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田中高級中學 主管會報-廉政宣導 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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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田中高級中學 主管會報-廉政宣導 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案例 人事室轉載 法務部廉政署105年4月宣導資料 105年5月16日

統計101年至104年間,公務員因詐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款項案件,經全國各地檢署(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起訴及緩起訴者計69件,如分析各年度案件數,則分別為101年9件、102年12件、103年21件及104年27件,顯見此類案件有逐年成長趨勢,亟有辦理宣導之必要 。

詐領差旅費 案例一 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弊端手法: (1)假借出差事由,從事非關公務之活動。 詐領差旅費 案例一 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 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弊端手法: (1)假借出差事由,從事非關公務之活動。 (2)填載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費請領核銷 清冊,詐領差旅費。 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詐領差旅費 案例一 某分局技工甲,利用工程會勘及稽查等機會,於電腦差勤系統完成差假申請,嗣後未實際出差或出差但先行離開處理私務等情,卻未據實修改差勤系統之出差申請,反登入出差旅費報支系統,列印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確實出差執行公務而如數核發,詐得出差旅費新臺幣(以下同)1萬982元。

詐領差旅費 案例一 案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1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發還該技工服務機關。

詐領差旅費 案例二 偵審情形:簡易判決拘役並得易科罰金。 弊端類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藉以詐取差旅費。 詐領差旅費 案例二 偵審情形:簡易判決拘役並得易科罰金。 弊端類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藉以詐取差旅費。 弊端手法:出差當天來回,卻填寫不實之住宿費 及膳雜費,致詐得差旅費。 違反法條:刑法第214條。

詐領差旅費 案例二 某委員會組長甲因業務需要至外地辦理教育及督導等活動,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當日往返,惟浮報出差前1日或後1日之住宿費及半日膳雜費,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帳簿並如數核發,共詐得差旅費4,239元。

詐領差旅費 案例二 案經該組長自首及由該機關政風室函送偵辦,移請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考量甲於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即已自首,且所溢領之數額尚非甚鉅,並已繳回公庫,爰以簡易判決判處甲歷次犯行各處拘役10日,並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詐領加班費 案例二 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免刑。 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偽造及變造公文書, 並不實登載於公文書,藉此詐取加班費。 詐領加班費 案例二 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免刑。 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偽造及變造公文書, 並不實登載於公文書,藉此詐取加班費。 弊端手法: (1)假冒他人名義申請加班費,並偽造不實加班請示單及加班情形統計表,復製作虛偽不實加班費印領清冊,逐級陳核,致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核撥加班費。 (2)佯稱加班費作業疏失,請遭冒名申請加班費之同仁繳回,進而詐領加班費。 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刑法第211條、第213條及第216條。

名詞解釋:免刑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詐領加班費 案例二 某市環保局清潔隊員甲為幫助同事乙解決經濟困難,於員工加班請示單虛偽製作丙加班內容,並於其職掌之加班印領清冊虛偽登載不實丙加班紀錄,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如數核撥1萬564元至丙帳戶;嗣後甲向丙佯稱加班費核撥作業錯誤,要求丙將該筆款項領出交予其處理,然丙察覺有異,逕向會計室查證,致甲未能取得上開款項而未遂。

詐領加班費 案例二 嗣甲於司法機關尚未知悉上揭犯罪事實前,由政風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地方法院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等罪,惟審酌甲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且係為幫助友人解決經濟上困難而一時失慮;另所欲圖得財物金額情節尚屬輕微;復考量甲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詳細交代犯案經過,並捐款予慈善團體,態度良好等情,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免除其刑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