首長 仍變更或不採納該評選結果。(採56)
5.2 專案管理(PCM) 5.2.1專案管理之目的 實現業主與統包商的理念及願望,達到兩者之充分溝通協調,以最經濟且合理的成本、工期、品質完成專案工程。 能適時提供前期專業的規劃設計幕僚與工程施工中之履約監督管理。 使業主因專業不足得與極具專業之統包商間,對專案工程能獲得充分之共識,達到業主需求之目標。
5.2.2 專案管理之種類 美國專案管理學會(PMI)將專案管理擴充為下列9種: 1.專案整合管理。 2.專案範圍管理。 3.專案時間管理。 4.專案成本管理。 5.專案品質管理。 6.專案人力資源管理。 7.專案溝通管理。 8.專案風險管理。 9.專案採購管理。
5.2.3 專案管理扮演之角色 發包前: 專案管理廠商需參與整個工程計畫,除評估工程計畫可行性,並提出建議方案、擬定基本需求和材料、品質、施工規範,並研擬發包計畫。 發包後: 工程施工期間,代表業主對統包商以公平、公正之態度和責任,督導統包商;無論在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等各階段,都能如期、如式依照合約規定施作,並驗證其功能、需求與品質,完成業主所托之任務。
5.2.4 專案管理服務之項目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技服辦法4之1)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2、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3、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4、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5.2.5 專案管理機關應辦之前置作業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應先擬具委託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辦理:(技服辦法4之2) 1、計畫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2、委託理由。 3、委託項目及經費。 4、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 5、預期達成之效益。
5.2.6 專案管理廠商於統包案件之進場時機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統包作業須知3)
5.2.7 專案管理廠商應迴避之情形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採39-2)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採39-3) 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規定:(細則38-1-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5.2.8 專案管理與設計監造之比較 政府採購法 技術服務評選辦法第4之1、2條 技術服務評選辦法第4條 22 條 39 條 不足 工程之專業人力或能力? 擬具委託 專案管理計畫 不足 上級 機關 報請(採最有利標) 評選專業 管理廠商(PCM) 評選技術 服務廠商 委託項目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 承辦項目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同意 協辦招標及決標 設計 施工監造
6.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及其因應作法 法務部90.01.15法政字第034347號函頒『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調查研析專報』。 工程採購依其作業流程,可概分為規劃設計、預算編列、發包訂約、履約管理、施工監造、估驗計價、品質控管、驗收結算及保固維修等階段,茲就各階段之作業流程與辦理程序,探討各環節可能發生之弊失型態與因應作法供參。
