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與防治 2013.11.14
什麼是「校園性別事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成員來說》 ‧一方必定是學生,另一方是學校人員(教職員工或學生) 。 ‧學生和教職員工可以跨校。 《類別來說》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什麼是「性侵害」? ‧對未滿16歲者 為性交、摸胸、摸臀或其他猥褻行 為者,不論是否出於合意,無論有無違反意願, 均屬性侵害,並非性騷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也就是說「猥褻行為=性侵害」 ※ 「猥褻」的定義:係指性交之外,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刑法第224條) ※ 「性交」的定義: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分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
什麼是「性騷擾」?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 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 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 1.個人感受:「是否構成性騷擾,在法律層面而言, 故應採取一般合理個人之客觀認定標準,惟就被 害人方面,容有與客觀標準不同之主觀感受」 (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878號判決) 2.與行為人本身之主觀看法無涉:「著重於被害人 之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而非以行為人之侵犯意 圖判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158號判決)
什麼是「性霸凌」? 《性別事件類別》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 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有「強對弱」或「多對少」,和「持續性」的特質) 《性別事件類別》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簡要版) 召開性平會(或委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生教組受理後通報 檢舉(必須填寫檢舉單)或申訴 生教組受理後通報 召開性平會(或推派審議小組)審議是否受理調查 ◆不成調查案書面通知檢舉或申訴人學校列案觀察與輔導 ◆受理調查書面通知檢舉或申訴人 召開性平會(或委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是否成立 是否建議懲處 是否申復申復是否成立是否重新調查
哪些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將不被受理或不成立調查? 不予受理 (性平法第29條)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需通報 不成立調查 原則上尊重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開啟調查程序之意願,若其不 願意則不成立調查事件。 (具高度公益性之事件,得由教師或 學校人員以檢舉方式開啟調查程序) 24小時內已先通報 通報網上紀錄不成案 學校列案輔導
發現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該怎麼辦?1/2 依法向訓導處和輔導室報告,生教組受理案件後於 24小時內通報。 案件經由收件單位轉交性平會依法調查,老師避免 私下的詢問與調查行動,因調查過程應「避免重複 詢問」。(性平法第22條) 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於三日內交由 性平委員會(本校為推派審議小組)調查 處理。(性平法第29條) 學校接獲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以內 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性 平法第30條)
發現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該怎麼辦?2/2 教育人員應通報未通報時,處罰3~15 萬元(依時間延宕時間計算罰款), 處 罰主責人。 處理過程遵守保密義務,避免學生受 到同儕議論或標籤化。 基於校園安全及對現場證據之保存, 教師可在現場進行危機處理,如先蒐 集證據供性平會參考,未來亦可擔任 證人。任何危機處理皆需留下處理之 紀錄。
若疑似受害人不願意被通報,怎麼辦? 是否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 仍有通報之法定義務。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 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性平法第21條、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8條)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對未滿18歲之男女進行性交、猥褻之行為者其刑責說明)應注意事項 適用於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行為者。 通報時得註記「法定代理人尚在斟酌是否提出告訴」、 「學生表明其為合意性行為」或其他學生顧慮之事項。 收件單位盡快對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性 平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法規及處理流程。 提醒法定代理人如提起刑事訴訟,將對學生身心及 學習上發生之影響。(合意行為中保有雙方「互告」的空 間),兩小無猜行為宜先以學校教育、輔導介入為宜。
涉入「校園性別事件」對老師的影響? 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通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學生年紀越小,越容易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教師涉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 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者,只得予以解聘,沒有予以 停聘或不續聘之選擇餘地。(教師法第14條新修正條文)
學校在「校園性別事件」中的角色? 學校不負責家長雙方民事賠償、行為人刑事處罰 等責任,負責後續教育輔導的工作。 前提: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三法分立,並無相關。 學校不負責家長雙方民事賠償、行為人刑事處罰 等責任,負責後續教育輔導的工作。 即使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也不以「靜待司法調查」 立場自居,因性平法(行政法)不受事件司法程序影 響:校園性平事件應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工 作。 (性平法第30條) 如屬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 會調查處理。 (防治準則第19條)
何謂調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1.組織不合法: 2.違反迴避規定:有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平會性別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調查小組性別(女性占1/2)或專業人才(人才庫占 1/3)比例不符性平法之規定。 專業人才之資格不符防治準則之規定。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未有相關學校代表。 2.違反迴避規定:有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3.調查過程中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平法第32條)
還有哪些要知道的呢? 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 合性平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平法受理調查, 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 (性平法第28條) 跨校時,主要調查學校為「行為人行為發生時之 學校」;畢業轉銜期間(例如暑假)由受理申請的 學校來管轄。 事件雙方若皆為教職員之案件並非性平法示範疇, 適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 主責人為人事室,但可委請 性平委員會協助調查。
最後,最重要的事是… 防範未然,落實平日的性別平等教育 給與學生法治的觀念,教育孩子看似戲謔的笑話 和行為背後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