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
課程大綱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貳、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參、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簡稱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伍、查核缺失態樣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管制度 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函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一級品管:承攬廠商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二級品管:工程主辦單位及監造單位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三級品管:工程主管機關之「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 行政院於91年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規定,將第三級品管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管 工程會 工程主管機關 「施工品質查核」 二級品管 工程主辦單位 監造單位 「品質保證」 一級品管 承攬廠商 「品質管制」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品質管制系統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攬廠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開工前,承攬廠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契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缺失改善紀錄,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品質保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監造單位(含工程主辦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工程施工查核機制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主管機關採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 查核結果可作為工程主辦單位考評之依據,並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證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制,以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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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三級品管制度簡介 三級品質管理主要工作項目 承攬廠商 (一級) 監造單位(含工程主辦單位) (二級) 工程主管機關 (三級) 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 動實施 2.成立內部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 3.訂定施工要領 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以執行 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 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成立監造組織 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 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 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 6.抽查施工品質 7.執行品質稽核 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設置查核小組 2.實施查核 3.追蹤改善 4.辦理獎懲 10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要點於84年10月3日訂頒,歷經14次修正,最近一次係配合工程會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懲罰性違約金扣點規定,於101年6月6日重新修訂完成,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 目的在規範本府所屬公共工程採購承攬廠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之施工品質管理事項。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要點所規定日數之計算,係依照契約約定日期之計算方式。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之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施工品質管理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簡要說明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且編列品管費用者,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要點。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規定 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提報品質計畫。 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應分別提報「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之內容,得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102年1月1日生效版〉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規定 品質計畫內容如因工程性質特殊,以另訂其他項目較適宜者,得由機關或監造單位另行規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品質計畫應經廠商品質管理人員、工地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簽認規定,則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內容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程序及標準。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提報時間 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送期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審查時間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除情形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10日;如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1次通知廠商辦理。 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15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15日內函復並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監造者,分項品質計畫則由監造廠商審查核定,並送機關備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質計畫罰則 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1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者,得比照辦理。 品質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報外,並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組織及人員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按工程規模及特性遴聘品管人員。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 廠商應於訂約後15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登錄表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七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組織及人員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上表之人數為下限規定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規定 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3案為上限。 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資格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品管人員取得結業證書逾4年者,應依工程會規定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回訓 每4年回訓總時數至少為36小時。 回訓課程以36小時為一單元課程,課程包括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一般管理、財務管理、勞安環保、人力資源、專案管理、材料實驗等專業及管理領域,由代訓機構自行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回訓時間認定,以擔任品管人員之時間回溯計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人員相關罰則 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文到14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或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屬建築工程者,且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工程時,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估驗計價申請單、施工照片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機關不予估驗計價。