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暨 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獎勵計畫 申請說明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04.01.26
議程 主席致詞 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 14:30-14:35 主席致詞 14:35-15:05 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15:05-15:25 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獎勵 計畫 (老人福利機構部分) 15:25-16:00 Q & A
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一、對象及條件:(計畫第參點P.1)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 顧機構(以下簡稱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最近一次評 鑑為乙等以上。 (二)同時接受政府機關獎(補)助相關費用者,或有違規 事項經處以罰鍰尚未繳清,不得申請。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計畫第伍點P.5) (一)104年3月31日:專業人力獎勵、團體督導、 社區友善回饋(活動辦理時間為104年4月至7月) (二)104年7月31日:收容弱勢長者獎勵、長者交通費獎勵、 社區友善回饋(活動辦理時間為104年8月至12月) (三)104年11月15日:消防設施獎勵、 符合各項法定設施設備標準修繕獎勵、 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獎勵、 獎勵新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三、獎勵項目 一般性獎勵:(計畫第肆點第一項,P1、2) (一)專業人力獎勵 獎勵私立小型優、甲等機構聘用專職人力 (1)內容 : 獎勵聘用專職社工員(師)及護理人員, 且須函報本局備查。 (2)金額 : a.護理人員:每家至多獎勵1名,每名1萬元。 b.社工人員:每家至多獎勵1名1萬5,000元, 具社工師證照者1萬7,000元。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獎勵私立小型乙等以上機構聘用兼職人力 (1)內容 : 獎勵聘用專業人員,且須經本局備查。 (2)金額 : 具專業師級證書者,每名每月3,000元; 具訓練及格資格者,每名每月2,500元。 (3)次數及頻率 : (參考P.1表格) ※乙等機構專職人力亦只獎勵兼職人力金額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1.內容: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增加收容本市65歲以上 低收、中低收入戶及本局轉介安置長者。 2.標準: (1)長者須於104年度已入住滿3個月以上, 當月未滿15日不得列計。 (2)獎勵名冊須與本局住民名冊相符。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3.金額 : a.核定床位20床以下: 每收1名弱勢長者,以每人每月獎勵1,500元計之。 b.核定床位21床-35床: 收容弱勢長者超過核准床位數1/8者,每超過1名, 以每人每月獎勵1,500元計之。 c.核定床位36床以上 : 收容弱勢長者超過核定床位數1/4者,每超過1名,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三)長者交通費獎勵 1.內容 :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外出就醫或參與 有關老人活動之交通費。 2.金額 : 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實際住民人數核予獎勵 a.20床以下 : 每月至多獎勵3,000元。 b.21床以上 : 每月至多獎勵5,000元。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3.注意: a.造冊註明搭乘交通車之住民姓名、日期、起訖地點、事由及費用。 b.交通車公司之簽約證明、車資證明單據,屬應開立統一發票之交通公司不可以統一發票以外之收據核銷。 c.計程車收據則須載明司機姓名、車行名稱、車號、 日期及長者名字。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四)團體督導計畫獎勵 1.內容 : 獎勵小型優、甲等老人福利機構外聘專業督 導,對象為機構社工、護士及照服員。 2.標準 : 外聘督導資格為實務經驗滿2年或學術經驗 滿3年。 3.金額 : 外聘督導出席每次2,000元,2萬元為限。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五)社區友善回饋獎勵 1.內容 :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或參與地 區活動,促進機構與在地社區連結,提升機構 與社區關係,俾使老人在地老化。 2.金額 : 每次至多獎勵5,000元,1家申請以10萬元為限。 例如:社區節慶活動(中秋節、重陽節)、園遊會等等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政策性獎勵:(計畫第肆點第二項,P3、4) (一)消防設施獎勵 1.內容 : 添購消防安全設施設備。 2.標準 : 本府消防局或專家學者建議者, 非屬基本消防安全設施設備者。 3.金額 : 各項設施設備之80%費用。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政策性獎勵:(計畫第肆點第二項,P3、4) (二)符合各項法定設施設備標準修繕獎勵 1.內容:非硬體設施設備, 如無障礙設施審查費、無障礙空間規畫設計等。 2.標準: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3.金額: a.20床以下:最高獎勵20萬元。 b.21-35床:最高獎勵30萬元。 c.36床以上或擴充、遷移、變更使用執照者:最高獎勵40萬元。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三)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獎勵 (本次新增) 1.內容 :強化災害應變能力與知能。 2.標準 : a.教育訓練:3家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邀請專家、 學者,每年最多4次。 b.跨區疏散演練:獎勵交通費、防災器材及專家出席費。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四)獎勵新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1.