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平: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目的: 希望: 1、理解相关法规、规范(规程) 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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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平: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目的: 希望: 1、理解相关法规、规范(规程) 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考试通过。 希望: 1、忘却部分现场习惯做法(部分做法无理论依据); 2、书上案例多理解; 3、习题案例提前给出答题要点。

质量控制大纲要求 了解:工程质量和质量控制的概念,利用合同进行质量控制,利用惯例进行质量控制;目标控制理论;安全监督与质量控制的关系。 熟悉:工程质量的特点,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样,建设工程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影响,质量控制点设置,建设工程新一轮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理旁站制度。 掌握:质量控制的原则,影响质量的因素,质量控制的统计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的各种方法;质量保修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原则 …………………………..….. P4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P6 习题及思考题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原则 1. 质量第一 2. 以人的建设行为为重 3. 质量以预防为主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原则 1. 质量第一 质量是一种客观存在,实现建筑的功能,没有质量也就失去了建筑工程的价值,所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始终应在把工程质量放在首要位置。 2. 以人的建设行为为重 人是工程质量的创造者,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起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感,提高质量意识,以人的自身工作行为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实现。 3. 质量以预防为主 根据“三倍定律”,在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减少或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和发展。

4. 坚持质量标准 施工合同、施工规范与验收标准是评定质量的依据,各种控制手段必须符合这些标准,达到合格的要求是监理控制质量的基本任务。 5. 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规范 要做到上述四个坚持,监理人员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遵守公正、科学、守法的职业规范,并落实到行动中,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尊重科学,秉公办事,以理服人,热情助人。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质量: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或“服务”~ 既是结果又是过程。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质量: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产品”或“服务”~ 既是结果又是过程。 “明确需要”~ 是指在合同、标准、规范、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文件中已经作出规定的需要; “隐含需要”~ 是指顾客或社会对产品、服务的期望,同时指那些人们公认的又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需要。 “特征”~ 是指质量外观特性; “特性”~ 是指事物特有的性质,是指事物特点的象征或标志。可以把“特征”和“特性”统称为质量特性。

六个特性: (1) 适用性 ~ 即功能,是指建筑产品适合使用的功能和程度,即为满足使用目的必须具备的技术特性。 (2) 耐久性 ~ 即寿命,是建筑产品能够保证功能要求的期限,是产品质量的时间特性。 (3) 可靠性 ~ 是指建筑产品在规定的寿命周期下保持规定功能的能力,是产品质量的内在特性。 (4) 安全性 ~ 是指建筑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是产品质量的保险特性。

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总和。 (5)经济性 ~ 是指建筑产品形成过程的生产费用(造价)和使用过程的维持费用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的成本特性。 (6)与环境的协调性 ~ 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是满足建设单位需要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产品质量好坏的具体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总和。

质量控制的依据:应能满足建筑产品形成过程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要求,为了使这种要求落实到实处,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或服务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它的目的在于,在质量形成过程中控制各个过程和工序,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达到规定要求。 主要有: ◆ 工程合同文件; ◆ 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 专业性法规、规范、规程;

设计文件: 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专业性法规、规范、规程:很多 工程合同文件: ◆ 施工合同协议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 标准、规范 ◆ 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 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设计文件: 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专业性法规、规范、规程:很多

第三节 质量控制的内容 质量控制的内容可分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又称事前控制。 施工过程阶段(事中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又称事中控制。 竣工验收阶段(事后控制):它是指对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控制,又称事后控制。

一、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一) 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一、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一) 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应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参加。当建设单位因某种原因,当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有关成员(如总监)主持时,通常也是可行的。 (二)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总包单位的资质已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阶段负责审查完毕,但进场后还必须将有关资质等资料递交项目监理机构备案。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的审查 (1) 审查总(分)包的质量保证体系 总(分)包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是承包商的自控体系、作为一种承诺。 ◆ 审核其人员是否已进场,是否与投标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是否与承担本工程要求的人员素质相一致。 ◆ 审核质量管理中质检员的素质,质检员应有上岗证,应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和深入现场、勤奋工作的劳动态度; ◆ 审核技术管理中的技术负责人的素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是否落实,质检制度中奖罚是否分明,工程承包制中数量和质量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等。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2) 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应着重审查: 1) 是否有针对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使主管的监理工程师满意。否则,主管监理工程师就不能在其审查表上签认。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总(分)包负责。 2) 保证质量措施是否落实。 3) 保证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严格审查其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承担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

