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 金融工具投資
何謂債券投資?債券投資會計處理 有哪些選擇? 2. 何謂股票投資?股票投資會計處理 3. 何謂金融資產之減損?減損時有哪 些 跡象可供判斷? 4. 債券投資減損之會計處理為何? 5. 股票投資減損之會計處理為何? 6. 何謂有重大影響力之股權投資?會 計 處理為何? 7. 何謂有聯合控制能力之股權投資? 會 計處理為何? 8. 何謂衍生工具?會計處理方法為何? 9. 何謂混合工具?會計處理方法為何?
投資的工具有哪些種類? 投資債券有哪些會計處理可供選擇,以 衡量其價值及投資績效? 投資股票有哪些會計處理可供選擇,以 衡量其價值及投資績效?
金融工具投資 債券投資 持有至到期日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 備供出售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股票投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備供出售 以成本衡量 減損、迴轉及重分類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採用權益法 之投資 有重大影響力 有聯合控制能力 衍生工具及混和工具 衍生工具之定義 衍生工具之會計處理 混合工具之定義 混合工具之會計處理
10.1 金融資產之定義 金融資產共包含下列六類金融工具: 現金。 表彰對某一企業擁有所有權之憑證。 10.1 金融資產之定義 金融資產共包含下列六類金融工具: 現金。 表彰對某一企業擁有所有權之憑證。 企業有權利自另一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權利者,通 常指債務工具。 企業有權利按潛在有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 融賣價之合約,通常係指衍生工具資產。 企業必須收取或可能收取變動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工具之非衍生 工具。 企業有權利非以或可能非以固定金額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交換固 定數量企業本身權益工具方式交割之衍生工具。
10.2 債券投資 債券投資係指該投資之收益金額固定或可決定 10.2 債券投資 債券投資係指該投資之收益金額固定或可決定 債券投資的會計處理視企業持有之目的,係為了收取利息及本金、賺取價差或兩者皆具而有所不同。債券投資有下列四種可能的會計處理方式:
10.2 債券投資 表10.1 債券投資會計處理方式 分類 續後評價 會計處理 折溢價 攤銷 原始取得之 交易成本 出售 限制 10.2 債券投資 表10.1 債券投資會計處理方式 分類 續後評價 會計處理 折溢價 攤銷 原始取得之 交易成本 出售 限制 1. 持有至到期日 攤銷後成本 必須攤銷 納入取得成本 有 2.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含放款及應收款 ) 無 3. 備供出售 (AFS)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V-PL) 透 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可攤銷, 亦可不攤銷 當期費用或納入取得成本
10.2.1 持有至到期日之債券投資 企業持有債券投資,若有積極意圖及能力將該 債券持有至 到期日,即可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債券投資(held-to- maturity, HTM)。 原始評價時,以取得時之公允 價值加計交易成本入帳。 續後評價,係以原始入帳金額 按原始有效利率攤銷債券折 溢價之後 的攤銷後成本為基礎。 企業若於當年度或前 2 年度內,曾在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 類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且其金額並非很小者,不得將任 何金融資產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亦即因為企業沒 有信守承諾,所以被褫奪將債券投資分類為 HTM 的權利 3 年。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假定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買入大方公司 3 年期的公司債作為持有至到期日(HTM)之債券投資,面額 $1,000,000、票面利率 3%,每年 1 月 1 日付息一次,假定與該債券同信用等級的市場利率為 5.01%,則該公司債的公允價值為 $945,273,復興公司另外 支付了交易成本 $262,合計共支付 $945,535。 試作:復興公司所有相關分錄。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解析 ×1 年 1 月 1 日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等於未來本金及利息的折現值,計算如下: 債券的原始帳面金額為 $945,535 ( 取得時之公允價值 $945,273 加計交易成 本 $262)。根據此一帳面金額可以去反推該債券的原始有效利率 (r): 所以原始有效利率 r = 5%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解析 ×1 年 1 月 1 日,取得債券之分錄如下: ×1/1/1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945,535 現金 945,535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1 年、×2 年及 ×3 年 12 月 31 日調整分錄分別如下: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解析 ×1 年、×2 年及 ×3 年 12 月 31 日調整分錄分別如下: ×1/12/31 ×2/12/31 ×3/12/31 應收利息 30,000 30,000 30,000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17,277 18,141 19,047 利息收入 47,277 48,141 49,047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4 年 1 月 1 日,債券持有至到期日,可收到本金及最後一 期利息之分錄如下: 釋例10-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解析 ×2 年及 ×3 年 1 月 1 日,收到利息之分錄如下: 現金 30,000 應收利息 30,000 ×4 年 1 月 1 日,債券持有至到期日,可收到本金及最後一 期利息之分錄如下: 現金 1,030,000 應收利息 30,000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1,000,000
10.2.2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無活絡市場的債券投資」,有時亦稱放款及應 收款 (loans and receivables),係指從無活絡市場中買入的債券,即得選用攤銷後成本作為續後評價的基礎,無須有意圖持有至到期日而得以提早出售。 無活絡市場的債券投資則可自由地在到期之前出售,不受任何限制。
釋例10-2 攤銷後成本法下出售債券 假定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買入大方公司 3 年期的公司債,復興公司將其視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面額 $1,000,000、票面利率 3%,每年 1 月 1 日付息一次,假定與該債券同信用等級的市場利率為 5.01%,則該公司債的公允價值為 $945,273,復興公司另外 支付了交易成本 $262,合計共支付 $945,535 (原始有效利率為5%)。於 ×3 年 6 月 30 日以$999,000 出售 ( 扣除交易成本後 ) 該債券投資,試問復興公司應作分錄為何?
