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簡介 基隆市政府政風處100.3.21
一、潮流與背景(一) 機關員工倫理規範之訂定,係世界先進國家之重要課題,如美國政府機關,即設有倫理(政風)委員會之組織,專責機關員工倫理規範之研訂、宣導與執行,俾使員工知所遵循,從而建立一周延之內部制約機制,防止貪瀆弊案之發生。
一、潮流與背景(二) 為增進民眾對政府機關員工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因應潮流趨勢,並以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為參考依據,訂定該機關員工倫理規範(或稱行為準則),期使機關員工於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項時,能有一合理明確、透明公開之處理標準。
二、訂定經過(一) 基隆市政府為因應當前社會發展趨勢,落實「清廉、勤政、愛民」與「執政不貪污」之施政目標,展現推動廉政工作之決心,爰參考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規範,經結合相關業務單位(教育處、警察局、行政處、人事處、研考處及政風處等)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終於完成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草案之擬訂。
二、訂定經過(二) 本規範全文共23條,經95年8月8日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1223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8月28日函發各處局暨所屬機關、學校遵照辦理。 因應地制法施行及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本規範修訂部分條文 (共25條),於97年10月28日經本府1322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99年4月第二次編印本手冊。
反 面 正 面
三、訂定目的 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民眾對本府員工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就本府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事項,特訂定本規範。(第1條)
四、公務禮儀之定義 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第2條)
五、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情形 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該機關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等關 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 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第3條)
六、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金額 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 依當地正常習俗,一般人社交餽贈之標準,其市價未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同一年度自同一贈與人取得之餽贈,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第4條)
七、依法行政 本府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亦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第5條)
真 恐 怖 ! 假藉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
台鐵員工賣重印票 A走200萬 假藉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 鑽電腦售票漏洞 犯案2年 〔記者余瑞仁、李文儀/綜合報導〕 台灣鐵路管理局桃園縣內壢火車站,爆發售票員涉嫌利用自動售票機的電腦系統漏洞,重印區間車車票在窗口販售牟利,檢調初步查出,曾嫌自九十七年開始以此手法牟利,但因他自九十五年起即以每個月十至二十多萬元定額購置基金,基金投資金額已近八百萬元,檢調懷疑恐非他所稱牟利僅有二百餘萬元,將深入調查。 乘客買到未來票 揪出不法 這是台鐵首度發生重印車票的A錢事件,檢調指出,全案起於八月間有乘客在內壢火車站窗口買票,卻拿到一張日期為四個月後的區間車票,乘客向站方反映,站方查看後發現車票顏色為水藍色,是自動售票機才會列印出來的車票,並非窗口賣出的淺橘色車票。如此差異引起鐵路局懷疑有人謀不臧,報請桃園地檢署與調查站偵辦,檢調昨搜索曾位於中壢市的住處,查扣其帳戶,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重印無須密碼 不限次數 檢調指出,民眾投幣買票後如果沒印出車票或車票不清楚,售票員可以自動售票機重印車票給乘客,但因未限制重印次數,且重印不需輸入密碼,加上自動售票機銷售的都是不對號的區間車票,因此無人察覺。 台鐵員工賣重印票 A走200萬 假藉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
八、請託關說之定義 所稱請託關說,指 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有利於本人或不利於第三人之要求,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第6條)
九、請託關說的處理 本府員工遇有請託或關說: 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請託或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或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第7條)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得依前點規定辦理。 (第8條)
十、贈受財物之定義 所稱贈受財物,係指 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益。 (第9條) 本府員工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第10條)
十一、可收受餽贈的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 (一)屬機關公務禮儀之性質許可者。 (二)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或慰問者。 (三)本府員工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所為之餽贈且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或其他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 (第10條)
十二、贈受財物的處理 本府員工遇有贈受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前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其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並得由公務員以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二)除其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間所為之餽贈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第11條)
十三、推定係以員工自己之名義所為者 有關贈受財物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本府員工係以自己之名義所為: (一)由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要求、期約或收受者。 (二)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要求、期約或收受而轉達予其本人者。 (第12條)
十四、飲宴應酬之定義 所稱飲宴應酬,指: 本府員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或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致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 (第13條) 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應予拒絕。(第14條)
十五、可參加飲宴應酬之例外情形 (一)因本於公務或國際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 (二)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者。 (三)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五) 本府員工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所為之飲宴應酬,且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第14條)
十六、飲宴應酬之處理 本府員工遇有前點情形之一者,應先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參加之飲宴應酬,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亦同。 (第15條)
十七、其他應遵守注意事項(一) 機關因公務目的舉辦餐敘或其他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如邀請上級長官以外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參加,應注意受邀或參與對象之正當性及合理性,並符合舉辦之宗旨。 (二)餐敘或活動如同時舉辦摸彩或交換禮物活動,應出於參與者之自由意願,並提供其同等摸彩或交換禮物之機會。 (三)前款之摸彩品或禮物之價值,以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限。 (第16條)
