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的原理與台灣 1.02 版 台灣民政府
牛頓先生 Isaac Newton (1642年 - 1727年) 是一位英國的物理學家、自然哲學家、數學家和天文學家。牛頓那個時代,天文學家知道八個行星,除了地球還有水星、金星、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及海王星。
當時宗教非常地威權,而威權的宗教團體對宇宙結構的解釋,有個大前提: 地球是宇宙的中心
依牛頓所發展出來的邏輯:蘋果從樹上掉下來、行星繞著恆星、彗星沿著軌道運行等等是同一個原則,他稱之為「引力」 gravity,或稱「重力交互作用」 gravitational interactions,是指具有質量的物體之間加速靠近的趨勢,也是自然界的四大基本交互作用之一。
天主教的教宗,非常威權,認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教宗說太陽繞著地球轉,用眼睛看就可以證明。太陽早上從東邊起來,晚上從西邊下去。
牛頓說:地球以外,要計算七個行星的運行,若先設「地球是宇宙的中心」這個前提,可以再用眼睛和望遠鏡去觀察、計算。 結果,這七個行星的運行是非常複雜而不規律的!速度似乎有時快,有時慢,很難理解的。
但牛頓認為,基於「引力」的原則,應該是同一個運行模式,是不是? 於是牛頓只好丟掉「地球是宇宙的中心」的前提,重新計算,獲得重大成就。
在台灣,我們六十多年被威權政府體制教導的就是: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位於台灣。 所以,台灣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台灣。 早期的黨外人士組織了民進黨,今天的民進黨說: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名字叫中華民國。
教宗叫你用眼睛去看,太陽是這樣起來、這樣下去,對不對? 用眼睛去看,就知道是太陽在繞著地球。你很容易證明,這是正確的道理。
同樣地,我們用眼睛去看,我們看到中華民國在台灣似乎很明顯是符合一般國際法認定「國家」的四個要件: 固定領土、永久人口、政府和外交權
但是話說回來,實際上,當我們要進一步確認這些要件在法理上的正確性時,就碰到一些問題。
譬如說,固定領土,我們政府是很威權的,在其教育體系之下,我們被教導的是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光復節。
不過,從一個宏觀的國際角度來看,盟軍是從來沒有同意這樣的說法的,我們可以查美國、英國與法國的記錄,另外也有很多次的相關的發言。
台灣的領土從「所有權」這個角度來論,很明確地並不屬於中國的。 《舊金山和平條約》也沒有把台灣領土過戶給中華民國;《台北條約》在這方面也只是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安排。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
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第四條﹝領土條款﹞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到底是什麼時候台灣按照該條款併入中華民國國土呢? 這也找不到一個依據!因此我們不得不對第一個要件產生質疑。 談到永久人口呢?是中華民國基於其單獨發布光復節(1945年10月25日)的這件事,又接下來在1946年元月12日發佈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從國際的角度來看,英、美等國曾三次提出抗議說,如此做沒有法律依據。 在當時,和平條約還沒有草稿,更何況通過呢? 所以,1946年不能這樣把六百萬日本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呢? 這樣集體歸化的法律依據在哪裡?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沒有相關規定,憲法也沒有類似的條文。 當時是軍令,對不對? 那麼以後應由立法院確認、通過也可以,但是也沒有這樣的記錄。 所以要說中華民國在台灣具有永久人口這個要件也是有問題的。
政府要件方面,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播遷到台北是1949年12月10日,在國際法上,台灣當時尚屬於日本國家領土,並非中國領土。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上說:「台灣在法律上仍屬於日本領土。」
可見,ROC政府在台灣的身分也很不正常的。 不正常細胞
第四個要件是外交權。 從以上的分析,中華民國在1949年12月遷移到台灣,既是離開自己國家的領土,在國際政治學上應該稱做「流亡政府」。 所以坦白說,中華民國的外交權跟台灣是沒什麼關係的。 中華民國的外交,只是為它自己流亡政府去搞的,它不是為「台灣」而努力。
探討這四個「國家」的要件以後,我們必須學習牛頓,勇敢地拋棄中華民國的教育單位所教導我們的大前提- 「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在國際政治學或國際法上,這個大前提是不通的。 而且,這樣的大前提是很危險的!
在國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繼承中華民國,聯合國有這樣的認知。 在聯合國及其附屬國際組織裡以及國際法上,都有「繼承國家」的事實。
所以我們若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將會得到台灣屬於中國的結論!
牛頓要計算星體的運行,他就必須找到新的大前提,以重新計算。 我們要討論台灣的國際地位,我們也必須找到新的大前提。 這個大前提是什麼樣的情形?