釋例10-2 攤銷後成本法下出售債券 解析
釋例10-2 攤銷後成本法下出售債券 復興公司應先認列持有 6 個月之應收利息 釋例10-2 攤銷後成本法下出售債券 解析 復興公司應先認列持有 6 個月之應收利息 = $1,000,000 × 3% × 6/12 = $15,000 再認列從 ×3 年 1 月 1 日到 ×3 年 6 月 30 日之間 6 個月的利息收入:期初帳面金額 ($980,952) × 原始有效利率 (5%) × 持有期間 (6/12) = $24,524 債券投資 6 個月之折價攤銷 = $24,524 – $15,000 = $9,524 調整後債券投資的帳面金額 = 期初帳面金額 $980,952 + 6 個月之折價攤銷 $9,524 = $990,476 處分投資損益 = $999,000 − $990,476 – $15,000 ( 應收利息 ) = $(6,476)。
釋例10-2 攤銷後成本法下出售債券 解析 ×3/6/30 應收利息($1,000,000 × 3% × 6/12) 15,000 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24,524–$15,000) 9,524 利息收入($980,952 × 5% × 6/12) 24,524 ×3/6/30 現金 999,000 處分金融資產損益 6,476 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980,952+$9,524) 990,476 應收利息 15,000
釋例10-3 兩個付息日之間買入債券 民生公司於 ×1 年 4 月 1 日買入到期日為 ×3 年 12 月 31 日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 面額為 $300,000、票面利率為 6%、每年 12 月 31 日付息,民生公司支付 $336,267 ( 含交易成本及應計利息 ),公司採用攤銷後成本法,以有效利率法攤銷債券折溢價。 試作: (1) 民生公司於 ×1 年 4 月 1 日買入債券之分錄。 (2) ×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利息之分錄。
釋例10-3 兩個付息日之間買入債券 先計算 ×1 年 1 月 1 日至 ×1 年 3 月 31 日之前手息 釋例10-3 兩個付息日之間買入債券 解析 先計算 ×1 年 1 月 1 日至 ×1 年 3 月 31 日之前手息 = $300,000 × 6% × 3/12 = $4,500。 取得債券之原始帳面金額 = $336,267 ( 支付價金 ) − $4,500 ( 前手息 ) = $331,767。 由民生公司共支付 $336,267 ( 含交易成本及應計利息 ) 以取得此一債券,從買入至到 期日的期間為 2.75 年,根據此一帳面金額可以去反推該債券的原始有效利率 (r): 所以原始有效利率 r = 2%
釋例10-3 兩個付息日之間買入債券 解析 (1) ×1 年 1 月 1 日 買入分錄 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331,767 應收利息 4,500 現金 336,267 (2) ×1 年 12 月 31 日 期末收到利息之分錄 現金 ($300,000 × 6%) 18,000 應收利息 4,500 利息收入 {$336,267 × [(1.02)0.75 − 1]} 5,031 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8,469
10.2.3 備供出售之債券投資 備供出售之債券投資 (Available for sale, AFS),係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OCI) 按公允價值衡量。 以公允價值衡量,但是債券原始買入時所產生的 折溢價還是須先攤銷到攤銷後成本之後,再將其 調整至衡量時之公允價值。 備供出售之債券投資可隨時處分,沒有任何限制 ,但不得重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V- PL) 之類別。
釋例10-4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假定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買入大方公司 3 年期的公司債作為備供出售投資(AFS), 面 額 $1,000,000、 票面利率 3%, 每年 1 月 1 日 付息 一 次, 復興公司共支付$945,535 ( 含交易成本 ),原始有效利率為 5%。 試作: (1) ×1 年 1 月 1 日買入債券之分錄。 (2) ×1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該債券期末公允價值為 $987,000。 (3) ×2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該債券期末公允價值為 $980,000。 (4) ×3 年 6 月 30 日,以 $999,000 出售 ( 扣除交易成本後且含應計利息 ) 該債券投資。
釋例10-4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解析 (1) ×1 年 1 月 1 日,取得債券之分錄如下: ×1/1/1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945,535 現金 945,535
釋例10-4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解析 (2) 應收利息 30,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7,277 利息收入 47,277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987,000 − $962,812) 24,188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24,188
釋例10-4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解析 (3) 應收利息 30,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8,141 利息收入 48,141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24,188 + $952) 25,14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25,140
釋例10-4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解析 (4) ×3/6/30 應收利息 ($1,000,000 × 3% × 6/12) 15,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24,524 – $15,000) 9,524 利息收入 ($980,952 × 5% × 6/12) 24,524 ×3/6/3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6,476 − $952) 5,524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5,524 ×3/6/30 現金 999,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 6,476 應收利息 15,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990,476 ×3/6/30 處分金融資產損失 6,476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6,476
10.2.4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FV- PL) 之債券投資,係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它不但用公允價值衡量,而且公允價值的變動 直接進入損益表,讓投資人可以儘早知道金融工具價值之變化。 就 債券而言,它有兩種類別: 持有供交易 (held for trading) 原始認列時指定 (designated) 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釋例10-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資 假定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買入大方公司 3 年期的公司 債作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投資,面額 $1,000,000、票面 利率 3%,每年 1 月 1 日付息一次,假定與該債券同信用等級的市 場利率為 5.01%,則該公司債的公允價值為 $945,273,復興公司 另外 支付了交易成本 $262,合計共支付 $945,535。 ×1 年 12 月 31 日,該債券期末公允價值為 $987,000。 ×2 年 1 月 1 日,收到利息後,以 $987,000 ( 扣除交易成本後 ) 出售。 試作復興公司相關分錄 ( 假定公司有攤銷債券折溢價 )。 解析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債券 945,273 手續費 262 現金 945,535
釋例10-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資 (2) ×1/12/31 應收利息 30,000 釋例10-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資 解析 (2) ×1/12/31 應收利息 30,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債券 17,358 利息收入 47,358 ×1/12/3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 24,36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利益─債券 24,369* * ($987,000 − $962,631)
釋例10-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券投資 解析 (3) ×2 年 1 月 1 日,收到利息後,以 $987,000 ( 扣除交易成本後 ) 出售。分錄如下: 現金 30,000 應收利息 30,000 現金 987,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債券 962,63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 24,369
10.3 股票投資 股票投資的會 計方法,端視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影響程度高低而定。 圖 10.1 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程度
10.3 股票投資 投資公司若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此時依照投資公司持有之意圖有不同的會計方法。 10.3 股票投資 投資公司若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此時依照投資公司持有之意圖有不同的會計方法。 表10.2 無重大影響之股票投資會計處理方式 分類 續後評價會計處理 原始取得之交易成本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 (FV-PL)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 當期費用或納入取得 成本 2. 備供出售 (AFS)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 納入取得成本