但如施工時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完竣並證明按圖施工且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項,則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規定 填報時機: 公共工程(或建築物)施工日誌填表人要求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 屬建築物施工並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勘驗或查驗工程時;且紀錄表應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屬公共工程施工者)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屬建築物施工者)起造人於契約中約定。 填報時機及頻率,應明示於施工計畫中。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施工日誌規定 施工日誌應按日填報,材料名稱應與契約書內單價分析表一致,並依核定之施工計畫規定填報。 施工日誌分為二聯,填寫一式三份,廠商及監造單位各留存一份隨時備查,一份送主辦機關。 累計預定進度與累計實際進度應於每週六估計填寫一次。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施工日誌規定 填表人員(簽名) 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 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免置工地任者,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簽章。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廠商未依規定填報施工日誌者,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查驗點及檢驗停留點規定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查驗點。 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之執行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由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認。 廠商辦理之自主檢查如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檢驗停留點,自主檢查表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並通知監造單位辦理抽(查)驗。經監造單位核備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之執行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自主檢查表簽認工作,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辦理自主檢查,應自行錄影存證並製成唯讀光碟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及度量尺度,以確認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設計原則 符合工程需求,合乎工地實用,填報、記錄容易,並能落實確認施工品質。 依施工要領之施工順序檢討及訂定需要檢查之項目,形成環節。 依品質管理標準訂定,並統一檢查標準,且明確易懂,判別容易,並應予量化,以利現場自主管理執行時,立即使用。 表單內不應有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簽證欄位。 38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填報 表格所列項目,應逐項檢查並記錄,具量化之檢查項目,應予記載其檢查數值。 檢查方法如係抽樣檢查,應明確記錄檢查之點位與結果。 自主檢查表係由廠商施工人員自主檢查並填報,且需註明檢查日期及時間。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表之填報 施工中經查驗不符合情形之處置及管制方式,應與「不合格品之管制」及「矯正與預防措施」連結。 註明該次檢查之代表數量,以作為估驗之依據。 文件編排應分類,加註號碼、次數、頁數等,並儲存檢查紀錄,便於查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相關罰則 廠商如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格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次自主檢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得勒令廠商暫停施工,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自主檢查相關罰則 廠商如未於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抽(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廠商如未於自主檢查之查驗點報請監造單位核備或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指定檢驗或抽驗項目,應送符合CNS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試驗報告。 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驗者,其檢驗結果由廠商自行判定。 4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材料設備檢驗規定 材料設備之檢驗,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辦理之抽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如有實驗室無法承試之材料者,經機關同意後,得送有能力承試之實驗室辦理檢驗或抽驗。 4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原法定試驗認證項目(7項) (工程會94.11.10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 水泥混凝土之「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 金屬材料之「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擴大試驗認證項目 (工程會98.10.29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 第1階段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土壤夯實試驗。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擴大試驗認證項目 (工程會98.10.29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 第2階段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鋼筋續接器試驗。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CNS13295之6.1外觀檢查、6.2尺度及許可差量測、6.3抗壓強度試驗及6.4吸水率試驗等4項)。 普通磚試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實驗室認證標誌 (工程會95.02.17工程管字第09500047660號函) 經濟部於92年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與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合併成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並將業務移轉至該會辦理。 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唯一認證標誌。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品管費用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0.6%至2%為原則。 品管費得包含品管人員薪資、執行作業費用及設施使用費(如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記憶卡及可寫入光碟等紀錄設備)。 品管費用計價,以品管費用總額按當月完成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支付當期款額,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期計價期間應完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一級品管:廠商品質管制) 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品管人員、自主檢查、施工日誌及工程督導等相關規定,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23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品管費用總額為上限。 機關、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包括本府、中央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等各單位之查核),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19及24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第9條 工地負責人規定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工地負責人得為兼任,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且應切結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3項工程為限。 工程勘驗、查核、竣工查驗、驗收或其他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書面要求時,工地負責人均應在場說明。 51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第9條 工地負責人規定 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31條等有關工地主任之規定,並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 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52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第9條 工地負責人規定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未依規定設置之罰則,明訂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5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得比照之。 監造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參考工程會訂定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102年1月1日生效版〉辦理。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內容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程序及標準。