6.1 規劃設計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自行規劃設計案件,設計不當,缺乏專業人才,導致施工 不良災害叢生。 (二)受委託機構,指定材料、規格、綁標或洩漏內容、估價不 實等弊端,甚有勾串機關承辦單位利益輸送等情事。 (三)受委託機構藉規劃設計權限,為將來之議價或圍標埋下伏 筆,以圖利特定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四)雖列舉三家以上參考廠牌並加註同等品 ,其中二家在價 格、行銷上顯不具有競爭性,且同等品又難有統一認定標 準,實為變相指定某特定廠牌。 (五)未考慮地質、水文、氣候等因素,確實勘測調查與試驗、 評估等工作,或故意於設計中「技術性」遺漏,事後再補 辦或變更設計,造成公帑浪費。
6.1 規劃設計階段-2 (六)委託合約書內未明訂保密條款與罰則,致發生洩 密或設計不週情事時,無法追究設計者責任。 (七)未編列工程預算前,即委由特定廠商辦理規劃設 計,再於預算核編後,辦理形式比價。 (八)土地徵收作業未於發包前辦妥,致須辦理變更設 計,影響計畫效益、延誤工期等情事。 (九)重大工程未訂定設計作業程序,融入不同專業, 強化設計內容,並加重設計權責,閉門造車。 (十)未考量自來水及電力(信)線路、排水系統、地 下構造物能否相配合,即據以辦理,發生完工後 再要求挖掘埋設情事。
6.1 規劃設計階段-3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非必要不宜指定廠牌或專利品(應註明「或同等品」), 擬採用之材料及規格應力求明確,並考慮市面上是否仍 有生產,以免缺貨而影響工程進度。 (二)由承辦單位人員自行設計者,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考核 其品德言行,並落實執行審核工作 。 (三)契約中應明定委託設計機構修改原設計圖,應報經採購 機關同意後始得修改。 (四)設計時,除有特殊需要,應採用國內通用之物品,以避 免造成壟斷 。 (五)應依國家標準或其他相關規範,且於設計完畢後,應就 設計圖說及單價,詳加審核,以確定符合品質需求。
6.1 規劃設計階段-4 (六)重大工程應提前規劃,並彙集有關之天然資料。 例如:氣象、洪流量、地質及地震斷層等。 (七)明訂保密條款與罰則,對洩漏預算書內容、未詳實規劃 及預留伏筆等情事者,應嚴格追究其責任。 (八)委託規劃設計案件,機關應嚴格審核其所編製之預算內 有無應設計而故意疏漏或隱匿瑕疵情事。 (九)規劃設計依據之試驗資料務求詳盡確實,主辦單位應與 有關試驗單位密切聯繫及查核。 (十)應訂定設計工作程序,並與學術界或研究機構合作,導 入各種不同專業之參與。 (十一)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考量公共管線對本工程之影響。
6.2 預算編列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資料蒐集及調查不周,致預算偏高或偏低之不合理。 (二)設計或計畫變更,致實際經費與核定預算產生差距。 (三)估算引用數據偏差,致成本、工作條件與標準不符。 (四)計畫時程不當,易因用地及政府財政等因素,造成工 程時程延宕,產生預算偏差情事。 (五)未考量物價及匯率之變動、人力及材料的供需失衡 等,造成預算編列偏差。 (六)各機關預算編列缺乏統一標準,往往承襲慣例,或依 據「個人經驗」編列,衍生諸多弊端。
6.2 預算編列階段-2 (七)欠缺整體與一貫性之規劃,浮編採購案件預算, 導致發包後結餘款甚多再浮濫辦理追加。 (八)預算編列不實,導致一再追加或異動,影響計畫 執行進度或執行不當,須辦理預算保留或繳庫, 影響其他計畫之推動。 (九)未能正確評估下年度之實際需求,照往年項目率 爾編列,致許多堪用之設施、器材不斷被拆除或 重新購置。 (十)工程預算未完整編列,僅依上級核定補助款辦理 發包,致施工後,無法依契約規定估付工程款。
6.2 預算編列階段-3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有關工程地質、水文、氣候及公共管線等基本資料 之蒐集及調查,應力求周延。 (二)後續之設計階段,應考量可能產生變動之因素,使 規劃階段所提之工程經費,不致產生偏差。 (三)編列預算單價分析時應力求正確合理。 (四)覈實編製預算,對於同性質或同計畫之採購案件, 不得任意分割,以圖逃避公開招標。 (五)應預擬執行計畫進度表,避免於年度結束前倉促發 包,導致設計欠週詳,進而變更設計,浪費公帑。