經過觀察,我們發覺最近二百多年的歷史,「投降」這個動作,是必須更明確地去瞭解。 其實,「投降」是交戰的結束,是軍事佔領的開始,不是併吞的開始。 是故,「投降」(或者說「交戰結束」)不能解釋為「領土任意併吞」。 這裡有八個有名的例子:
「投降」或「交戰結束」之日期與地區 1847年元月13日 加里福尼亞 California 1898年6月21日 關島 Guam 1898年7月17日 古巴 Cuba 1898年8月12日 波多黎各 Puerto Rico 1898年8月14日 菲律賓 Philippines 1945年9月7日 琉球 Ryukyu Islands 1945年10月25日 台灣 Taiwan 2003年03月20日 伊拉克 Iraq
接下來,從這個道理衍生出來的,就是所謂的「征服者是佔領權國」 the conqueror is the occupying power,或說「征服者是主要佔領權國」 the conqueror i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 . . . . 因為一個區域內佔領的任務是可以分配的。
在這樣的結構裡面,我們有所謂的「軍事政府」。 軍事政府是佔領軍對於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當局型態。 我們再翻開歷史的記錄,是美國軍隊征服日本,也征服日屬台灣。 所以,照理說應該是: (a)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以及 (b) 一個叫做美國軍事政府的單位,對台灣應該有管轄權 . . . 這是一個基本的結構。
在近一百年,對處分台澎領土法律文件,最高位階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 我們閱讀此和平條約時,-定要特別留意第2條b、第4條b、第23條a的內容。
《舊金山和平條約》 SFPT 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重要條文內容如下。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和澎湖一切之管轄權、佔享權和宣有權。
4(b) 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二及第三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之處分,皆具效力。
US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Kathleen Sebelius . . . . .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 . . . . 美國為〈太平洋戰爭〉的「主要佔領權國」 US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Kathleen Sebelius
從以上三個條款,我們看到的事實是這樣: 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政府 (USMG) 對台灣有管轄權,跟對琉球有管轄權一樣。
所以使用同一個模式,我們立刻就可以知道: 本土台灣人所持的身分證和旅行證件應該是美國軍方所核發的,如同1945年到1972年間的琉球。 中華民國只是代理美軍佔領台澎地區而已,它用自己的名義來核發身分證和旅行證件是不通的,因為它只是代理而已,它在台灣的身分是流亡政府。
基於上述,我們就知道,台灣未來的出路應該是什麼? 台灣應該先自治,再建國。 應由美國軍方收回這個代理權,中華民國的政府組織可以回到中國去統一中國,或是先到金馬群島,繼續與中共談談「一國兩區」的某些集團或個人想法。 (也就是說:「中國大陸」和 「金馬群島」,一國兩區。)
我們很清楚表明,沒有任何聯合國機構有權片面決定台灣地位。」 美國衛生部長賽白琳(Kathleen Sebelius)2011年5月17日上午在世界衛生大會(WHA)舉行記者會,宣稱: 我們很清楚表明,沒有任何聯合國機構有權片面決定台灣地位。」 “We have made it very clear to the WHO that the United States' position is that no organization of the U.N. has a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aiwan.”
賽白琳女士表示美國很樂意支持台灣(中國流亡政權在台北)參與世衛,做 WHA的觀察員。 美國CDC (疾病管制局)
事實證明:美國是台灣領土的戰後管轄者,對於台灣的未來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台灣民政府聲明願意配合美國做好衛生、疾管、醫務、公衛事宜、藥物管理等事務,也要爭取美國CDC (疾病管制局)直接來台灣設立分支機構。
台灣在自治的安排下,由台灣人民自己組織民政府 civil government,掌握台灣民事治理權,唯國防與外交事宜交給美國去辦,政治庇護和難民問題也是由美國聯邦政府去處理的。 如果讀者同意這個「先自治」的論點,歡迎辦理台灣民政府的身分證。
辦理這個證件的好處,基本上,多一份英文的證件在身上,不管你在台灣境內或是國際間到處旅行,都比較不怕跟警察、移民官解釋不清楚 。
將來進入美國國境,必須配合另外一個類似「旅行證件 (Travel Document)」的文件。如此,本土台灣人到美國是免簽證!
本土台灣人辦理USA所核發「旅行證件」的先決條件,是先辦理台灣民政府之身分證,並確定class: TW。 至於流亡中國人及其後裔,他們仍會使用ROC護照。
我是台灣人 不是中國人!
台灣民政府聯絡電話如下: 台北州 Taipei State 州長 曾勁元先生 0952-310-232 新竹州 Hsinchu State 州長 黃長順先生 0920-620-672 台中州 Taichung State 州長 鄭智仁先生 0912-320-278
台南州 Tainan State 州長 何嘉雄先生 0919-602-107 高雄州 Kaohsiung State 州長 王寶億女士 0975-970-550 宜花東州 I.H.T State 州長 林長吉先生 0939-721-187
賴示申 (台北) 0929 355 929 解松柏 (埔里) 0933 499 259 羅禧豪 (花蓮、台東) 0985 807 111 廖培清 (台東) 0982 972 894 潘良華 (屏東) 0936 396 456
撒卡伊 (高雄) 0927 562 375 郭韋朱 (高雄) 0929 180 211 蔡財源 (高雄) 0922 911 873 高砂族原住民自治政府 Aboriginal State 主席 伍捻田先生 0980-908-298 雅福夏德 0972-153-871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