10.3.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FV-PL),使用公允價值衡量,並且將公允價值 的變動直接列入損益表,讓投資人可以儘早知道金融工具價值之變 化。 有兩種類別: 持有供交易 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釋例1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復興公司有下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 資,資訊如下: 釋例1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復興公司有下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 資,資訊如下: (1) 於 ×1 年 12 月 1 日,以每股 $80 買入台積電股票 1,000 股,手續費 $200,共支付$80,200。 (2) ×1 年 12 月 31 日,台積電收盤價為 $70。 (3) ×2 年 7 月 15 日,收到現金股利每股 $3,股票股利 10%。 (4) ×2 年 12 月 31 日,台積電收盤價為 $82。 (5) ×3 年 3 月 1 日,將台積電持股全數出售,扣除手續費之後得款 $87,000。
釋例1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股票 80,000 手續費 200 現金 80,200 釋例1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解析 (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股票 80,000 手續費 200 現金 80,200
釋例1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解析 (2)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損失─股票 10,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10,000 (3) 現金 3,000 股利收入 3,000
釋例1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投資 解析 (4)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20,2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利益─股票 20,200 (5)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損失─股票 3,2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3,200 現金 87,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股票 80,0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7,000
10.3.2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AFS),係透過其他綜合損 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雖然它使用公允價值衡量, 但將公允價值的變動先暫時放進其他綜合損益, 等到處分時再 予以重分類調整 (recycle) 至損益表 中。 原始取得 之交易成本,應納入原始取得成本之中 。
容易被投機取巧的 AFS 由於 AFS 將公允價值的變動先暫時放進 其他綜合損益,等 到處分時再予以重分類至損益表中。有時會造成企業投機取 巧,產生 gain trading, loss hiding 的現象。所以IASB預計在 2015年 IFRS 9 開始適用後取消AFS 這個類別。 金管會在金融檢查時,曾發現部分壽險公司將放在備供出售 (AFS) 而非供交易部位 (TS) 的股票,透過短線進出、甚至以賣出後又買回等同數量 的方式,讓備供出售部位保持不變,但損益 表卻有處分利益的奇怪現象。金管會已要求 這些壽險業者重編報表。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復興公司有下列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資訊如下: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復興公司有下列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資訊如下: (1) 於 ×1 年 12 月 1 日,以每股 $80 買入台積電股票 1,000 股,手續費 $200,共支付$80,200。 (2) ×1 年 12 月 31 日,台積電收盤價為 $70。 (3) ×2 年 7 月 15 日,收到現金股利每股 $3,股票股利 10%。 (4) ×2 年 12 月 31 日,台積電收盤價為 $82。 (5) ×3 年 3 月 1 日,將台積電持股全數出售,扣除手續費之後,得款 $87,000。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1/12 /1 ,買入台積電股票1000股,共支付$80,200。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80,200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解析 ×1/12 /1 ,買入台積電股票1000股,共支付$80,200。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80,200 現金 80,200 (2) ×1/12/31,台積電收盤價為 $7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10,2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10,200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解析 (3) ×2/7/15收到現金股利合計 $3,000。股票股利10%。 現金 3,000 股利收入 3,000 (4) ×2/12/31台積電收盤價為$82。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20,2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20,200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3/3/1將台積電持股全數出售,扣除手續費之後得款 $87,000。 釋例10-7 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解析 ×3/3/1將台積電持股全數出售,扣除手續費之後得款 $87,0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3,2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3,200 現金 87,000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80,2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6,8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6,800 處分金融資產利益 6,800
買回權及賣回權與風險及報酬移轉之關係 金融資產在移轉時,若同時也伴隨著買回權或賣回權時,則該金融資產的風險及報酬是否移轉了嗎?IAS39 規定有下 列三種可能情況: 在移轉時,買回權或賣回權係以深價外之行使價格發行,此時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已經移轉。 在移轉時,買回權或賣回權係以深價內行使價格發行,此時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仍然保留。 在移轉時,買回權或賣回權既非以深價外,也非以深價內之行使價格發行,此時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並非已經移轉,也並非完全保留。因此,需要再進一步去考量企業是否依然保有控制,以決定其除列之會計處理。
10.3.3 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 企業投資無活絡市場的股票時,例如非上市非上 櫃公司之股票及與其 相關之認股權,若其公允價 值合理估計數之變異區間並非很小,且無法合理 評估不同估計之機率時,企業無法以公允價值衡 量該權益工具,企業得採用取得之成本作為公允 價值之替代衡量基礎。 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 通常分類為備供出售 (AFS) 之投資,但亦得將其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FV-PL) 之投資。
釋例10-8 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 復興公司有下列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公司將其 分類為備供出售投資,相關資訊如下: 釋例10-8 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 復興公司有下列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公司將其 分類為備供出售投資,相關資訊如下: 於 ×1 年 7 月 1 日,以每股 $10 買入航海王公司 2,000 股,手續費$500,共支付 $20,500。 (2) ×2 年 7 月 15 日,收到現金股利每股 $0.8。 ×3 年 3 月 1 日,將航海王持股全數出售,扣除手續費之 後,得款 $18,000。
釋例10-8 採成本衡量之股票投資 解析 (1)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20,500 現金 20,500 (2) 現金 1,600 股利收入 1,600 (3)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2,5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2,500 現金 18,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2,500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20,500 處分金融資產損失 2,5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2,500
10.4 減損、減損迴轉及重分類 企業投資股票或債券之後,若有下列證據顯示該金融資產 可能有減損,企業應於損益表中認列減損損失: 10.4 減損、減損迴轉及重分類 企業投資股票或債券之後,若有下列證據顯示該金融資產 可能有減損,企業應於損益表中認列減損損失: 1. 金融資產發行人 ( 以下簡稱發行人 ) 發生顯著財務困難。 2. 發行人已發生違約之情事。 3. 債權人因經濟或法律因素考量,對發生財務困難之債務人讓步。 4. 發行人很有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整。 5. 由於發行人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絡市場中繼續交 易。 6. 依一組金融資產過去之回收經驗顯示無法收回所有到期本金及利 息等金額。 7. 發行人因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等因素之不利改變,重大影響 其經營環境,使權益證券之持有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 權益證券之公允價值發生持久性或大幅下跌。 發行人之信用等級下降本身未必是減損之證明,但應與其 他資 訊同時考量。