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提報時間 (上表所指訂約,係指工程契約訂約。) 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送期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審查時間 機關審查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1次通知監造單位辦理,且各級機關審查函復期限不得超過15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計畫罰則 監造廠商未依限提出監造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1‰,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監造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3‰。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上表之人數為下限規定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應由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取得結業證書逾4年者,亦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 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3案為上限。 監造廠商應於訂約後15日內,將其合格之現場人員登錄表報請機關核定。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並監督其執行。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廠商施工放樣、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成果之複測。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填報人簽章應採簽名方式;屬建築工程者,依建築法第56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監造報告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後續事項之辦理。 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資料。 驗收之協辦。 履約爭議處理之協辦。 其他工程有關事宜。 有關工作重點,得依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項訂之。如屬委託監造者,應訂定於招標文件內。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日報表規定 監造日報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未達查核金額或工期為90日曆天以下之工程,得由機關統一訂定內部稽查程序及監造報告表之填報方式與周期。 監造日報表分為二聯,各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訂定填報份數,一份留存監造單位隨時備查,一份併估驗詳細表送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日報表規定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仍應依本表辦理。惟該工程之監造人(建築師),另應填報「建築物(監督、查核)報告表」。 未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委外監造現場人員罰則 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於文到14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監造工作。 未能確實執行監造工作。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現場人員者。 監造廠商未依規定期限設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逾期1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檢驗停留點規定 監造單位依工程規模、性質、設計圖說、規範及各分項工程間之關聯性,就涉及影響結構安全部分、隱蔽部分、重要施工項目之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等,應明確訂定檢驗停留點。 如工程性質特殊,其隱蔽部分機關得擇重要項目訂定檢驗停留點。 監造單位應指派其派駐現場人員辦理廠商申請之抽(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材料抽驗規定 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時辦理材料設備抽驗,以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並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材料設備抽驗頻率,屬機關自辦監造者,應於監造計畫明訂;屬委辦監造者,機關應於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時,於招標文件明訂,並納入監造計畫辦理,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監造單位辦理材料抽驗時,如因個案試驗項目費用過高、試驗頻率低或數量有限者,得經機關同意併同廠商辦理材料檢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監造單位品質保證) 監造單位罰則 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監造廠商未配合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有關監造廠商違反品質計畫審查、監造計畫、現場人員、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監造日報表、工程督導及施工查核等相關規定,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19、25及26點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其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委託監造相關規定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監造單位所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於機關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派員監督施工;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應執行檢(查)驗程序,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督導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委託監造相關規定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罰則。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材料檢驗及抽驗費用規定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費用及監造單位之抽驗費用: 材料設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應按分項工程費之0.5%至1%為編列原則。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招標文件內編列。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材料檢驗及抽驗費用規定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 如採併同委託監造服務方式委外辦理材料抽驗者,機關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內,明訂由監造廠商提報合格實驗室,供機關審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資料填報規定 機關應將廠商之品管人員及監造廠商之現場人員基本資料,於核定後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及監造廠商之事由,致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廠商及監造廠商仍應依規定將品管人員及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報經機關核定後,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資料填報規定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前,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7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人員經機關通知限期(文到十四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時,應於核定後7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留存紀錄備查,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機關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如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得比照本府工程品管要點第24及26點規定(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對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前項施工品質督導發現之缺失,廠商或監造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所派駐現場人員。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工程督導規定 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5%。 監造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5‰。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二級品管:主辦機關品質保證) 其他規定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監造不實或其他違反本府工程品管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機關對廠商或監造廠商所提品質計畫、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或各項審查資料等,應以機關名義或經其授權層級單位行文,書面通知審查結果,並於送達時生效。對於有關雙方權益之重要宣達或指示,亦同。 