4) 技术方案的先进性。 5) 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其开工日期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各施工环节之间的安排是否紧凑合理,在人、财、物的使用上是否优化。 6) 现场平面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已经充分发挥了施工机械的作用,是否已充分利用了场地面积,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经总(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四) 施工生产要素配置的审查 (1) 检验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见证取样工作应由有上岗证的见证员负责。 ◆原材料或构配件进场时,由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向见证员提供产品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 ◆见证员根据不同品种的材料或构配件按取样规定的标准取样,并封存编号。 ◆见证员参与送样测试,并向测试单位出示见证员证书和证书号。 ◆见证员参与取回测试报告,并对测试报告做好监理台账和对测试结果进行复查和统计分析。 ◆最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总(分)包上报报审表上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 永久性设备进场时,应由设备采购方主持,各方参加,检验时须查资料、看实物、抽样测试,并做好验收纪录,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等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移交设备安装单位入库保管,以备安装时使用。所有设备在验收时须出示出厂产品合格证和检测试验资料。 进口产品应由商检部门出示盖有红章的证明。 (3) “四新”的技术鉴定书必须是原件,以示其技术的可靠性。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在建设工程上推广“四新”,在有条件的工程上应积极响应。但对于“四新”,尚未形成规范和标准,人们一般并不熟悉,缺乏经验和把握,只能按技术鉴定书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

(4) 审核工程测量资料,应包括: 审核由承包商递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和标高传递、建筑物层高和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量观测等成果。 (5) 审核承包商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指大型机具如塔吊、井架、扒杆、双笼外用电梯、吊篮、脚手架、搅拌机、电焊机、对焊机等。 ◆主要性能是否满足施工实际需求; ◆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是否已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鉴定,并发给其使用许可证; ◆审核施工机具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五) 开工申请的审查 开工报告的审核应包括: 1、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已办妥; 2、开工日期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否则,应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3、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做到位,其相关的资料是否经审核和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已经审批; ◆工程用的材料、设备是否满足开工需要; ◆施工用的大型设备是否进场; ◆首道工序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批准; ◆施工测量资料是否经检查认可; ◆项目经理部成员及其有关证件; ◆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

二、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一) 工序质量验收 二、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一) 工序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强调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作为“指导思想”提出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着重做好三点: ① 做好工序的施工验收; 做好工序与工序间在施工中的相互配合和验收交接,上道工序未通过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③ 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检验批质量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纪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纪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凡工程质量未能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就称工程质量不合格。 (三) 工程变更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 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由总监组织专监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凡工程质量未能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就称工程质量不合格。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 (4)设计差错等;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影响; (8)使用不当。

2、常用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1)当工程质量问题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 (2)当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并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当某工序或分项工程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3、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按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 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一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4、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 (1) 质量事故现象 工程质量事故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 建筑结构倒塌、倾斜、渗水、漏水、错位、变形、开裂、破坏、强度严重不足、断面尺寸偏差过大等等。 (2) 质量事故原因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地质勘察原因; ◆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 ◆设计计算问题; ◆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施工和管理问题; ◆自然条件影响; ◆建筑结构使用问题等。

事故处理的目的: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3) 事故原因分析例示~自学 (4) 质量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的目的: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事故处理的资料: ◆ 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 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 材料测试报告;施工记录);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其内容: 事故情况;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事故评估;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对事故的意见和要求等。 事故处理方案。根据事故的性质不同: 修补处理、返工处理、不做处理等。

事故可不作处理的情况: ◆ 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 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认为可不作处理; ◆ 某些轻微的质量问题,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 ◆ 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

(5) 事故处理的结论~处理后通过检查验收作出结论 ◆ 事故已经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 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 经修补处理后,安全满足使用要求; ◆ 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 ◆ 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必须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 ◆ 事故检查报告; ◆ 事故原因分析; ◆ 事故处理依据; ◆ 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 ◆ 处理施工中各种原始记录资料; ◆ 检查验收记录; ◆ 事故结论等。

总监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质量事故发生前后监理人员的职责 ◆ 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 重大质量隐患~应通过总监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或复工指令前,宜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内容 审查的目的: 竣工资料应包括: (一) 竣工资料的审查 ◆ 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时有一份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三、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内容 (一) 竣工资料的审查 审查的目的: ◆ 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时有一份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 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有一份完整的档案; ◆ 为满足城建档案馆要求存档的档案资料。 竣工资料应包括: ◆ 审核承包商的竣工资料; ◆ 监理机构的监理档案; ◆ 建设单位的建设前期档案; ◆ 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档案。

(二) 竣工验收 1、验收条件 ◆ 已完成各项内容,并自检合格后提出了竣工验收报告; ◆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有规划、消防、环保等单位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有承包商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重视预验收 预验收的目的: ◆确保质量评估报告的正确性。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内容可以利用预验收至正式验收这一时间区段进行整改。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 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 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 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签署意见。 4、验收程序 (1) 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签署意见。 总监必须做到: ◆ 检查工程现场,查实工程是否已完工,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目标,现场是否已清理完毕,具备交工条件; ◆ 审核工程资料,包括: 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试验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等; ◆ 由总监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总监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作为总监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商的工程竣工报告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正式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向验收会议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预验收情况和对工程质量的评估)。