10.4 減損、減損迴轉及重分類 只有當企業採用攤銷後成本法及備供出售時,才會有減損及是否要迴轉的議題產生。金融資產之減損及迴轉會計處理彙表如下: 表10.3 金融資產之減損及迴轉 金融資產所採用之 會計方法類別 減損損失之衡量基礎 (損益表認列) 損失之迴轉 攤銷後成本法 ● 持有至到期日(HTM) ● 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以原始認列時之有效利率衡 量現值。 只有債券:可迴轉於損益表 中,認列迴轉利益。惟不得 超過假使從未減損時,應有 之攤銷後成本之餘額。 備供出售 (AFS) 減損時之可回收金額 ( 債券 ) 或公允價值 ( 股票 )。 債券:可迴轉於損益表中, 認列迴轉利益。股票:不得 迴轉於損益表中,只可將漲 回金額列入其他權益。
10.4.1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企業對其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應認列減損損失。 10.4.1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企業對其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應認列減損損失。 減損金額為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其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後現值之間的差額。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應直接或藉由備抵帳戶 ( 累計減損 ) 調降之,減損金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認列減損損失後, 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而該減少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 有關,則先前認列之金融資產減損金額可以迴轉,但迴轉不得使金融資產帳面金額大於從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 採用攤銷後成本法之金融資產若已認列減損,則後續利息收入之認列,應以原始有效利率計算。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在攤銷後成本法下,應採用原始有效利率去認列減損的原因,在於攤銷後成本係採歷史成本的會計方法,若採用現時(減損時)利率,會變成公允價值衡量,與原先使用假設不同。而只調整未來現金流量,也可避免風險重複調整。 攤銷後成本法下之減損迴轉,有一個迴轉的上限:從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是一個合理性的上限。假設在從未認列減損情況下債券之攤銷後成本只有 $105,迴轉之後的帳面金額若超過 $105 是不符合攤銷後成本法之精神,所以最高只能迴轉到上限 $105。
釋例10-9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以 $7,513 ( 含交易成本 ) 買入宏達公司 3 年期、面額 $10,000 的零息債券,到期日為 ×3 年 12 月 31 日,原始有效利率為 10%。復興公司將其視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宏達公司於 ×1 年 12 月 31 日出現財務危機,復興公司評估該債券已發生減損,預計到期時只能回收 $6,000。復興公司採用備抵法處理減損。 於 ×2 年 12 月 31 日,宏達公司財務有出現轉機,復興公司評估該債券減損已有迴轉,預計到期時能回收 $9,000。 於 ×3 年 12 月 31 日也實際收到 $9,000。 試作:復興公司相關分錄。
釋例10-9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1) ×1/1/1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7,513 現金 7,513 (2) 釋例10-9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1) ×1/1/1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7,513 現金 7,513 (2) ×1/12/31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751 利息收入 751 ×1/12/31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3,305 累計減損─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3,305
釋例10-9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3) 認列第二年的利息收入$496 ( = $4,959 × 10%),分錄如下: ×2/12/31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8,264 × 10%) 826 利息收入 496 累計減損─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826 − $496) 330 可回收金額 $8,182 並未超過從未認列減損情況下之攤銷後成本 $9,091,所以 $2,727可全數迴轉認列利益: ×2/12/31 累計減損─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2,727 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2,727
釋例10-9 攤銷後成本法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4) 認列第三年的利息收入 $818 ( = $8,182 × 10%),再作收到 $9,000 之分錄。 ×3/12/31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9,091 × 10%) 909 利息收入 818 累計減損─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909 − $818) 91 ×3/12/31 現金 9,000 累計減損─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 1,000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10,000
10.4.2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認列備供出售投資之減損損失時,應將列為其他權益調整項目之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評價損失金額轉列為當期損益,其減損金額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取得成本 ( 減已回收之本金及調整攤銷 額 ) 與當時公允價值 ( 對股票而言 ) 或可回收金額 ( 對債券而言 ) 間之差額,再減除該金融資產曾列入損益之減損金額後之餘額。
10.4.2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認列備供出售投資之減損損失時,應將列為其他權 益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 10.4.2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認列備供出售投資之減損損失時,應將列為其他權 益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 備供出售股票投資之減損減少金額不得認列為當期損益,而應認列為其他權益之調整項目; 備供出售債券投資之減損金額減少若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應予迴轉並認列為當期利益。 備供出售債券投資若已認列減損,則後續利息收入 之認列,應以衡量減損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 所採用之折現率計算。
釋例10-10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以 $50,000 ( 含交易成本 ) 買入柯達公司股票 4,000 股; 也以 $100,000 ( 含交易成本 ) 買入柯達的公司債,面額 $100,000,票面利率及有效利率均 為 5%,每年 12 月 31 日付息一次,到期日為 ×9 年 12 月 31 日。復興公司將前述投資均 分類為備供出售 (AFS)。×1年底,復興公司收到柯達公司債 $5,000 利息,公司債市價仍 為 $100,000。但柯達股價跌到每股 $10。 ×2 年底,復興公司收到柯達公司債 $5,000 利息,但柯達公司因業績不佳向法院申 請重整,股價重挫到每股 $3,公司債市價也跌到 $70,000。復興公司預期公司債未來每期 可收到 $2,000 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80,000,當時公司債的有效利率為 10%。
釋例10-10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3 年底,復興公司實際收到柯達公司債 $2,000 利息, 但柯達公司順利完成重整,並恢復正常營運,股價回升到每 股 $7,公司債市價也回升到 $90,000。 試作復興公司之相關分錄。
釋例10-10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1) ×1/1/1以 $50,000 ( 含交易成本 ) 買入柯達公司股票 4,000 股; 也以 $100,000 ( 含交易成本 ) 買入柯達的公司債。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50,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00,000 現金 150,000 (2) ×1年底,收到公司債$5,000利息,公司債市價仍為$100,000。 但股價跌到每股$10,總共下跌$10,000 [ = $50,000 – ( $10 × 4,000)]。 現金 5,000 利息收入 5,0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10,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10,000
釋例10-10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3) ×2 年底,復興公司收到公司債$5,000 利息,但柯達公司因申 請重整,股價重挫到每股$3。同樣地,公司債市價也跌到 $70,000。×2 年底應作相關減損之會計處理。 收到利息: 現金 5,000 利息收入 5,000 AFS 股票之減損: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28,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28,000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38,0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38,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38,000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38,000
