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解 读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解 读 袁静 010-64997386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招标投标面临新问题,亟待完善制度 新情况新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改革思路 交通运输部改革思路
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不再适用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次性清理和废止了不再适用的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简政放权,将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简政放权,将招标备案权限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五公开”全面披露信息,广泛接受监督 文件关键内容 不良行为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 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 评标信息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三记录”有据可循,避免人为因素干预 记录评标干预行为 记录开标评标过程 记录评标专家履职情况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择优”的导向性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加“择优”的导向性 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1 2 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禁止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 3
重拳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设置合理的招投标程序 1 评标专家认定围标串标行为 2 利用电子化和社会监督手段 3 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4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解决违法分包、工程变更等突出问题 规范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条款 1 2 严格限制招标条件 注重主要人员的选择 3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程序 1 2 避免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权益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推进招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不得、禁止 应当、必须 原则上、一般、不宜 可以 《管理办法》的四类用语 不得、禁止 1 应当、必须 2 原则上、一般、不宜 3 可以 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三个项目层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3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对具体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的行政监督层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对具体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交通运输部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备案的权限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的行政监督 交通运输部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备案的权限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的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 2 推进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 4 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5 处理投诉 6 公告招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信息 7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的行政监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1 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家库的管理 2 定期组织开展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3 确定各信用等级作为评分因素时对应得分规定 4
两次招标后采用谈判方式的,谈判报告的备案 《管理办法》的行政监督 对具体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1 公示中标候选人 2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3 4 两次招标后采用谈判方式的,谈判报告的备案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负责处理投诉 5 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6
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补充 《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的关系 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补充 规章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注册资本一亿元 人民币以上,”删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 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 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 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第一章 总则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 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 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 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 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一章 总则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第五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 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 总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27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 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 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 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 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 进入统一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 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 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 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 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 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 存档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 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 存档备查。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 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 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二章 招标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5]54号 (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项目出资人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组成。项目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二章 招标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5]54号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目前由地方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应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监管与执行分开的原则,逐步过渡到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通过代建方式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 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 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 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 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 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 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 容。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 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 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 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 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 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 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 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 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 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事项 审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 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 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 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 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 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 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 招标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 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 招标。
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章 招标 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25号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章 招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T/ROT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OT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BTO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TOT
第十五条 实 施 机 构 根 据 经 审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章 招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 施 机 构 根 据 经 审 定 的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实 施 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 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 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 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 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 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 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 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第二章 招标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 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 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 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 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第二章 招标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 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 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 (十五)项进行。 第二章 招标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 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 (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 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 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 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 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 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 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 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 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 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 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 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招标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 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 字。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 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 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 资格。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 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 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 资格。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 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 细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 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 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 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 细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 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 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 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 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 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 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 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 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 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章 招标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 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 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 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 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 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 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 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 ,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 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 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 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 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 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 位的附属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 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 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 行无关; 第二章 招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 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 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 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 动; 第二章 招标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 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 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 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 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二章 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十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 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 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 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 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 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 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 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 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 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 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 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 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 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 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章 招标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 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 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 和技术负责人。
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工程师 **工程师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十、承诺函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 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 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 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 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 限价。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 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 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 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 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 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 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 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 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 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 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章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作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二章 招标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2]245号 (四)明确保证金收取种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收取保证金的种类、形式、金额及返还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应收取保证金的种类。原则上除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民工工资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保证金外,其他的应全部予以取消。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实际的保证金收取规定,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及返还周期。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保证金,降低保证金现金收取比例。
第二章 招标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2]245号 (六)全面清理项目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保证金制度,对在建项目收取的各类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明令取消的要立即取消并及时退还,收取形式及金额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改正,未按时返还的要尽快予以返还。今后所有新开工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证金收取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随意更改收取形式、金额或返还周期。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 性条款。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 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 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 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 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 件; 第二章 招标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 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 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 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 的行为。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章 招标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 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 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章 招标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 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 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 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 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11〕685号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 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 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 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11〕685号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 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11〕685号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 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 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 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 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 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 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 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 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 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 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 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 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第二章 招标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 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章 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 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 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 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 致。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 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 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 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 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投标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 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 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 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 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章 投标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 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 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 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如采用,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如采用,原则上合格制 第三章 投标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资格审查方式 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如采用,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 后审 原则上不采用资格预审,如采用,原则上合格制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单信封 双信封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 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 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 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 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 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 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三章 投标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第二章 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令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作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 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 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投标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11〕685号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 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 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 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 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 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 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 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 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 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 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 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 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 以封存;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 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投标人须知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 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 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 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 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 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 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 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 机抽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 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 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 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 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 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11]797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 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 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交公路发[2011]797号 类别 设计类(A04) 货物类(B) 专业 路线(A040301) 路基路面(A050301) 路基路面(A080301) 机械设备(B01) 路基路面(A040302) 桥梁(A050302) 桥梁(A080302) 建筑材料(B07) 桥梁(A040303) 隧道(A050303) 隧道(A080303) 商务合同(B10) 隧道(A040304) 公路机电工程(A050304) 公路机电工程(A080304) 交通工程(A040305) 公路安全设施(A050305) 公路安全设施(A080305) 概预算(A040306) 商务合同(A050306) 商务合同(A080306) 勘察(A040307) 房建(A080307) 商务合同(A040308) 环保(含绿化等)(A080308)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 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 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 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 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 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 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 格;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 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 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 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 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 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 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 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 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 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 进行修正。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70号)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 初步评审; (四) 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 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 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 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 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 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 299号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行业推荐性标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6年1月1日发布 2016年5月1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提倡优质优价的收费方式。规范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分为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和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三类,规定了各类服务费对应的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和收费标准,同时在传统的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分项费用计算方法。在未来承接招标代理项目时,招标代理机构能收取多少招标代理服务费,与其能向招标人提供何种范围、何种深度、何种质量的服务内容,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招标代理市场竞争的状况直接相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12.2.2采用综合费率计算方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可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中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 12.2.3采用分项费用计算方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相关计算规则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直接人工成本+项目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 (2)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从事招标项目所有服务人员的工日费用×工作时间×人数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 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 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 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 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 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 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评标方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 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 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 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 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 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 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 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 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 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 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 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 定评标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 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 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 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 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 重不得低于50%。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 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 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 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 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 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 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 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 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 书面报告中载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 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 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 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 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 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
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 行评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 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 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 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 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 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 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 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 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 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 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 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 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 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 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 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 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 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 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 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 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 如实记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 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 如实记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 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 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 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 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 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 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 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 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四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 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 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 履职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 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 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 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 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 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 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 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 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 式。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 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 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 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 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 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 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 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 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 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 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 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 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 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 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 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 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 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 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 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 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 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 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 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 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 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 内。
第六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 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 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 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 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 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 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 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 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第613号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 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 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 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 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 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 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 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 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 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 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 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 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 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 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 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 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 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 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 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 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 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公 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 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和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关于
第七章 附则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 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 号)、《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 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
第七章 附则 公路发〔2008〕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 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9〕123号)、《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 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 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公路工程勘 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303号)同时废 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