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在验收组中专门设一个小组,负责审阅资料后向验收会议汇报)。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一般分设土建小组、安装小组分别查验后向验收会议汇报)。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当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罚款。 5、对违规验收的处理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罚款。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使用的。 6、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内容包括: ◆ 工程概况。 ◆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工作方面的评价。 ◆ 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三)工程竣工备案~总监签《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1、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竣工报告、勘察检查报告、设计评估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6)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工程竣工备案要求 (7)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工程竣工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第四节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一、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1)对形成工程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内容或工序。 第四节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一、 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1)对形成工程质量起控制作用的内容或工序。 (2)施工中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率较高的内容或工序。 (3)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或工序。 (4) 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下,承包商对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内容或工序。 (5) 对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上有特殊要求的内容或工序。 二、 质量控制点设置的位置 (1)人的行为:在某些工序或操作重点应控制人的行为,避免人的失误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如高空作业、危险作业等等。 (2)物的状态:在某些工序或操作中,则应以物的状态作为控制的重点。如钢结构的焊接、深基坑工程的变形等。

(3) 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如预应力钢筋等。 (4) 关键操作 (5) 施工顺序 (6) 技术间歇 (7) 技术参数 (8) 常见的质量通病 (9)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10)质量不稳定、不合格率较高的工程产品: (11)特殊土地基和特种结构: (12)施工工法

第五节 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和定量分析方法 一、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一)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第五节 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和定量分析方法 一、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一)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1)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控制分包单位的质量。 (2)审批施工承包单位的开工申请书~检查、核实与控制其施工准备工作质量。 (3)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障。 (4)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确保工程质量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5)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反映工序施工质量的动态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 (6)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以确保和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 (7)审批有关工程变更、修改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及施工图纸的质量。 (8)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书,审批其应用申请报告,确保新技术应用的质量。 (9)审批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确保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处理的质量。 (10)审核与签署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指示或命令的书面文件,属要求强制性执行的文件。 (二)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件 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指示或命令的书面文件,属要求强制性执行的文件。 ◆ 承包人负有全面正确执行指令的责任; ◆ 监理工程师负有监督指令实施效果的责任; ◆ 非常慎用而严肃的管理手段; ◆ 各项指令都应是书面的或有文件记载方为有效,并作为技术文件资料存档。 ◆ 如因时间紧迫,也可以用口头指令的方式,但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补充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 指令文件一般均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方式下达,在监理指令中,开工指令、工程暂停指令及工程恢复施工指令也属指令文件。

(三)现场监督和检查 1、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开工前准备工作的质量,能否保证正常施工及工程施工质量。 (2)工序施工中的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主要是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操作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及时纪念和加以控制。 (3)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工程部位,还应在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督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质量。

旁站 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1)旁站与巡视 旁站 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旁站的部位或工序要根据工程特点,也应根据承包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水平及技术操作水平决定。 一般而言,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张拉过程及压浆、基础工程中的软基处理、复合地基施工(如搅拌桩、悬喷桩、粉喷桩)、路面工程的沥青拌和料摊铺、沉井过程、桩基的打桩过程、防水施工、隧道衬砌施工中超打挖部分的回填、边坡喷锚打锚杆等实施旁站。 巡视 是批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平行检验 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它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技术复核及复验工作中采用,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做出自己独立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质量监控工作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这也是进行质量监控的必要手段。 例如:未提交开工申请单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批准 不得开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验收单并予以质量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

支付控制权:对施工承包单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均需由总监审核签认支付证明书,没有总监签署的支付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进行支付工程款。 (五)利用支付手段 支付控制权:对施工承包单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均需由总监审核签认支付证明书,没有总监签署的支付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进行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之一就是工程质量要达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六) 几种专项质量控制要求 1、一房一验的规定 验收的内容分室内和公共部分两部分。 室内部分: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门窗;栏杆;防水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给排水工程,电器工程;烟道等八个部分。 公共部分: 外墙面;楼梯通道和地下室。 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楼地面渗漏防治措施;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防治措施;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等。

二、 质量控制的定量分析方法 (一) 数理统计方法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控制质量的步骤: 收集质量数据→数据整理→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质量波动的规律→判断质量状况,找出质量问题→分析影响质量的原因→拟定改进质量的对策与措施。 质量变异的分布规律 对于单个产品,偶然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是随机的,但对同一批量的产品来说却有一定的规律性。 在正常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特性分布,一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凡是在μ±3σ范围内的质量差异都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是偶然性因素作用的结果。