6.2 預算編列階段-4 (六)落實計畫與預算相結合,嚴格審核所編列之預算是 否與設定用途相同。 (七)審計及稽核單位應針對實際與決標價底價差距過大 之案件,查核其原因。 (八)確實衡酌計畫實施進度及付款時程,避免年度保留 款過高。 (九)為防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未依採購法辦理採購 事宜,應確實監督,以防杜不法弊端情事發生。 (十)對於未能確實掌握預算來源之案件,應預擬因應措 施,以免發生工程施工後停擺情事。
6.3 發包作業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任意縮減等標期或限制以郵購方式購買標單,或 登記廠商姓名及住址。 (二)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卻以 第二次招標處理,刻意縮短招標期限。 (三)招標文件索價過高,或未依規定開立收據解繳公 庫,甚至擅自挪為他用。 (四)洩漏底價。 (五)規避上網公告,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採購案件。 (六)化整為零,逃避稽核 。 (七)限制資格之不當。
6.3 發包作業階段-2 (八)設定過當之資格限制競爭。 (九)領標名單外洩 。 (十)暴力介入工程圍標 。 (十一)機關濫用行政裁量權,規避採購法違反採購效益。 (十二)規範訂定不夠明確、周延,造成主標人員便宜行事或 給予主(審)標者勾串圖利特定廠商。 (十三)審標或主標人員與特定廠商勾結,利用招標文件漏 洞,先以較高標準排除競爭者後,再故意放水護航通 過審查或以近核定底價圖利特定廠商。 (十四)開標發現可能涉嫌圍標情況,未妥適處理後再決標。 (十五)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機關仍未予 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不符誠信原則。
6.3 發包作業階段-3 二、因應及研析意見 (一)採購作業資訊公開化。 (二)招標文件應公開發給(售)及郵遞方式辦理,不得再就領 件及收件分別訂定期限。 (三)為免採購機關訂定招標文件費用過高。 (四)落實停權廠商不得參加投標規定 。 (五)確實查核比、議價決標案件。 (六)推動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 。 (七)公告金額以上,有分批辦理必要者,應經上級機關核准。 (八)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代碼表」,以大、中、小或細類為限,以免不當限制。
6.3 發包作業階段-4 (九)慎防領標名單外洩 。 (十)應確實執行採購法101條廠商停權處分情事,以有效 汰除、懲罰不良廠商。 (十一)落實上級機關監辦權責。 (十二)應加強稽核採購招標、審標、決標等辦理過程, 一但發現不法情事,應立即處理,並追究責任。 (十三)厲行保密責任制度。 (十四)招標發包現場蒐證。 (十五)廠商報價如已在核定底價內(包括平底價),招 標機關應予決標。
6.4 履約管理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契約中未訂明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 關遭受損害時之處罰條款,致無法課以其疏失責任。 (二)監造單位未做好履約管理,確實派員駐地監工,任由廠商 施作,對轉包行為視若無睹。 (三)未訂定禁止轉包及相關罰則,難以落實施工管理;另尚有 履約期過長、逾期違約金過高等情事,違反公平原則。 (四)未依契約確實執行,如逾期完工,未按合約規定處罰。 (五)未參考工程會訂頒「採購契約要項」範本審慎訂約,對涉 及雙方權利、義務之部分,常有疏忽或遺漏情形。 (六)採購契約條款內容不夠嚴謹或有前後矛盾情形。
6.4 履約管理階段-2 二、因應及研析意見 (一)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 遭受損害之責任。 (二)應參酌工程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訂定妥善契約條文與 圖說規範,明確規定雙方權責,並加列履約爭議處理。 (三)廠商未依規定履行契約,應立即通知改善,並課予責任及 處罰,勿使廠商存僥倖心態。 (四)應詳實審核承包商申報之停工、竣工報告書表是否符合契 約規定,確實防杜虛報情事。 (五)應確實查核廠商依約執行,有逾期完工或履約不良者,應 沒收保証金或要求損害賠償。並報該業主管機關處分。 (六)對於信譽、承接力不佳之承包商,應加強工程稽察。