機關得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查核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之工程承攬廠商扣點 工程規模 每點扣罰額度 巨額採購以上 8000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4000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2000元 未達一千萬元 1000元 81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另罰扣品管費用之1%。 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5,000元。 82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認定有專案管理或監造品質缺失之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扣點 工程規模 每點扣罰額度 巨額採購以上 2000元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1000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500元 未達一千萬元 250元 84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貳、本府工程品管要點 (三級品管:查核小組施工查核) PCM及監造廠商查核扣罰規定 於施工查核時,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5,000元。 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8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簡要說明 本須知係於86年12月6日訂頒,歷經6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係於103年3月27日修訂完成。 目的在規範本府所屬公共工程採購承攬廠商、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事項。 PS:本府工程安衛須知部分條文內容係引述「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另「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業已由勞動部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據以實施,惟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目前尚未配合修正,故以下簡報內容仍以本府103年3月27日修訂之本府工程安衛須知予以製作,特予敘明。 8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簡要說明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興辦之公共工程,其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機關另訂有規定並簽報市長核定外,依本須知辦理。本須知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須知。 8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職責事項 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督、稽查、檢查或抽查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協助勞動檢查機關(構)掌握廠商及其交付各級分包廠商名稱、代表人、地址、工地負責人、承攬工程名稱及連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督促廠商對於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 8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職責事項 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但機關為原事業單位並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將工程交付共同投標時,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互推一代表人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並依前目之規定辦理;將工程交付平行承攬時,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一廠商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 8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職責事項 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教育、研習活動。 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於開工前登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並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檢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相關報備文件,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9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職責事項 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並建立入場查核管制機制。 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督導事項。 9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事項 如屬委託監造,監造廠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且依前款第七目規定辦理登錄及報核事宜;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審查、轉陳廠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相關報備文件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9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事項 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機關核定,並執行監督查驗作業;監督查驗計畫內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包含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之查驗點、查驗項目、內容、判定基準、查驗頻率、查驗人員及查驗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 監督廠商落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 9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事項 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過程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執行查驗作業,相關執行紀錄應提報機關備查,並自查驗日起保存三年;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應列為查驗重點。 參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監督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勞工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 9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單位職責事項 發現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9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職責事項 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且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辦理登錄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開工前填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如附件一),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備查。 9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職責事項 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相關執行文件,應妥為保存備查。 施工日誌應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 9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職責事項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專業承攬廠商。若工作場所有其他非廠商承攬範圍之事業單位配合施工時,廠商亦應比照前開規定,辦理事前告知責任。 9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職責事項 工區內禁止置放酒精性飲料,且禁止具有醉意之人員進行工作及在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飲酒。 工區位於菸害防制法明訂禁止吸菸之場所,或於密閉、局限空間及有發生火災或爆炸之虞工作場所,禁止人員吸菸。 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9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其他職責事項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廠商設置協議組織,並由該廠商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及設置、保養維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被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若發生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指定負責之廠商。 被指定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監督、管理及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廠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10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其他職責事項 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並同時於同一工作場所進行作業時,應由工程採購規模最大之機關邀集相關機關相互協調,共同指定一廠商參照前款相關規定辦理。 