釋例10-10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AFS 債券之減損: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30,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30,000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30,0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30,000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30,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30,000
釋例10-10 備供出售之減損及迴轉 解析 ×3 年底,復興公司實際收到公司債 $2,000 利息,柯達公司完成重整, 恢復正常營運,股價由每股 $3 回升到 $7,公司債市價從 $70,000 回升到$90,000。 收到利息: 現金 2,000 利息收入 2,000 AFS 股票價格減損後之回升: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股票 16,0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16,000 AFS 債券減損之迴轉: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20,000 金融資產減損迴轉利益 20,000
10.4.3 重分類 重分類係指將同一金融資產從一個類別 ( 如持有供交易 ) 重新分類到其他類別 ( 如持有至到期日 )。圖 10-2 彙總 目前各類金融資產之間是否得以重分類。 圖 10.2 重分類的會計方法
10.4.3 重分類 不論是何種類別金融資產 ( 攤銷後成本、備供出售、透過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IASB 若允許進行重分類時,重分類會計處理的 基本步驟如下: 先用原方法處理,以取得重分類時之原帳面金額。 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新方法之帳面金額。 重分類時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的差額,按新方法的精神去處理。
10.4.3 重分類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企業若將原來持有供交易之投資 (TS) 重分類為備供出售之投資(AFS) 時,應按下列程序: 1. 先用持有供交易目的之方法,取得重分類時之原帳面金額。 2. 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備供出售投資之帳面金額。 3. 因為兩者皆用公允價值衡量,所以重分類時不會有公允價值與原 帳面金額的差額。未來公允價值之變動依備供出售方法的精神, 將其列為其他權益下的「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
釋例10-11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持有統一證券公司股票 1,000 股,每股市價 $16 ( 原始成本 為 $13)。復興公司將其列為持 有供交易之投資。於 ×1 年 7 月 1 日統一證券股價下跌至 $11 , 復興公司決定將其重分類為備供出售之投資。於 ×1 年 12 月 31 日統一證券股價上漲至 $12。 試作: 復興公司 ×1 年 7 月 1 日之分錄 ×1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
釋例10-11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解析 (1) 復興公司 ×1/7/1 日將股票投資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首先 應依原方法 認列 1/1至7/1之公允價值變動於損益中,再 將其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持有供交易投資之評價損失─股票 5,000 持有供交易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5,000 備供出售之投資─股票 ($11 × 1,000) 11,000 持有供交易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2,000 持有供交易之投資─股票 ($13 × 1,000) 13,000
釋例10-11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解析 (2) 於 ×1/12/31統一證券股價上漲至$12,復興公司應認列上 漲利益 $1,000 於其他權益中: 備供出售投資之評價調整─股票 1,000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股票 1,000
10.4.3 重分類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企業若將原來持有供交易之投資 (TS) 重分類為攤 銷後成本之投 資時,應按下列程序: 10.4.3 重分類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企業若將原來持有供交易之投資 (TS) 重分類為攤 銷後成本之投 資時,應按下列程序: 1. 先用持有供交易之方法,以取得重分類時之原帳面金額。 2. 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攤銷後成本投資之帳面金額。 3. 重分類時不會有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的差額。重分類時之公允 價值與面額間之差額,於未來期間按重分類時的有效利率攤銷折 溢價。
釋例10-12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復興公司於 ×2 年 1 月 1 日,將持有供交易之債券投資 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該債券還有 3 年到期、面額 為 $10,000、票面利率為 5%、每年 12 月 31 日付息,重分類 時帳面金額 $8,319 ( 持有供交易投資之評價調整為貸方餘額 $1,681)、重分類時之有效利 率為 12%。 試作: (1) 復興公司 ×2 年 1 月 1 日之分錄 (2) ×2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
釋例10-12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解析 (1) ×2/1/1,將持有供交易之債券投資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 日,以當日之公允價 值 $8,319 作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 帳面金額。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8,319 持有供交易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 1,681 持有供交易之投資─債券 10,000
釋例10-12 持有供交易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解析 (2) ×2/12/31之分錄,認列利息收入 $998 ( = $8,319 × 12%)。 現金 ($10,000 × 5%) 500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998 – $500) 498 利息收入 998
10.4.3 重分類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債券由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此時企業 應以按下列步驟進行: 10.4.3 重分類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債券由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此時企業 應以按下列步驟進行: 1. 先用備供出售方法,取得重分類時之原帳面金額。 2. 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攤銷後成本法之帳面金額。 3. 原先依照備供出售方法下,直接列入其他權益的「備供出售未實 現損益─債券」應於剩餘的持有期間內攤銷為當期損益。另外, 新攤銷後成本 ( 即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 ) 與到期金額之間的差額 亦應於剩餘持有期間內攤銷。
釋例10-13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復興公司於 ×6 年 1 月 1 日,將帳面金額 $9,600 的備供 出售債券投資 ( 包括依原始 有效利率攤銷後之成本 $11,000 及「備供出售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貸方餘額 $1,400) 重分 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重分類時公允價值亦為 $9,600。該 債券面額 $10,000、票面利率 10%、還有 4 年到期。為簡化 起見,假定復興公司採用直線法攤銷債券折溢價。 試作: 復興公司 ×6 年 1 月 1 日重分類所需之分錄 ×6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
釋例10-13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6/1/1,復興公司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攤銷後成本法之帳面金額。 釋例10-13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解析 ×6/1/1,復興公司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攤銷後成本法之帳面金額。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9,600 備供出售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 1,4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1,000 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未實現損益 1,400 備供出售未實現損益─債券 1,400 上述分錄之後,復興公司 ×6 年 1 月 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之表達如下:
釋例10-13 備供出售重分類為攤銷後成本 解析 ×6/12/31,認列該年度之利息收入,並將「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 日之未實現損益」的借方餘額於持有之剩餘期間內攤銷為當期 損益。另外,新攤銷後成本與到期金額間的差額亦應於持有之 剩餘期間攤銷。 現金 ($10,000 × 10%) 1,000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400/4) 100 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未實現損益 ($1,400/4) 350 利息收入 ($1,000 + $100 – $350) 750 上述分錄之後,復興公司 ×6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之表達如下:
10.4.3 重分類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債券的會計處理方法由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 出售時,企業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0.4.3 重分類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債券的會計處理方法由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 出售時,企業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 先用攤銷後成本法,取得重分類時之原帳面金額。 2. 以重分類時之公允價值作為新方法之帳面金額。 3. 至於重分類時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的差額,因為新方法是備供 出售,有差額必須先作為其他權益項下,俟將來除列時再將其轉 列當期損益。
釋例10-14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復興公司於 ×6 年 1 月 1 日,將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持 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 ( 面 額 $10,000、帳面金額為 $10,787、 還有 3 年到期、每年 12 月 31 日付息一次、票面利率10%、 原始有效利率為 7%) 重分類為備供出售投資,重分類時公允 價值為 $11,980。 試作: 復興公司 ×6 年 1 月 1 日重分類所需之分錄 ×6 年 12 月 31 日之分錄。債券的公允價值為 $11,500。
釋例10-14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0,787 釋例10-14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解析 ×6/1/1將帳面金額 $10,787 的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重分類為 備供出售,以重分類時的公允價值 $11,980 作為備供出售的新 帳面金額,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的差額 $1,193 ,列為其他 權益下之「重分類為備供出售未實現損益」。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0,787 備供出售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 1,193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10,787 重分類為備供出售未實價損益 1,193 上述分錄之後,復興公司 ×6 年 1 月 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之表達如下:
釋例10-14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上述分錄之後,復興公司 ×6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之表達如下: 釋例10-14 攤銷後成本重分類為備供出售 解析 ×6/12/31,先攤銷折溢價後,再將帳面金額 調至公允價值,當 日債券的公允價值為 $11,500。「重分類為備供出售未實現損益 」 的餘額 $1,193 在出售之前不作任何調整。 現金 ($10,000 × 10%) 1,000 利息收入 ($10,787 × 7%) 755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245 備供出售未實現損益─債券 ($1,193 – $958) 235 備供出售投資之評價調整─債券 235 上述分錄之後,復興公司 ×6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之表達如下:
10.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權益法 (equity method) 係指原始投資時先依成本 ( 含交易成本 ) 認列,之後被投資公司的權益 ( 淨 資產 ) 如有變動,投資公司依其 持股比率認列可 享有之被投資公司權益 ( 淨資產 ) 份額之變動。 投資公司的「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資產科目與被 投資公 司的權益產生連動,同時投資公司也依其 所享有之被投資公司的損 益份額認列投資損益。
10.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 公司 ( 關聯企業或聯合控制個體 ) 藉由權益法產生亦步亦趨的連動關係,如圖 10-3 所示。 10.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 公司 ( 關聯企業或聯合控制個體 ) 藉由權益法產生亦步亦趨的連動關係,如圖 10-3 所示。 圖10.3 權益法產生亦步亦趨的連動關係
釋例10-1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無差額 ) 釋例10-1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無差額 )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與他人共同創立魯夫公司。 復興公司投資 $300,000 以取 得魯夫公司 30% 的股權,並具 有重大影響力。 魯夫公司 ×1 年的本期淨利為 $50,000。 魯夫公司 ×2 年 4 月 1 日宣告並發放現金股利 $30,000。 魯夫公司 ×2 年的本期淨損為 $20,000,但魯夫公司之備供出 售股票投資有未實現評價 利益增加了 $40,000。 試作復興公司採用權益法之相關分錄。
釋例10-1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無差額 ) 解析 釋例10-1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無差額 ) (1) ×1/1/1以 $300,000 取得關聯企業魯夫公司 30% 的股權, 並取得重大影響力。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300,000 現金 300,000 (2) 關聯企業 ×1 年的本期淨利為 $50,000,復興公司可認列 $15,00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5,000 採用權益法利益之份額 15,000 (3) ×2/4/1關 聯企業宣告並發放現金股利 $30,000。 現金 9,00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9,000
釋例10-1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無差額 ) 解析 釋例10-1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無差額 ) 關聯企業 ×2 年的本期淨損為 $20,000,但關聯企業之備 供出售股票投資有未實現評價利益增加了 $40,000,因此 復興公司應認列 $6,000 ( = $20,000 × 30%) 的「採用權益 法損失之份額」,並相對減少「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另外,復興公司亦應增加認列「採 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 之其他權益份額」$12,000 ( = $40,000 × 30%),並相對增 加「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 採用權益法損失之份額 6,00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6,00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2,00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之其他權益份額 12,000
10.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若投資成本與當 時可享有被投資公司權益的份額 (股 權淨值 ) 有差額時,應分析差異產生之原因並予以適 當處理,如果投資成本大於股權淨值時, 其處理方法 如下: (1) 如係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自取得之年度起, 依其估計剩餘經濟年限分年攤銷。 (2) 如係商譽而產生者,則不攤銷。 (3) 如確定係因資產之帳面金額高於或低於公允價值所發生者,則 於高估或低估情形消失時,將其相關之未攤銷差額一次沖銷。 反之,若投資成本小於股權淨值時,兩者之差額應視 為廉價購買利 益 (bargain purchase gain),於購買取得 股權時將廉價購買利益認列 為當期利益。
釋例10-1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有差額 ) 釋例10-1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有差額 ) 復興公司於 ×6 年 1 月 1 日以 $8,500 買進索隆公司 25% 的股 權,索隆公司的淨資產 為 $30,000,所以復興公司購入時所享有的 股權淨值為 $7,500,與投資成本之間有 $1,000 的差額。經過分析 產生該差異 $1,000 之原因,發現係因為索隆公司的股權淨值中: (1) 土地低估 $300 (2) 折舊性資產低估 $600,經濟年限還有 10 年 (3) 有未入帳商譽 $100 ×6 年 6 月 30 日,索隆公司共發放 $500 現金股利。 ×6 年12 月 31 日,索隆公司本期淨利為 $2,800 ( 包括停業單位損 失 $400)。 試作復興公司採用權益法之相關分錄。
釋例10-1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有差額 ) 解析 釋例10-1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有差額 ) ×6/1/1以 $8,500 買進索隆公司 25% 的股權。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8,500 現金 8,500 (2) ×6/6/30領到索隆公司 $125 ( = $500 × 25%) 現金股利。 現金 125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25
