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解读 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蔡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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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 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蔡书芳

一、概述 (一)我国公务员法的建立过程 (二)我国公务员法出台过程 (三)《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 (四)《公务员法》的六大亮点 (五)《公务员法》与国外公务员法的差别和遗憾

(一)我国公务员法的建立过程 第一阶段 84年—88年 研究阶段 《国家工作人员暂行条例》 第二阶段 89年—93年 试点阶段 第二阶段 89年—93年 试点阶段  第三阶段 93年以后 实施阶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96年 交流轮岗 97年 竞争上岗及相关制度建设     98年以后 抓制度创新及队伍建设

(二)我国公务员法出台过程 目前,国家公务员局正抓紧修改完善: 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日常登记办法 建立公务员交流与正常退出机制,修改完善辞退规定 着手研究起草辞职、回避规定。

(三)《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 1.定位: 2.职责权限: 3.管理: 4.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5.责任: 6.效能:

(四)《公务员法》的六大亮点 1、明确界定公务员的范围。 2、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3、引入职位聘任制,用人机制更灵活 4、严格管理措施。 5、明确了工资增长新机制。 6、以人为本,强调公务员的权益保障。

(五)《公务员法》与国外公务员法的对比缺失 ┠职位、职级争论,工资福利改革如何推动 ┠与企业相当人员与教师工资相协调(事业)  第75条 老师为1260多万人 全国637万公务员,其中乡级106.1(官民比1:26) ┠女工退休年龄  第87条 ┠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第54条如下达招商任务、法官法没有服从上级命令义务是否矛盾 ┣怎样进行科学有效的考核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第一条) 二是范围(第二、三条) 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第一条) 二是范围(第二、三条) 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第四条) 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五、六、七、八、 九条) 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二、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三、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 2.晋升渠道单一。 二、要点提示: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 2.晋升渠道单一。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职位类别:1、专业技术类职位。2、行政执法类职位。3、综合管理类职位。 (二)关于职务类型。 (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

第四章 录用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一是“凡进必考”。二是特殊规定。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第四章 录用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一是“凡进必考”。二是特殊规定。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三)考试录用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 2、机关录用公务员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 (1)编制限额(2)职位空缺 3、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4、考试内容要体现职位要求。 5、录用前公示制。

第五章 考核 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 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第五章 考核 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 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是考核内容上,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六章 职务任免 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 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 第六章 职务任免 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 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 关于在机关外兼职 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1、删除了《条例》中“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等内容。 2、新增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款,并贯彻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分别对《条例》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制度要件以及有关问题作了修改。 3、明确了越级、降职均只能一级。 主要有三个突出点: 一是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立为晋升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 二是设计了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晋升程序; 三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作出了特殊规定。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 (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 (三)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 (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 (三)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四)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

第八章 奖 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五大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章 奖 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五大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九章 惩 戒 (一)内容主要有: 1政治纪律。2工作纪律。3廉政纪律。4、道德纪律 第九章 惩 戒 (一)内容主要有: 1政治纪律。2工作纪律。3廉政纪律。4、道德纪律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有三层意思: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

第十章 培 训 (一)关于分级分类培训 (二)四种培训形式: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三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 (三)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是把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二是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经过机关决定安排或批办手续。 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内部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此外,挂职锻炼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式,既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均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平级调动,但有时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四)回避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2.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一)三点完善: 1、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一)三点完善: 1、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补充了要体现合理工资差距的规定; 3、将“定期增资制度”修改为“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二)三点突破: 首先,将原来的 “四结构”归并 “两结构”,取消了工龄工资。 其次,对工资的其他补充形式和工资制度的相关组成部分作了进一步完善。 第三、去掉了《条例》中的“晋升工资”,增加了工资发放的规定。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一)最低服务年限问题 第八十一条规定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而本条第一项“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没有写明最低服务年限。 (二)关于领导干部的辞职问题 公务员法把领导干部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四种辞职纳入了公务员法的内容。

第十四章 退休 首先,本法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更替了《条例》中“男年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 第十四章 退休 首先,本法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更替了《条例》中“男年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 其次,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更替了《条例》中“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 第三,将《条例》中可以退休的具体年龄修改为“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同时,增加了公务员自愿退休的其他情形。 第四、增加了“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特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一)关于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法律活动。 (二)关于控告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申诉与控告的区别是:一是目的不同。二是原因不同。三是期限不同。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里讲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较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二)聘任方式:公开招聘、直接选聘。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本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者机关因违反公务员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承担的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承担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三是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法律责任;四是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一、条文变化: 二、名词解释: 第十八章 附则 一、条文变化: (一)、本法本章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本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概念作出解释;二是对经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本法的生效时间及同时废除的两个法规作出规定。 (二)、对经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用专条专款作出明确规定。 二、名词解释: 1、法律中“以上”、“以下”的含义。除在法律中另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这是我国立法中的惯例。如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就包括县级。 2、领导成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3、领导职务。是与非领导职务相对应的就是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4、职位。一般讲,职位是指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

谢谢! 201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