1、直方图法 直方图又称质量分布图、矩形图、频率分布直方图。它是将产品质量频率的分布状态用直方形来表示,根据直方形的分布形状和与公差界限的距离来观察、探索质量分布规律,分析、判断整个生产过程是否正常。 利用直方图,可以制定质量标准、确定公差范围,可以判明质量分布情况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缺点:不能反映动态变化,而且要求收集的数据较多(50~100个以上),否则难以体现其规律性。

直方图的绘制 ~ 了解 (1) 生产工序中收集实测数据,从中找出最大值(Xmax)和最小值(Xmin),得出误差范围(Xmax-Xmin)。 (2) 决定组数和组距。 组数K: 组数K根据收集的数据多少而定,一般数据在50个以内时为5~ 7组;数据在50~100个时为6~10组;数据在100~250个时为7~12组;数据在250个以上时为10~12组。 组距H: H=Xmax-Xmin (3) 绘制直方图。 以组距为底边、以频数为高度的一系列直方形连起来的矩形图,该图横坐标表示质量特性,纵坐标表示频率或频数,即每个直方块的底边组距为质量特性的取值区间,高度即在该特性区间内的产品数。

(4) 直方图的分析 正常的直方图形状是中间高、两边低,且左右对称分布。 其他形状的图形,基本上都是异常情况的信号~必须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 锯齿型 ◆ 偏向型 ◆ 孤岛型 ◆ 双峰型 ◆ 平顶型等

2、排列图法 排列图法又称主次因素分析图。它把影响质量的因素按影响程度大小顺序排列起来,以分清主次,找准主要问题。该图有两个纵坐标,左侧坐标表示不合格品频数,右侧坐标表示累计频率。 根据累计频率折线可对影响因素进行分类。 0~80% 为A类,是主要影响因素; 80%~90% 为B类,是次要影响因素; 90%~100% 为C类,属一般影响因素。

3、因果分析图法 因果分析图法又叫特性要因图、鱼刺图、树枝图。通常用排列图法寻出影响质量A类因素后,要进行针对性分析,分析时可以将这些原因从大到小,由粗到细,层层深入,用带箭头的线,将质量问题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条理化、系统化、形象化地描述成一张因果图。 因果图一般只作定性分析,可再用排列图的方法进一步作定量分析,确定主要原因,制定对策措施,落实到现场有关工序。

4、控制图法 前述排列图、直方图和因果分析图是质量控制的静态分析法,反映的是质量在某一段时间里的静止状态。然而产品都是在动态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因此,在质量控制中单用静态分析法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动态分析法。只有动态分析法,才能随时了解生产过程中质量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使生产处于稳定状态,起到预防出现废品的作用。 控制图是典型的动态分析方法。

第六节 建筑节能质量控制基本知识 一、概述 (一)建筑节能法规体系~了解 (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了解 (三)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特点 第六节 建筑节能质量控制基本知识 一、概述 (一)建筑节能法规体系~了解 (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了解 (三)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特点 ◆ 强制性 ◆ 系统性 ◆ 相关性 ◆ 差异性

二、建筑节能监理质量控制 (一)建筑节能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 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审查合格 。 ◆ 对监理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培训、法规文件及强制性标准。 ◆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对监理人员做好分工,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人。 ◆ 合理划节能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 。 ◆ 应参加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 。 ◆ 要求承包商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审查通过 。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审核相关材料、设备等 ◆ 质量证明资料 ◆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 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 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 参与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 监理组织工程的预验收,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 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 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二)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1、审查 (1)审核节能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的有效性。 (2)审查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 ◆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 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及各项管理制度; ◆ 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的资质; (3)审批、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 检查“四新”的鉴定或备案情况。

2、复核 对于关键部位,监理复核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阶段性验收或实地检查验收,办理交接检手续。 3、旁站 应在节能工程专项监理细则中规定具体的旁站部位、方法、措施和记录要求。 建筑节能监理旁站部位主要包括:墙体保温层施工、热桥部位施工、变形缝隔热施工、隔热层施工、关键部位安装施工和现场检验等。 4、见证取样送检 ~ 了解 (1)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 (2)常用材料抽样复验及现场实体检验。 (3)工程现场检验

5、平行检验 6、巡视 7、样板 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施工。 8、工程验收 9、监理指令 一般有口头通知、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 10、会议 如监理例会、专题会议。 11、监理资料 12.建筑节能监理质量控制关键点 ~ 了解

第七节 监理和施工合同解读~与质量控制有关 第七节 监理和施工合同解读~与质量控制有关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无“额外工作”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二、施工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2010版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 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谢 谢! 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顾建平