內容 :獎勵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及南港區。 一年內無停業、歇業、變更負責人及裁罰情事。 2.標準 :設立滿2年,以領據及立案證書影本請款。 3.金額 : a.私立小型機構養護型及長期照顧型 : 每床5萬元 b.失智照顧型 : 每床8萬5,000元 c.每家獎勵最高200萬元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核銷時間及應備文件(計畫第柒點) (一)104年9月30日:社區友善回饋 (活動辦理時間為104年4月至7月) (二)104年11月15日:專業人力獎勵、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長者交通費獎勵、團體督導 (三)104年12月15日: 社區友善回饋(活動辦理時間為104年8月至12月)、 消防設施獎勵、符合各項法定設施設備標準修繕獎勵、 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獎勵、獎勵新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提醒事項: 1.各機構申請本方案一經本局核定後,如於核銷前辦理歇(停)業或變更負責人,則將撤銷原核定處分,不予獎勵。 2.獎勵核定金額不得流用,以本局核定金額為限。 3.特殊情形變更計畫或金額,應於10日前陳報本局,經核准後方可。 4.接受補助之計畫,活動預計參與人數未達80%,扣減核銷補助經費。
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收容弱勢長者: 1.以每月核定長者人數為最大值,各月份不得流用。 2.符合獎勵資格須住滿3個月於次月起算,若有異動, 當月須住滿15日。 交通費獎勵: 1.屬應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應開立發票,請上財政部網站查詢。 2.計程車收據應寫明司機姓名、車號、長者名字、日期、起訖地點。
104年度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補助團體、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多元及充實服務方案 〈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一、對象及條件:(計畫第參點P.1) (一)依法登記之團體,其行政組織及財務運作健 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一、對象及條件:(計畫第參點P.1) (一)依法登記之團體,其行政組織及財務運作健 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二)機構團體申請辦理之活動,其服務或邀請參 與對象應以本市長者及其家庭成員為原則。 補助金額最高為總經費之70%,申請單位需自籌30%,1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限。(P.3) 請參考獎(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申請時間:(計畫第伍點P6)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活動辦理時間 申請時間 104年4月至7月 104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郵戳為憑) 104年8月至12月15日 104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三、補助內容(計畫第肆點P.3) 一般性補助: 1.各項敬老活動 (1)內容:才藝競賽、歌唱及球類比賽。 惟旅遊(健行/登山)、聚餐、烤肉、慶生及節慶(如端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2)標準:活動參與人數每場平均需達40名以上。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宣導推廣 (1)內容:老人健康講座及福利宣導等活動以銀髮產業、老人 教育、老人保護、感染管制、生命關懷、心理健康 (自殺、憂鬱症等)、體適能運動、居家環境安全、 老人安全防護等為主題。 (2)標準:活動參與人數每場平均需達40名以上。 3.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1)內容: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個案研討 (2)標準:(1)老人福利教育訓練活動每場平均需達30名以上。 (2)特殊個案研討每場平均需達15名以上之人員。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4.老人福利機構創新及多元方案 (1)內容:辦理參觀、教育性旅遊、運動會及特殊輔療團體 (如懷舊團體、音樂輔療、復健治療等活動)。 2.標準: (1)參與對象至少2間以上之機構長者。 (2)辦理參觀、教育性旅遊、運動會等戶外活動, 每場參與人數需達30名以上。 (3)辦理特殊治療團體活動,每場參與人數需達15名以上。
常見的問題: 參與人數計算方式: 依簽到表或其他方式(需於計畫書註明ex:長輩不便簽名) 未達標準8成者,按比例扣除經費。 標準:活動參與人數每場平均需達40名以上。」 該場次活動至少32人參加, 若少於32人,將按照比例扣除經費。
按比例扣除 未達標準80%,算法如下: 假設核定金額6萬元。 標準:活動參與人數標準每場需達40名以上, 實際參加人數20人。 扣除比例: (400.8)-20 40 =0.3 扣除金額:60,000*0.3=18,000 補助經費:60,000-18,000=42,000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政策性補助 (無須自籌款) 1.本市與上海市或國際其他城市老人照護交流合作 2.世代融合宣導、教育、服務方案 3.失智老人議題宣導教育、服務方案 4.重陽敬老活動(104年9月至10月辦理) 5.居家安全預防及無障礙宣導
四、申請注意事項(計畫第二點) 1 2 3 4 廣告 補助團體、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計畫書 3.經費概算書 4.其他因計畫需要應備之相關文件 (如海報、文宣印刷品、報名表) 5.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6.機構、團體之理(董)監事名冊 7.對外報名表及.章或宣導品(物)上需印製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獎(補)助」字樣 1 2 3 4 廣告
五、核銷注意事項 (一)時間: 1.活動辦完1個月內送件。 2.104年12月活動請於104年12月15日送件。
五、核銷注意事項 (二)文件: 1.獎勵或補助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2.領據及專戶存摺封面影本。(附件2-1) 3.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 (附件2-2) 4.所得稅扣繳憑單或 切結將依法辦理扣繳之切結書(附件2-3) 5.如有核定講師/專家/學者,領據可參考附件(附件2-7) 6.執行概況表(附件2-8) 7.自籌款憑證影本。 8.單項逾10萬元以上須附2家以上估價單 9.成果報告及效益評估 10.成果照片10張