釋例10-1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有差額 ) 解析 釋例10-16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間有差額 ) ×6/12/ 31索隆公司本期淨利為 $2,800 ( 包括停業單位損失 $400),故復興公司應享有本期繼續營業單位淨利及停業單位損失之份額分別為利益 $800 及損失 $10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700 停業單位損失 100 採用權益法利益之份額 800 ×6/12/31因為取得股權時,索隆公司折舊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帳面金額,所以應攤銷對索隆公司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 $60 ( = $600 ÷ 10 年 ),以免高估採用權益法所認列的投資收益。 採用權益法利益之份額 6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60
附錄 A 衍生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衍生工具 (derivatives) 係指同時具有下列三項特性 之金融工具: (1)其價值之變動係反映特定變數 ( 亦稱為標的,) 之變動,例如 利率、匯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信用等級、信用指數、價格指 數、費率指數或其他變數之變動。 (2) 相對於對市場情況之變動有類似反應之其他類型合約,僅須小額之原 始淨投資者或原始淨投資金額為零。 (3) 於未來日期交割。
附錄 A 衍生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衍生工具大約可分成兩大類: 第一類 選擇權類別,亦即一方有權利、另一方 第一類 選擇權類別,亦即一方有權利、另一方 有義務,如選擇權 (option)及交換選擇 權 (swaption) 等。 第 二 類 非 選 擇 權 類 別, 亦 即 雙 方 同 時 擁 有 權 利 及 義 務, 例 如 期 貨(futures) 、遠匯 (forwards) 及交換 (swaps) 等。
附錄 A 衍生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企業操作衍生工具通常有兩種動 機 : 投機及避險 。對 於投機 之衍生工具操作,會計準則採用了透明度最高的方式來處理衍生工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其視為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霸菱案 英國霸菱銀行一位衍生工具交易員-李森,為了追求個人 績效,私下進行未授權之衍生工具交易。 英國霸菱銀行一位衍生工具交易員-李森,為了追求個人 績效,私下進行未授權之衍生工具交易。 1995 年時,他偷偷進行日經指數交易選擇權交易,由於 李森係採出售選擇權方式,意圖賺取小額的權利 金收入,但 因為日本神戶發生大地震,造成日經指數亦重挫,使得該交 易蒙受巨額損失高達14億美元,使得霸菱銀行宣告破產,最 後以 1 英鎊的象徵性價格出售給荷蘭的 ING 集團。
AIG 的信用違約交換交易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主要引爆點,在於因美國利率處於低檔,使得持有房地產的成本下降,造成美國的房地產不理性的上漲。房價高估,造成許多原來信用不佳的購屋人, 能夠向銀行取得資金,產生許多次級房貨。 美國銀行將這些次級房貸轉售出去,由其他金融機構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方式,將這些次級房貸包裝成 MBS,為了提升這 些 MBS 的可銷售性,他們不約而同找來保險公司如AIG進行信用違約交換。 不幸地,美國全國的房貸違約率高達 20% 以上,造成AIG 大幅虧損,而且牽連甚多。不僅雷曼兄弟證券倒閉,AIG 也因此將臺灣的南山人壽轉售出去。
釋例10A-1 非避險衍生工具之會計處理 復興公司 ( 持有人 ) 忠孝公司 ( 發行人 ) ×1 /12/5 復興公司向忠孝公司買入台積電 1,000 個單位的買權,履約 價格為 $80,當日台積電的股價為 $78,×2 年 1 月 15 日到期。台積電買權的市價為 $2.5。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2,500 現金 2,500 現金 2,5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選擇權 2,500 ×1/12/31 ,台積電的股價為 $86,台積電買權之市價為 $7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4,5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之利益 ─選擇權 4,5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之損失 ─選擇權 4,5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選擇權 4,500 ×2 /1/15,台積電的股價為 $81,台積電買權之市價為 $1,雙方淨額結算,忠孝公司支付 $1,000 給復興公司。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之損失 ─選擇權 6,000 現金 1,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7,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選擇權 7,000 現金 1,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之利益 ─選擇權 6,000
附錄 B 混合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混合工具包含非衍生工具之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工具。 附加於金融工具之衍生工具,若依合約得 單獨移轉,或其 交易對方與該金融工具之交易對方不同者,則非屬嵌入式 衍生工具,而係單獨之衍生工具,例如附可離公司債中可單 獨分離交易的 認股權 。 單獨之衍生工具 ( 例如持有認股權 ) 必須視為持有供交易之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須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若將衍生工具嵌入於主契約之中 ( 例如將認股權嵌入於公司 債之中,形成可轉換 公司債 ),此時持有的嵌入式衍生工具 在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如圖10B-1), 應與主契約拆解 ,分別認列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負債
附錄 B 混合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圖 10B.1 混合工具是否須拆解之判斷流程
附錄 B 混合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分離嵌入式衍生工具 嵌入式選擇權衍生工具與主契約分別認列時,應先決定嵌入式選擇權衍生工具應有之公允價 值。
附錄 B 混合工具定義及會計處理 分離嵌入式衍生工具 嵌入式非選擇權衍生性工具 ( 例如嵌入式遠期合約或交換 ) 與主契約 分別認列時,宜以合約明定或隱含之實質條款衡量,而使其原始認列之公 允價值為零。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以 $102,000 ( 不含交易成本 $1,020) 買入台塑公司所發行的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該可轉換公司 債之相關條件如下: ►面額 $100,000、無票面利率、×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 復興公司得於 ×2 年 12 月 31 日將該公司債以 $109,000 賣回給台塑公司,逾期該賣回權會消失。 ► 復興公司亦得於 ×3 年 12 月 31 日前,以每股 $100 轉換成台塑公司股票 ( 可轉換 1,000股 )。 經評價之結果,嵌入式之賣回權及轉換權衍生工具資產的公 允價值為 $8,000。復興 公司將主契約視為備供出售之債券投資。 ×1 年 12 月 31 日,整個可轉換公司債市價為 $108,000,嵌入式之賣回權 及轉換權資產公 允價值評估為 $12,000。 ×2 年 12 月 31 日,整個可轉換公司債市價為 $109,000,嵌入式之賣回權 及轉換權資產公 允價值評估為 $10,000。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情況一:復興公司於 ×2年12月31日將整個可轉換公司債賣回 給台塑公司, 得款$109,000。 情況二:復興公司於 ×3 年 12 月 31 日,整個可轉換公司債 市價為 $130,000,嵌入式之 賣回權及轉換權資產公 允價值評估為 $30,000,轉換成台塑公司股票 1,000 股 ( 也視為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台塑公司當日股 價為 $130。 試作復興公司相關分錄。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此一混合工具包括三個金融工具:(a) 3 年期零息公司債 ;(b) 嵌入式賣回權資產;及 (c) 嵌入式轉換權資產。主 契約與嵌入式衍生工具兩者經濟特性不同,所以兩者應 該拆解分別認列。主契約採用備供出售 (AFS),而嵌入式 衍生工具則視為持有供交易 (TS)。 雖然有兩個嵌入式衍生工具,但兩者有關聯 ( 如果行使賣回權,轉換權會消失; 反之亦然 ),所以應視為單一的複合嵌入式衍生工具,不必再繼續拆解各項嵌入式衍生工具。因為嵌入式衍生工具係屬選擇權類別,應先決定其公允價值$8,000,然後再決定主契約的公允價值 $94,000 ( = $102,000 − $8,000)。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X1/1/1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94,940 持有供交易投資─選擇權 8,000 手續費 80 現金 103,020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1 年 12 月 31 日,整個可轉換公司債市價為 $108,000,嵌入式之賣回權及轉換權資 產公允價值評估為 $12,000,故主契約的公允價值為 $96,000 。因主契約係為 AFS,應先攤銷折價後,再將其調整至公允價值。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主契約: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658 利息收入 1,658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96,598 – $96,000) 598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598 嵌入式衍生工具: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12,000 − $8,000) 4,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之利益─選擇權 4,000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2 年 12 月 31 日,整個可轉換公司債市價為 $109,000,嵌入式之賣回權及轉換權資產公允價值評估為 $10,000,故主契約的公允價值為 $99,000。 