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員權益特搜 經濟部人事處 104年9月
聘僱人員權益特搜目錄 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聘僱人員有無年齡限制? 曾任他機關(構)之聘僱年資得否提敍? 聘僱人員假別? 聘僱人員生育相關假別? 聘僱人員有無慰勞假? 聘僱人員喪假為何?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可否給予公假? 聘僱人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聘僱人員獎勵方式? 聘僱人員可否晉薪? 聘僱人員可以兼職嗎? 有考績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嗎? 得否發給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得否發給撫慰金? 如何提撥離職儲金? 如何提領離職儲金?
聘僱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聘僱人員自聘僱之日起與用人機關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 經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
聘僱人員有無年齡限制? 年齡下限以屆滿18歲為宜。 聘僱人員於聘僱年度中年滿65歲,其聘僱用期限應至年滿65歲之當月為止。 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人員,不宜聘僱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年3月7日75局貳字第01938 號函、銓敍部78年11月16日78臺華甄一字第322596號書函及88年8月16日88臺甄二字第1791385號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3月10日局力字第0940006617號書函)
曾任他機關(構)之聘僱年資得否提敍? 聘僱人員進用時,以各該起薪點為基準,以取得各該學歷後曾任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相當工作之服務年資方得提敘。 有評核成績者,以評核成績採計;無評核成績者,每年一律均以70分採計,並以60分為基準分數,超過部分予以存記,累積達50分者,晉薪一級。 (經濟部聘僱人員敘薪及評核處理原則第三點。)
聘僱人員假別? 假別 日數 注意事項 事假 5日 家庭照顧假 7日 病假 14日 生理假 每月 1日 婚假 8日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得以時計,超過按日扣除報酬。 家庭照顧假 7日 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14日 得以時計。 生理假 每月 1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女性聘僱人員請病假加生理假合計為17日,超過14日之病假以事假抵銷,故第15日至17日之病假或生理假,均以事假抵銷(5日內不扣除報酬)。 婚假 8日 自結婚之日起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TIPS!! 服務未滿一年者,准給事假日數以聘僱月數比例計算,超過按日扣除報酬。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
聘僱人員生育相關假別? 假別 日數 注意事項 產前假 8日 分娩假 42日 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 14日 懷孕未滿12周流產者。 21日 得以時計分次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分娩假 42日 分娩後之娩假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12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 14日 懷孕未滿12周流產者。 21日 懷孕12周以上未滿20周流產者。 懷孕20周以上流產者。 陪產假 5日 得分次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懷孕20周以上流產者得比照給假。
聘僱人員有無慰勞假? 服務年資 日數 注意事項 滿一年者 7日 滿三年者 14日 滿六年者 21日 滿九年者 28日 滿十四年者 30日 需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次一年給假。 初聘僱人員於當年2月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1月起核給慰勞假。 慰勞假應於當年度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全年慰勞假日數達14日者,得給全年休假補助費16000元;未達14日者,應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全年得申請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 例:慰勞假僅有8日者,全年得申請休假補助費為1,143元×8日=9,144元。 滿三年者 14日 滿六年者 21日 滿九年者 28日 滿十四年者 30日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聘僱人員喪假為何? 親屬關係 日數 注意事項 父母、配偶死亡 10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 7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喪假得分次申請。 每次申請不得少於半日。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 7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 3日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可否給予公假? 為促進公務機關整體員工身心健康,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函)
聘僱人員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聘僱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於聘僱契約有效期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聘僱人員之配偶如未就業時,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其聘僱期間。 聘僱契約皆為 1年1聘(僱)。
聘僱人員獎勵方式? 由受獎人自行選擇一種 獎品獎勵 行政獎勵 嘉獎1次 500元提貨券 嘉獎2次 1000元提貨券 記功1次 (年終評核加分依據) 獎品獎勵 嘉獎1次 500元提貨券 嘉獎2次 1000元提貨券 記功1次 1500元提貨券 記功2次 2000元提貨券 記大功1次 3000元提貨券
聘僱人員可否晉薪? 優等 甲等 乙等 次年晉薪1級 本部聘僱人員之待遇,以聘僱契約所訂為準,另每年年終評核結果得為晉薪之依據。 (超過65分不予存記) 甲等 超過65分予以存記,累積達38分者,次年晉薪1級 乙等 (經濟部聘僱人員敘薪及評核處理原則第十點)
聘僱人員可以兼職嗎? 聘僱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另也受聘僱契約所定義務之限制。如有違反服務法規定,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依其聘僱契約課以應負之責任。
有考績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嗎? 考績獎金 年終工作獎金 現行聘僱人員無辦理考績之法令依據,爰無從發給考績獎金。本部聘僱人員於平時及年終各辦理1次評核,評核結果得為晉薪及續聘僱之依據。 考績獎金 比照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 年終工作獎金
得否發給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自殺 因公受傷 因公殘廢 因公死亡 (比照)適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
得否發給撫慰金? 死亡原因 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4個月每月平均報酬之一次撫慰金。 相當4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服務超過1年,加50%) 約僱人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4個月每月平均報酬之一次撫慰金。 相當4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因公死亡 6個月每月平均報酬之一次撫慰金。 相當10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如何提撥離職儲金? 月支報酬12% 自提 儲金50% 公提 儲金50% 以 薪點392 X 薪點折合率121.1 = 47471元為例 聘僱人員按月酬扣繳 公提 儲金50% 機關學校 提撥 月支報酬12% 以 薪點392 X 薪點折合率121.1 = 47471元為例 47471 X 12% = 5697 5697 X 50% = 2847.5 由機關提撥2847元(公提),同仁自提2848元。
公、自提 儲金本息 自提 儲金本息 如何提領離職儲金? 離職事由 提領儲金種類 屆滿65歲離職。 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公、自提 儲金本息 屆滿65歲離職。 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在職死亡者。 自提 儲金本息 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 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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