6.5 施工監造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監工人員未現場監工或與廠商勾結利益輸送,以致品質欠 佳、圖利承商免於受處罰款情事。 (二)以欠缺專業能力或經驗之人員為監工,以致無法確實有效 監督工程品質。 (三)未依契約及設計圖說規定,要求廠商確實辦理,致無法即 時發現缺失立即改善,讓承包商有偷工減料之機會。 (四)工程變更設計,增加減工程數量,未依規定程序簽報核准 後變更,造成日後雙方間之爭執糾紛。 (五)部分監工人員專業素養不夠,或責任心較差,故常有監造 不實情事。 (六)填載不實數量或捏造無法施工事由,要求展延工期,或明 知無展延事由,暗地趕工,以免逾期受罰。
6.5 施工監造階段-2 (七)監工日報表過於簡略,重要項目、完成數量及進料等,皆 未填載或不實記載。 (八)廠商未於施工前提出施工進度表或未按時程施工,造成工 程延誤。 (九)駁坎、護岸、堤防等工程,基礎深度、基座寬度不足,造 成傾斜或崩塌,混凝土灌漿以大卵石混凝土取代,背填土 未回填等,均是相關工程可能產生之弊失。 (十一)排水溝底未舖設級配料,混凝土厚度不足,溝牆之鋼筋 數量不足等工程弊失。 (十二)混凝土(pc)路面工程,底層級配未舖設,或將機軋級 配改舖天然級配,混凝土厚度及水泥含量不足等弊失。 (十三)混凝土澆置後無濕治措施,造成表面龜裂影響結構。
6.5 施工監造階段-3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強化監工人員專業素養,落實監工及確保品質。 (二)監工人員應確實在場監督,掌握施工狀況,嚴防承包商偷 工減料,並按日填寫監工日誌。 (三)對於隱蔽部分或重要階段如澆灌混凝土等,應親往監督。 (四)訂定監工責任獎懲辦法,加強在職訓練及業務督考工作。 (五)廠商申請變更設計或展延工期,應嚴予審核其必要性。 (六)展延工期應敘明理由及責任歸屬,未充分者不得同意。 (七)應加強法令案例教育,讓監工、抽查驗人員引為殷鑑,多 加注意防範,主管人員則應落實考核之責。 (八)開工前承商及監工單位均須製作施工進度表,並於每月底 依實際完成數量填報,俾管制整體進度。
6.5 施工監造階段-4 (九)應明定廠商品質管理之責任,建立施工品質保證制度。 (十)工程變更設計時,應邀集監造、原設計、相關單位及廠商 現場會勘認定,並製作紀錄及拍照存證。 (十一)廠商施作排水溝時,應注意其溝底是否舖設級配料,混 凝土厚度、溝牆鋼筋數量是否足夠。 (十二)澆置混凝土須盡量輸送至最後應用位置,避免因推動及 流動過長而致粒料分離。 (十三)加強混凝土鑽心、鋼筋抗拉、瀝青混凝土厚度、壓密度 試驗等步驟,若不合格則依規定處置。 (十四)混凝土(PC)路面工程,應注意底層級配及混凝土厚 度、水泥含量是否足夠。
6.6 估驗計價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未確實估算實作數量或發生估驗不實或超估情事,造成 承包商不當得利。 (二)廠商勾結估驗、監工人員,超估進度,超領工程款。 (三)估驗款支付未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公款支付時 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程序及時限辦理。 (四)經辦人員要求廠商於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時,暫不填列 日期,俟付款後自行補填,有違行政程序。 (五)未依規定核算逾期日數及處予罰款,圖利廠商。 (六)未辦理材料等試驗或檢測不合格,仍核准估驗計價。
6.6 估驗計價階段-2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應審核無誤後,確依公款支付等規定付款。 (二)應透過防弊措施瞭解執行情形,避免逾期付款。 (三)未完成驗收者,嚴禁先行付款,並依約罰款。 (四)申請估驗時應檢附監工日誌,審核無誤後撥款。 (五)應將有無確實依公款支付等,列為督考項目。 (六)應確實查明有無逾期罰款情事後再辦理付款。 (七)公款支付,應隨到隨辦,不得超過5天。 (八)應出具材料分析、試驗報告及照片等據予付款。
