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培訓 交 通 法 規 報告人:劉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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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重要性 現代的科技越來越進步、發達,交通工具也愈來愈先進,希望能帶給消費者更舒適更方便的生活,但是一個完全不尊重路權,沒有交通觀念的人,因為自己的違規,而去影響或傷害到他人,不但沒有公德心,也會造成一輩子的良心不安。我們怎麼可以不重視這個問題呢!
交通標誌的由來 道路交通標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道路設置的標誌以警告 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也稱作道路標誌或交通標誌 ,起源自歐洲的國際道路交通標誌試圖打破各地語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閡。將道路交通標誌分類七類,例如 :危險警告標誌 ……等。
交通標誌,簡單的說,就是那些豎立在馬路旁邊,或懸掛在馬路上方的各種形狀的牌子,目的在提醒開車的人或行人了解路況、方向及各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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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培訓 交 通 法 規 報告人:劉振安

壹、前言 客觀環境 青(少)年特性 道路交通設施未盡完善 道路交通法規不完備 汽車駕駛駕駛道德低落 繁雜又暗藏危機的交通環境 處於叛逆階段,值氣方剛之際 行動總是在思考之前 同儕影響大於師長教導 身陷於危險而不自知

道路交通法規體系簡介 公路法 市區道路條例 停車場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民眾日常通行最為相關之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合併「汽車管理規則」、「陸上交通管理規則」及「違警罰法」交通管理部分規定,於民國57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施行。 今業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92年1月2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令自92年6月1日施行。 授權行政機關訂定18種法規命令。

民眾通行最為相關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 車輛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二) 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 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 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 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 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 交通管制設施。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指示標誌 輔助標誌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指示標誌

輔助標誌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三) 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 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 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 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 之交通管設施。 警告標線 禁制標線 指示標線

標 線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四) 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 音響、文字等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 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 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 通管制設施。 行車管制號 定時號誌 交通感應號誌 行人專用號誌 行人觸動號誌 特種交通號誌

特種交通號誌 行人穿越道號誌 鐵路平交道號誌

特種交通號誌 閃光黃燈 閃光紅燈 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停止,讓幹道車行先,俟安全時方得續行。 閃光紅燈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五)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汽車: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客車 大客車: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客車:9座以下或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貨車 大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貨車: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機器腳踏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六) 慢車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電動輔助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 顏色: 1.白底 2.閃電外框:黑色 3.閃電內:黃色填滿 4.其他:淡草綠色

學生對於道路交通法規應有之認知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 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 駕駛汽車應遵守之規定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一) 一般道路通行規定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3)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警察人員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規則137)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規則138)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6)

內輪差與行人交通安全(一)

內輪差與行人交通安全(二)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二) 穿越道路(規則134)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經鐵路平交道 (停、看、聽)(規則135)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鐵路平交道標誌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 第一面 第二面 第三面 無柵門鐵路平交通標誌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一) 設備(規則119) 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腳踏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行駛者,依汽車拼裝車輛處理。

腳踏車基本設備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二) 裝載(規則122) 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各地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駛(規則124、126、127、129)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始得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四) 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規則125) 應遵守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 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右轉彎時,應先沿慢車道外側慢行,靠邊右轉。 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設有特殊標誌、標線者,應依其指示行車。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五) 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30)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六) 停車(規則131)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七) 小型汽車裝置腳踏車(休閒運動器材)固 定式置放架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一) 騎機車之資格-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機車之許可 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由請登記,考驗 及格後發給之。 考照年齡 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須年滿18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經歷限制 輕型或普通重型車無經歷之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32小時以上)。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二) 附載人員及物品(規則88-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車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配戴安全帽(規則88-2)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駛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規則99條)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一) 行車前應注意事項(規則89) 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 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兒童須乘坐於小客車之後座。 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二) 行車速限規定 (規則93條)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三)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1)(規則93-98)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其邊線。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四)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2)(規則93-98)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五)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3)(規則93-98)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不在此限。 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六)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4)(規則93-98) 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除依前述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七)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1)(規則101)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八)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1)(規則102)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2)(規則102)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一)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3)(規則102)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安規則103條)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三) 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04) 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至6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無照駕駛之處罰 無照駕駛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處罰條例21-1-1) 未滿十八歲之人無照駕駛,駕駛人及其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條例21-3)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執照之人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條例28)

危險駕車、飆車之處罰(條例43、刑法185之3)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共同違反前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俗稱飆車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述行為,並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前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前述行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造成具體公共危險者,依刑法185條移送法辦。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一) 搭乘公車(客運車輛):(規則136條) 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應按次序上下,不得爭先擁擠。 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二)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規定使用安全帶 安全帶係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 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乘車時,頭、身體不得伸出車天窗外。

7.其他 2.小客車 3.計程車 4.小貨車 5.大貨車 6.大客車 學校交通服務隊檢舉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 車牌號碼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 年  月  日  時 分 違規地點 1.機 車 4.小貨車 7.其他 違規事實 1.未讓行人先行 2.闖紅燈 3.違規停車 車 型 別 2.小客車 5.大貨車 3.計程車 6.大客車 車身顏色 開單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填單單位 主 管 簽 章 填單人簽章 備 註 1.本通知單一式二聯。 2.第一聯(白色)存查。 3.第二聯(淺黃色)送當地警察機關。

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