10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廠商及分包商所僱勞工總人數達三百人以上或工程採購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廠商應參照勞動部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工程如屬勞動部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廠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相關必要之資料、文件,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申請審查,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10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廠商應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核定,並副送乙份至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次通知廠商辦理,審查期程除情形特殊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五日。 10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七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七日內函復並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不在此限。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機關得參考本須知第4點規定,要求廠商提送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施工計畫應納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全程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10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與承攬關係,分整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整體計畫)及分項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下稱分項計畫)二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整體計畫應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之一條規定辦理。 10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廠商就高度五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業人員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廠商應通知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俟廠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復工。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廠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10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10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二十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焊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10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七十五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但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10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一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14253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1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開挖深度超過一.五公尺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並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備查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11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並保養維修下列安全衛生設施: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4750A2067。 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有關安全衛生設施之設置及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廠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廠商共同負擔。 11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依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將檢查項目表格化,落實執行。相關執行表 單、紀錄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廠商應依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將檢查項目表格化,落實執行。相關執行表 單、紀錄應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對依法應實施自動檢查項目,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將資料送交機關後始得進場施工。 11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緊急及災害事故處理: 工地需建立緊急及災害事故之通報方案。 意外事故發生後,廠商應會同機關採取行動: 除救人或有擴大災害顧慮之事故現場外,應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證據收集。 事故有關之事物情況均應照相或錄影存證。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廠商需要建立災害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11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應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緊急及災害事故處理: 廠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訂定緊急事故救援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訂期演練。其中廠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等電話號碼。 機關電話號碼。 廠商必須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11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機關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審酌工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覈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除工程規模及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外,安全衛生經費得依直接工程成本之0.3%至3%編列為原則,編列方式得採量化及一式方式併列。固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項目,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項目則採一式編列。 11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 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其內容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安全衛生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緊急應變演練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宣導等。 11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稽查 機關及監造單位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稽查,如屬委託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週至少稽查三次;如屬自辦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稽查一次,監造單位每週至少稽查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監造單位應於每次作業施工前,實施危險性作業之檢查。 本點稽查及檢查結果應記錄存檔,如有缺失需辦理扣罰者,紀錄應送機關備查,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之依據。 11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經勞動檢查機關(構)函令全部停工者,每次扣罰新臺幣五萬元整;部分停工者,每次扣罰新臺幣三萬元整。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限期改善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廠商未依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六點規定實施自動檢查。 廠商有違反本府工程安衛須知第五點規定之情事,而未立即(部分)停工或未於規定期限改善完成。 廠商於同一區域重複發生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缺失。 勞動檢查機關(構)之檢查缺失,經通知改善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11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限期改善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三萬元整,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發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生命安全、財產損失或阻斷交通車流。 