6.7 品質控管階段-1 一、抽查抽驗檢查點之選取重點 (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查核金額以上案件)。 (二)發包工程中之搶標工程(總標價偏低,決標價低於 核定底價80%者)。 (三)機關首長交查、民意機關交辦、上級機關交查或 委辦之案件、民眾檢舉之工程案件。 (四)施工中或驗收前之工程案件,應進行不定期、不 定點全面抽查。 (五)工程完工案件,包商申請鑽心試驗之案件,進行 鑽心試驗。 (六)工程抽查小組抽查發現施工品質可疑之案件,則 會請施作鑽心試驗。
6.7 品質控管階段-2 二、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鑽心試體部分: 1.未達28天以上之混凝土即進行鑽心。 (一)鑽心試體部分: 1.未達28天以上之混凝土即進行鑽心。 2.鑽取後未陰乾7天以上即進行抗壓。 3.切割試體未能將兩頭切平。 4.鑽取部分之選定位置未具代表性。 5.鑽取部位為鋼筋密排區。 6.預設樣品區段進行鑽心。 7.現場抽換試體。 8.會簽後偷換試體。 9.不按規定切割試體。(應至直徑兩倍長度之標準試體) 10.其他手法:移花接木法、偷天換日法、脫胎換骨法、 暗渡陳倉法、買一送二法、渾水摸魚法、斧底抽薪 法、添油加醋法、小針美容法及裡應外合法等。
6.7 品質控管階段-3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工地密度檢驗,趁不注意時加料以求較好最值。 2.抽換試體。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工地密度檢驗,趁不注意時加料以求較好最值。 2.抽換試體。 3.底層級配未舖設或將機軋級配以天然級配取代、粘 層未舖設或僅做小部份、瀝青混凝土料厚度不足、 含油量不足或壓實度不足。(施工不良) 4.重複送試體以圖更換調包。
6.7 品質控管階段-4 三、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鑽心或試體部分: 1.抽驗人員視工程規模及實際施工狀況,以隨機抽 樣方式選擇適當之檢查點。 2.鑽心取樣之試體應編號,並共同簽名。 3.鑽心抽驗經研判為不合格,有安全之虞者,應予 拆除重做。(建議再施以平版載重試驗複檢) 4.同一工程經鑽心抽驗不合格累計達二批次者,應 加強抽驗列管,每月至少一次。 5.同一工程經鑽心抽驗不合格累計達三次者,須擴 大抽驗範圍,採密集抽驗 。
6.7 品質控管階段-5 6.不合格之混凝土構造物應拆除重作,所有損失(包括 供應材料)由承包商負擔。 7.鑽心前應先確認混凝土是否已達28日以上,以免造成 換算錯誤,引發爭議。 8.選取位置為鑽心最重要步驟,應排除人為操縱因素, 以確保工程品質。 9.依規定抗壓試體須經切割手續而成直徑兩倍長度之標 準試體,始能進行抗壓工作 。 10.應嚴格要求查驗人員取樣後立即在試體上特殊位置或 顏色處簽名,送驗過程嚴防試體被調包情事發生。
6.7 品質控管階段-6 (二)瀝青混凝土部分: 1.AC平均厚度低於設計時,承包商應負責舖足,如經檢 驗發現有不足時,其加舖厚度不得少於2.5公分。 2.AC路面每500~1000平方公尺應作壓實度檢驗 一點,各點壓實度不得低於95%。 3.底層碎石級配,厚度不足1.5公分以上,必須改正; 且密度須達98% ,不合格時,須改善至合格為止。 4.底層厚度相差應在1~2公分內,承包商如要求另選檢 驗點時,應於1~2公尺範圍內重挖一點。 5.AC選定點應儘量避免靠近路旁,以求真實檢驗值。
6.7 品質控管階段-7 6.混凝土不合格構造物缺失之判定與處理: (1)輕微缺失:對構造物強度無影響或影響輕微者。 例如:模板未整理、蜂巢現象、洩水孔未清理、構造物表 面不平順、涵管接頭未填塞等。(應補土粉刷改善) (2)中等缺失:強度或尺寸不符影響構造物完整,尚可改善者。 例如:模板組合不良、構造物斜率不足、表面曲線不平順 或路基縱坡、邊坡不足、路寬或迴頭彎寬度不足、 曲線半徑不足等。(應打除後以無縮收水泥或高壓噴漿 後,再以1:2水泥砂漿抹平改善) (3)嚴重缺失:嚴重影響構造物強度及完整性,需打除重作者。 例如:鋼筋未依設計排放、混凝土強度不足等。(打除重作)