六、重要提醒: 發票或收據應列明買受人、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核銷鐘點費、出席費, 受補助單位請開立扣繳憑單/切結書。 餐點或誤餐費,應提供用餐名單。 印刷費或講義費核銷,請檢附成品。 黏貼憑證用紙(附件2-2) 用印:負責人、會計、出納不得同一人。
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 優質人力獎勵計畫 〈老人福利機構部分〉
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 優質人力獎勵計畫 一、獎勵對象: 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老人 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不含財團法人、 公設民營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最近1次 經衛生福利部或本局評鑑列為甲等以上 ,103年度未有違規事項經本局處以行 政罰鍰者。 (新機構設立未有評鑑等第不得申請)
二、申請期限: 104年3月31日
三、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獎留任獎勵 (一)獎勵內容 (1)申請標準 1、申請計畫之機構聘任且目前在職者。 2、已實際服務滿1年以上 (至少需於102年12月以前到職者-包含12月)。 3、需報本局備查在案(衛福部照顧服務系統已登載)。 (2)獎勵金額 依服務年資:1~3年每人每月700元。 3年以上每人每月1,200元。 加給:丙級技術人員每人每月1,000元。 (以提出申請時已取得丙級技術人員證照者為限)
獎勵計算方式(範例): 總申請金額 57600 元 2人(1年以上未滿3年) X 700元 X 12個月 =16800元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到職日 於本機構服務年資 Q333333333 楊過 102.10.5 1年多(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J232333212 郭靖 100.5.8 3年以上 A888888888 張無忌 101.8.13 2年以上未滿3年 Y511454545 段譽 99.2.3 5年以上 1年以上未滿3年 2 總人數 4(含1名丙照) 2人(1年以上未滿3年) X 700元 X 12個月 =16800元 總申請金額 57600 元 2人(3年以上) X 1200元 X12個月 =28800元 1人(丙級證照) X 1000元 X 12個月 =12000元
三、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獎留任獎勵 (二)申請應備文件 *可參考「104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及居家服務單位優質人力獎勵計畫」申請及核銷說明。 (可至本局\銀髮族服務\方案補助下載) 申請表:應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申請本籍及外籍請分開) 留任方案計畫書(需敘明104年留任措施)。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名冊 (含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到職日期)。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投保薪資及勞健保明細。 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申請額外獎勵者需檢附)
三、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獎留任獎勵 (三)核銷注意事項 1.核銷時間: (1)上半年: 104年7月31日前送核銷文件。 (2)下半年: 104年11月30日日前送核銷文件。 2.核銷應備文件 (1)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2)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分類黏貼於「黏 貼憑證用紙」。 (3)獎勵金額清冊(如有離職人員須註明離職日期) (4)成果報告(相關計畫成果、紀錄及辦理照片) (5)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
合法雇用外籍看護工且最近一年無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或違規雇用紀錄之機構。 四、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勵 (一)獎勵內容 (1)申請標準 合法雇用外籍看護工且最近一年無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或違規雇用紀錄之機構。 外籍看護工均經本局備查在案。
四、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勵 (2)獎勵金額 4人以下:每年至多2萬元。 5人以上:每年至多4萬元。 獎勵項目:如寢具、油漆、壁紙、修理器具用品或節慶佈置費用等。 有關個人衛生耗品,如:沐浴乳、衛生紙等,不予獎勵。
四、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勵 (二)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表:應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不同獎勵方案請分開申請) 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改善計畫 (含改善環境現況及配置情形) 外籍看護工名冊 (含姓名、護照號碼及到職日) 外籍看護工之勞委會聘用許可函、居留證影本。
四、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獎勵 (三)核銷注意事項 1.核銷時間: (1)上半年: 104年7月31日前送核銷文件。 (2)下半年: 104年11月30日前送核銷文件。 2.核銷應備文件 (1)領據及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2)原始支出憑證(收據、印領清冊),分類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3)成果報告(相關計畫成果、紀錄及辦理照片)。 (4)外籍看護工名冊(註明護照編號、到職日期)。 (5)獎勵經費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