主契約: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686 利息收入 1,686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1,314 *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1,314 *[($99,000 − $98,284) + $598) 嵌入式衍生工具: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之損失─選擇權 2,000 *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2,000 * ($12,000 − $10,000)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情況一:復興公司於 ×2 年 12 月 31 日將整個可轉換公司 債賣回給台塑公司,得款$109,000。復興公司應作下列賣 回之分錄: 現金 109,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10,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98,284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716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716 處分金融資產利益 716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情況二:復興公司於 ×3 年 12 月 31 日,整個可轉換公司 債市價為 $130,000,嵌入式之賣回權及轉換權資產公允 價值評估為 $30,000,轉換成台塑公司股票 1,000 股 ( 也 視為備供出售之股票投資 ),台塑公司當日股價為 $130。 主契約: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716 利息收入 1,716 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債券 ($716 − $0) 716 備供出售投資評價調整─債券 716
釋例10B-1 買入混合工具──附賣回權之可轉換公司債 解析 嵌入式衍生工具: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30,000 − $10,000) 20,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之利益─選擇權 20,000 轉換之分錄: 備供出售投資─股票 130,000 備供出售投資─債券 100,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選擇權 30,000
釋例10B-2 買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非混合工具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以 $102,000 ( 不含交易成本 $1,020) 買入南亞公司當日剛 發行的附可分離認股權的公司債,該可分離的認股權未來可與南亞公司債分開,個別自由進行買賣。復興公司在買入當時,經評價結果:認股權的公允價值 為 $7,000,公司債的公允價值為 $96,000,兩者合計金額大於買入成本 ($102,000)。 南亞公司債的面額 $100,000,票面利率 5%,每年 12 月 31 日付息一次,×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復興公司有意圖及能力將南亞公司債持有至到期日,故將其分類為持有至到期 日之投資。 認股權的期限為 3 年,得以每股 $100,認購南亞股票 1,000 股。 ×1 年 12 月 31 日,認股權的公允價值為 $12,000。 ×2 年 12 月 31 日,復興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認購南亞股票 1,000 股。當時南亞的股 價為每股 $115。復興公司將該南亞股票分類為交易目的之股票投資。 試作復興公司相關分錄。
釋例10B-2 買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非混合工具 解析 復興公司於 ×1 年 1 月 1 日以 $102,000 ( 不含交易成本 $1,020) 買入南亞公司所發行 的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因為認股權可與公司債個別買賣,所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不是混合 工具,而是兩個各自獨立的金融資產──公司債及認股權。認股權是衍生工具資產,所以復興公司只能將其視為持有供 交易投資 (TS),而復興公司對公司債則有選擇會計處理方法的機會,因為復興公司 有意圖及能力,故將該公司債視為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於買入時,雖然經評價結果:認股權的公允價值為 $7,000,公司債的公允價值 為 $96,000,兩者合計金額 $103,000,但是復興公司只支付 $102,000,因為認股權係屬選擇權類別,應先決定其公允價值 $7,000 為認定之公允價值 *,然後再決定公司債的認定之公允價值 $95,000 ( = $102,000 − $7,000)。
釋例10B-2 買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非混合工具 解析 X1/1/1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95,95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認股權 7,000 手續費 70 現金 103,020
釋例10B-2 買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非混合工具 解析 (2) ×1 年 12 月 31 日,認股權的公允價值為 $12,000。 認股權: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認股權 ($12,000 − $7,000) 5,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之利益─認股權 5,000 公司債: 現金 ($100,000 × 5%) 5,000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6,266 – $5,000) 1,266 利息收入 ($95,950 × 6.53%) 6,266
釋例10B-2 買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非混合工具 解析 ×2 年 12 月 31 日,復興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以每股 $100 認購 1,000 股,當時南 亞的股價為每股 $115。復興公司將該南亞股票分類為交易目的之股票投資。 認股權: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認股權 3,000 持有供交金融資產之利益─認股權 3,000 認購之分錄: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股票 ($115 × 1,000) 115,000 現金 ($100 × 1,000) 100,000 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認股權 15,000 公司債: 現金 ($100,000 × 5%) 5,000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1,348 利息收入 6,348
IFRS 依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決定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 從比較釋例 10B-1 (買入混合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及釋例 10B-2 (買入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非混合工具 ),可以看出兩者雖然法律形式有所不同,可轉換公司債將轉換權及公司債綁在一起,要求須同時買入或賣出;而附可分離認股權之公司債雖可將認股 權及公司債分別出售,但是兩者經濟實質並無明顯不同,所以會計處理必須一致。
附錄 C IFRS9 金融工具之衡量及分類 2008 年的金融海嘯,對於全球的經濟產生了重大的負 面影響。 會計準則 ( 包括 IFRS) 也成為被檢討的對象 。 主要有兩個批評: 採用公允價值,造成金融工具下跌的惡性循環。 有人批評有關於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過於複雜、減損採用已發生損 失模式 (incurred loss model) 過於緩慢,因此需要修改相關會計準則。 IASB 為了 (1) 提高財務報表之決策有用性; 及 (2) 減 少公報複雜程度,於 2009 年 11 月發布了第一階段的 IFRS9 。我國金管會 目前也決定採用 IFRS9,正式實 施日期仍有待金管會確定。
附錄 C IFRS9 金融工具之衡量及分類 IFRS9 目前僅適用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並不適用。IFRS9 只是 簡化原先 IAS39 之相關規定,變成更簡單。 IFRS9 有關金融資產之相關會計處理簡述如下: C.1 債券投資 IFRS9 原則上希望債券投資都採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V-PL), 除非債券投資能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才能採用攤銷後成本: 1. 企業營運模式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持有金融資產之目的。 2. 依金融資產合約條件所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僅有本金及依流通 在外本金所產生之利息。
附錄 C IFRS9 金融工具之衡量及分類 C.1 債券投資 採用攤銷後成本法之債券投資無須持有至到期日,得於到期前出售,但企業出售頻率並非不經常時 (more than infrequent) 時,企業應重新 評估其營運模式是否已有所改變。換言之,IFRS9 取消「褫奪 HTM 公權 3 年」之規定,但出售採攤銷後成本法債券投資之損益必須單獨表達,並提 供額外揭露。
附錄 C IFRS9 金融工具之衡量及分類 C.2 股票投資 IFRS9 原則上,也希望股票投資都採用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 (FV- PL)。除非在少數狀況下,例如策略性投 資,才採用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FV- OCI)。 股票投資若採用 FV-OCI 時,該法與備供出售 (AFS) 有一個很大的不同之處:AFS 在處分時,須將備供出售投資未實現損益重分類調整到損益表中,但是 FV- OCI 股票投資在處分時,不得將其他權益中的未實現損益重分類調整至損益表中,只能直接重分類至其他權益(如保留盈餘),以避免備供出售投資(AFS)gain trading、loss hiding 的弊端。
附錄 C IFRS9 金融工具之衡量及分類 C.3 衍生工具 C.4 混合工具 衍生工具之會計處理依然採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V-PL),沒有改變。 C.4 混合工具 只要主契約是 IFRS9 所規範之 金融資產時,不得拆解為主契約及嵌入式衍生性工具。亦即不是全部以攤 銷後成本處理,就是全部依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V-PL) 方式處理。 但是如果主契約是金融負債,例如企業發行可轉換公 司債時,仍須依IAS39 考量是否須拆解成主契約及嚴入式衍生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