因廠商安衛設施不足或檢查不實,致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職業災害(發生死亡災害或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120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經監造單位、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每次稽(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除限期改善外,依下列規定扣罰,並得連續扣罰至改善完成: 缺失數未達六項,而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缺失數在六項以上未達十一項,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未依期限全部改善完成,再扣罰新臺幣五萬元整。 缺失數在十一項以上,扣罰新臺幣五萬元整。未依期限全部改善完成,再扣罰新臺幣十萬元整。 同一區域重複發生非屬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缺失,每項次扣罰新臺幣五千元整。 121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禁止該人員繼續作業外,每人次扣罰新臺幣三千元整: 工區中人員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經查獲。 工區中人員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經查獲。 廠商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人員不符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扣罰新臺幣二千元整。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理,亦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審外,每次扣罰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未依規定期限遴派合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擅自改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扣罰新臺幣二千元整。 122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懲罰性違約金扣罰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廠商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機關除依規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依契約約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其他適當之處置,至改善完成。 123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未依規定期限提報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每逾期一日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人員未能有效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查驗,經機關通知更換,而未依規定期限更換者,每逾期一日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 未依規定期限提報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一。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理者,亦同。 124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工程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三。 各項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監造、稽查、檢查、抽查、查驗、審查或監督,未依規定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審查退件者,每次扣罰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每逾期一日扣罰新臺幣一千元整。 未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經查獲者,除禁止其繼續作業外,每人次扣罰新臺幣三千元整。 125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規定 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監造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懲罰性違約金扣罰總額合計以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監造廠商因監督查驗不實致機關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126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關(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且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機關得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機關發現監造廠商、廠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監造廠商、廠商於十四日內更換,且調離工地並副知勞動檢查機關(構)處理: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未能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工程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27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工程施工中如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關機關稽查、查核、抽查或檢查,發現廠商未依本須知設置並保養維修安全衛生設施時,廠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機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完成,得勒令停工至改善完成為止始准復工,因本款停工者,工期照算。機關並得要求廠商撤換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工地負責人。 如因安衛設施不足或安全管理不善,已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勞工安全之虞時,機關得將廠商移送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實施勞動檢查後依法處理。 128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懲處規定 經當地檢查機構函令停工之建築工程,停工期間本市建築管理機關不予進行勘驗,非建築工程機關應配合督促其限期改善,並促其申請復工檢查。 監造廠商或廠商於工程施工期間經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關機關督導檢查安全衛生結果績效良好者,由機關發給獎狀以資鼓勵,並得作為優良廠商評選之參考。 工程如屬機關自辦監造者,機關得視施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辦理情形,依本府獎懲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人員之獎懲。 129
參、本府工程安衛須知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決標採用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或異質採購最低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之綜合評選或評分審查項目,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之評選,得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廠商名單、國家工安獎及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獎之廠商名單列為評比依據。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者,機關與民間機構於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時,應約定民間機構準用本須知相關規定。 機關得依本須知,另訂定相關之作業規定。 130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施工查核重點內容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廠商施工計畫、品質計畫之核定、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廠商之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施工查核重點內容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無缺失。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所派駐現場人員,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或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或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無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契約相關文件有無採用本府頒定各項最新規定版本。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標案選樣原則 工程會交辦案件。(如丙等案件、路平計畫…) 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本府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交查之工程。 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內容配分 查核成績計算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採四捨五入方式整數計算之: ◎90分以上者為優等 ◎80~89分為甲等 ◎70~79分為乙等 ◎未達70分者為丙等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監造單位及廠商到場規定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者,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配合到場說明。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材料抽查驗規定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如因實際需要,得請專業技術顧問或相關公會等單位,會同進行取樣鑑定等事宜。