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华雷 律师 2010年10月
目录 一、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二、募集基金文件撰写 三、合伙协议要点
一、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一)资金境内、境外来源角度 公司制基金 成立普通的公司制基金,目前只适用于境内投资者,除非基金本身注册为“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 2. 合伙制基金 既可由境内投资者设立,也可由境外投资者设立。 - 《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 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 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一、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二)GP、LP资格角度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GP,可以作L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主体可以作GP
一、私募基金资金来源 (三)特定金融机构资金 1. 保险资金 (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2)以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3)以购买不动产相关的金融产品方式投资不动产
(1)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信托制基金,对外以股权、债券、物权等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信托关系当事人、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及风险管理均须符合保监会的要求,并须报保监会批准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160亿人民币)
(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基金既可以债转股的方式进入,也可以股转债的方式退出 适用于对基础设施类企业的股权投资 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基金所投资企业、投资规范等方面须符合保监会的规定并接受监管
(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原则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发起设立或购买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于不动产,具体规则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投资项目公司股权,应适用本规定
2. 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为私募基金提供资金来源的法律障碍 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私募基金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一般不得投资于私募基金 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私募基金
2. 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为私募基金提供资金的变通方式 绕道境外间接参与基金投资 B. 为基金投资提供并购贷款 C. 向VIP客户定向发行私募投资理财产品
3. 信托公司 (1)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直接用于股权投资 (2)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注入私募基金
(1)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直接用于股权投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6月25日起实施) 湖南信托“创投一号” 中信信托“锦绣一号” 深圳国际信托“铸金资本一号”、“创新资本一号”、“创富”、“汇银资本” 北京国际信托“金家庄煤业”
(2)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注入私募基金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基金 B. 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
4.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2007年9月) 设立直投子公司 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5. 全国社保基金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因此不包括对私募基金进行投资。 2008年4月,获批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投资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 已投资中比基金、渤海基金、鼎晖、弘毅、四川绵阳产业基金、IDG和谐成长基金
6. 企业年金 目前投资领域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进入私募基金的通道尚未放开
二、基金募集文件撰写 私募说明书 前言 基金投资 基金托管 基金结构及有关机构 基金投资收益和财务预测 基金收益分配、财务、税务及清算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 前言 基金投资 基金托管 基金结构及有关机构 基金投资收益和财务预测 基金收益分配、财务、税务及清算 基金费用 基金风险及控制 基金信息告知
三、合伙协议要点 (一)《合伙企业法》重要条款梳理 (二)基金实践操作中的重要商业安排
(一)《合伙企业法》重要条款梳理 1. 合伙人出资方式(16、64条) 2. 合伙事务执行(76、68、98条) 3.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32、70、71、99条) 4. 基金份额出质(25、72条) 5. 合伙基金份额转让(22、73条)
(一)《合伙企业法》重要条款梳理 6. 入伙(44条) 7. 退伙(45、48、 49、 78、79、80条) 8. GP、LP相互转换(82、83、84条) 9. 利润分配(33、69条) 10. 基金清算(33、89条)
(二)基金实践操作中的重要商业安排 1. 对LP的保护(对GP的限制) 2. LP出资违约 投资限制 GP竞业禁止 GP勤勉尽责 GP免职 支付违约金 强制转让出资份额 除名 丧失收益分配权
(二)基金实践操作中的重要商业安排 3. 基金费用及投资收益分配 A. 基金费用 组建费 运营费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交易费
(二)基金实践操作中的重要商业安排 3. 基金费用及投资收益分配 B. 基金投资收益分配 支付基金费用 返还投资成本 提取风险准备金 GP回补(GP claw-back) 优先回报(Hurdle Return)7%-8% 剩余投资收益分配80% 绩效分成(Carried Interest)20%
谢谢! 金杜 华雷律师 手机:13901358415 hualei@kingandwo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