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103年7月24日
法令依據 國民教育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12.20 修正之全文 24 條,自103.08.01施行。) 第18條第2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12.20 修正之全文 24 條,自103.08.01施行。) 教師請假規則(曠職、課規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適用人員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考核種類 年終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 者。 另予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併計年資規定: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1、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2、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辦理成績考核年資之計算均以月為準。 另予成績考核: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不滿一學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紀錄辦理。
考核辦理時機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 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考核等次及獎懲 考核 等第 具 體 事 實 核 定 獎 懲 備註 年終 另予 四條 一款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 宜,成績卓著。 1.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 宜,成績卓著。 2.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3.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4.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6.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7.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8.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必須八目全部符合 6
考核等次及獎懲 考核 等第 具 體 事 實 核 定 獎 懲 備註 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 四條 二款 1.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2.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3.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4.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5.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必須五目全部符合 7
考核等次及獎懲 考核 等第 具 體 事 實 核 定 獎 懲 備註 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 四條 三款 1.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2.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 3.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4.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5.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6.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7.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留支原薪 不予獎勵 僅需符合七目其中之一 8
四條一款、二款事病假日數 四條一款及四條二款所謂「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 及「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含不 含十四日或二十八日? 所謂「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及「事病假併計 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均含本數在內。
評核考核等次注意事項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 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有上開情事非辦理成績考核。
評核考核等次注意事項 第四條第一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 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 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 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第四條第三款第七目「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之日數。
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四條三 款。 僅得考列四條一款、二款。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四條二 款以上。 僅得考列四條三款。
平時考核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教師奬懲累計方式如下: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 委員之組成及任期: (一)委員人數: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但參加考核人 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 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 長指定之。) (二)委員分類: (1)當然委員: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 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 (2)票選委員: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3)委員主席: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學校沒有教師會代表、或輔導主任?
成績考核委員會組織 委員之組成及任期: (三)組成人員比例限制: 1.未兼行政職教師比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 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 師會代表。 2.性別比例限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四)委員任期: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教育部 97.7.16 台人(二)字第0970125021C號) )
成績考核委員會任務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 下: 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之運作 考績會之召集: (教育部 89.1.5 臺(八九)人(二)字第88160278號) 學校召集再交由主席主持會議審議案件,是以學校如應召集會議而不召集、考核委員會應出席而無故不出席,或應決議而不決議,或所為之決議明顯違反法令,抑或經主管教育行政關糾正而仍不改正者,均屬失職。 (教育部 89.1.5 臺(八九)人(二)字第88160278號)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程序 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為決議。 審議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及平時考核之記大功、大過案 時,應有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同意權應如何行使? 校長不宜列席考核委員會 (教育部99.9.6台人(二)字第099152644號)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程序 對於擬考列四條三款或申誡以上懲處之教師,於初核前 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考核辦法新修正為應以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 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 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 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成績考核委員會主席 產生:委員互推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主席可否投票? ◎主席角色為中立及公正立場主持會議
考核委員之義務: 無給職。 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應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以撤 銷重核。
迴避規定 自行迴避: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 行迴避。 申請迴避: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 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委員會決議之。 命令迴避:委員有應自行迴避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 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迴避釋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代 理期間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身分疑義。 (教育部91.5.2台(91)人(二)字第91035469號令) 校長對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代 理期間負責辦理所代理校長之全部職務工作,自應受 校長職務須受之限制,其對教師之成績考核既有覆核、 復議及改核等權責,於代理校長職務期間,擔任成績 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身分雖不宜予以剝奪,惟 應請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之,請假迴避出席該會議。
人事人員職責 提供考核資料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 提供相關法令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 事項: 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事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 事項: 一、受考核人數。 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 (一) 工作成績。 (二) 勤惰資料。 (三) 品德生活紀錄。(四) 獎懲紀錄。 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考核委員名單。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 五、決議事項。
決議之覆核 校長在考核辦法之定位 復議權: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 變更權: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權責 核定權: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 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 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 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 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權責 逕行改核權: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 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 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 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期限 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 依學校所報核定: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考核之通知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受理機關 。
考核通知、獎懲令之教示文字 考核通知備註說明:受考人員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 議,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三十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 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獎懲附註說明:受考人對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 本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敘明理由,向 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考核之救濟 申訴:受考核教師如對考核結果不服,得於收受或知悉 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高雄市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提起申訴 。 再申訴:受考核教師或原措施學校如對高雄市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結果不服,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 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再申訴。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一)102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結果統計表 正本右上角蓋小官章 合計人數不含「不予成績考核」人數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二)102學年度教師年終、另予、不予成績考核清冊(正本) 1.A4格式 2.清冊第一頁右上角蓋小官章 3.各頁間蓋騎縫章 4.清冊序號編列 受考人員姓名欄左側以黑筆備註序號、再以紅筆 備註其101學年度考核清冊序號 5.備考欄敘明事項 6.「核定獎懲」欄蓋核符。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三)102學年度教師年終、另予、不予成績考核清冊(副本) 1.A4格式 2.「核定獎懲」欄蓋核符 3.備考欄敘明事項 4.釘標籤(學校名稱、教育局人事室)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應繳交文件: (四)101學年度教師年終、另予、不予成績考核清冊(影本) 1.蓋職章、核與正本相符。 2.曾列於101學年度年終(另予)成績考核,惟未列於 102學年度年終(另予)成績考核或另予考核清冊之 教師,應以螢光筆畫記並敘明原因。
3.考核年度內有辦理改(提)敘或成績考核復審者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1.他校調進之 現職教師 敘薪通知書 以前學年度考核通知書 最高學歷影本 2.初任新進教師 3.考核年度內有辦理改(提)敘或成績考核復審者 改(提)敘通知書 復審證明文件 4.考列4條2款、3款者 案情相關文件 應繳交文件: (五)相關證明文件
不予考核證明文件,如:校內核准留職停薪公文 報送案件常見錯誤 5.102學年度不予成績考核者 不予考核證明文件,如:校內核准留職停薪公文 6.101學年度不予成績考核者 不予成績考核清冊 7.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復職併資考核者 退伍令 入伍留職停薪核准函 復職敘薪通知書 服役成績優良證明 8.留職停薪現仍服兵役者 應繳交文件: (五)相關證明文件
結 語 ◎依法行政,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法、理、情兼顧,促進校園和諧。 ◎公平、公正辦理成績考核,維護同仁權益。
簡報結束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