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材料抽查驗規定 查核小組辦理抽查之材料及設備由工程主辦機關送至符合CNS 17025(IS0/IEC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 前項試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成績列丙等情形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成績列丙等情形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70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69分計。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結果獎懲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結果獎懲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處置: 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現場人員。 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安人員。 可歸責於廠商者,扣罰該工程品管費用之1%。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結果獎懲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1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前2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及研考會列管追查,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懲罰性違約金扣罰規定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者應予扣點時,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扣罰事宜。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紀錄彙送 查核紀錄內容及附件: 查核紀錄內容包含工程基本資料、查核小組人員、查核成績、優點、缺點、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品質指標、其他建議、扣點統計及檢驗拆驗等項目。 查核紀錄附件包含「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扣點代表性照片表」。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紀錄彙送 查核缺失編號 編號4.01屬主辦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之品質制度缺失 編號4.02屬監造單位之品質制度缺失 編號4.03屬承攬廠商之品質制度缺失 編號5.01~5.17屬施工現場缺失。 缺失改善期限為查核後一個月內(日曆天)改善完成,缺失改善結果依規定報府審查,並副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缺失改善回復未符規定之退件情形: 未以「府函」函復,直接發函給「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 缺失改善結果未副知「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需含附件資料)。 未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及「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缺失改善照片表」規定格式填寫。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未就缺失項目逐項核章確認,並經機關首長核章。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缺失改善注意事項: 「缺點」、「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及「其他建議」均需回復改善或處理情形,並將改善對策及結果填報於「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品質管理制度」之缺失改善結果,需檢附修訂部分之資料佐證。 「施工品質缺失」之改善結果,需檢附改善前、中、後之彩色照片佐證(同一角度拍攝並加註日期,且於各說明欄說明改善過程)。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查核扣點處置及材料檢試驗結果回報: 查核結果如有依品質懲罰性違約金辦理扣點,應依契約規定執行扣罰,且於回復缺失改善情形時,一併回復扣罰處置情形,並至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登錄處置情形。 查核結果如經查核小組建議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或經機關檢討人員顯有疏失,亦應將檢討結果(如撤換)登錄於前開網站。 查核當日如有辦理現場材料檢試驗,其試驗結果(報告)需經監造單位判讀,並由工程主辦機關確認及核備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將判讀報告併同查核缺失改善結果,送查核小組憑辦。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缺失改善 查核缺失再改善: 查核缺失經查核小組審查,如有未改善完臻事項,查核小組會將審查意見填寫於「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結果審查表」,並退請受查核機關重新檢討改善或補件。 缺失再改善結果仍需填寫於「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其再改善期限最長以不逾3週(日曆天)為原則。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查核缺失逾期及展延 逾期認定基準: 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案件,其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辦機關回函日期為準。 中央或經費補助部會之查核小組查核案件,其缺失改善是否逾期,以工程主管機關(即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回函日期為準。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工程進度資料控管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控管: 管控進度資料每月依限填報之填報率。 管控進度資料每月依限填報之正確性。 配合工程會每月10日統計全國各機關填報進度資料之期程,規定本府所屬機關應於每月8日前至該系統填報截至上月底之工程進度資料;工程進度如有落後者,尚需填寫進度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未依限填報之機關,除簽報市長外,並提送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及函請機關首長督促所屬改善。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工程進度資料填報率之管控 依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裁示訂定懲處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年度內任一工程第1次未按時填報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者,該工程承辦人員口頭告誡,並納入年終考績參考。 年度內同一工程累計2次未按時填報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者,除有特殊理由或原因外,對該工程承辦人員予以申誡1至2次之處分。 年度內同一工程累計3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標案管理系統進度資料者,除有特殊理由或原因外,對該工程承辦人員予以記過處分,直屬主管予以申誡1次之處分;查核小組並提報副秘書長召開會議檢討。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工程進度資料正確性之管控 查證作業係依工程會95年11月29日召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查證實施計晝會議結論辦理,藉以確認該系統進度資料之正確性。 實施方式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赴現場實地查證或由工程主辦機關函送相關佐證資料供查核小組以書面實施方式辦理。 依工程會103年7月31日工程管字第10300263150號函示,各機關填報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資料屬廣義之公務資料,如登載不實恐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遭懲處或彈劾之虞。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工程進度資料正確性之管控 注意事項 查核小組每月10日自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下載受查核工程截至上個月底之進度資料,由受查機關於查核當日提供該工程截至上個月底之預定進度表、監造日報表、施工日誌、估驗計價單…等相關文件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載明文件提供者(加印職名章),以作為進度資料查證之依據。 自97年度起,各工程主辦機關所屬工程進度資料,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證不吻合者,除有特殊理由或原因外,即對該工程承辦人員予以懲處,最高可予以記小過1次,並列入平時考核。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全民督工通報重點: 規劃設計不周。 工程品質不良。 安全措施不足。 環境衛生不佳。 工程進度緩慢。 其他(除檢舉不法、法令疑義及建築管理外之公共工程缺失。)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民眾發現工程缺失,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向工程主管機關或工程會反映: 網路(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 專線電話(0800-009-609)。 傳真(02-87897714、87897724、87897734)。 信函(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民督工系統)。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現場勘查: 工程主管機關於接獲民眾通報後,應立即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派員赴工程現場勘查。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接獲工程主管機關通知日後五個工作天內進行勘查;勘查完成後,應將勘查結果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通報事項如屬其他機關權責之案件,應立即通報工程主管機關請工程會改分。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改善追蹤: 民眾通報工程缺失經勘查屬實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七個工作天內改善完成;但缺失情節嚴重或情形特殊之案件,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酌予延長改善期限,並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管機關應派員赴現場查核或勘查。 工程主管機關應隨時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管制工程主辦機關處理通報案件之情形;如有未依限完成事項,應請工程主辦機關將原因及預定展延之期限一併說明。 162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改善追蹤 工程缺失改善完成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辦理情形及改善佐證資料,詳實登錄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工程主管機關確認結案後,應以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或電話、書函等方式,回復通報之民眾。 民眾通報工程缺失內容如確屬可歸責於廠商責任者,工程主辦機關應依契約予以處罰。 163