6.7 品質控管階段-8 (三)其他因應及研析意見 1.進口設備應要求出具進口證明及進口商代理證明,避免 日後保固維修或備品取得困難。 (三)其他因應及研析意見 1.進口設備應要求出具進口證明及進口商代理證明,避免 日後保固維修或備品取得困難。 2.廠商應依約訂定各種材料及施工作業之檢驗程序。 3.應要求廠商提出公信機構之試驗(CNLA)或檢驗證明。 4.加強工地紀錄檔案管理,俾利日後解決工程爭議。 5.抽驗工程應由抽驗人員以隨機方式指定抽驗地點。 6.發現有調包或重複送驗等情事,應即依規定處理。 7.應成立工程查驗小組,定期與不定期現場取樣測試。 8.試體應當場取樣,並即簽名及專人保管,防止調包。
6.8 驗收結算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未依規定時限辦理初驗或驗收,或藉故延壓案件,延宕 驗收,以達需索不正利益之目的。 (二)驗收結果不符,未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 貨,擅以減價收受辦理。 (三)未依規定驗收,遇有不符或變更設計,僅以口頭說明, 造成日後有紀錄不實等情事。 (四)工程缺失改善未經詳細審核確認,即予驗收合格備查。 (五)驗收人員未自行取樣,僅依廠商選取之樣本檢測。 (六)為免遭逾期罰款,勾串主辦單位先報竣工,俟真正完工 時再提報驗收。 (七)派任缺乏實務經驗人員主辦驗收,導致驗收弊端發生。 (八)拖延驗收時程,造成已完工之工程或設備,任其閒置。
6.8 驗收結算階段-2 二、因應與研析意見 (一)完工後應限期派員監驗、會驗,並製作驗收紀錄。 (二)有不合格者,應限期改善,並加強複驗工作。 (三)驗收人員負有法律責任,應由編制人員擔任;承辦人員 不得為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四)應要求監工人員製作竣工圖 。 (五)驗收人員應依規定取樣,不得由廠商自行選點。 (六)機關應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確定是否竣工。 (七)應確認不符部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不 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始得減價收受, (八)應指派操守良好且具有專業技術之人員擔任驗收工作。
6.9 保固維修階段-1 一、可能發生弊失型態與手法 (一)未於完工驗收後,應訂定合理之保固期限。 (二)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與承包商關係密切,雖於保 固期間發現缺失,僅作簡易定點修補。 (三)保固期間修復金額在保固保証金範圍以上時,包商 往往置之不理,徒增主辦機關困擾。 (保固保證金已不足支應修復金額,應向保固保證 人求償,有其困難或未果,則提民事訴訟。) (四)對於廠商擅自減省工料及蓄意延誤履約期限,機關 未能有效處理。(偷工減料有觸犯刑事之責。)
6.9 保固維修階段-2 二、因應及研析意見 (一)工程完成驗收後,應依採購性質訂定合理之維修 保固期限。 (一般工程保固期限:土木1~3年,建築3~5年。) (二)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應嚴格監督主辦單位,依 契約訂定保固期限,並收取工程保固金。 (保固保證金:上限值5%。) (三)對未能履行保固或拖延責任之廠商,應刊登於政 府採購公報,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四)擅自減省工料及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 約期限且情節重大者,應依據採購法停權處分。
簡介完畢 敬請指教 臺東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翁義芳 直撥電話:(089)322-089 電 話:(089)326-141轉311 臺東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翁義芳 直撥電話:(089)322-089 電 話:(089)326-141轉311 傳真電話:(089)-359756 行動電話: 0988-018-753 E- MAIL:wong@ems.tait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