十八、其他應遵守注意事項(二) 本府員工於視察、調查或執行監督工作之出差、會議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第17條)
十九、支領相關費用之規範 本府員工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本府員工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第18條)
二十、異常狀況之反應及處理 本府員工應儘量避免因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致發生財務困窘。 本府員工如因財務狀況異常遭法院強制執行薪資時,其單位主管應知會政風機構。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狀況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第19條)
二十一、知會報備方式 依本規範規定須知會政風單位者,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第20條)
二十二、舉發 本府員工知有貪瀆之情事,應向該管長官或政風單位舉發。 本府員工知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得向該管長官或政風單位舉發。(第21條)
二十三、未設政風單位之處理方式 本規範規定應由政風單位處理之事項,如該員工所屬之機關(構)或學校未設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單位或人員辦理,並應轉報上級政風單位處理。(第22條)
二十四、審議小組之設置 為落實執行本規範,得設置審議小組,由政風處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本府教育處督學、人事處考訓科科長、研考處管制考核科科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政風處預防科科長及本市警察局督察員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並由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對於本規範適用爭議案件進行審查及對本規範提出修正意見。(第23條)
二十五、相關處分規定﹙一﹚ 本府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 (第24條)
二十五、相關處分規定﹙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第23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第4、5目。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 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
二十六、適用對象 本規範於本府所屬學校教師適用之。 (第25條)
補充說明 新增條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八點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 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 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條文說明 明定公務員不得出入不妥當場所, 並列舉公務員涉足該等場所之兩項 例外情形,即公務員得以報請長官 同意或提出正當理由說明之,以釐 清責任。
「不妥當場所」之範圍 本點所稱「不妥當場所」,係參酌 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85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範圍如下:
(一)舞廳。 (二)酒家。 (三)酒吧。 (四)特種咖啡廳茶室。 (五)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 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六)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 、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 、護膚中心等場所。 (七)色情表演場所。 (八)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九)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範圍外之認定標準 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 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 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 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 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 易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 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不當接觸」定義 本點所稱「不當接觸」係依社會通念 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 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為 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依個案認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總說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自民國97年8月1日 公布生效以來將屆二年,實施成效良好,惟因 本規範主要規範三種行為型態:受贈財物、飲 宴應酬、請託關說,對於公務員涉足不妥當場 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並無規定, 為使本規範更臻周延,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新 增第八點規定,第八點之後其餘各點點次變更 ;第八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 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 之場所。」(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一項) 二、增訂「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 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修正規定第八點第 二項)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吳院長的指示 行政院吳院長於中央廉政委員會第5次委員 會議指示:「本次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 修正,增訂規範公務員涉足不妥當場所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規定,全體 公務員應謹記在心,確實遵行,請法務部 加強宣導,也應定期公布各機關的執行成 效。」
歡迎點閱【本府政風處網站】 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新增條 文﹙第八條﹚,已於99年8月6日函(基府 政預壹字第0990080843號)發各處暨所屬 機關、學校參考;上述規範「修正總說明 」及「對照表」,另置於【本府政風處網 站】—【主題服務】—【廉政規定】項下 ,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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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常見問題Q&A 一、問:如果本府員工直接拒受餽贈(贈送人 亦當場攜回)或飲宴應酬活動,是否 仍須報備? 答:須報備。為避免員工事後遭人構陷, 其拒受餽贈,仍應依第11點第1款規定 ,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其拒 受飲宴應酬活動者,則應依第18點規 定辦理。
答: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其總市價超過3000元,仍應 二、問: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3個重要民間節慶 期間,廠商攜大量小額禮品,贈與機關同 仁,員工可否收受?又廠商此舉,是否符 合第10點第3款所稱之社會禮儀或 習俗? 答:如無職務利害關係,其總市價超過3000元,仍應 依第11點第2款,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惟查,廠商之送 禮,雖當時尚無職務利害關係,但通常係為攀交 情,俾利未來之方便通融,倘以第3點第2款--正 在尋求...契約關係觀之,仍可成立職務利害 關係,故實務上仍宜避免)。
Q:依本規範,所稱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那三種情形? 動動腦!有獎徵答! Q:依本規範,所稱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那三種情形?
A︰ 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該機關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助等關 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 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機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 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