肆、施工查核程序及重點 全民督工之執行 全民督工通報之案件,若屆期未改善或情節特殊案件,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會得辦理查核或勘查。 藉由查核機制,檢視全民督工通報案件之改善成效,102年度共計辦理42件全民督工通報案件之查核(含複查),佔總查核件數之29.0%(高於工程會10%之規定)。 164
伍、查核缺失態樣 教育局受查情形概述 100-102年度教育局所屬工程受查案件共計50件,查核平均分數78.9分,平均缺失改善時間約需55天。 100-102年度教育局受查工程品管制度缺失
伍、查核缺失態樣 教育局受查情形概述 100-102年度教育局受查工程施工品質缺失
伍、查核缺失態樣 主辦機關品管制度缺失 工程督導及品管費用編列缺失 工程主辦機關未設置工程督導小組或建置督導機制,辦理工程督導。 執行督導作業未留存紀錄文件;發現缺失時,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未落實辦理缺失追蹤改善,並留存紀錄文件。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比率不符規定,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伍、查核缺失態樣 主辦機關品管制度缺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缺失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上網填報工程基本資料或相關工程人員資料。 工程基本資料或相關資料填報錯誤、漏填或未即時更新。
伍、查核缺失態樣 主辦機關品管制度缺失 監造計畫審查缺失 其他缺失 監造計畫審查未確實。 監造計畫審查時間太冗長。 監造計畫審查未經相關人員簽認。 審查結果未留存紀錄或函復監造單位。 監造計畫未依規定「核定」。 其他缺失 未依契約規定,覈實審查核定現場人員、品管人員、安衛人員或相關人員資格。 品質計畫未依規定「核定」。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品管制度缺失 監造計畫訂定缺失 未提送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章節架構不符本府工程品管要點規定,或內容未依工程規模、性質及需求訂定。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與檢驗停留點,或未符合需求。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或未監督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品管制度缺失 品質計畫審查缺失 未訂定品質計畫審查管控機制。 品質計畫審查未確實。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或審查時間過於冗長,不符需求。 審查結果未提送主辦機關核定,或未留存紀錄。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品管制度缺失 施工抽查缺失 未於檢驗停留點或適當時機辦理施工抽查,或頻率不足,或不確實。 施工抽查未填具「施工抽查(驗)紀錄表」。 施工抽查發現缺失,未以書面通知廠商改善。 施工抽查未辦理缺失追蹤改善及不合格管控機制,並留存紀錄。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品管制度缺失 材料設備抽查(驗)缺失 未於檢驗停留點辦理材料設備抽(查)驗或頻率不足或不確實。 材料設備抽(查)驗未填具「材料設備抽(查)驗紀錄表」。 材料設備抽(查)驗結果,未建置「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及「材料設備抽試(驗)管制總表」彙整管理。 未訂定材料設備抽查(驗)不合格管制措施。
伍、查核缺失態樣 監造單位品管制度缺失 監造日報表缺失 未依本府規定格式辦理。 未依規定每日填報(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 相關內容未確實填報;重要指示事項未記載或過於簡略,記載事項與實際不符。 監造日報表未由填報人員「簽名」。 監造日報表內容與施工日誌不符。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品管制度缺失 品質計畫訂定及提送缺失 未提送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章節架構不符本府工程品管要點規定,或內容未依工程規模、需求訂定。 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施工計畫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測試、系統運轉、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求。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品管制度缺失 自主檢查表缺失 未依施工項目訂定自主檢查項目。 自主檢查表格式未符需求。 檢查標準未量化,或與品質管理標準不符。 自主檢查結果未確實量化填報,或與現況不符。 自主檢查未由現場人員執行及相關人員簽認。 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或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或無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其內容未符合工程需求。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品管制度缺失 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缺失 未依本府工程品管要點、技師法、營造業法…等規定,辦理工程督察並留存紀錄。 非屬營造業,廠商未依規定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執行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事項。 專任工程人員未填具督察紀錄表,或督察紀錄格式不符規定,或未落實記載。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品管制度缺失 施工日誌填報缺失 未依本府規定格式辦理。 未依規定每日填報。 相關內容未確實填報;重要指示事項未記載或過於簡略,記載事項與實際不符。 施工日誌未由填報人員「簽名」。 施工日誌內容與監造日報表內容不符。
伍、查核缺失態樣 廠商品管制度缺失 工程施工缺失追蹤 工程缺失未辦理追蹤改善,並留存紀錄。 無法立即改善之缺失,未開具不合格品管制追蹤紀錄。 辦理追蹤改善,如屬異常或重大缺失,未辦理矯正與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 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履約事項無缺失矯正預防措施,或缺失未追蹤改善,或未落實執行。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發生比例較高之前15項施工品質缺失 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發生缺失,例如材料試驗報告未依契約權責規定審查判讀,或未依規定提送。 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或未符合規定。 垃圾及廢棄物未清理,影響環境衛生。 工地現場機具與材料任意堆置,未妥善保護。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發生比例較高之前15項施工品質缺失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或工人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具。 內牆、外牆或地板之材料外觀不合規範,或施工平整度不佳。 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磁磚完成面不平整,或有對縫不良、剝落、白華現象。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發生比例較高之前15項施工品質缺失 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不確實。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發生被刺及擦傷災害,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混凝土表面殘留雜物(如鐵絲、鐵件、模板)。 工地積水未處理,影響環境衛生及安全。 電氣或弱電工項,未依規定施工。 排水不良,有積水現象。 臨時用電設備之電線未防護。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各分項工程以電氣、弱電、號誌、給排水及污水施工發生缺失比例較高 電氣、弱電施工、號誌施工 給排水、污水施工 管路保護層不足,管路、電線施工中未防護,放樣不實;埋設式線槽埋設深度不足;電導線管、電纜架、導線槽安裝不合規範。 管線材料未整理、堆置不當,或雜物未清理。 給排水、污水施工 管路出口、設備排水口未施以保護,易遭異物阻塞,或排水口設置不當。 排水不良,有積水現象。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工地安全衛生發生比例較高之缺失 於高差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或未符合規定。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或工人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具。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工地安全衛生發生比例較高之缺失 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不確實。 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易發生被刺及擦傷災害,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臨時用電設備之電線未防護。
伍、查核缺失態樣 施工品質缺失 材料檢驗審查發生比例較高之缺失 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發生缺失,例如材料試驗報告未依契約權責規定審查判讀,或未依規定提送。 無試水試壓紀錄(含相片);污水管材未作外壓試驗、鋁質水泥含量檢測;橡膠套環未檢驗。 無輻射污染、水淬鋼筋鑑定紀錄,或檢驗頻率不符規定。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20140821-Liang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